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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張熖輝
論文名稱:民初建立法治國的實踐--以平政院裁決為中心
指導教授:黃源盛黃源盛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Su, Yung-Chin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3
畢業學年度:91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75
中文關鍵詞:平政院法治國行政裁量權一般法律原則概念裁決民國初年臨時約法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平政院編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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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國內學界,有關於平政院或其裁決案的研究極為少見。有者亦多屬負面評價,例如在少數早期的研究文獻中,陳顧遠氏謂:「平政院設於北平豐盛胡同,內分三庭,是一個清閒機構,每年所收的案子不到十件,各方對其地位都不重視....平政院便有了一個眾人皆知的黑名----貧政院。」學者吳庚氏謂平政院:「此種不中不西的體制,其實際運用的情形,並不理想。」「此一制度在當時政治局勢及社會環境之下,未曾發揮功能,僅屬聊備一格而已。」有關平政院的運作或裁判事實為何,則不見有何深入探究。
另外一面,學者林紀東氏研究清末民初中國法制現代化,在比較民國初年新舊二行政訴訟法(民國三年七月二十日公布者與民國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者)後指出,現行的修正前行政訴訟法乃受到民國初年的行政訴訟法的影響。民國初年的行政訴訟法,就當時的情形而言,甚至有許多進步的規定。
為何會有上述二種不同見解?論者對於平政院負面的評價,推究其原因,應與平政院當時的政治環境有關。本文以為,上述對平政院的疑問,應就其裁決案觀察,方得論斷。
《臨時約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宣示了中華民國應該是一個民主共和國,這也是清末革命派人士所企求建立的國家形態。本文試圖從平政院的裁決案出發,以「建立法治國」為主軸,對民初「民主共和國」實踐的情形進行分析。
本文就平政院裁決案予以類型化,分析平政院審理的實態。發現民國初年,在無法律規定下的行政,行政雖獲得較諸裁量、判斷餘地為大的自由。不過,在法律根本未有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即表示行政官署享有廣泛裁量權?從平政院有關行政裁量權的審理結果觀察,答案未必盡然。
平政院最大不足之處,乃在對命令、法律的合法性及合憲性審查之不足。依臨時大總統於元年三月十一日,下令宣告暫行援用前清法律云:「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此一大總統令,雖然使得法院取得審理依據。從本文第三、四章的分析顯示,平政院的審理法源依據,乃立基於一種假定,假定「法律乃主權者的命令」。準此,不難說明為何在裁決案裡,處處可見「呈准」、「成例」、「草案」、甚至是「省法規」作為審理的依據。惟自始而終,卻未見平政院反對見解。
行政權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權力,行政權擁有其自身之任務、其獨立之正當
性,以及其自身之手段及程序,以履行其法定任務。若癱瘓行政權的結局產生,固有不妥,法治國家的原則中並不促成行政的癱瘓。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論,國家權力的控制亦是十分重要,權力控制可以改善國家的決定行為,透過司法審查,能促使權力控制的功能乃係依法令標準而行。民國初年,雖然基本法制、各家見解均肯定公益概念得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但從本文分析顯示,透過一般法律原則概念的作用,平政院相當程度的發揮了權力控制的功能,至少難謂「駁回法院」。
中華民族是一個古老的民族,有悠久的歷史文化,要一旦改弦更張,來適應新法律所創造的一切,當然不是一蹴可及的事。不論從歷史法學派或社會法學派,許多法律,不能發揮真正法的效力,就是因為沒有在人心上建立穩固的基礎。這種現象,不獨在中國存在,在其他國家亦在所難免,尤其在社會動蕩急劇之際,更不足為怪。以此而論平政院裁決案,其審理案件數量或裁決品質,容有不足。惟平政院的努力與成果,應得正視。
● 關鍵詞:
平政院、法治國、行政裁量權、一般法律原則概念、裁決、民國初年、臨時約法、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平政院編制令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文獻回顧………………………………………………5
第三節 研究方法…………………………………………………8

第二章 平政院的建制及其運作的歷史考察…….11
第一節 民初各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概況……………11
第一項 法國……………………………………………….11
第二項 德國…………………………………………………12
第三項 奧地利………………………………………………14
第四項 英國…………………………………………………15
第五項 日本…………………………………………………15
第二節 民國第一個行政訴訟審理機關……………17
第一項 孕育階段…………………………………………………17
一、清朝末年……………………………………………………17
二、民國初年…………………………………………………18
第二項 民初對行政訴訟制度的爭辯………………………………19
一、一元制的主張……………………………………………20
二、二元制的主張……………………………………………22
第三項 平政院的組織與權限……………………………………29
一、平政院的編制………………………………………29
二、平政院的權限………………………………………32
第三節 民國初年行政訴訟的運作實況……………36
第一項 民初行政訴訟法的理論與實際………………………36
一、平政院時期行政訴訟法的規定………………………………36
二、民初行政訴訟法制的比較………………………………45
第二項 平政院裁決的法源依據……………………………………49
一、憲法………………………………………………………51
二、法律、命令…………………………………………………51
三、條約………………………………………………………52
四、學說………………………………………………………52
五、一般法律原則與概念………………………………53

