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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吳志正
研究生(外文):Chih-Cheng Wu
論文名稱:醫療契約論
論文名稱(外文):Medical Contracts
指導教授:孫森焱孫森焱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Sen-Yen Sun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5
畢業學年度:93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375
中文關鍵詞:契約醫療醫師說明義務與病患同意原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外文關鍵詞:tortquasi-contractinformed consent doctrinemedicine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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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4月醫療法第82條第2項之增訂,確立醫療行為之民事過失責任原則後,咸認為已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過去以侵權行為法之規定所為之請求,已無主張無過失責任的實益。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向來肯認醫病間係醫療契約之關係,而民法增訂第227條第2項與第227條之1後,對病患人格權的保護已與依侵權行為法請求損害賠償者,幾乎無異,況依債務不履行主張權利,其舉證責任分配與時效更有利於病患…因此,我國醫療事故的處理,終將回歸至契約法的框架之下。鑑於國內尚少有醫療契約之專論,為求拋磚引玉,遂有此文之獻曝。

醫療事故處理的難處,常是由於對醫療行為存有含混、簡略、籠統、甚至是錯誤的傳統刻版印象,導致在法規或法理的適用上,迭有窒礙難行之困。雖同稱為給付,醫療給付較諸一般契約下的給付頗有不同之處,準此,對醫療行為特殊性質的瞭解,實為探究醫療契約下醫病間關係的第一歩。本文首先就醫療行為的多樣性、侵權性、協力性、專屬性、從屬性、裁量性、專業性、有限性、與不確定性等特性作深入的介紹,列為第二章、醫療行為之特性。

醫病關係的主體,即醫療契約的當事人,為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與訴訟主體,本文試以醫病雙方成立醫療契約的締約真意、以及締約當事人能力為判斷醫療契約當事人的主要依據,提出看法於第三章、醫療契約之當事人。於第四章、醫療契約之成立,則論及醫療契約的成立方式與時點,並釐清所成立醫療契約的單、複數疑義,以界定醫療契約責任的發生始點與範圍。次就醫療契約性質的古典爭議-委任、承攬、僱傭或無名契約,試於第五章、醫療契約之性質提出本文見解,並詳論各該有名契約如何適用、或類推適用於醫療契約下的醫病關係。本文以「給付義務群」與「債務本旨」二概念分別切入,於第六章、醫療契約之內容詳述醫病雙方於醫療契約下權利義務之具體內容為何。又本文認為,醫療契約之所以異於一般契約,最重要的特點在於,醫師的說明義務與病患同意原則的踐行,使得醫療契約因債之標的確定而成立生效之際,亦同時具備得被害人承諾的阻卻違法性,相關問題均詳析於本文第七章、醫師說明義務與病患同意原則。在探討過失醫療行為是否該當侵權行為要件的關鍵問題上,醫療契約本身所具備的阻卻違法性,其實扮演決定性的重要角色,不僅影響過失醫療行為在民事責任上,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現象存在與否的判斷,亦可能牽動過失醫療行為除罪與否的刑法思考,於第八章、醫療傷害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對此提出本文異於通說的觀點。

醫療行為本質上具有侵權性,故醫療提供者於醫療契約成立後所為之「醫療行為」,非必然皆屬於醫療契約行為,亦有可能係無因管理行為,甚至為醫療侵權行為者,此三類醫療行為在法規的適用與責任之論斷上,截然不同。準此,在醫療契約成立後,由此三類醫療行為所形成之醫病法律關係,應如何正確適用法律,遂成為論斷醫療事故責任的核心。對此,本文嘗試建構出系統式審查步驟於第九章第一節、結論。

本文以醫療契約為核心探究醫病關係,但由於契約法濃厚的財產權色彩,似與醫學之倫理性扞格不入。惟本文認為,醫學倫理其實亦是一種具體的契約責任。本文於前數章節介紹醫療契約之梗概後,最後於展望一節將闡釋醫療契約(或醫療給付)的形式倫理性。
It has been well recognized by both theories and the court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hysician and patient arises out of contract, moreover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the parties thereto should be governed by the general laws of contracts. However, for the past long time, actions for damages against physicians for injuries induced by medical services to a patient used to be based solely on tort but not on contract, and the courts also regarded the action as tort action. Accordingly, the contract theory in physician-patient relationship has been inappropriately neglected and poorly elaborated in this country.

