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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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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楊明憲
研究生(外文):Ming-Hsien Yang
論文名稱: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時應否與監造一併辦理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Whether PCM Should Include Supervision When Working 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指導教授:伍勝民伍勝民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Shengmin Wu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朝陽科技大學
系所名稱:營建工程系碩士班
學門:工程學門
學類:土木工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6
畢業學年度:9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62
中文關鍵詞:權力制衡代理施工督導位階監造專案管理
外文關鍵詞:agentPCMauthority balancingsupervisionconstruction supervise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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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現行專案管理制度分為「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得一併辦理」及「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分別辦理」兩種模式。但由於甚多工程主辦機關並非工程專責單位,於工程督導時較無法勝認,因而委託PCM廠商代理其對監造單位施工督導。依據民法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換言之,代理人為PCM廠商,本人乃指工程主辦機關,所為之意思表示對象,第三人係指設計監造單位或承包商。
就督導位階來說,專案管理廠商代理工程主辦機關,位階上即等同「起造人」,其任務為代理工程主辦機關督導監造單位有無確實監造。若將專案管理與監造一倂辦理,若發生監造單位監造不實之情形,專案管理廠商既為主辦機關之代理人,又與監造單位為同一合作團體,是否容易發生損及業主權益,進而影響工程品質之球員兼裁判之情形,乃本文之探討重心。
本文嘗試藉由國外專案管理制度,先釐清專案管理廠商與監造單位之權責區分,再以現行國內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下,參與成員間之施工督導位階,探討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在傳統模式與統包模式中,專案管理與監造分併辦理之合宜性,期能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之提升有所助益。
Currently, the PCM system in Taiwan can be classified into 「PCM include supervision in one process」 and 「PCM and supervision in separate processes」. However, due to most of the time the construction sponsor is not the entity responsible for construction, they cannot supervise the construction. As the result, they authorize PCM Company to supervise the supervision unit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Civil Law Act 103, “Agent, within the authority, can act on behalf of the client while the client is informed beforehand.” In other words, the agent is the PCM Company; the client is the construction sponsor entity, the third person means design construction unit or contractor.
As for the supervision class, PCM Company is the agent hired by construction sponsor entity; its rank is equal to “property owner” and its responsibility is to supervise, on behalf on the construction sponsor entity, on the construction. In case of PCM and supervision are handled in one process, and the construction unit does not construct accordingly. PCM Company is the agent hired by construction sponsor entity and it is the cooperation group with the construction unit. Whether or not this case will create the situation, where player is also the referee, what will affect proprietor’s right and further affect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It is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This paper adopts the foreign PCM system; first, we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of PCM company and construction unit, and then use the three-stage quality control system currently used in domestic projects to participate in the supervision class among the members. Finally, discuss the entity that hires agent for PCM in traditional mode or include-all mode and the suitableness of process PCM and supervision separately and together is discussed. It is hoped that the result can help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public works.
本文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 3
第四節 研究方法 4
第五節 研究流程 6
第六節 本文架構 7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施工監督概況 10
第一節 專案管理制度概述與發展背景 10
第二節 專案管理制度定義及文獻回顧 12
第三節 相關法令規章 17
第四節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之施工監督概況 18
第三章 國外公共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之監督管理概況 22
第一節 美國公共建築委託專案管理之監督管理概況 22
第一項 建築管理法規 22
第一款 建築師與專業技師之權利義務 23
第二款 專業檢查人員之聘用、責任與義務 28
第二項 聯邦總務署公共建築委任發包規範 31
第一款 專案管理制度定義 32
第二款 相關成員施工督導權責區分 33
第二節 日本公共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之監督管理概況 38
第一項 主管機關之監督檢查制度 38
第一款 監督體制 39
第二款 檢查體制 41
第二項 工事監理制度 43
第一款 建築管理法規 43
第二款 建築士與專任技術人員之權責 45
第一目 建築士 45
第二目 專任技術人員 48
第三項 專案管理制度實行現況 49
第三節 小結 50
第四章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與相關單位施工督導位階 53
第一節 施工品質管理發展過程 53
第二節 「三級品管制度」之演進與「專案管理制度」關聯性 57
第一項 台北捷運工程之三級品管制度 58
第二項 八十二年制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61
第三項 九十一年修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74
第三節 施工督導位階之探討 82
第四節 小結 89
第五章 各相關單位之查核、督導、監督責任 91
第一節 主管機關之查核與監督責任 91
第一項 建築相關法規之規定 92
第二項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監督之義務及違反義務之責任 95
第二節 工程主辦機關之督導責任 96
第一項 工程主辦機關類別 96
第二項 工程主辦機關之督導類型 97
第三項 工程主辦機關督導義務及違反督導義務之責任 98
第三節 專案管理廠商之施工督導責任 101
第一項 受委託之施工督導目的 103
第二項 受委託時之民法規範 103
第一款 代理 103
第一目 自己代理之禁止原則 104
第二目 自己代理禁止之例外 105
第二款 委任 105
第三項 專案管理廠商施工督導工作內容與違反督導職務之責任 106
第四節 監造單位之監督責任 109
第一項 建築法規之監造 110
第二項 監造之工作內容 113
第三項 違反監造職務義務之責任 115
第五節 小結 119
第六章 專案管理與監造分併辦理之合適性 124
第一節 傳統模式 124
第二節 統包模式 133
第三節 施工督導權力的互相制衡關係 138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141
第一節 結論 141
第二節 建議 147
參考文獻 151
附錄 156
參考文獻
壹、專書論著類
1.《新簡明六法實用小法典》,高點圖書公司出版,2005。
2.鄭玉波,《民法概要》,東大圖書出版,1980。
3.尹介華,《營建法學緒論》,三民書局出版,1998。
4.劉福勳,《營建管理概論》,詹氏書局出版,1999。
5.劉春堂,《國家賠償法》,1982。
6.蔡明誠,《發明專利法研究》,1998。
7.黃鈺華,《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元照出版社出版,1999。
8.施啟揚,《民法總則》,三民書局,1987。
9.楊與齡,《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8。
10.張德周,《契約與規範》,文笙書局,2002。
11.西部明郎,《設計監理知識》,1990。
12.蔡墩銘,《德、日刑法典》,五南圖書,1993。
貳、學位論文及專題研究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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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致陽,「公共工程在施工階段專案管理缺失及改善作為之研究」,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系碩士論文,2004。
3.巫思賢,「營建工程規劃階段專案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之研究」,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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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蔡志晟,「公共工程監造與第三者稽核制度之研究」,台灣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所碩士論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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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侯慶辰,「我國建築法制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1。
13.陳聰榮,「專案工程施工品質與安衛管理體系之研究-以PCM之角 色探討」,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2002。
14.曾義誠,「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問題與對策之研究,中央大學土 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15.林柏宏,「地方基層建設引用專案營建管理最適統合方式之研究」, 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系碩士論文,2002。
16.伍勝民,「營建工程監督責任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17.李東穎,「行政任務委託民間的憲法界線-以警察機關防止危害任 務作為觀察」,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4。
18.黃士益,營建工程補助行為中非機關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時之法律地位,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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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吳姿璉,「論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與公司間利益衝突交易-以關係人 交易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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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沈秀怡,「修憲後監察院職權之研究」,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 士論文,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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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網際網路
1.聯邦採購法(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網址:http://www.arnet.gov/far/。
2.美國聯邦總務署網站:http://www.gsa.gov/Portal/gsa/ep/home.do?tabId=0。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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