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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邱寶弘
研究生(外文):Chiu Pao-Hung
論文名稱:仲裁判斷之司法監督
指導教授:柯澤東柯澤東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Ko Tse-Tung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輔仁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2
畢業學年度:90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01
中文關鍵詞:仲裁判斷仲裁協議撤銷仲裁
外文關鍵詞:arbitration awardarbitration agreementset aside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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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論文架構以觀,第一章緒論,描述寫作源起、研究方法及全文結構。第二章則介紹何謂仲裁?有何特色?以及最新發展概況,如線上仲裁與ADR的興起等等。承續先前對仲裁制度概括性認識,接著第三章即以仲裁契約為主題,分別研析制度上之意義、形成背景暨其效力,而仲裁契約效力部分,尤為重要,例如「妨訴抗辯」的爭點,除涉及仲裁庭與法院管轄權限劃分外,更與仲裁機制核心亦即「尊重當事人意思」息息相關,此亦為吾國 一九九八年,仲裁法修正重點,故將於本章另闢第五節專節討論之。另外,為求更深入了解,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第四章,擬以「仲裁判斷」為主題,自判斷形成之經過起,次分述其類型,文末則論其效力,其中,尤以實質確定力主觀範圍最富討論價值。第五章則進入本文的核心-瑕疵判斷與其救濟途徑,本章擬以專節評析各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相關規定,計有英國法、美國法、德國法、日本法、聯合國模範法以及中國大陸法制,並與我國仲裁法(含商務仲裁條例),實務學說,相互參照,希望藉由相互比較,以明吾國仲裁法制優劣,然最要者莫過於掌握缺失之所在,提出可行對策,不僅符合法律適用需要,亦可為爾後立法的參考。(紐約公約,好的不得了,邁向模範法絕對錯不了)緊接著第六章,本章,是以木柵捷運線馬特拉案為研究對象,簡介當初提付仲裁之背景後,依次整理並評析各級法院,就撤銷之訴及仲裁判斷之強制執行所表示之立場,過程十分戲劇化,訴訟結果更是天壤之別,不過,大家最關心的還是,台北市(捷運局)到底要不要賠???第七章結論。
依聯合國模範法(UNCITRAL MODEL LAW)規定,撤銷事由原則上僅僅限於程序有重大瑕疵而不及於實體部分,此為防杜司法權過度介入仲裁制度之具體設計。相較之下,西元一九九八年通過施行新仲裁法,固標榜「國際化、自由化」(國際化,乃指參酌模範法及其他外國立法例),惟有關撤銷事由之設計,卻仍沿襲商務仲裁條例時代老舊立法,將民事訴訟之再審事由列入(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此或有吾國仲裁發展未臻成熟仍需法院積極介入以維持品質之考量,惟如此設計,除與前述國際立法潮流相違,且無異鼓勵受不利判斷當事人提起撤銷之訴,果爾,不僅仲裁機制特有之迅速、經濟等功能無法發揮,亦無法達成疏減訟源的目的。
就工程仲裁與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來說,木柵捷運工程仲裁案,無非是指標性案例,仲裁人非常辛苦、程序也是異常緊湊的,要在短短六個月審理期限內作出判斷,(現行法為最長九個月),仲裁庭最後准了十億餘元(馬特拉索賠二十餘億元),後來,捷運局不 服,提起撤銷之訴,纏訟將近七個年,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定讞(與此 同時,馬特拉也提出執行裁定之聲請,捷運局亦依法聲請駁回)。全案,目前處於停止執行狀態,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中,最新消息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重上字三OO號維持地院見解,所以,捷運局無須支付這筆款項。
木柵捷運線馬特拉工程案,關於程序方面重要爭點有二,其一為「裁決程序」欠缺之法律效果,其二為協議書第九條的定位問題。本案各級法院就裁決程序之法律性質、目的以及不履行之法律效果,見解大致相同,認為應構成「仲裁判斷與仲裁契約標的 爭議無關」(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終審法官(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四七號)亦認上訴人(馬特拉公司)提付 仲裁前,並未依兩造仲裁條款所定應先經建築師就其爭議為裁決之程序,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並不存在,系爭仲裁判斷即與之無關。惟學界與前揭法院見解有如南轅北轍,兩者固均認為系爭仲裁判斷不得撤銷,惟理由構成大相逕庭,實務所採「仲裁判斷與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無關」,不無研敲餘地。實應從「仲裁前置程序」用語不當、裁決程序條款之建制目的、程序瑕疵業已補正以及定型化條款之規制諸面向,認為系爭判斷不得撤銷,較符合當事人真意以及仲裁制度的基礎法理。也期盼最高法院能儘速召開民事庭會議,統一法律解釋,以免優質的外國承商畏於到我國,承攬大型工程,最終受害的,還是廣大吾國子民。至於,協議書第九條的定性,作者贊成最高法院主張(協議書第九條乃新仲裁合意),易言之,不論履行前置程序與否,當事人,皆得援引該規定提付仲裁。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目的………………………………………….1-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1-3
第二章 仲裁機制
第一節 仲裁的概念……………………………………………….2-1
第一項 概述
第二項 特色
第三項 性質
第四項 仲裁容許性
第二節 仲裁的態樣………………………………………………2-10
第一項 內國仲裁和國際仲裁
第二項 任意仲裁和強制仲裁
第三項 法律仲裁和衡平仲裁
第三節 仲裁的回顧與前瞻………………………………………2-13
第一項 新仲裁法的誕生
第二項 仲裁的將來(ADR與線上仲裁之興起)
第三章 仲裁契約
第一節 概述………………………………………………………3-1
第二節 仲裁庭管轄權…………………………………………..3-2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仲裁條款有效性
第三節 仲裁契約要式性…………………………………………3-5
第一項 形式及其內容
