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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劉嘉芳
研究生(外文):Chia-Fang Liu
論文名稱:橋梁瑕疵造成損害與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賠償責任之探討
論文名稱(外文):The Liability Study of Article 3 of 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for Damage Caused by Bridge Defect
指導教授:伍勝民伍勝民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ShengMin Wu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朝陽科技大學
系所名稱:營建工程系碩士班
學門:工程學門
學類:土木工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6
畢業學年度:9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27
中文關鍵詞:國家賠償法公有公共設施橋梁
外文關鍵詞: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BridgePublic Infrastructures or Public De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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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於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由總統公布開始施行,全文共十七條。國家賠償法的制定,係在具體實現憲法上所昭示的國家賠償制度、保障國內人民及國外僑民的權益與促使公務員積極任事。因此,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如受公務員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受有損害時,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使人民之權益,更進ㄧ步獲得實際的保護與救濟。
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明文揭櫫:「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國家既提供公共設施給予人民使用,理應有責任確保設施之功能、品質與安全並善盡維護管理之義務,保障往來使用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以橋梁為例,橋梁為國家新建並提供不特定人使用,當屬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它不僅為道路之延伸、跨越溪流或海洋,甚至連接兩縣市之交通樞紐,扮演著連絡兩地交通之重要工程建設,與人民生活關係十分密切,若此設施存有管理維護不周、設計不當或施工不良等瑕疵,肇生損害事故,面臨損害的往往都是用路人民。
又,隨著公共建設的展開,大型車輛增多,超載致橋面不堪負荷問題相當嚴重;河床盜、濫採砂石行為猖獗,以致河床下降,橋梁基礎嚴重裸露;再加上地震、洪水、土石流、颱風等災害之潛在威脅,以及氣候潮濕造成裸露鋼筋腐蝕問題,使得橋梁結構安全問題亮起紅燈,因而引發橋梁瑕疵之問題。國家如未對此種問題加以重視,致使人民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當屬無疑。例如: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高屏大橋基礎裸露導致落橋事件,因相關單位未善盡責任,忽視橋梁外在危險因子導致斷橋危害,造成國家與人民無法預期的損害。因此,人民對之有求償權,國家亦應有賠償責任之義務。
另,對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一詞,國內並無像同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員』有作詳細之規定,導致國內學者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一詞有諸多解釋。因此,就何謂『公有公共設施』一詞,本研究彙整論文、書籍、學者之見解並引用實務判例,使『公有公共設施』一詞有較明確之界定,且為大眾所能接受之範圍,避免一旦致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威脅甚至危害,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上有疑義產生,致法院公評及人民訴請困難。其次,何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等,究何所指,未有明確之定義,此亦為本文所探討。
再者,橋梁及其附屬設施之設置目的、功能欠缺通常所需具備之一般安全使用狀態之「橋梁瑕疵」可能引發的損害事件種類繁多,本文試就實務運作上引發最多之瑕疵類、最少瑕疵類與特殊結構設置類等作一歸納,期能周全考慮橋梁可能引起瑕疵的各種類型,並就各項類型之功能與目的作說明;再從國家對於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應具有的責任義務,說明違反此義務時,國家應負的責任範圍,希能確立橋梁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基本態樣及責任範圍,以供參考。
本研究透過實務運作之情形,可知道路管理機關存在之目的,係在保障通行人民之安全與道路之順暢,故如道路管理機關未善盡責任排除障礙與保持設施之品質與安全,致人民受損害,此時,國家應負之責任範圍為何,實為合理,有探討之必要。
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involved 17 articles, comes into force from President’s promulgation on July 1, 1981. The legislation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is designed to realize 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system declared in the Constitution specifically,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mestic citizens and aliens, and to promote the public officials to take duties actively. Therefore, if civil freedoms and rights were damaged illegally by the public officials or because of lacks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the management of infrastructures, people could apply for compensations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in order tha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ople could get additional protections and relief actually.