第四節 小結……………………………………56
第三章 平政院有關裁判案例分析(一)…………57
第一節 關於法安定性原則的承認…………………57
第一案 施鳳翔控訴內務部案……………………………………58
第二案 翟伯元控訴安徽省公署案………………………………61
第三案 張大興等控訴湖北省公署案………………………………63
第四案 妙貞控訴安徽省公署案………………………………65
第五案 宗仰控訴江蘇省行政公署案……………………………66
第六案 劉鳳鳴控訴吉林省長公署案……………………………68
第七案 徐子□等控訴前吉林巡按使公署案………………………69
第二節 關於平等概念之類………………………70
第八案 武燮陽控訴教育部……………………………………70       
第九案 劉才倬控訴教育部案…………………………………73
第十案 陳云卿等控訴湖南省公署案……………………………75
第十一案 朱越等控訴鹽務署案…………………………77
第三節 其他一般法律原則概念的運用……………78
第一項 比例概念之類…………………………………………78
第十二案 義順合等控訴黑龍省巡按使公署案…………79
第十三案 鄭紹康等控訴湖南省公署一案…………………82
第十四案 婁震耀控訴浙江省前行政公署案………………84
第二項 誠信概念之類…………………………………………86
第十五案 趙萬祥等控訴內務部案………………………………86
第十六案 程振杰控訴財政部案…………………………………88
第四節 小結…………………………………89
第四章 平政院有關裁判案例分析(二)…………93
第一節 基於公益概念之類………………………93
第十七案 崔秀峰控訴內務部案…………………………………94
第十八案 華商電燈公司控訴農商部案……………………………96
第十九案 僧本慧控訴直隸省公署案………………………………100
第二十案 汪幹卿等控訴安徽省行政公署案…………………………102
第二節 「得為」規定之類………………………103
第二十一案 伍卓山等控訴農商部案………………………………104
第二十二案 孫鴻猷控訴農商部案………………………………105

第三節 無法律規定之類…………………………107
第二十三案 劉順福等控訴直隸省長公署案………………………107
第二十四案 莊通合等控訴廣東巡按使案…………………………109
第二十五案 王秉鉞控訴農商部案……………………………………110
第二十六案 吳豐控訴福建省行政公署案……………………………113
第二十七案 李熒等控訴浙江省長公署案……………………………115

第四節 小結…………………………………116
第五章 「法治國皇冠」的虛與實………………121
第一節 近代法治主義與平政院裁決………………122
第一項 概說……………………………………………………122
第二項 平政院對近代法治主義的導進………………………………124
第三項 平政院裁決與行政裁量權界限問題……………………………133
第四項 小結……………………………………………………………136
第二節 民初基本法與平政院裁決………………137
第一項 概說………………………………………………………137
第二項 平政院對人權保障的實踐……………………………………142
第三項 基本權利的限制………………………………………………142
第四項 小結……………………………………………………144
第三節 民初行政訴訟制度獨立性的考察…………144
第一項 概說……………………………………………………146
第二項 行政權影響問題…………………………………………148
第三項 法律見解問題…………………………………………149
第四項 案件數量問題………………………………………………150
第五項 平政院的歷史評價……………………………………………154
第四節 以史為師-對行政裁量權審理的比較………154
第一項 概說…………………………………………………………154
第二項 平政院與行政法院的比較……………………………………156
第三項 政統與法統的糾結………………………………………159
第四項 小結…………………………………………………160
第六章 結論………………………………………163

參考文獻……………………………………………167
一、官書、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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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0年。
3. 司法院秘書處,《司法例規補編(第一次)》,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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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法院編纂,《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59年12月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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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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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台北復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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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12月25日影印初版。
3.《新譯界》,月刊,光緒32年(1906)10月創刊於東京,新譯界社編。台北:
經世,民國74年。
4.《憲政雜誌》,月刊,光緒32年(1906)11月創刊於上海,憲政研究會編。
台北:經世,民國74年。
5.《法政學報》,月刊,光緒33年(1907)1月創刊於東京,法政學報社編。
台北:經世,民國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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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民國74年。
7.《憲法新聞》,週刊,民國2年4月13日創刊於北京,憲法新社編。台北:
經世,民國74年。
8.《震旦月報》,震旦月報館編。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38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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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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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翁岳生,〈論「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之關係〉,台大法學院,《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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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敏,〈行政法院有關依法行政原則裁判之研究〉,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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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向〉,載於《社會科學學報》,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民國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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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華主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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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張鏡影,〈各國行政法院制度之比較〉,載《淡江學報》,第5期,民國55
年11月8日。
49.吳庚,〈德國行政訴訟制度概述〉,載《法律評論》,第33卷第11、12期合
刊,民國56.年12月1日。
五、學位論文
1.葉俊榮著,《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台灣大學法研所碩論,民國74年。
2.李建良著,《從公法學之觀點論公益之概念與原則》,中興大學法研所碩論,
民國75年。
3.陳恩儀著,《論行政自我約束─以平等原則為基礎--》,中興大學法研所碩論,
民國86年。
4.謝孟瑤著,《行政法學上誠實信用原則之研究》,中興大學法研所碩論,民國
86年。
5.林合民著,《公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台灣大學法研所碩論,民國74年。
6.曾錦源著,《公法上比例原則之研究》,輔仁大學法研所碩論,民國76年。
7.盛子龍,《行政法上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之司法審查密度》,台灣大學博士
論文,民國87年。
8.殷茂乾,《從分權原理之離合,論行政訴訟權限應有之範圍》,中興大學碩論,
民國81年。
9.陳秀美,《我國現代行政訴訟制度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碩論,民國73年。
六、外文書籍
1. 美濃部達吉,《行政法撮要》,日本:東京都,有斐閣,昭和3-4(1928-1929)。
2. 美濃部達吉,《日本行政法》,日本:東京市,有裴閣,1941。
3. 美濃部達吉,《行政裁判法》,出版地不詳,出版者不詳,1992。
4. 美濃部達吉,《行政法判例》,日本:東京,有斐閣,昭和3年(1928)12月20日,再版。
5. 美濃部達吉,《評釋公法判例大系》,日本:東京市,有斐閣,昭和8(1933)。
6. 《裁判所百年史》,日本: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平成2年2月26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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