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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吳正榮
研究生(外文):Cheng-Jung Wu
論文名稱:「課後托育中心」服務於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與解釋
指導教授:郭麗珍郭麗珍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Li-Jen Kuo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成功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3
畢業學年度:91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85
中文關鍵詞:消費者保護法課後照顧中心服務無過失責任托兒所幼稚園服務責任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
外文關鍵詞:Service Strict LiabilityCram SchoolNursery SchoolKindergartenAfter-School Child CareService LiabilityConsumer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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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稱之課後扥育中心,係指私人創設、政府、團體、工廠、公司附設課後托育中心,坊間又稱「安親班」,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社會局。無論係合法立案或非法立案之課後扥育中心,均為本文討論對象。
第二章本文從比較法論我國與歐美對服務安全(SAFETY SERVICES)之法規範。美國法院係將商品買賣與服務契約分別處理,服務部份亦可分為商業上交易行為與專門職業人員之服務兩類,在商業上交易行為案件又分為混合商品與買賣及純粹提供服務兩種,此三種分類均課予不同責任。歐洲部份,一九九一年歐委會草擬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指令草案」(Liability of suppliers of services),採推定過失責任,但受害者必須證明損害及服務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歐委會二OO二年草擬之「消費者服務安全之政策與立法要點草案」(Draft summary of Member States’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on the safety of services),本草案除確定交通運輸業等六種行業為責任主體外,並對服務之定義、服務提供人之義務、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均認為適服務責任立法之重要規範內容,不過歐洲各社經團體仍認為立法元素中未提服務提供人的責任,是未來立法時應加強的。本章亦介紹及檢討我國消保法,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經常被評議之點有:服務定義不明、商品及服務責任一體試用無過失責任、對「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之定義不明確、未釐清消費者與第三人概念之界限與範圍、未對於損害之意義及類型另設規定,以及具處罰制裁機能之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範圍過大等項。本章尚比較我國消保法與歐美對服務責任法規範之差異,包括:歐美將商品與服務責任分別規範、責任主體不同、歸責原則不同及歐美服務責任法規範對象明確等。
第三章係對課後托育中心契約之適用與解釋。本章經檢討僱傭、承攬及委任三種典型契約之特質,認為課後扥育服務接近委任性質,委任規定應得適用課後扥育服務契約。本章同時針對消保會所擬之安親班定型化契約範本(即課後扥育服務契約),與實務運作上,提出可能不相符合與無法適用部份以為檢討。期消保會之安親班定型化契約範本能發揮最大的適用功能,而課後托育中心與家長(及學童)亦能過該契約獲得最大的契約利益。
第四章乃檢討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課後托育中心服務之適用與解釋。檢討內容有下幾項,1.課後托育中心之服務有消保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因為課後托育中心之服務包括:上下學接送、照顧保育、午餐點心之提供、設備提供、管理及接待、教學部份、教授才藝課程、複習及預習課程及輔導完成學校指派之作業等,本文認為並非課後托育中心所有提供之服務均應受消保法服務無過失責任之規範,應依服務提供之內容分別判斷,本文認為涉及純粹服務之提供才一定受消保法服務無過失責任之規範,而非純粹服務之提供(如教學)則應依個案分別處理。2.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3.在責任主體部分,本文特別檢討服務輸入者部分。依消保法規定,服務之提供、經銷、輸入及變更服務內容者均為責任主體,均須負無過失責任。目前課後托育市場並無消保法第九條所稱服務輸入者之服務型態,但課後托育中心之部份課程有其他團體以加盟方式共同參與。本文以MPM數學與課後托中心之兩種合作方式,說明兩造於消保法適用課後托育服務之責任型態。4.在請求權主體部分,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之「第三人」,於服務業之適用範圍,法無明文;本文經對課後托育服務之檢討,認為幫忙接送學童之親友可屬「第三人」,然推銷人員等則不屬之。故第三人應限縮解釋其範圍為「以輔助消費為目的之第三人」,而非似產品責任解為「任何人」。因而課後托育中心對此「第三人」以外之人應毋須負消保法上之無過失責任,而是回歸民法檢視是否有民法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5.責任範圍。6.責任保險與無過失責任。7.科技抗辯,本文整理與課後托育中心相關之行政法規,作為判斷課後托育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科技抗辯於課後托育中心之適用,本文認為課後托育中心之相關規範法令之要求應為最低度之標準,而以當時社會之專業水準為最高度之標準,故課後托育中心之服務缺陷為「發展上的缺陷」或「不可避免之缺陷」,而其抗辯理由於最低度之標準以上者,應屬符合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科技抗辯。惟本文質疑法官或鑑定小組是否能針對「教育」「托兒」「服務」三項專業領域結合而成的「課後托育中心」之抗辯理由做出合理、客觀之判斷,實難期待,故建議各服務行業之相關管理法令中明確規範,對「當時科技」「專業水準」有具體明文者,將有助於法律適用之安定性。