According to the Item 1 of Article 3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it provides that “Public infrastructures or public devices for the civil utilization is not safe or ill management that damages or violates the civil life, body health or wealth, the government shall be liable to compensate such damages or violations.” In other words, since the government provides infrastructures to road users, she ought to have liabilities to ensure the function, the quality and the safety of such infrastructures and also have full obligations of maintenances and managements to guarantee the life, body health or wealth safety of the infrastructure users. For example of the bridge, it is newly esta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provided to unspecific people. If it belongs to any of the public infrastructures or public devices provided in the Item 1 of Article 3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it is not only the extension of roads or strides across the river or ocean. It but also even connects the transportation hubs between two cities, plays the role of importan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 linking the transportations between two places and closely involves with people’s livings. If the infrastructure or device has any defect including unconsidered maintenances, improper designs or defective constructions to cause damages or accidents, those who often face such damages or accidents are road users.
Besid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rastructures, the increasing numbers of big cars cause very serious overloading that makes the bridges unbearable problems. Stealing and quarrying sandstones in the riverbed excessively are rampant, resulting in go-down riverbeds and seriously exposed bridge foundations. And with the potential threats of such disasters as earthquake, flood, landslide and typhoon and the problems of corroding exposed steels causing by wet climate, the safety of bridge structures is warning. Consequently, it causes the bridges have defects. If the government could not pay attention to such problems so as to damage civil, it is no doubt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liable for damage compensations. For example, the exposed foundation of Kaoping Bridge caused bridge fall on August 27, 1999. The agencies concerned did not do their best and neglected the externally dangerous factor of the bridge so that the bridge was broken with dangers, causing our nation and civil have unexpected damages, therefore civil shall have the right of requesting compensa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shall have the obligation of damage compensations.
In addition, for the term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s or Public Devices” provided in the Item 1 of Article 3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the regulation is not same detailed as that of “Public Officials” provided in the Article 2, causing domestic scholars have various explanations about “Public Infrastructures or Public Devices”. Therefore, in terms of the meaning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s or Public Devices”, this research collects all kinds of essays, books or scholars’ views and also quotes from practical test cases to more clearly define the term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s or Public Devices” in a publicly acceptable range. Once the safety of civil life or wealth incurs threats or even dangers, we shall avoid there is any doubt for the application of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so that it becomes difficult for court judgments and civil appeals. Second, what do they mean after all for those called “Not Safe or Ill Management”, “Damage or Violate the Civil Life, Body Health or Wealth”? There is no solid definition that is also the study topic of this research.
Moreover, because the establishment purpose and the function of bridges and its accessory facilities lack of general safety conditions that are usually necessary, such “bridge defects” perhaps cause many categories of damages. In terms of those categories with maximum defects, minimum defects and special structure establishments in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this research will draw a conclusion to expect we can consider various categories thoroughly, which may result in defects. And this research will show the function and the purpose of such various categories. Further, in terms of the liability and obligation of the government for the bridges and their accessory facilities, this research will show the responsible range of the government if violating such obligation to establish the basic model and the liability range, of which the establishment and the management of bridges are lack , for reference.