The amendment and promulgation of Article 227 and 227-1 of Civil Code in 1999, extends the range of recovery for damages to personal rights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to that almost the same as can be claimed out of tort, meanwhile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statue of limitations are both in favor of the plaintiff in the amended provisions. On the other hand, Article 82 of Medical Service Act in 2004 validates the intent and negligence would be the essential conditions for establishing the liability of medical practitioners, which implies the exemption the medical services from product liabilities (pleaded as tort action). All these changes will certainly make a great move from tort to contract which the future action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will grow from. It is quite about time to make a better exposition on the medical contracts.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edical services, namely the diversities, invasiveness, coordination, discretion, professionalism, limitation, and uncertainty in the leading Chapter 2, which will help to make better understanding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medical services and other commercial services. The parties who exactly enter into medical contracts are expounded in Chapter 3 with special notion about the fetus herein. How, when, and how many the medical contracts are created are dealt with in Chapter 4 in order to delimit precisely the demarcation line of medical contracts. The nature of medical contract is discussed in Chapter 5, where classic disputes are fully presented and a novel canvass is introduced wherein. Chapter 6 of this article describe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ut of medical contract. In Chapter 7, a thorough elaboration is made on the “Informed Consent Doctrine”, with especial emphasis upon its dual effects in tort and contract aspects on medical contracts. All the preceding chapters serve to draw the outline of the medical contrac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and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the medical practice actually arise mainly out of contract, and for the minor part, might be quasi-contract or just tort in itself, which respectively constitutes different forms of physician-patient relationship. By elaborating in depth hereinbefore the parties, creation, elements, nature, rights,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of “medical contracts”, Chapter 8 in this article emphasizes that we should make a precise distinction among the tort, quasi-contract and contract upon which the action for malpractice should be appropriately based.

A systemic approaching model was proposed at the end of the article, Chapter 9, to help reviewing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ising out of the different forms of physician-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e last paragraph, this article would like to reveal the essence of medical ethics in medical contracts.
第一章、緒論 1-7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背景 1
第二節、研究方法 6
第三節、研究範圍與目的 6

第二章、醫療行為之特性 8-99
第一節、前言 8
第二節、多樣性 8
第一款、行為類型之多樣性 9
第一目、醫療行為之類型 9
一、專斷醫療行為 9
(一)醫療侵權行為 10
(二)醫療無因管理行為. 10
二、非專斷醫療行為 11
第二目、「醫療行為」與「醫療給付」之差異 11
第二款、醫療範圍之多樣性 12
第一目、診療目的性之醫療行為 12
一、診療目的認定標準之改變 13
二、排除民俗療法 13
第二目、非診療目的性之醫療行為 13
一、對人體有侵入性者 14
二、使用藥物或儀器者 14
第三款、醫療內容之多樣性 15
第一目、單純「行為的給付」 16
第二目、單純「給與的給付」 16
第三目、「行為」與「給與」之合成給付 18
第四目、「行為」與「給與」之混合給付 18
第四款、醫療行為多樣性與法規適用之關係 19
第一目、專利法第24條 19
第二目、醫療法第82條 19
一、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適用 20
二、故意過失責任之適用 21
第三目、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22
第三節、侵權性 25
第一款、醫療給付之侵權本質 25
第二款、侵權損害之三層次 27
第一目、醫療侵權行為層次之侵權損害 27
第二目、醫療加害給付層次之侵權損害 28
第三目、醫療完全給付層次之侵權損害 28
第四目、各層次區別之實益 29
一、醫療侵權行為 30
二、醫療加害給付 31
三、醫療完全給付 31
第五目、各層次之適例 31
第四節、協力性 34
第一款、行為上協力性 34
第一目、行為上協力性之類型 34
一、醫療給付提出前之協力行為 34
二、醫療給付兼須之協力行為 35
三、醫療給付受領後之協力行為 35
第二目、病患行為上協力性對醫療給付之影響 36
第二款、體質上協力性 37
第一目、體質上協力性之類型 37
一、器官組織之協力性 37
二、醫療反應之協力性 38
第二目、病患體質上協力性對醫療給付之影響 38
第五節、專屬、從屬性 40
第一款、專屬、從屬性之類型 40
第一目、受領者之專屬、從屬性 41
第二目、給付者之專屬、從屬性 44
第二款、專屬、從屬性與債務不履行 45
第一目、專屬、從屬性與債務本旨 45
第二目、專屬、從屬性與裁量權 45
第三目、專屬、從屬性與醫師說明義務 46
第六節、裁量性 47
第一款、醫療契約與裁量權 48
第一目、日本實務見解 48
第二目、對日本實務見解之評釋 50
第三目、醫療給付裁量性之定義與限界 52
一、以滿足醫療契約債務本旨為前提 52
二、醫療給付內容細節性、技術性之片面決定 54
第二款、非契約關係醫療行為之醫師裁量權限界 56
第一目、醫療侵權行為 56
第二目、醫療無因管理 56
一、醫療無因管理之實質裁量範圍 56
二、與醫療契約行為裁量範圍之差異 57
第七節、專業性 58
第一款、自醫療供給者而言 58
第一目、獨占專業性 58
第二目、專科專業性 60
第二款、自受領者而言 64
第一目、受領給付前之認知障礙 64
第二目、受領給付時之辨識障礙 65
第三目、受領給付後之審查障礙 65

