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除進行相關當事人訪談,其餘資料來自:報紙、書籍、期刊、論文、公文、函件、移送書、起訴書、判決書、機關新聞稿、密件。
一、報紙
王文玲,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四個半小時,司改勢力崩解〉,聯合報,
第十版。
王文玲,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甘大空,調任「非法官」〉,聯合報,第七版。
王文玲,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積案未結,院部隔空口水戰又起〉,聯合報,第八版。
王文玲,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陳定南:反映執法人員及大眾心聲〉聯合報,第四版。
王文玲,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司法院與律師座談〉聯合報,第八版。
王文玲、朱慶文、白錫鏗、劉明岩,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怠惰重懲,基層反彈〉,聯合報,第八版。
王文玲,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司法院回應速審速結說〉,聯合報,第四版。
王文玲,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陳德深遺產稅,可能降低〉,聯合報,第B3版。
田德財,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累!媽媽法官,產後第三天回法院辦案〉,聯合報,第八版。
朱慶文,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委託書大王,身後遺產百億〉,聯合報,第十一版。
江元慶,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北地院庭長林孝城累死,〉,聯合晚報,第四版。
江元慶,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不願過勞死,上網告別─法官辭職〉,聯合晚報,第五版。
江元慶,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法界太不健康〉,聯合晚報,第五版。
何 青,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經濟日報,〈雨丁集──一銀押匯案〉,第十一版。
李念祖,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從聲請家暴保護令的費用漲到一千元談起〉,中國時報,第二版。
李文雄,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風雲世家─高雄陳家四代,商而優則仕〉,聯合報,第三十九版。
李志德,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閉著眼睛辦案」,一法官遭彈劾〉,聯合報,第十八版。
宋伯東,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匯豐證券掏空弊案,衍生司法風紀疑雲〉,聯合報,第八版。
宋伯東,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陳憲裕欣慰:司法有救了!〉,聯合報,第八版。
汪士淳,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鴻源吸金九百多億,違反銀行法〉,聯合報,第一版。
林永順,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現役軍人命案,上午逮到五嫌〉,聯合晚報,第五版。
林河名,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累死一位地院庭長之後……〉,聯合報,第八版。
林河名,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羈押被告程序失當,高院庭長陳炳彰送參處〉,聯合報,第二版。
周德惠,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工商界關切「圖利他人」界限〉,聯合報,第三版。
翁得元,民國八十年四月五日,〈鴻源總裁於勇明被捕〉,經濟日報,第三版。
陳永富,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量刑輕重溫度計,法官情緒氣象台〉,聯合晚報,第五版。
陳永富,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法官連署杯葛林國賢人事案〉,聯合報,第三版。
許倬雲,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律的無力感〉,中國時報。
陳金章,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前鴻源總裁,涉組股市黑衫軍,棄保逃亡〉,聯合報,第三版。
曹敏吉,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法院積案,法界搖頭〉,聯合報,第二十版。
楊明暐,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性侵男童,律師出獄獲賠〉,中時晚報,十五版。
彭芸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壓力加疲勞,司法官職業病多〉,聯合報,十九版。
黃 寅,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感慨萬千,自喻廉價勞工〉,聯合報,第八版。
曾維茂,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地檢署通緝於勇明〉,經濟日報,第三版。
張特生,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建立金字塔型審判制度,急不得〉,聯合報,第十五版。
張柏福,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台中地院,颳起請辭風〉,聯合報,第六版。
鍾沛東,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楊仁壽:這樣子不好啦!〉,聯合報,第八版。
謝偉姝,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圖利罪認定,銀行促速修法〉,經濟日報,第四版。
顏振凱,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積案?綠營立委、楊仁壽激辯〉,聯合晚報,第三版。
經濟日報,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陳忠卿病逝〉,第九版。
經濟日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一銀出口押匯弊案,人為舞弊是其原因〉,第二版。
經濟日報,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一日,〈一銀外匯弊案失職人員,財部公布嚴厲處分命令〉,第二版。
聯合報,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濟建設展開新頁,水泥公司昨交民營〉,第四版。
聯合報,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一銀人事部分更動〉,第五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一銀總經理,陳忠卿升任〉,第二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一日,〈押匯弊案失職人員,政院核定行政處分〉,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八日,〈第一銀行押匯騙案,付出美金八八O萬〉,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六日,〈經努力清結,積案已無多〉,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許多廠商控告台運惡性倒閉〉,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一銀董事長,陳啟清退休〉,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運預借紡織品配額,紡拓會有無缺失,國貿局進行調查〉,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高湯盤病逝〉,第七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一日,〈押匯弊案失職人員,政院核定行政處分〉,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一日,〈江勝買賣紡織配額,檢方搜獲重要資料〉,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調查押匯騙案資金流向,四十名關係人禁止出境〉,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日,〈第一銀行押匯弊案,五名被告禁止出境〉, 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一銀董事長,檢討押匯案〉,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高湯盤續行指責,陳忠卿靜候裁決〉,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五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一銀人事,調動一批〉,第五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辦案負荷重〉,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兩強失和,一銀內鬨〉,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七日,〈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檢方主動展開偵查〉聯合報,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高湯盤兩份報告批交財政廳參考〉,聯合報,第三版。
