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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高添富
論文名稱:醫師責任與保險法制之研究
指導教授:林勳發林勳發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2
畢業學年度:90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72
中文關鍵詞: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責任責任保險醫師責任保險司法醫學醫術法學規則責任保險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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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以醫療事故時醫師必須負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以及無過失責任作為研究對象,引進消化損失,分擔風險的「保險」觀念,在認清責任保險法制的最新趨勢後,更肯定醫師專業責任保險可說正是為了保障醫師因業務過失所導致的民事責任應運而生的一種保險制度。
然引用醫師責任保險制度以解決目前醫療糾紛,必須先有相關法制上的配套措施才能推動,這包括1.加強醫師的說明義務,注重病患告知後同意的就醫權益. 2.單獨立「醫療過失處理法」, 強制調解與任意仲裁,加重醫療故意犯刑責,明文醫療過失去刑化,並規範媒體在調解前不得渲染.3.醫療糾紛無過失損失補償制度4. 醫療司法的改革包括簡化調查程序, 建立醫療鑑定証人制並引用緩起訴制度,醫師參審制及成立醫療專業法庭.5.建立「醫術法學規則」包括加強司法醫學等之研究.6.建立醫師風險管理機制與醫療公証制度。
現實問題是目前上市的醫師任意責任保險,保險人只願選擇性承保低危險科別的醫師責任保險(如皮膚科、眼科。耳鼻喉科、內兒科等),而今低危險科別的被保險人,因為他們已習於健保病人給藥不可以注射的規定,因而患者碰到藥物過敏或一針斃命的風險更相對減少,也根本不再需要利用保險來分散風險。相對的高危險科別的醫師無力承擔水漲船高,保費一年高達8-9萬的責任保險,而保險金額才200萬,又不足以消化損失,承擔患者高達上千萬的鉅額索賠要求。
本文在民國九十年二月間對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二千五百名會員作過「醫師風險管理意願問卷調查」,雖然樣本不足,初步發現針對醫師臨床上的實際需求,醫師可以接受責任保險合作社之經營方式與先置成立醫師風險管理機制等前置作業,因茲研擬規劃成立符合成本效益的我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之籃圖。規劃可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出面籌組「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針對不同科別及手術接生數目分級,保費最高定在以十萬之內,醫師社員即股東,有保費分紅,賠償金額則以五百萬元為目標。醫療糾紛時保險合作社即介入調解,先比照日本醫師公會模式,馬上派風險管理專家出面折衝,先贈與病家二十萬道義賠償金,並允諾調查鑑定,若結果証明醫師有故意或過失,保險合作社還要再付出更多的民事賠償。
唯今配合保險司計畫先行推動的「第三人強制醫師責任保險」,本文建議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基礎,以醫師個人名義為投保標的,強制入保。配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可由全民健保局主導把每名健保病患所扣下一元以補助醫師醫療糾紛的準備金,集結起來統一應用,一則是當作醫療糾紛無過失補償基金,仿日前台北市衛生局正研議全國首創的「醫療爭議事件賠償制度」,針對責任難以釐清的醫療糾紛或意外發生機率極低的醫療行為,如羊水栓塞、肩難產等,對受害者給予救濟,其性質有點類似衛生署制訂的藥害救濟辦法,也就醫害基金的性質,一則則將之當作醫師加入強制醫師責任保險的保費,強制簽約醫師入保,不管高危險科或是低危險科別醫師都得以參加,不但可保障和健保局簽約醫師的行醫安全,對低危險科別來說亦已足夠分散風險,而高危險科別醫師可再另行加保任意醫師責任險,也可省下不少保費,而不論強制或任意的醫師責任保險業務,都可由醫師責任合作社承接。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一項 研究重點
第二項 各章節內容大意
第二章 醫療事故之法律責任
第一節 醫療事故與醫療責任
第一項 醫療事故之意義
第二項 醫療事故之法律責任
第一款 民事責任
第二款 民事責任例外採無過失責任制度
第三款.刑事方面有刑罰之規定
第四款 還可成立行政刑法上犯罪
第二節 醫療事故之醫師刑事責任
第一項 醫療犯
第一款 醫療犯的分類
第二款 醫療犯之法律構造
第二項 醫療事故之醫師刑事責任
第一款 醫療行為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
第二款 醫師故意墮胎之刑事責任
第三款 醫師過失胎兒傷亡刑事責任
第四款 醫師製不實病歷刑事責任
第五款 醫師專斷醫療之刑事責任
第六款 醫師應召與刑事責任
第七款 人體實驗醫療之刑事責任
第三節 醫療事故之醫師行政責任
第一項 醫師的行政責任
第二項 醫療事故之醫師行政責任
第一款 醫師專斷之行政責任
第二款 違反醫療廣告規定之行政責任
第三款 製作不實之病歷之行政責任
第四款 診所收治住院病人,並違規收取住院費用之行政責任
第五款 公立醫院服務醫師醫療行為的行政責任
第四節 醫療事故之醫師民事責任
第一項 醫師的民事責任
第一款 醫療侵權行為與契約債務不屨行
