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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曾靖雯
研究生(外文):Ching-Wen Tseng
論文名稱: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探討
論文名稱(外文):Study of the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指導教授:侯英泠侯英泠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成功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6
畢業學年度:9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72
中文關鍵詞:受試者保護新藥人體試驗告知後同意告知義務自主決定權契約
外文關鍵詞:new drughuman subject researchthe duty of disclosureprotectionagreementinformed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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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病人自主權意識高漲,醫療糾紛頻傳,醫療爭議處遇模式與醫師之專門職業責任受到高度重視與廣泛探討,人體試驗相關問題也間接獲得關注。然而,論者多著重於制度層面之介紹,及侵權行為責任之探討。翻閱國內文獻,討論一般醫療契約關係者有之,但尚未見深入分析人體試驗契約者,人體試驗契約雖屬廣義醫療契約下之一類型,惟其與一般醫療契約間仍有相當之差異,非能完全對應適用。關於人體試驗,目前國內法令多以行政命令規範之,其中損害賠償責任部分闕漏未備,而民法債編亦未將醫療契約或人體試驗契約立法典型化,實務更僅以乙紙簡略制式之「受試者同意書」充數。

因此,本文選擇以「新藥人體試驗契約」為研究主題,企盼藉由介紹及分析新藥人體試驗受試者之保護機制與規範,發現受試者糾紛處遇與救濟之困境;本文並試圖從民法基本理論出發,分析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法律關係與要件,闡明及具體化新藥人體試驗契約權利與義務之內涵,希望充實現行受試者同意書之保護功能,提供試驗實作之明確規範標準,甚至作為我國未來建構定型化新藥人體試驗契約條款之參考;再者,本文係回歸民事契約法觀點,試論違約時或損害發生時之契約責任,有別於傳統一貫尋求侵權行為法救濟之主張,深盼確認新藥人體試驗之契約請求權基礎,提供另一救濟可能與途徑,以提高受試者保護之密度;本文並期許作為新藥人體試驗糾紛之風險分擔與責任歸屬之標準,倘若進入司法訴訟,可供審判參考,縱依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處理,亦可供作責任分配認定及賠償金額議定之依據。

別外,身處醫學昌明、科技日新月異之時代,新藥、新醫療技術、新醫療器材之研究高度發展,人體試驗之施行需求與日俱增。本文雖僅以新藥人體試驗作為研究範疇,然因係從基本民事理論觀點進行研究,故亦期盼所闡述、建構之契約法理、責任體系,可作為其他人體試驗領域相關法律問題之借鏡。而熱門之基因科技法律相關問題,隸屬新醫療技術之範圍,希冀本文之完成並可對基因科技所衍生之受試者權益保護問題有所貢獻。

本文主旨在論述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以及契約責任,共區分為「緒論」、「新藥人體試驗之受試者保護」、「新藥人體試驗契約」、「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告知義務與告知後同意法則之契約法定位與效力」、「新藥人體試驗契約責任」及「結論」六章。

第一章,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方法,並闡明新藥、人體試驗之定義,介紹新藥研究開發程序與新藥人體試驗之實務類型。

第二章,首先論述與常規醫療相較之下,新藥人體試驗有何特殊而不可忽視之性質,必要性何在。並藉由回顧歷史上著名之人體試驗危害事件,以及醫學研究基本倫理原則,說明受試者保護之必要性。分析國際倫理規範文獻,及審視台灣之受試者保護法規、保護機制與施行困境,瞭解完整契約建構與契約責任發展之重要性。

第三章,以介紹醫療行為與醫療契約之定義與分類為始,說明新藥人體試驗(契約)與常規醫療(契約)之關聯與區別。並逐一詳加解析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要件、契約性質,類型化及具體化契約義務內涵。

第四章,首先,說明告知後同意法則之意義、緣起、理論基礎與發展演進。次而,以契約法之觀點,分就「告知」與「同意」,論述行使之主體、能力、代理行使與行使方式等問題。再者,以契約成立、存續、終了時序,探討「告知」與「同意」於契約法上之定位與效力。

第五章,蒐集、審視各大醫院之受試者同意書範本,歸納責任條款之實例類型,並析論免責條款、第三人負擔條款、保險理賠條款、調解或仲裁條款、免刑條款等各種責任條款之效力,探討責任條款適用之問題疑義。其次,以本文第三章類型化之契約義務為基礎,論述義務違反之契約責任。

第六章,總結前述討論,針對「新藥人體試驗契約義務之具體化」、「將相關受試者保護規範契約化以強化法效」、「受試者同意書制度之檢討」、「司法救濟可行性之評論」等點,提出建議,企盼建構更具實效、更為完善之受試者保護機制。
Over the past years, patients’ consciousness of self-determination has raised and many medical disputes occurred; hence, the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 and the professional liability of doctors have come into public notice and discussion. Under this background, the issues on human subject research have been paid more attention than ever indirectly. However, most researchers focus either on the introduction of such institution or the tortious liability. While there is abundant previous literature about the regular medical agreement, the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has not yet been analyzed in depth. Although the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is a type of medical agreement, it has quite different features which imped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gular medical agreement. In Taiwan, the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is regulated mainly by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us the remedies are seldom included. Provisions concerning neither the medic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nor the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have been incorporated in the Part of Obligation of Civil Code. In the practice, the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is usually signed only on the basis of a formal brief “consent letter of the human subject.”