第三款、專業性與醫病雙贏 68
第八節、有限性 70
第一款、有限性之類型 70
第一目、科技有限性 71
一、能預見之科技有限性 71
二、不能預見之科技有限性 76
第二目、非科技有限性 78
一、可歸責於供給者之客觀事由 78
二、可歸責於供給者之主觀事由 78
三、不可歸責於供給者之事由 78
第二款、有限性與醫療侵權行為 79
第三款、有限性與醫療契約行為 79
第一目、有限性與結果債務之不履行 79
第二目、有限性與注意義務 82
第三目、有限性與消費者保護法 84
第四目、有限性與醫師說明義務 86
第五目、有限性審查方式 87
第四款、有限性與醫療無因管理 92
第九節、不確定性 93
第一款、醫療內容之不確定性 93
第一目、給付內容不確定之原因 93
第二目、給付內容之終究確定性 94
第二款、醫療結果之不確定性 95
第一目、不確定性不同於實驗性或試驗性 95
第二目、醫療結果之不確定因子 95
第三目、醫療結果不確定性與醫療傷害歸責之論斷 96

第三章、醫療契約之當事人 100-120
第一節、前言 100
第二節、醫療提供者 101
第一款、私人開設之醫療機構 101
第一目、個人獨資開設之醫療機構 101
一、通說與實務見解 101
二、本文見解 103
(一)獨資者為僱用人 103
(二)獨資者為出租人 104
(三)獨資者與醫師間係合夥關係 104
三、實務案例之評釋 104
第二目、合夥設立之醫療機構 105
一、負責醫師非合夥出資者 106
二、負責醫師亦為合夥人者 106
第三目、聯合診所 107
第二款、醫療法人 107
第三款、公立醫療機構 107
第四款、大學或獨立學院之附設醫院 108
第五款、開放醫院 109
第六款、指定醫師制度 110
第三節、病患 110
第一款、有意識能力者 110
第一目、完全行為能力人 111
第二目、限制行為能力人 111
一、有法定代理人陪同 111
二、無法定代理人陪同就診 112
三、本文見解 112
第三目、無行為能力人 113
第二款、無意識能力者 114
第一目、該第三人為病患之法定代理人 114
第二目、該第三人非為病患之法定代理人 115
第四節、胎兒 116
第一款、胎兒非醫療契約之主體 116
第一目、胎兒非醫療契約之當事人 116
第二目、胎兒非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 117
第二款、醫療契約下胎兒之法律地位 118
第一目、產前治療契約 118
第二目、分娩醫療契約 119
第三目、產前檢查契約 119