第二款 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第二項 醫療糾紛時的民事賠償
第一款 醫療供應者的民事責任
第二款 醫師專斷醫療行為之民事責任
第三項 不當生命之訴訟與侵權行為
第一款 何謂不當生命訴訟
第二款 法院的判決
第四項 醫療事故之醫師無過失責任
第一款 反對醫療行為無過失責任
第二款 贊成醫療行為無過失責任
第三款 醫師要盡告知後同意的義務
第三章 責任保險對解決醫療糾紛之獨特效果
第一節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向
第一項 如何解決醫療糾紛
第一款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
第一目. 事前的預防
第二目 事中的處置
第三目 事後的補救
第二款 解決醫療糾紛的流程
第二項 如何防止醫療糾紛
第一款 醫師防止醫療糾紛的原則
第二款 醫師手冊--避免執業不當Malpractice訴訟之道
第二節 解決醫療糾紛要靠責任保險
第一項 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
第二項 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是一個相當昂貴的制度
第三節 醫師責任保險分散風險消化損失
第一項 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及責任基礎
第一款 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保險觀念
第二款 第三人責任險保險的功能
第三款 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
第四款 責任保險契約對保險人的效力
第二項 責任保險法之新趨勢
第一款 違約的民事責任
第二款 責任保險附加的責任或無償服務
第三款 責任保險限定不明的保險責任範圍
第四款 責任保險之超額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我國醫師責任保險法制與市場運作現況
第一節 醫師專業責任保險
第一項 什麼是醫師責任保險
第一款 專業責任保險與其他責任保險不同點
第二款. 專業責任保險承保對象分級
第一目、我國醫師業務責任保險承保對象分級
第二目、美國P.S.D.承保對象分級
第二項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之承保時間點
第一款 長尾的問題
第一目.事故發生基礎
第二目.索賠基礎
第二款 索賠基礎與事故發生基礎之區別
第一目「索賠基礎」和「事故發生基礎」相同點
第二目「索賠基礎」和「事故發生基礎」相異點
第三款 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三項 醫師為什麼要保責任保險
第一款 醫療糾紛的成本太高
第二款 其他的避險工具尚未可行
第一目 自己保險
第二目 專屬保險公司
第三目 相互保險公司
第四目 政府補償制度
第五目 保險合作社
第三款 .接受醫師責任保險之意願高
第四款.利用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方式提高賠償給付
第四項 小結--貫徹實施醫師責任保險之建議
第二節 我國之醫師專業責任保險
第一項 我國醫師責任保險之沿革
第一款 台灣省醫療業務保障委員會
第二款 明台保險公司的醫療業務意外保險
第三款 台北市醫師公會的醫療業務互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款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中的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第五款 醫院綜合責任保險
第二項 我國醫師專業責任市場運作現況
第一款 規範保險人承保責任範圍有關之規定
第一目 承保範圍
第二目 不保項目
第三目 被保險人
第四目 責任限額
第五目 一般條款
第二款 富邦醫師專業責任保險之費率訂定
第一目承保對象分類
第二目基本保險費
第三款 富邦醫師專業責任保險之理賠
第三節 外國之醫師責任保險
第一項 美國醫師責任保險
第一款 規範保險人承保責任範圍有關之規定
第一目.承保範圍
第二目.不保項目
第三目.責任限額
第二款 美國醫師專業責任保險之核保與費率訂定
第一目. 保險之核保
第二目. 醫師專業責任保險費率之訂定
第三款.美國醫師專業責任保險之理賠
第一目.醫師專業責任保險之理
第二目.醫師執業不當Malpractice的損害賠償之計算
第二項 德國醫師責任保險
第一款 開業醫師與醫院服務醫師
第二款 病人住院治療契約
第三款 各種取代現存醫師責任的方案
第三項 日本醫師責任保險
第一款 保險契約概要
第二款 關於糾紛處理手續
第一目 都道府縣醫師公會的功能
第二目 調查委員會
第三目 賠償責任審查會
第四項 簡介其他各國之醫師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款 澳洲現行的醫師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款 英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第三款 香港現行的醫師責任保險制度
第四節 我國醫師責任保險改進之道
第一項 我國醫師責任保險業務不振之缺失
第一款 保險人(業者)問題分析
第二款 被保險人(醫師)問題分析
第三款 保險業務不振之原因
第一目 客觀環境之限制
第二目 .保單之疏漏與規範不詳盡
第二項 我國醫師責任保險與美國保險制度之比較
第一款 承保對象分類之比較
第二款保險事故發生原因之比較
第五章 醫師風險管理意願問卷調查分析報告
第一節 問卷調查內容主要項目
第二節 三分之二回函會員中有過醫療糾紛
第三節 有關醫師風險管理機制之構想
第一項 醫師風險管理機制之構想