聯合報,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一銀董事長,檢討押匯案〉,聯合報,第三版。
二、書籍
江怡慧,民國九十年三月,《國際貿易實務檢定考題庫》,高立圖書:台北。
李茂生,民國八十一年九月,《法律與生活》,台北:正中。
李鴻禧,民國九十三年五月,《李鴻禧憲法教室》,台北:元照。
林山田,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審判?林山田談法論政》,二版,台北:元照。
林峰正,民國九十年十一月,〈法律人的社會責任〉,《正義的神話》,台北:商周。
帥嘉寶,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如何提高裁判品質,減少積案?〉,《權力與規範──民間司法改革研討會論文集(二)》,澄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編,再版一刷,台北:桂冠。
陳柔縉,民國八十三年八月,《總統是我家親戚》,初版,台北:鴻鳴館。
陳廖安主編,民國九十一年十月,《新世代國語詞典》,台北:康軒文教。
許士軍,民國九十年,《管理學》,十版,台北:東華。
梁小民,民國八十八年七月,《海耶克經濟思想述評》,台北:遠流。
淨空法師,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學佛問答(一)》,台北:佳芳企業。
黃素娟,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新聞辭典》,台北:聯經。
黃國鐘,民國九十年一月,〈法官之選任、調動與淘汰〉,《權力與規範──民間司法改革研討會論文集(二)》,澄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編,再版一刷,台北:桂冠。
黃書敬,民國九十三年四月,〈現代文學的魔法師─卡夫卡〉,《審判》,重排修訂版,台北:志文。
楊仁壽,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法窗掠影》,再稿,台北:三民。
蔡兆誠,民國八十九年四月,《最好與最壞的時代──當代司法與人權評論》,初版,台北:元照。
聖嚴法師,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念佛生淨土》,台北:法鼓山文化。
林山田,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刑事訴訟法論》,增訂三版,台北:三民。
施茂林、劉清景主編,民國九十年九月,《最新實用六法全書》,修訂三十一版,台南:世一文化。
蘇永欽,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
瞿海源,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司法信賴的調查分析〉,《司法的重塑──民間司法改革研討會論文集(一)》,澄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編,再版一刷,台北:桂冠。
Cass R. Sunstein,One Case at a Time : Judic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司法極簡主義──一次一案的精神與民主政治》,商千儀、高忠義譯,民國九十年,台北:商周。
Franz Kafka,Der ProzeB,《審判》,黃書敬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重排修訂版,台北:志文。
Gerry Spence,With Justice for None : 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正義的神話》,江雅綺譯,民國九十年,台北:商周。
H.L.A. Hart,The Concept of Lawt,《法律的概念》,許家馨、李冠宜譯,民國八十九年,台北:商周。
Stephen P.Robins & David A. De Cenzo,Fundamentals of Management,《現代管理學》,林建煌編譯,民國八十八年,台北:華泰。
司法院,民國九十年,《司法院九十年度邀請各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所提建言暨處理意見彙編》。
監察院,民國九十一年,《監察報告書》,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八十四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八十五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八十六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八十七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八十八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八十九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 九 十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九十一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九十二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九十三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監察院編印。
監察院,民國八十九年,《第一、二審刑事案件辦案品質調查報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民國九十年四月,《民國八十九年公務員懲戒統計年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編印。
法務部,民國九十三年,《台灣法務統計專輯》,第二十五期,台灣高檢署編。
三、期刊、論文
王時思,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誰殺了法官大人?〉,司改雜誌,第二十五期。
王兆鵬,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立法解決審判延遲問題〉,司改雜誌,第四十二期。
尤伯祥,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慎防法院侵害人權〉,司改雜誌,第三十二期。
月旦法學雜誌,民國九十二年五月,〈焦點對話:司法院之未來風雲再起?〉第九十六期。
民間司改會,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專題:二OO一年司法新聞〉,司改雜誌,第三十六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法官評鑑實錄──一個送請法官評鑑的真實案例〉,司改雜誌,第十三期。
司法周刊,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翁院長表示自三月起,逐月邀各界舉辦座談〉,第九六八期,第一版。
司法周刊,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人民的聲音是我們起始與終極的關懷〉,第一O一四期,第二版。
司法周刊,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司法院第五十八次擴大主管會報重要指示事項〉,第一二四六期,第一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通報,第101期,〈祛除圖利陰霾,展現便民效率〉。
李禮仲,2001年4月9日;〈速廢除刑法「圖利罪」以解公營行庫授信「寒蟬效應」〉,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李鴻禧,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司法的起源〉,司改雜誌,第三十五期。
李雅麗,民國八十三年五月,〈政府犯罪〉,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余樟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為罪惡立碑〉,觀察,大紀元新聞網。