第二項 載貨證券與仲裁條款
第四節 仲裁契約對第三人效力…………………………………3-9
第五節 仲裁契約的效力-妨訴抗辯的問題………………….3-15
第一項 主張妨訴抗辯之基準時
第二項 仲裁協議的範圍
第三項 約定「得付仲裁或訴訟」與妨訴抗辯
第四項 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七條與妨訴抗辯
第四章 仲裁判斷
第一節 意義及態樣………………………………………………..4-2
第二節 仲裁判斷的效力………………………………………...4-3
第一項 形式確定力
第二項 實質確定力
第三項 執行力
第五章 仲裁判斷的瑕疵與救濟途徑
第一節 概說…………..…………………………………………5-1
第二節 外國立法例之鳥瞰…………………………………….5-4
第一項 美國部分
第二項 英國部分
第三項 德國部分
第四項 日本部分
第五項 法國部分
第六項 中國大陸部分
第三節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起訴合法要件…………………5-23
第一項 訴之目的及其性質
第二項 遵守不變期間
第三項 法院之管轄
第四項 訴訟費用之問題
第四節 撤銷之訴之事由……………………………………5-30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程序上之瑕疵
第三項 仲裁判斷內容之瑕疵
第四項 欠缺管轄權限
第五項 其他事由
第六項 小結
第五節 仲裁判斷撤銷後之法律關係…………………………5-54
第一項 依職權併撤銷執行裁定
第二項 原紛爭如何解決
第三項 關於消滅時效與其中斷
第六節 其他類型瑕疵
第六章 木柵捷運線馬特拉工程爭議之研究
第一節 背景介紹………………………………………………..6-3
第二節 工程契約與工程糾紛…………………………………..6-6
第三節 仲裁部分………………………………………………..6-11
第四節 法院審理部分…………………………………………..6-14
第一項 一審(台北地院八十二年度仲訴字第八號)
第二項 二審(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二四號)
第三項 三審(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七號)
第四項 更一審(八十六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八八號)
第五項 三審(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七號)
第六項 更二審(八十七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五二號)
第七項 三審(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七號)
第八項 回顧與前瞻
第五節 強制執行部分……………………………………………6-31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關於執行裁定及其抗告
第三項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七章 結論…………………………………………………………..7-1
參考文獻
附錄
一、國內文獻
(一)專書及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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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吳光明著,證券交易法論,199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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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俊益著,國際商務仲裁淺釋,永然國際私法系列(3),199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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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柯澤東著,國際私法,翰盧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10月。
13.柯澤東著,最新海商法-貨物運送責任篇,翰盧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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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葉英蕙著,工程契約履行擔保之研究,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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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明德,*工程契約糾紛與仲裁*,營建管理季刊,199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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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貴英,一九九六年英國新仲裁法評析,法學叢刊第四三卷第一
期,1998年11月。
5.柯澤東,論仲裁條款在海上運送契約中之法律地位,收錄於氏著,
海商法論。
6.柯澤東,*從貿易契約及商務仲裁論國際貿易習慣法之發展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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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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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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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谷口安平,仲裁判斷の取消,收錄於青山善充、松浦馨合編,現代仲裁法論點,有斐閣,199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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