Through practical operations, this research can understand that the purpose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road administration is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people and to guarantee the smooth of roads. Therefore, if the road administration does not do their best to smooth away the obstacles and to keep the quality and the safety of the infrastructure so as to damage people, at this time,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what is the liability range of the government shall be reasonable.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2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6
第三節 研究範圍 9
第四節 研究方法 11
第五節 研究流程 17
第六節 論文架構 18
第二章 國內外國家賠償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之規定 19
第一節 德國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19
第一項 德國國家賠償法演進 19
第二項 德國國家賠償法範圍 22
第三項 德國國家賠償法程序 24
第四項 德國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與國家賠償 26
第二節 美國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27
第一項 美國國家賠償法演進 27
第二項 美國國家賠償法範圍 29
第三項 美國國家賠償法程序 32
第四項 美國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與國家賠償 34
第三節 日本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36
第一項 日本國家賠償法演進 36
第二項 日本國家賠償法範圍 39
第三項 日本國家賠償法程序 40
第四項 日本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與國家賠償 41
第四節 我國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43
第一項 我國國家賠償法演進 43
第二項 我國國家賠償法範圍 45
第三項 我國國家賠償法程序 47
第四項 我國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與國家賠償 49
第五節 小結 52
第三章 國家賠償法之背景與變遷 55
第一節 國家賠償法之制定 55
第二節 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及依據 57
第三節 國家賠償法之效力 58
第四節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之演進 63
第一項 國家無責任論 63
第二項 國家代位責任論 65
第三項 國家自己責任論 67
第四章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賠償責任之相關問題 71
第一節 國家賠償構成要件概述 71
第二節 『公有公共設施』之概念 71
第一項 營造物與公物 72
第二項 其他法規對「公共設施」之規定 75
第三項 國內學說見解 77
第四項 實務探討 93
第一款 行政解釋令函 93
第二款 法院裁判書 95
第五項 小結 98
第三節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其他構成要件 104
第一項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104
第一款 欠缺之判斷標準 107
第二款 免責之事由 112
第二項 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119
第三項 相當因果關係 122
第五章 橋梁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 125
第一節 橋梁瑕疵之權責單位及可能原因 126
第二節 橋梁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 130
第一項 設計不當或施工不良之『設置』欠缺 130
第二項 管理維護不周之『管理』欠缺 137
第三節 橋梁瑕疵之各種類型 138
第一項 橋梁護欄與分隔島類 138
第二項 橋面板伸縮縫類 144
第三項 橋面板裂縫與坑洞類 148
第四項 橋梁維護施工所生類 156
第五項 橋梁路面類 162
第六項 橋梁上部結構類 166
第七項 橋梁下部結構類 173
第八項 引道類 178
第九項 附屬設施類 184
第十項 橋面車道縮減類 190
第十一項 其他類 195
第四節 小結 200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201
第一節 結論 201
第二節 建議 205
參考資料 208
附錄 220
表一 國內外國家賠償法之查尋 220
表二 橋梁設計、管理維護之相關參考資料 221
壹、專書論著類
1.王和雄,《赴日本、美國研究國家賠償法報告》,法務部出版,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
2.尹介華,《營建法學緒論》,三民書局,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初版。
3.交通技術標準規範公路類公路工程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民國七十五年十月。
4.周森茂編著,《公路工程設計實務第三版》,民國八十五年五月。
5.林口新市鎮開發工程處編著,《施工缺失實例探討》,林工處施工實務叢書第二輯,詹氏書局,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初版。
6.林紀東,《行政法新論》,三民書局,民國六十四年十月重訂十七版。
7.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民國八十一年五月版。
8.法務部編印,《國家賠償法問答手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9.吳宗梁,《國家賠償法基本原理》,台北三民,民國七十年七月岀版。
10.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台北三民,九十四年八月增訂九版。
11.高家偉譯,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民國八十九年。
12.施茂林,《公共設施與國家賠償責任》,大偉書局,七十一年六月。
13.《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修訂版,法務通訊雜誌社印行。
14.董保城,《國家責任法》,神州圖書出版,九十一年六月。
15.劉靜侖,《比較國家賠償法》,群眾出版社,九十年十二月。
16.翁岳生,《國家賠償法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六十七年十二月。
17.曹競輝,《公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之欠缺與國家賠償責任之研究》,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版。
18.鍾文榮,《國家賠償法之研究》,興業圖書股份印行,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一日出版。
19.劉春堂,《國家賠償法》,三民,民國七十一年二月初版。
20.廖義男,《行政法論集(1),國家賠償法(增訂版)》,臺北,自刊本,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印行。