第四章、醫療契約之成立 121-137
第一節、前言 121
第二節、醫療契約成立之時點 122
第一款、學說之見解 122
第一目、要約之時點 122
第二目、承諾之時點 123
第二款、本文見解 123
第一目、以提前契約成立時點為原則 123
第二目、代理權限之考量 125
第三款、醫療實務之運作 127
第一目、門診掛號實務 127
第二目、住院登記實務 128
第三節、醫療契約之單複數判斷 129
第一款、一般醫療契約 130
第一目、案例之提出 130
第二目、通說見解 130
第三目、本文見解 131
一、門診各項檢查與處置給付之契約單複數判斷 131
二、門診與後續住院給付之契約單複數判斷 134
第二款、階段性醫療給付供給契約 135
第一目、階段性相同給付型 135
第二目、階段性不同給付型 137

第五章、醫療契約之性質 138-187
第一節、前言 138
第一款、學說爭議 138
第二款、本文見解 140
第三款、適用或類推適用有名契約之原則 141
第二節、醫療契約之承攬相關性 142
第一款、醫療承攬契約結果債務之性質 142
第一目、醫療契約結果債務之定義 142
第二目、結果債務與醫療給付有限性 144
第三目、結果債務與委任成功報酬特約之異同 145
第四目、結果債務與締約真意 146
第五目、結果債務與舉證責任 147
第六目、結果債務內容之確定 148
第七目、結果債務之確定與阻卻違法 149
第八目、結果債務與公序良俗 150
第九目、結果債務與裁量權 150
第十目、結果債務與醫療給付者之專屬、從屬性 151
第二款、承攬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 156
第一目、承攬瑕疵擔保責任 156
第二目、承攬債務不履行 160
第三款、醫療承攬契約之消滅 168
第一目、契約之解除 168
第二目、契約之終止 170
第三節、醫療契約之委任相關性 173
第一款、醫療契約「手段債務」之委任性質 173
第二款、醫療委任契約之效力 173
第一目、對醫師之效力 17
一、醫師處理權與病患指示權 173
二、醫師之注意義務 175
三、醫師親自診療義務 176
四、醫師報告計算義務 176
五、債務不履行責任 178
第二目、對病患之效力 180
第三款、醫療委任契約之消滅 183
第一目、任意終止 183
第二目、法定終止 183
第四節、醫療契約之僱傭相關性 187

第六章、醫療契約之內容 188-214
第一節、前言 188
第二節、醫療契約之給付義務 189
第一款、主給付義務 189
第一目、定義 189
第二目、醫療契約之主給付義務 189
第三目、違反醫療契約主給付義務之效果 191
第二款、從給付義務 193
第一目、定義 193
第二目、醫療契約之從給付義務 194
一、基於法律規定 194
二、基於當事人約定 195
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契約之補充解釋 196
(一)忠誠義務 196
(二)解釋義務與通知義務 197
(三)協力義務 198
(四)提出及同意查閱義務 199
(五)檢查義務 199
第三目、違反醫療契約從給付義務之效果 199
第三款、附隨義務 201
第一目、定義 201
第二目、醫療契約之附隨義務 202
一、說明、指示與諮詢義務 202
二、保密義務 203
三、照顧義務 203
四、保護義務(交易安全義務) 204
五、協力義務 204
六、契約履行後之義務 204
第三目、違反醫療契約附隨義務之效果 205
第四款、各義務群區分之必要性 206
第三節、醫療契約之債務本旨 210
第一款、何謂「債務本旨」 210
第一目、立法理由 210
第二目、實務見解 210
第三目、學說見解 211
第二款、醫療契約「債務本旨」之具體內容 211
第一目、醫病雙方締約之目的 212
第二目、醫療契約之性質與法律之規定 212
第三目、誠信原則 212