林玠民,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公平審判之研究──以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與我國刑事司法之比較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林錦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從清理遲延案件之經驗,談提昇第一審審判品質之道〉,司法周刊,第九七八期,第二版。林 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沒有立法改革,哪來司法改革?〉司改雜誌,第四十二期。
林永謀,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審級制度與刑事之上訴〉,法令月刊,第四十卷第三期。林明嬌,民國九十年九月,〈本行出口業務簡介〉,交銀通訊,交通銀行發行。
吳志光,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建構「金字塔化」,司法體系外的思考〉,司改雜誌,第四十四期。
吳志光,民國九十四年三月,〈適當期間接受審判權之實踐──以歐洲人權法院Kudła v. Poland案暨相關裁判為核心〉,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研討會。
吳景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台灣的刑事審前程序之改造〉,法令月刊,第五十五卷,第七期。易家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服從命令──依、違之間的軍事倫理問題〉,德行教育與軍事專業倫理學術研討會論文。
施茂林,〈圖利與便民之迷思與辨正〉,政風通報,第141期,法務部政風司,。
第一銀行,民國九十四年四月,〈歷任董事長姓名及任職期間〉。
第一銀行,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百年歷史沿革〉。
詹順貴,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請法官加油〉,司改雜誌,第三十九期。
劉 任,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國際競爭,能誰稱雄?〉,貿易雜誌。
翁岳生,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演講,〈迎接新世紀的挑戰,加速司法改革〉,司法周刊,第九一六期,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刊登。
翁岳生,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迎接新世紀從尊重人性尊嚴出發,建立溫暖公正拿民信賴的司法──翁岳生致詞全文〉,司法周刊,第一O一四期,第二版。
翁岳生,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司法正義新作為(下)〉,司法周刊,第一O六九期,第二版。翁岳生,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翁院長主持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委員會議致詞〉,司法周刊,第一一一七期,第二版。
翁岳生,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翁院長主持各級法院首長司法業務座談會致詞〉,司法周刊,第一一一七期,第二版。
袁從楨,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荒謬的角落〉,法官協會雜誌,第一卷,第二期。
陳傳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新世紀新司法〉,司改雜誌,第三十期。
陳美彤,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橘之為橘,枳之為枳〉,司改雜誌,第十五期。
陳玉梅,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八個死刑、九年羈押、一紙無罪──黃志成的荒謬人生〉,司改雜誌,第五十六期。
黃雅玲,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正義與代價〉,司改雜誌,第四十六期。
黃維幸,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刀揮戈登結:人權與憲改〉,法令月刊,第五十六卷,第七期。黃旭田,民國九十一年六月,〈方向正確才能解決〉,司改雜誌,第三十九期。
黃瑞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法官的自我期許─給司法界新血〉,司改雜誌,第三十二期。
強世功,西元二OO三年一月,〈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實踐──讀《蘇格拉底的審判》〉,二十一世紀網路版,第十期。
張建隆,《金色淡水》第8期,第7版,〈洪以南與達觀樓〉。
張麗卿,民國九十二年,〈法律與文學比較研究初探──以卡夫卡「審判」為例〉,月旦雜誌,第九十五期。
管高岳,2004年2月,〈刑事證據法之論述〉,政風通報,法務部政風司。
蘇盈貴,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限量分案與預審制度〉,司改雜誌,第二十八期。
監察院公報,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第二四一二期,頁一∼三。
賴恭利,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門法律社會學的課,把法律人帶回謙卑的人間位置〉,法官協會雜誌,第六卷,第二期。
羅秉成,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法官是人,不是神〉,司改雜誌,第二十五期。
羅秉成,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提升司法效率應抓對方向〉,司改雜誌,第四十二期。
羅 傑(Roger K. Warren),西元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演講,〈司法獨立與司法責任〉,司法周刊,第一一一九期,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刊登。
聶智琪,西元二OO四年八月,〈憲政的法律之維〉,二十一世紀網路版,第二十九期。
嘉義縣政府,民國八十九年十月,〈日據時期住所番地與現行行政區域對照表〉,嘉義縣六腳鄉戶政事務所編。
熊秉元,民國九十二年六月,〈豈只是明察秋毫而已──法學裡的因果關係〉,法令月刊,第五十四卷,第六期。熊秉元,民國九十二年七月,〈正義和效率──法學和經濟學的對話〉,法令月刊,第五十四卷,第七期。四、函件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二日,一總企一字第九七七七號。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函,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一中山字第三O四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一總國劃字第O九五OO號。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函,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十八日,一中山字第九一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函,一總人一字第O九一五六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函,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一總國運字第六五O九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函,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一總國運字第二O八三六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函,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一總國運字第一一七三一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函,民國六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一總國運字第四八九八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函,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一總國運字第一O一五九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函,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一總國運字第一五四四七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函,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一日,一總國運字第O四O三九號。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國外部函,民國六十七年五月六日,一總國運字第O四二三三號。