21.賈駿祥,《應用公路橋梁工程-施工、養護》,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年二月三版。
22.林三欽,《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探討》,國家賠償理論與實務2003。
23.李惠宗,《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與國家賠償》,收於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五南圖書公司,2000 年11月初版。
貳、學位論文類
1.連一鴻,『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的研究』,碩士論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1983。
2.謝榮盛,『國家賠償構成要件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政治大學,1984。
3.范姜真媺,『國家就公有公共設施所致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碩士論文,中國文化大學,1983。
4.吳世琛,『從理論與實務探討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碩士論文,國立中山大學,1991。
5.鄭秋洪著,『國家賠償責任之實證研究-以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案件為例』,中山大學碩士論文,2001。
6.周松瑞,『駕駛模擬系統中高速公路虛擬實境場景開發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中央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2001。
7.何澄輝,『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研究-以道路為研究核心』,碩士論文,東海法律研究所,2002。
8.蘇暉傑,『既有橋梁損壞相關影響因素之研究』-以台中縣為例,碩士論文,逢甲大學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2003。
9.葉俊享,『道路瑕疵引發國家賠償問題之研究』,碩士論文,逢甲大學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研究所,2004。
10.黃于禎著,『營造業法中專業營造業設立制度之研究』,朝陽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04。
11.翁明全,『震後橋梁補強方案經濟效益評估模式之研究』,碩士論文,台灣科技大學,2005。
12.伍勝民,『營建工程監督責任之研究』,碩士論文,東海大學法律學系,2005。
參、期刊雜誌類
1.涂懷瑩譯,〔英、美國家賠償制度的比較〕,憲政思潮第三十期,民國六十四年五月。
2.古登美譯,〔古崎慶長原著國家賠償法第一章日本之國家賠償制度〕,憲政思潮三十期,民國六十四年五月。
3.古登美,〔國家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與其發展〕,憲政思潮,第三十期六十四年五月。
4.鄭玉波,〔國家賠償法之立法例-簡介日、韓國家賠償法〕,憲政思潮第三十期,民國六十四年五月。
5.翁岳生,〔德國一九八一年國家賠償法之研究,〕臺大法學論叢,第十卷二期,民國七十年六月。
6.羅明通,〔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及公權力之沿革〕,司法週刊,第三十四期第二版,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八日。
7.王和雄,〔國家賠償法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判斷標準-日本相關學說、判例之介紹、分析與批判〕,政大法學評論第三十一期,民國七十四年六月。
8.楊國珍,〔鋼橋檢測鎖定疲勞、腐蝕〕,營建知訊,第二七三期,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9.王和雄,〔國家賠償法公有公共設施概念之探討〕,法學叢刊第一一五期。
10.朱石炎,〔國家賠償事件實務問題研究〕,台大法學論叢,第十卷第二期。
肆、網際網路
1.中央氣象局-歷史颱風查詢-所有颱風列表http://www.cwb.gov.tw/。(查詢日期2006年5月10日)
2.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nw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日期2006年5月10日)
3.公路總局網址http://www.thb.gov.tw/main_02.htm。(查詢日期2006年5月10日)
4.李霓,試論德國與中國的國家賠償法之異同。http://www.mzfzjs.net/disppage.php3?time=1116578267&id=842。(查詢日期2005年11月28日)
5.九州大學名譽教授,川島四郎,中日民事程式法比較研究之日本民事訴訟法的改革與發展。 http://72.14.203.104/search?q=cache:DhsxTj_AmxwJ:www.procedurallaw.com.cn/article.htm1%3Fid%3D2468+%E6%97%A5%E6%9C%AC%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l=zh-TW&start=2。(查詢日期:2005年12月8日)
6.參閱http://mojlaw.moj.gov.tw/onews.asp,源於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版。(查詢日期2006年5月9日)
7.李惠宗,公物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3月。(查詢日期2006年5月10日)http://eland.kcg.gov.tw/Land/Upload/News/20063/632792463172812500.doc
8.交通部全球資訊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stat10.asp (查詢日期2005年6 月13日)
9.台北縣政府,台灣地區橋梁現況,http://info1.tpc.gov.tw/tbridge/。(查詢日期2005年12月26日)
10.台北縣政府,讓我們看橋去, http://info1.tpc.gov.tw/tbridge/。(查詢日期2005年12月26日)
11.參閱921集集大地震公路重要橋梁復建設計與施工http://www2.thb.gov.tw/pub_book/77.htm。(查詢日期2006年3月7日)
12.參閱921集集大地震公路重要橋梁復健設計與施工 http://www2.thb.gov.tw/pub_book/167.htm。(查詢日期2006年3月7日)
13.參閱袁國干-橋梁,源於中國大百科全書智慧藏 http://wordpedia.pidc.org.tw/Content.asp?ID=33489&Query=1。(查詢日期2006年03月07日)
14.參閱劉實、周英三-鐵路橋梁養護,源於中國大百科全書智慧藏 1http://wordpedia.pidc.org.tw/Content.asp?ID=34552&Query=1。(查詢日期2006年03月07日)
15.參閱周英三-橋梁養護,源於中國大百科全書智慧藏 http://wordpedia.pidc.org.tw/Content.asp?ID=33508&Query=1。(查詢日期2006年03月07日)
16.參閱牟華梯、錢冬生-橋梁事故 http://wordpedia.pidc.org.tw/Content.asp?ID=33505&Query=1。(查詢日期2006年03月07日)
17.參閱防止橋梁落橋裝置設計與現場施工技術之研究,第四章-落橋因素分析與改善方案之探討, http://w3.cpami.gov.tw/design4/index4.htm。(查詢日期2006年03月14日)
18.聯合報 1999年12月15日『台中長庚橋、烏溪橋未按圖施工』之報導,記者黃寅/台中報導。(網站已取消)
19.聯合晚報『烏溪橋弊案 檢方起訴監工孫沙崙』,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http://www.contractor.com.tw/news/200107/20010702/070205.html。(查詢日期2006年03月07日)