第五章結論部份;本章係對以消保法服務無過失責任於課後托育服務適用之檢討與建議(包括:依提供之服務內容各別適用消保法服務責任;依企業之規模及風險分擔能力之不同,訂定各不同之最高賠償限額標準;建立各服務業的行動綱領及判斷基準等)、試重擬消委會課後托育中心定型化契約,並主張本文之檢討於其他教育服務業亦有適用(如適用於短期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以及幼托整合後之幼兒園、居家式或機構式之托嬰中心、課後照顧中心等文教機購。)等三點,作為全文總結。
第一章 緒論2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2
第二節 課後托育中心之簡介與常見之糾紛5
第一項 課後托育中心之簡介5
第二項 常見之糾紛9
第三節 問題提出10
第四節 研究方法11
第二章 從比較法論我國與歐美對服務安全(SAFETY SERVICES)之法規範14
第一節 美國服務責任之法規範15
第一項 美國商品責任法之簡介15
第一款 歸責原則15
第二款 責任主體與連帶責任16
第三款 規範客體16
第四款 損害的意義16
第五款 企業經營者之抗辯17
第二項 美國對服務責任無統一立法18
第三項 法院判例重要內容19
第一款 對商品與服務混合之契約課予嚴格責任19
第一目 嚴格責任之定義19
第二目 法院立場20
第二款 對純粹服務提供人不課予嚴格責任,且無過失尚不負默示擔保責任
第一目 對純粹服務提供人不課予嚴格責任20
第二目 默示擔保責任之定義21
第三目 對純粹服務提供人無過失不課予默示擔保責任22
第三款 對專門職業人員不課予嚴格責任23
第二節 歐盟及歐洲各國對服務安全(SAFETY SERVICES)之立法情形24
第一項 服務提供人之責任指令草案1991年(Liability of suppliers of services)4
第一款 立法沿革24
第二款 指令內容25
第一目 歸責原則25
第二目 責任主體25
第三目 服務定義26
第四目 損害定義26
第五目 舉證責任26
第六目 免責事由26
第七目 免責約款之禁止27
第八目 時效消滅27
第三款 對服務提供人責任指令草案之檢討27
第二項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草擬之「消費者服務安全之政策與立法要點草
案」 (Draft summary of Member States’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on the
safety of services)28
第一款 立法沿革28
第二款 立法要點30
第一目 責任主體30
第二目 服務定義30
第三目 服務提供人應有辨識及評估風險,組織與計劃活動的責任31
第四目 服務提供人有通知顧客的義務31
第五目 賦與政府監督與行動的法定權力31
第六目 服務提供人有通知管理當局的責任32
第七目 確定理賠金範圍32
第三款 對「消費者服務安全之政策與立法要點草案」之檢討32
第一目 服務提供人的責任未提33
第二目 服務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難確定34
第三目 規範行業別過少34
第四目 建立各服務業的行動綱領35
第三節 我國消保法對服務責任之規範36
第一項 立法沿革36
第二項 立法內容37
第一款 歸責原則37
第二款 責任主體與連帶責任37
第三款 服務之範圍38
第四款 缺陷之判斷標準38
第五款 免責約款之禁止39
第六款 免責事由39
第七款 懲罰性賠償金39
第八款 消費爭議之處理40
第九款 損害之意義40
第三項 對我國消保法服務責任之檢討40
第一款 服務適用無過失責任欠妥40
第二款 商品與服務責任未為區分,且服務定義不明41
第三款 「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一詞概念模糊42
第四款 消費者與第三人概念之界限與範圍未明易生爭議43
第五款 得請求賠償之「損害」範圍不夠明確43
第六款 舉証責任之分配有待斟酌44
第七款 服務無過失責任之減免事由有所疏漏44
第八款 懲罰性賠償金之處罰過於浮濫45
第四節 歐美與我國消保法相關服務責任之法規範的比較46
第一項 美國與歐盟將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分別規範46
第二項 歸責原則不同47
第三項 歐美服務責任法規範對象明確47
第四項 責任主體不同48
第五節 小結48
第三章 課後托育中心契約之適用與解釋52
第一節 典型契約與課後扥育中心服務契約性質之探討52
第一項 課後扥育中心服務契約之特質52
第二項 僱傭契約54
第一款 僱傭為受僱人為僱傭人服勞務之契約54
第二款 僱傭為僱傭人支付報酬之契約54
第三項 承攬契約55
第一款 承攬人提供勞務結果,無勞務契約專屬性55
第二款 承攬由承攬人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約56
第三款 承攬為定作人在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56
第四款 承攬人對工作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57
第五款 定作人的終止權58
第四項 委任契約58
第一款 委任是以處理事務為標的之契約59
第一目 事務59
第二目 處理60
第二款 委任為委任人委託,受任人允為處理事務之契約60
第五項 委任契約對課後扥育中心服務契約之適用61
第一款 僱傭及承攬不適用課後托育中心服務契約61
第二款 課後托育契約是以處理事務為標的之契約63
第一目 課後托育契約是以處理事務為標的之契約63
第二目 課後托育契約為家長委託、課後托育中心允為處理事務之契約64
第二節 課後扥育中心服務契約之性質與效力65
第一項 課後扥育中心服務契約之法律性質65
第一款 課後托育契約是有償委任契約65
第二款 課後托育契約是諾成、不要式契約65
第二項 對課後托育中心之效力66
第一款 事務處理權66
第一款 事務處理義務67
第一目 注意義務67
第二目 遵守指示之義務69
第三目 親自處理之義務74
第二款 事務計算義務75
第一目 報告義務76
第二目 轉付義務77
第三目 使用金錢之賠償義務77
第三款 契約義務違反之法律效果78
第三項 對於家長之效力79
第一款 事務處理請求權79
