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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堯嘉寧
研究生(外文):Ching-Ning Yao
論文名稱:官府中的紛爭解決-以淡新檔案觀察相當於今日新竹市之區域之案件-
指導教授:王泰升王泰升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5
畢業學年度:93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60
中文關鍵詞:官府人民縣正堂官民關係官民互動糾紛/紛爭事件民間權威紛爭解決機制資訊流通具體審判規範旁觀/耳聞想像角色官箴書官方法經驗法則合理性個案解決民間習慣心證形成過程情境證據供述證據事後觀察者/外部觀察者秩序觀
外文關鍵詞:OrderInteraction between the Official and the People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fficial and the PeopleDisputeDispute ResolutionAuthorityConcrete Trial RulesRoleOfficial LawRule of ExperiencesHabitusOutsiderResolution of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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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紛爭」到底與今日呈現如何不同的面貌?又是怎麼被解決的?至目前為止已引起廣泛的討論,而淡新檔案更是提供了充分的資料。在法學界,至今為止最大宗的作法便是針對某一特定的法律事項進行討論,在早期,法學者們習慣以今日的法律用語加以說明淡新檔案中呈現出的法律事實,而最近此一作法漸漸受到檢討,研究議題愈趨多元,針對許多議題也產生了不同領域、不同國家、不同理解方式之學者間的交鋒。
本論文的出發點在於:希望摒棄對糾紛類型的區分(現在的任何分類都必定與當時的想法有所出入),對當時的糾紛全體作一概觀-在清末的北台灣會因什麼事而發生糾紛?人民會如何陳述其之間發生的糾紛?怎麼試著去解決它?最後又是如何真正地解決紛爭?但為了對當時的案例作較詳細的分析,本論文不得不限縮範圍、僅選擇部分案件,而所挑選的則是相當於今天「新竹市」的區域,再加上淡新檔案本身的性質限制,故而,本論文其實是對「相當於今日新竹市之區域內的細案」的分析,並以案例研究之結果對既有的研究成果作一檢證或反證。
固然本論文所挑選的案件必然存在一些限制,但在理解這些侷限性之後,本論文仍試著討論:站在官府的觀點,是如何地看待民間的「紛爭」,當紛爭進入官府後,官府又是如何地對待這些「案件」、給予何種結果?其判斷準據為何?而從人民的觀點,在可能的範圍內理解民間可能發生何種糾紛?在糾紛當中,又是何種當事人、何種類型的糾紛會向官府提起?人民提起官司的「目的」何在,與官府是否有不同?人民又為了進行官司,鋪陳了何種陳述方式、或使用何種訴訟技巧?而真正的解決方式,除了堂諭之外,尚有何種形式?
除了發現民間的「糾紛」、官府中「案件」的外觀之外,本論文尚試圖討論:官府與人民之間是否有任何的交流、甚至互動,亦即,除了可以想見的由官府發佈諭示「通知」人民、及官府有意識的調查人民之外,是否尚存有其他的管道,可以讓官府和人民彼此交流,使人民在平時便形成了某種對官府的想像,在發生糾紛時,此想像可以提供其考量是否提起官司的參考,或謂相反的,官府和人民間不太存在交流的管道,使人民對官府產生誤解,反而促使了人民利用官府;並且,可能由於人民不夠了解官府、官司的結果不易臆測,因此使得官司需要許多的訴訟技巧。亦即,人民與官府的關係一方面是在平日以各種管道單方面、或互相地交流資訊,形成對彼此的觀感,另一方面則是在官司程序中,繼續交換資訊、形成觀感,並且在「互動」中修正自己的作法,發展成策略。最後,由於上述的官、民關係,引導了人民的決定其使用/不使用官司,不使用官司的糾紛,可能是在民間的權威機制處得到了解決,但本論文以下的討論則著重在討論人民「使用」官司的此一面向。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構想 1
第二節 選取之新竹地區及淡新檔案的特色及限制 6
第一項 針對區域之研究的價值及其限制 7
第二項 選擇淡新檔案的理由及其限制 9
第三項 「檔案」性質的限制 10
第三節 案例研究的價值 12
第四節 本論文對案件的分類 14
第五節 名詞定義 19
第六節 關於淡新檔案的既有研究成果 21

第二章 官府賦予進入官府的紛爭之結果 29
第一節 前言-問題之提出 29
第二節 審判者的心理過程分析 30
第一項 事實認定 31
第二項 審判標準適用 35
第三節 淡新檔案的實際過程分析 36
第一項 淡新檔案中的審判者 36
第二項 案件的共通原則 38
第三項 各類案件的審判過程 45
第四項 官府的目的 71
第四節 結語 74

第三章 官府的判斷準據 77
第一節 前言-問題之提出 77
第二節 清朝官方法的特色 79
第三節 關於清朝審判規範的學說 83
第四節 由淡新檔案觀察審判之準據 91
第五節 結語 100

第四章 向官府提出的糾紛之解析 103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103
第二節 各類型案件之分析 104
第一項 欠債 105
第二項 家產 111
第三項 搶偷/詐索 120
第四項 爭界/毀墳 125
第五項 抗贖/租屋拒還 129
第六項 商事糾紛 131
第七項 暴力行為(擄禁、毆傷) 134
第八項 不肖 135
第九項 通姦/逃妻 137
第十項 誣告 138
第十一項 賭博 139
第十二項 欠租 141
第十三項 因情勢變更而起之紛爭 142
第十四項 小結 143
第三節 案件之間的一致性 144
第四節 人民提起官司之目的 150
第五節 結語 159

第五章 官府與民間之關係 162
第一節 前言 162
第二節 官府與人民的一致與不一致 163
第一項 官司目的的相同與相異 163
第二項 官府與人民的作為之契合與不一致 164
第三節 官府與人民的互通與互動 166
第四節 人民對官司的使用與不使用 168
第五節 結語 169

第六章 結論 171

附錄一 「搶偷/詐索」之案件整理 i
附錄二 「暴力行為(擄禁、毆傷)」之案件整理 vi
附錄三 「賭博」之案件整理 viii
附錄四 「不肖」之案件整理 ix
附錄五 「通姦/逃妻」之案件整理 xi
附錄六 「爭界/毀墳」之案件整理 xiii
附錄七 「欠租」之案件整理 xxii
附錄八 「抗贖/租屋拒還」之案件整理 xxiii
附錄九 「欠項」之案件整理 xxvii
附錄十 「商事糾紛」之案件整理 xliv
附錄十一 「因情勢變更而起之紛爭」之案件整理 xlvii
附錄十二 「誣告」之案件整理 xlix
附錄十三 「家產」之案件整理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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