五、官方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六三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七八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一四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七四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三O九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年台上字第一四九七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二O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二O四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九十二年台上字第六九八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九十二年台上字第六九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九二年台抗第五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九二年台抗第五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九一年台上第六四六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九O年台上第六七七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六五二號。
最高法院,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針對法務部「真調會條例釋憲案特刊」部分內容聲明新聞稿。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六年重上更四字第十一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六年重上更五第三一五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八年重上更六第六七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七十九年重上更七第五七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年重上更八第十六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二年重上更九字第十三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四年重上更十字第八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六年重上更十一字第一OO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九十年重上更九第二五八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九年重上更八第九六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八年重上更五第二二八號。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七十一年訴字第二二九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八字第八七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九十年度重上更七字第二三七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決定書,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三一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決定書,九十四年度賠更一字第二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決定書,九十四年度賠更一字第二號。
台灣高等法院函件,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五日,劍刑文字第五六一六號函。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六十八年訴字第八九O號。
台北地檢處起訴書,六十八年偵字第二八五九、四一一五、四一九O號。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四年度台覆字第一九O號。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八七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八二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四六號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九六號解釋理由書。
林永謀,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
林子儀,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OO九五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四三號。
司法院,民國九十年度邀請衛生醫療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會議紀錄。
司法院,民國九十年度邀請公共安全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會議紀錄。
司法院,民國九十四年年終記者會資料。
司法院,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通過新聞稿。
六、密件
第一商業銀行,《業務處理細則》,第七冊,外匯篇,總行國外部編印,第四十六頁。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單位受理外匯案件作業應注意事項〉,民國六十六年五月,總行國外部編印,第十一頁。
第一銀行中山北路分行外匯業務專案查核報告書,民國六十八年二月,第一銀行總行稽核室,第九、十頁。
第一商業銀行,〈出口押匯欠缺單據先行墊付款項辦法〉,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一日,總行國外部編列,第一頁。
附錄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吳志光,民國九十四年,〈適當期間接受裁判權之實踐──以歐洲人權法院Kudla v. Poland 案暨相關裁判為核心〉,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研討會。
胡幼慧,民國九十一年,《質性研究──理論、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實例》,台北:巨流。
高信疆,民國六十九年,〈永恆與博大──報導文學的歷史線索〉。
皇甫河旺,民國六十九年,〈什麼是新聞文學?〉,《報告》,第六卷,第五期。
須文蔚,民國八十五年,〈報導文學在臺灣,1949-1994〉,《新聞學研究》。第五十一期。須文蔚,民國九十一年,《報導文學讀本》,台北:二魚文化。
陳銘磻,民國六十八年,《賣血人》,台北:號角。
彭家發,民國七十五年,《特寫寫作》,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劉仲冬,民國九十一年,〈民族誌研究法及實例〉,《質性研究──理論、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實例》,台北:巨流圖書。
戴定國,民國八十五年,《全人教育實驗學校深度報導》。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英文部分】
Burgess, R.,(1989),Field Research Sourcebook and Field Manual. London: Unwin Hyman.
Stacey, M.,(1982),Method of Social Research. Oxford: Pergamon.
Copple N.,(1964),Depth Reporting: An Approach to Journalism.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Hulteng, J. L. The messenger's motives: Ethical problems of the news media,《信差的動機》,羅文輝譯,民國八十一年,台北:遠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