20.丁育群、施明祥、余志鵬 國外建築物震害經驗、教訓及防災應用研究-參-研究發現之橋梁結構與運輸系統震害http://www.cyut.edu.tw/~cpyu/abri/3-2.htm。(查詢日期2006年03月13日)
21.吳瑞隆、陳松堂、王泰堅之台21線十八重溪橋橋梁上部結構遭土石流推移復建工程施工http://www2.thb.gov.tw/thb2/bookstwo/rep/13%5Crep013.htm。(查詢日期2006年03月07日)
22.林美杏整理高屏大橋斷橋事件的斷橋原因各方看法,於89/08/28台灣新聞報報導、自由時報報導、中國時報報導 http://eec.kta.org.tw/kpbridge_html/a-kpbridge.htm。(查詢日期2006年03月07日)
23.盧世深-橋梁墩台,源於中國大百科智慧藏 http://wordpedia.pidc.org.tw/Content.asp?ID=34423。(查詢日期2006年03月07日)
24.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副教授-林呈;日本RAD Construction Co.,Ltd.-石川一美;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工學碩士-高明哲、莊仁合;台灣公路工程交通部公路局,921集集大地震台三線東豐大橋震害成因分析, http://kbteq.ascc.net/archive/thb/kg/p20.html。(查詢日期2006年03月07日)
25.中國時報2005年6月15日「台三線柴裡橋引道遭掏空下陷」之報導,王建訓/古坑報導。(查詢日期2006年01月02日)http://news.chinatimes.com.tw/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604+112005061500227,00.html
伍、實務判例
(一)國內部份
1.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5號。
2.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國字第2號。
3.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國字第2號。
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國字第5號。
5.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1號。
6.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9號。
7.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2號。
8.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
9.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
10.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2號。
1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國字第2號。
12.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國字第9號。
13.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國字第2號。
14.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1號。
1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27號。
16.最高法院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858號判決意旨。
17.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12號。
18.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
19.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 七十一年國字第1號。
20.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
2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5號。
2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12號。
23.台灣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
2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
25.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2號。
2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國字第2號。
27.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國字第5號。
28.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
29.最高法院民國 八十九年台上字第15號判決。
30.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國字第2號。
31.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7號。
32.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4號。
3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27號。
3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國字第1號。
35.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
36.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
3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
3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國小上字第5號。
39.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國字第2號
40.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國字第3號。
41.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台上字第1338號。
42.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國字第20號。
4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台上字第1338號。
4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台上字第2652號。
45.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2號。
46.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國小字第2號。
47.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2號。
48.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2號。
49.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國字第21號。
50.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51.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
52.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7號。
5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446號。