第二款 必要費用之預付或償還80
第一目 必要費用之預付80
第二目 代墊費用之償還82
第三款 賠償義務82
第四款 報酬支付義務84
第五款 其他義務84
第六款 契約義務違反之法律效果85
第四項 委任之消滅85
第一款 任意終止85
第二款 法定消滅事由87
第五項 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安親班定型化契約之檢討89
第一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概述89
第二款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供之安親班(課後托育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
檢討90
第一目 簽約前注意事項部分91
第二目 安親班契約範本內容及說明部分92
第三節 小結96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法於課後托育中心服務之適用與解釋99
第一節 消保法適用於課後扥育中心服務之檢討99
第一項 課後扥育中心的學生與家長是否為消費者99
第二項 課後扥育中心所提供是否為企業經營者之服務100
第一款 學理及實務對「服務」及「企業經營者之界定」100
第二款 對課後托育中心服務之檢驗101
第一目 課後托育中心所提供之服務,具社會功能及其必要性101
第二目 課後托育中心所提供之服務並無其他之方法可以達到相同之結果,係無可
能替代之服務102
第三目 課後托育中心所提供之服務有造成傷害的可能性102
第四目 要求課後托育中心提供更安全服務之可能成本是可被合理期待的
第五目 課後托育中心有獲得責任保險或其他分擔風險之能力103
第六目 要求負課後托育中心服務業無過失之責任對社會可能造成之影響
第二節 服務責任成立要件105
第一項 須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106
第一款 課後扥育中心服務與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之檢討107
第二款 課後扥育中心服務與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之檢討-以「與課後托育中
心相關之行政法規」為判斷標準109
第三款 課後扥育中心服務與缺陷之檢討118
第一目 服務提供之缺陷119
一、設備上之缺陷119
二、上下學接送服務(交通服務)之缺陷120
三、教學上之缺陷122
四、飲食上之缺陷122
五、保護照顧義務之違反123
第二目 欠缺警告標示之缺陷123
一、一般標示義務124
二、警告義務124
第二項 損害發生124
第三項 因果關係存在125
第四項 課後托育中心所提供之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法律效果
第五項 課後托育中心服務分類暨債務不履行、消保法適用比較表128
第三節 責任主體129
第一項 服務提供人(第七條)130
第二項 服務經銷者130
第三項 服務輸入者130
第四節 請求權主體132
第五節 責任範圍133
第一項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134
第二項 停止服務或為必要之處理135
第三項 懲罰性賠償金136
第四項 責任排除之禁止137
第七節 責任保險與無過失責任137
第八節 小結139
第一項 課後扥育中心服務有消保法服務責任之適用139
第二項 課後托育中心為責任主體140
第三項 關於「安全或衛生上危險」140
第四項 關於損害141
第五項 科技抗辯142
第五章 結論144
第一節 我國消保法服務無過失責任於課後托育服務適用之檢討與建議144
第一項 依提供之服務內容個別適用消保法服務責任145
第二項 依提供服務之經營規模之不同,應有各不同的最高限額賠償標準146
第三項 建立各服務業的行動綱領及判斷基準146
第二節 對消委會課後托育中心定型化契約之建議147
第三節 本文於其他教育服務業之適用166
第一項 於短期補習班之適用166
第二項 於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之適用167
第一款 幼托整合167
第二款 幼兒園、托嬰中心(不論居家式或機構式)、課後照顧中心(現為課後托育
中心)之適用168
第四節 結語168
參考書目170
壹、中文文獻170
一、政府出版品(按出版年份序排列)170
二、書籍(按作者姓氏筆畫序排列)171
三、學位論文(按作者筆劃順序排列)173
(一)博士論文173
(二) 碩士論文173
四、期刊論文(按作者筆劃順序排列)174
貳、英文文獻(按作者姓氏字母序排列)178
附件179
附件一:高雄市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179
附件二: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社區課後照顧」實施要點183
壹、中文文獻
一、政府出版品(按出版年份序排列)
1.法律案專輯第一七™輯,消費者保護法案(上),立法院秘書處,民國一九九四年。
2.法律案專輯第一七™輯,消費者保護法案(下),立法院秘書處,一九九四年。
3.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認識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五年二月。
4.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一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五年六月。
5.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四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六年五月。
6.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六年六月。
7.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示彙編(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8.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五週年學術研討會會資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一月。
9.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示彙編(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O年十月。