第七章、醫師說明義務與病患同意原則 214-311
第一節、前言 214
第二節、醫師說明義務 217
第一款、說明義務之多樣性 217
第二款、說明義務之功能 220
第一目、為契約債務本旨之內容 220
第二目、確定契約債務本旨之內容 221
第三目、表明醫療水準 225
第四目、調節病患同意權限界 226
第五目、阻卻違法 226
第三款、說明義務之對象 227
第一目、說明義務之對象以病患為主 227
第二目、醫師不能或不宜向病患本人說明或告知 228
第三目、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說明 229
第四目、說明對象為夫或妻之一方 230
第四款、說明程度之判斷標準 231
第一目、合理醫師說 231
第二目、合理病患說 232
第三目、二重基準說 232
第四目、具體病患說 232
第五目、折衷說 233
第六目、本文見解 233
一、雙向互動說 233
二、浮動基準說 234
第五款、說明義務之內容 235
第一目、對當代科技下醫療給付之說明 236
第二目、醫院及醫療團隊在設備或能力上之「當下水準」與「當代水準」間落差之
說明 237
一、醫師能力之表明 238
(一)資淺醫師、新手醫師或非專科醫師 238
(二)資深醫師或具特殊能力醫師 239
二、醫院或醫療機構設備之表明 239
三、就當下水準資訊之表明亦屬醫師「說明權利」 240
第三目、醫療提供者本身之其他資訊之說明 240
一、醫療提供者本身的病症或感染狀況相關資訊 241
(一)診療人員 241
1、無須直接接觸病患者 241
2、其他直接近距離接觸病患者 242
3、直接侵入病患體內者 242
4、其他特殊情況 242
(二)醫院環境 243
二、醫病間之利益衝突 244
(一)經濟利益 244
(二)非經濟利益 246
第六款、醫師說明義務之免除 246
第一目、醫師說明義務之例外 237
第二目、對病患同意原則之影響 237
第七款、醫師之過度說明 248
第一目、過度說明形成變相之防禦性醫療 249
第二目、過度說明與債務不履行 250
第三目、過度說明無益於醫療訴訟 251
第三節、病患同意原則 252
第一款、病患同意原則之實質範圍 252
第一目、侵權行為法體系下阻卻違法之範圍 252
一、同意(允諾)之客體 253
(一)德國通說 253
(二)英美法通說 254
(三)我國通說 254
(四)本文見解 255
1、病患允諾之客體 255
2、醫師過失免責條款 257
二、同意(允諾)效力之範圍 257
(一)德國實務與通說見解 258
(二)英美案例法見解 258
(三)日本實務見解 259
(四)我國通說 259
(五)本文見解 260
第二目、契約法體系下病患同意原則之界限 260
一、醫師裁量權受病患同意原則節制 260
二、病患同意原則受醫師說明義務調節 261
三、醫師說明內容與程度由主、客觀基準界定 261
四、醫師說明義務、病患同意原則與醫師裁量權三者間之適當調節機制 262
第三目、病患同意原則之一般效力—確認受領說明之效力 262
第二款、行使同意權之能力、主體、方式與撤銷 263
第一目、病患之同意能力 263
一、同意能力之基準 263
(一)形式上同意能力 264
(二)實質同意能力 266
二、同意能力之認定 268
三、同意能力之協同 268
第二目、行使同意權之主體 269
一、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權限 269
二、意定代理之同意權限 272
三、醫療法之相關規定 272
四、其他醫療法規之規定 275
第三目、病患同意之方式 276
一、病患同意權之行使為不要式行為 277
二、病患同意權之行使應可預先為之 278
三、病患同意權之行使應可概括為之 278
第四目、病患同意之撤銷與終止 279
第三款、病患同意原則之例外 280
第一目、輕微之侵襲無須同意 280
第二目、緊急醫療 280
一、緊急醫療得免除同意之樣態 281
二、緊急醫療之阻卻違法理論 282
三、民法第150條緊急避難與第175條緊急管理之適用 283
四、現行醫政法令規定之不當 285
第三目、依法令之強制醫療 286
第四款、病患同意原則之濫用 286
第一目、積極濫用 286
第二目、消極濫用 288
第四節、違反醫師說明義務與病患同意原則之法律效果 289
第一款、侵權行為法上之效果 289
第一目、醫師未為說明 292
第二目、醫師為不實說明 296
一、病患未同意 296
二、病患表示同意 296
(一)類推適用民法第92條 297
(二)類推適用民法第88條 298
第三目、醫師為不完全說明 298
第四目、醫師補為說明 300
第五目、結論 301
第二款、契約法上之效果 301
第一目、醫師未說明 302
一、病患行使「單純同意權」者 302
二、病患所行使為「指定權」者 303
第二目、醫師為不實之說明 303
第三目、醫師為不完全說明 304
第四目、結論 304
第五節、醫療宣傳廣告與醫療契約 305
第一款、醫療廣告之定義 305
第二款、醫療廣告之廣告效力 305
第一目、不適用消費者保法第22條之醫療廣告 306
第二目、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醫療廣告 306
一、廣告是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306
二、本文見解-法定擔保責任說 308
第三款、醫療廣告之說明效力 310
第一目、醫療廣告內容實在 310
第二目、醫療廣告內容不實在 311