第二項 主動出擊計畫
第三項 計畫擴大會員之醫師風險管理機制
第四節 對醫師責任保險之期望調查
第五節 對現行醫療政策之意見
第六節 醫療糾紛委員會建議
第七節 結論與檢討
第一項 醫師對於風險管理的意願不高
第二項 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的理想目標
第三項 無過失民事補償是末來醫療事故的趨勢
第六章 我國醫師責任保險法制之規畫
第一節 醫師責任保險之配套措施
第一項 訂立一套合情合理的醫療糾紛處理法
第一款 強制調解與任意仲裁
第一目 發生醫療糾紛時之處理程序
第二目 強制調解
第三目 任意仲裁與仲裁條款同意書
第二款 醫療糾紛補償與醫害補償金
第一目 醫療糾紛補償基金
第二目 國外的無過失損失補償制度
第三款 比較大陸地區「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項 單獨醫療刑法與醫療過失處理法
第一款 醫療過失去刑化
第二款 緩起訴制度
第三款 明文規範媒體在調解前不得渲染
第四款 注重病患的就醫權益---IC理論
第一目IC理論---告知後同意
第二目 民眾醫療糾紛應行注意事項
第三項 建立醫術法學規則
第一款 加強司法醫學研究
第一目 肩難產和新生兒發生臂神經叢痲痺完全無關
第二目 少數盤尼西林過敏的患者連施行皮膚試驗的劑量都會休克國外早己不採取此種皮膚試驗第三目 產前檢查發現胎兒「先天性成骨不全症」不需要馬上作中期流產
第四目 男子以陰莖完全或部份插入女子陰道內可能僅造成該女子處女膜微裂出血,亦即可能處女膜仍完整如初
第二款 編纂醫術法學規則手冊
第一目 一般產後出血的的醫術規則
第二目 羊水栓塞症的醫術規則
第三目. 休克的醫術規則
第四目 人工流產之醫術法學規則
第五目 肩難產的醫術規則
第三款 醫療司法的改革與規劃
第一目 醫師參審制
第二目 醫療專業法庭,簡化調查程序
第三目 建立醫療鑑定証人制
第四目 衛生署的醫療審議委員會要由專業人士鑑定
第四項 醫師風險管理機制
第一款 醫師風險管理組織之構想
第二款 成立財團法人醫院風險管理基金會
第一目.基金會組織結構
第二目.入會會費及處理收費標準
第三目 財團法人醫院風險管理基金會服務內容
第四目.採取美國醫師公司TDC的經營模式及理念
第五目.和保險公司或產險公會合作計畫
第三款 其他依特別法組織之保險機構
第二節 我國醫師責任保險法制之規劃
第一項 醫師責任保險法制---任意醫師第三人責任險
第一款 醫師參加責任保險之意願高
第二款 責任保險合作社的經營方式符合成本效益
第二項 第三人強制醫師責任保險
第一款 保險司要求產險公會推出無過失醫療責任險
第二款 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基礎
第三項 全民健保醫療糾紛基金之運用
第一款 醫療糾紛的準備金,當作強制醫責任保險的保費
第二款 當作醫療糾紛無過失補償基金---醫害基金
第四項 醫師責任保險之附加險種研究
第一款 保險標的附加險種研究
第一目 病人附加患者平安保險
一. 患者未記名意外險
二. 醫療平安險
三. 道義責任險
第二目 診所或醫院(醫療院所)
一. 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 電梯險
三. 營業中斷損失險─比照火險附加保險
第三目 員工(包括受雇醫師及護士)
一.僱主意外責任險
二.意外險
三.勞保職災險
第四目 負責醫師本人
一. 人壽保險
二. 診所或住家火災險
三. 意外險(傷害保險)
四. 癌症保險(健康保險)
五. 退休後的醫療責任險
第二款 不同投保方式之研究
一. 個別投保
二. 團體彙繳
三. 成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
四. 再保險方式
第三節 籌組我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
第一項 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之法源
第一款 合作社、保險合作社與相互保險公司
第一目 合作社特色
第二目 保險合作社組織
第二款 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
第一目 我國保險市場之組織架構
第二目 責任保險合作社之經營方式是最終解決醫療糾紛之道
第二項 醫師公會成立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之可行性
第一款 醫師責任保險的期望調查
第二款 籌組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
第三款 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之藍圖
第一目.以全聯會與以地方醫師公會為分社,或由台北市醫師公會開始試辦第二目 其他依特別法組織之保險機構
第四款 尚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目 承保範圍採用索賠基礎避開長尾問題
第二目 自負額
第三目不保項目
第七章 結論
第一節 我國醫師專業責任保險改進之道
第一項 被保人方面的問題需再重新釐訂保費
第二項.應立法以醫師個人責任為投保標的
第三項 承保範圍與理賠問題
第四項 關於不保項目中保險人之責任期間問題
第二節 理想的醫師責任保險模式
第三節 醫師責任保險法制之配套措施
第一項 立法措施
第二項 配套工作
第三項 研習司法有關的醫學
第四節 成立醫師專業責任保險合作社
第一項 推動草擬「醫師責任保險合作社法」
第二項 正式成立醫師專業責任保險合作社
附錄一 醫師風險管理意願問卷調查表格
附錄二 試擬財團法人台北市醫院風險管理基金會章程
附錄三 新訂Mifepristone安全使用手冊
參考文獻
中文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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