10.劉春堂主編,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第三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O年十二月。
11.劉春堂主編,定型化契約範本彙編第四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一年十二月。
12.消費者手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一年十二月。
13.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實錄第三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二年二月。
14.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二年九月。
二、書籍(按作者姓氏筆畫序排列)
1.王澤鑑,商品製造人責任與消費者之保護,台北:正中書局,一九七九年。
2.王澤鑑,基礎理論,民法實例研習叢書第一冊,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八二年十月。
3.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一九九九年10月三刷。
4.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 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二OOO年九月修正六刷。
5.王澤鑑,債法原理(一)─債之發生基本理論,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二OOO年九月增訂三版。
6.史尚寬,債法各論,台北:史吳仲芳發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台北六版。
7.史尚寬,債法總論,台北:史吳仲芳發行,一九九o年八月八版。
8.朱柏松,消費者保護法論,台北:翰蘆圖書,一九九八年。
9.邱聰智,債法各論(中冊), 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九六年十月初版二刷。
10.施啟揚,契約的訂定與履行,台北:正中書局,一九八六年七月初版第四次印行。
11.馬維麟,民法債篇註釋書(一),台北:五南,一九九七年六月初版二刷。
12.馬維麟,民法債篇註釋書(二),台北:五南,一九九七年七月初版二刷。
13.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台北:元照,二OOO年十二月修訂版。
14. 姚志明,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台北:元照,二OO三年二月初版。
15.焦仁和,商品責任之比較研究,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八六年。
16.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修訂版。
17.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二OOO年三八月修訂版。
18.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增訂再版。
19.黃茂榮,「營業人的概念」,收於氏著「稅捐法論衡」,民國八十年。
20.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台北:元照,一九九九年十月二版一刷。
21.黃慧真譯,兒童發展,台北:桂冠圖書,一九九四年。
22.郭麗珍,瑕疵損害、瑕疵結果損害與繼續侵蝕性損害─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鄰接範圍之釐清與責任基礎之探討,台北:翰蘆圖書,一九九九年五月初版。
23.郭麗珍,產品瑕疵與製造人行為之研究─客觀典型之產品瑕疵概念與產品安全注意義務,台北:神州圖書,二OO一年六月初版。
24.馮震宇‧姜志俊‧謝穎青‧姜炳俊,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台北:月旦,一九九六年八月三版三刷。
25.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台北:三民,一九七三年十月六版。
26.鄭玉波,民法債篇各論上冊,台北:三民,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版。
27.鄭玉波,民法債篇各論下冊,台北:三民,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版。
28.蘇俊雄,契約原理及其實用,台北:中華書局,一九八六年六月四版。
29.羅明宏,不實廣告案例解讀,台北:月旦,一九九五年三月初版。
三、學位論文(按作者筆劃順序排列)
(一)博士論文
1.邱聰智,從侵權行為歸責原理之變動論危險責任之構成,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八二年。
(二) 碩士論文
1.林騰鷂,危險責任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七二年。
2.林慧貞,論消費者保護法之服務無過失責任,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五年。
3.林美惠,加盟店契約法律問題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五年。
4.林世芬,論消費者保護法上服務提供人之歸責型態—兼評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五十一條,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五年。
5.吳建樑,醫師與病患「醫療關係」之法律分析,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四年。
6.施柏宏,論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無過失責任,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五年六月。