54.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國字第8號。
55.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3號。
56.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4號。
57.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
58.最高法院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545號與九十三年度 台上字第2372號。
59.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國字第5號。
60.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
61.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國更娅字第1號。
62.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4號。
63.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國字第28號。
64.台灣雲林地方法案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國字第5號。
65.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國字第6號。
66.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國字第3號。
67.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國字第7號。
68.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69.台灣雲林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國字第5號。
70.台灣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
71.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ㄧ年度重國字第9號。
72.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國字第3號。
73.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國字第1號。
《參閱何澄輝著,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研究-以道路為研究核心,東海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10、151-152、156-157。》
1.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一七一判決。
2.彰化地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國字第四號判決。
3.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3182判決。
(二)國外部份-日本
《參閱曹競輝著,公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之欠缺與國家賠償責任之研究,頁63-70。》
1.東京地判,昭和五十年六月三十日。
2.松山地判,昭和四六年八月三十日。
3.東京地判,昭和四九年四月六日。
4.福岡地判,昭和四四年九月十八日。
5.廣島地判,昭和四九年一月三日。
6.佐賀地判,昭和三九年四月一日,載例判時報三七四、五○。
7.最判,昭和三七年九月五日,民集一六、九、一八三四。
8.福岡高判,昭和三五年十二月二七日,下民一一、一二、二八○七。
9.大判,昭和一○年五月三一日,民集一四、九八八、德島地判,昭和二七年一○月一三日,國家賠償之諸問題四○七。
10.東京高判,昭和二九年九月一五日高民七、一一、八四○,原審東京地判,昭和二八年一一月二一日下民四、一一、一七四○。
11.高松高判,昭和四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日本國家賠償訴訟判決請閱司法周刊,第二十一期至第四十七期第三版,刊載益民譯輯。
12.長野地諏訪支部判,昭和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13.靜岡地判,昭和四四年二月二八日。
《參閱吳世琛著,從理論與實務探討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頁120。》
1.大阪高判,昭和五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2.東京地判,昭和四七年四月十日。
《參閱謝榮盛,國家賠償構成要件之研究,頁230。》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四十年四月十六日。
《參閱何澄輝著,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研究-以道路為研究核心,東海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08、116-118、147-148、154、157、175、190、195-196。》
1.名古屋地方裁判所,昭和四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判決,載於判例時報33號第7頁。及東京地方裁判所昭和五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判決,載於交通事故民事裁判集16卷5號1435頁。
2.日本仙台地方裁判所,昭和三十五年九月六日判決,載於下最高裁判所民事裁判集11卷9號1837頁,上告審,最高裁判所昭和四十年四月十六日判決,載於判例時報405號9頁。
3.日本福岡地方裁判所,飯塚支判昭和三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判決,收於下最高裁判所民事裁判集10卷10號229頁,控訴審福岡高等裁判所昭和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最高裁判所民事裁判集11卷12號280頁。
4.日本神戶地方裁判所,昭和四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判決,載於交通事故民事裁判集1卷4號,頁126。
5.日本大阪地方裁判所,昭和五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判決,載於交通事故民事裁判集12卷1號,頁275。
6.日本京都地方裁判所,昭和五十四年四月十日判決,載於判例時報942號91頁;控訴審,大阪高等裁判所,昭和五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高等裁判所民事裁判集33卷3 號,頁150。
7.日本宇都宮地方裁判所,昭和五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判決,載於判例時報822號,頁48。
8.日本橫濱地方裁判所,昭和六十二年九月八日判決,載於交通事故民事裁判集第二十卷五號1171頁。
9.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昭和五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判決,載於交通事故民事裁判集第十二卷三號858頁。
10.日本高松地判,昭和五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載於交通事故民事裁判集十三卷一號,頁246。
11.日本山口地方裁判所,德山支裁判所昭和四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判決,載於交通事故民事裁判集3卷2號,頁402。
12.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昭和五十七年九月三日判決,载於判夕485號,頁125。
13.日本岡山地方裁判所,昭和三十八年六月七日判決,載於下級裁判所民事裁判集第十四卷六號,頁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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