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設官分職,各有所司。依據憲法以及相關法令內容之規定,我國警察之 主要任務,大致可歸納為人權保障與治安維護兩大部分。然而台灣由於特殊之 歷史背景─ ─先是歷經日據時期之殖民統治,後有國民黨執政戒嚴時期的威權統治─ ─長期以來,警察主要職司事前危害防止與事後犯行追緝的治安維護任務;然而隨著解嚴後我國民主政治的逐漸開展,人民教育知識水平的提高,法治概念以及個人自由權利意識亦隨之高漲。國人對於警察之要求,除了執行維護社會治安及維持公共秩序的任務外,更要求必須兼顧人權之保障。就警勤勤務中,「臨檢盤查」是警察最經常實施、民眾接觸最頻繁且影響權益最深遠、適法性爭議也是最大的警察活動。因此,本文即是立基於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文,審視吾國現行之警察臨檢法制,並據以探討現行臨檢勤務如何兼顧治安維護與人權保障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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