7.許忠信,論消保法服務無過失責任於「醫療服務」之適用與解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九年六月。
8.曾子珍,商品責任損害賠償範圍之研究-以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八年六月。
9.楊靖儀,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六年。
10.蔡陸弟,消費者保護法中「產品瑕疵」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六年六月。
11.劉懷先,從比較法之觀點論我國消保法上無過失責任相關規定之法律理論,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九年七月。
四、期刊論文(按作者筆劃順序排列)
1.王澤鑑,商品製造人責任與純粹經濟上損失﹙下﹚,法學叢刊,第四十卷第一期一九九五年一月。
2.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之危機及其發展趨勢,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九八年九月。
3.朱柏松,侵權行為理論發展之新趨勢,法學叢刊,第三十九卷第一期,一九九四年一月。
4.朱柏松,論消保法服務業者之責任(上),律師通訊,第一九九期,一九九六年四月。
5.朱柏松,論消保法服務業者之責任(下),律師通訊,第一九九期,一九九六年五月。
6.朱柏松,民法定型化契約規範之適用與解釋,月旦法學,第五十四期,一九九九年十月。
7.朱柏松,論廣告媒體業者之損害賠償責任,月旦法學,第九十一期,二OO二年十二月。
8.李伸一,消費者保護立法之規範性分析(下),台北:立法院院聞,第二十卷第十期,一九九二年十月。
9.邱聰智,消費者保護法上商品責任之檢討,消費者保護法律問題研討會實錄,行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10.林益山,論美國產品責任理論之演進與發展,軍法專刊,第三十九卷第五期,一九九三年。
11.林繼恆,融合東╱西的消保法,活用消費者保護法,台北:理律法律事務所,一九九四年。
12.林鴻達,純粹經濟上損失的比較法研究-兼論英美法之案例發展趨勢,法官協會,第三卷第二期,二OO一年十二月。
13.侯英冷,探討醫療無過失責任的適宜性,月旦法學,第四十九期,一九九九年六月。
14.侯英泠,我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現況與展望,台灣本土法學,第三十九期,二OO二年十月。
15.消保法關於定行化契約在實務之適用與評析,政大法學評論,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16.郭麗珍,論產品責任之產品安全問題(上)--民法債篇通則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暨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之研究,中興法學,第三十九期,一九九五年七月。
17.郭麗珍,論產品責任之產品安全問題(下)--民法債篇通則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暨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之研究,中興法學,第四十期,一九九六年三月。
18.郭麗珍,產品責任,律師雜誌,第二一四期,一九九七年七月。
19.郭麗珍,契約解除與損害賠償-我國民法與德國民法相關規定之研究,中興法學,第四十三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20.郭麗珍等,論產品責任之產品安全問題(下)--民法債篇通則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一及消費者保護法暨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之研究,民法研究會第四次研討會,收於民法研究(一),一九九九年。
21.陳怡安,醫療服務嚴格責任之解釋論-從「肩難產案」判決談起,醫事法學,第六卷第一~二期,一九九八年十月。
22.陳聰富,契約自由與訂型化契約的管制,月旦法學,第九十一期,二OO二年十二月。
23.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上﹚─最高法院九0年度台上自第七0九號﹙馬偕醫院肩難產﹚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三十六期,二OO二年七月。
24.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下﹚─最高法院九0年度台上自第七0九號﹙馬偕醫院肩難產﹚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三十六期,二OO二年八月。
25.黃茂榮,消費責任保險制度應速建立,現代法律,一九九四年三月。
26.黃立,論產品責任,政大法學評論,第四十三期,一九九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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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英文文獻(按作者姓氏字母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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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9.郭麗珍,契約解除與損害賠償-我國民法與德國民法相關規定之研究,中興法學,第四十三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11. 21.陳怡安,醫療服務嚴格責任之解釋論-從「肩難產案」判決談起,醫事法學,第六卷第一~二期,一九九八年十月。
12. 22.陳聰富,契約自由與訂型化契約的管制,月旦法學,第九十一期,二OO二年十二月。
13. 26.黃立,論產品責任,政大法學評論,第四十三期,一九九一年。
14. 27.黃立,論消費者保護法草案中之「產品責任」規定,台北:立法院院聞第二十卷第五期,民國一九九二年五月。
15. 28.黃立,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適用,律師雜誌,第二一四期,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