第八章、醫療傷害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312-349
第一節、前言 312
第二節、醫療傷害之類型化 315
第一款、醫療傷害之定義 315
第二款、醫療傷害之學說分類 315
第三款、醫療傷害之債法分類-本文見解 317
第一目、醫療侵權行為之醫療傷害 317
第二目、醫療契約行為之醫療傷害 318
一、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造成之傷害 318
二、不完全給付造成之傷害 319
(一)單純瑕疵給付傷害 319
(二)單純加害給付傷害 322
(三)瑕疵與加害混合傷害 322
三、完全給付下之傷害 323
第三目、醫療無因管理行為之醫療傷害 323
第三節、醫療傷害與侵權行為之關係 324
第一款、醫療侵權行為之醫療傷害與侵權行為 324
第二款、醫療契約行為之醫療傷害與侵權行為 324
第一目、給付不能或遲延造成之傷害與侵權行為 324
第二目、不完全給付造成之傷害與侵權行為 324
一、醫療瑕疵給付與侵權行為 325
(一)故意瑕疵給付 325
(二)過失瑕疵給付 325
二、醫療加害給付與侵權行為 325
(一)故意加害給付 326
(二)過失加害給付 326
第三目、完全給付下之傷害與侵權行為 326
第三款、醫療無因管理行為之醫療傷害與侵權行為 326
第四節、過失醫療行為之違法性 327
第一款、過失行為違法性評價之客體 328
第一目、違法性評價之客體是「行為」而非「結果」 329
第二目、違法性評價之客體是「行為」而非「過失」 330
第二款、得主張阻卻違法之過失行為類型 330
第一目、學說上得主張阻卻違法之過失行為類型 331
一、得阻卻違法之過失行為類型 331
(一)整體行為之一部分行為有過失,但整體行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者 332
(二)整體行為係過失行為,但整體行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者 333
(三)整體行為係過失行為,但其中一部分行為得阻卻違法者 335
二、過失行為得主張阻卻違法之理由 336
(一)就整體行為判斷 336
(二)就過失部分獨立判斷 337
第二目、得主張阻卻違法之過失醫療行為類型 338
第三目、過失醫療行為違法性評價步驟 338
第四目、實務見解評釋 339
第五節、適法醫療之過失行為無須負侵權責任 340
第一款、適法醫療之過失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340
第二款、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28號判例之評析 341
第一目、原行為與另一行為之區別 341
第二目、其他實務見解 342
第三款、適法醫療之過失行為之除罪化 344
第一目、主張醫療過失行為應免除刑責之理由 344
第二目、反對醫療過失行為應免除刑責之理由 345
第三目、本文見解 345
第四款、適法醫療之重大過失行為 346
第六節、結論 348

第九章、結論與展望 350-365
第一節、結論-醫病關係之系統式審查 350
第一款、醫病關係之系統式審查流程 350
第一目、醫師說明義務與病患同意原則之審查 351
第二目、緊急醫療之審查 352
第三目、無因管理之審查 352
第四目、確定債務本旨之內容 353
第五目、醫療給付有限性之審查 353
第二款、實務案例之系統式審查 355
案例一、新光醫院羊水分析案 355
案例二、台安醫院維他命B1過敏致死案 356
案例三、馬偕醫院肩難產案 357
案例四、臺大醫院脊椎側彎矯正手術案 359
第三款、給醫療提供者之建議 360
第二節、展望-醫療契約之倫理性 361
第一款、醫學倫理之定義與內容 361
第一目、醫學倫理之定義 361
第二目、醫學倫理之內容 362
第二款、醫療契約與醫學倫理之相關性 363
第三款、醫療契約之倫理性 364

中文參考文獻 366
外文參考文獻 373
中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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