Inspired by these facts shown above, this thesis chooses the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as its main theme, trying to solve difficulties met in the treatment and remedy for dispute arisen from the human subject research by analyzing and proposing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the human subject. 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theory of the Civil Law,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legal relations of the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and concretiz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hich shall be included for the purpose of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provided by the existing consent letter and of offering a clear normative standard applicable in the practice. Unlike traditional solution which relies only on tortious liability, this thesis turns to contractual liability as an alternative claim for remedy in the event that the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is violated. This thesis also provides criterions on the allocation of risks and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which are applicable in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Additional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w medicine, new medical technology and new medical equipment, the need for human subject research is increasing. Although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that this thesis is conducted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fundamental civil law theories made it possible to apply its conclusion to other legal issues in human subject research, even those arisen from genetic technology research.

The objective of this thesis is to analyze the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and contractual liability arisen therefrom. To explore the issue systematically, this thesis is organized as follow: the introduction,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in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the position and the effects of the duty of disclosure and the rule of informed consent in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ual liability of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and the conclusion.

The chapter one defines new drug and human subject research, introduces the types of them in the practice, and delimits the range of this thesis. The chapter two shows the unique features of the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nd the necessity of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subject. Moreover, this chapter reexamines the current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Taiwan after reviewing variou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Focusing on the new dru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agreement, the chapter three analyzes the constituents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such agreement, and also concretiz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ch agreement from applicable laws and precedents. Due to the complexity and importance of the duty of disclosure and the rule of informed consent, the chapter four analyzes a series of legal issues arisen therefrom, laying stress on their effects, functions and limits at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agreement.

In the chapter five, the applications of several specific articles are carefully discussed through the samples of the consent letter of the human subject collected from many hospitals. Further, this chapter emphasizes the feasibility for the human subject to be indemnified on the basis of contractual liability. The chapter six draws a conclusion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create effective and well-rounded protection for the human subject.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 5
第一項 新藥之定義 5
第二項 人體試驗之定義 6
第三項 新藥研究開發程序之說明 7
第四項 新藥人體試驗之實務類型 11
第五項 本文研究範圍 1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12
第二章 新藥人體試驗之受試者保護 14
第一節 新藥人體試驗之特性與必要性 14
第一項 新藥人體試驗之特性 14
第一款 侵襲性 14
第二款 風險性 15
第三款 傷害發生容任性 15
第四款 資訊之高度不對稱性 16
第五款 私利性與公益性之衝突 16
第二項 新藥人體試驗之必要性 17
第一款 新藥人體試驗施作層面 17
第二款 新藥人體試驗設計層面 18
第一目 安慰劑使用之必要性 18
第二目 雙盲試驗之必要性 19
第三目 多中心試驗之必要性 20
第二節 新藥人體試驗受試者保護之必要性 20
第一項 歷史因素 21
第一款 德國納粹集中營事件(Nazi Concentration Camp)(1930-1945) 21
第二款 日本七三一部隊事件(1930-1945) 22
第三款 美國圖斯克基梅毒研究事件(Tuskegee Syphilis Study)(1932-1972) 22
第四款 其他重大事件 23
第二項 倫理因素 24
第一款 尊重自主原則(Respect for Autonomy)、尊重個人原則(Respect for Persons) 24
第二款 行善原則(Beneficence)與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25
第三款 正義原則(Justice) 25
第三節 新藥人體試驗受試者保護規範與機制 26
第一項 新藥人體試驗受試者保護之國際法規範 26
第一款 紐倫堡法典(Nuremberg Code) 26
第二款 赫爾辛基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28
第三款 CIOMS/WHO國際倫理準則 31
第四款 ICH-GCP 31
第三項 台灣新藥人體試驗之受試者保護規範、機制與困境 32
第一款 保護規範 32
第一目 刑法 33
第二目 民法 34
第三目 醫療法 35
第四目 醫師法 35
第五目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36
第六目 藥品臨床試驗一般基準 37
第七目 其他 38
第二款 保護機制與施行困境 38
第一目 人體試驗委員會 39
第二目 受試者同意書 40
第三目 保險 41
第四目 司法救濟 42
第三款 契約建構與契約責任發展之重要性 42
第三章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 44
第一節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定義與類型 44
第一項 醫療行為與醫療契約 44
第一款 醫療行為之定義 44
第二款 醫療行為之分類 44
第一目 醫療輔助行為 45
第二目 狹義醫療行為 45
第三目 類似醫療行為 46
第四目 小結 46
第三款 醫療契約 47
第二項 新藥人體試驗關係與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定義 47
第三項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分類 49
第一款 受試者來源 49
第二款 是否採取盲性試驗原則 50
第三款 是否兼具治療性 50
第二節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50
第一項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成立 50
第一款 當事人 51
第二款 標的 51
第三款 意思表示與合意 52
第一目 必要之點 52
第二目 要約與承諾 53
第三目 契約成立之時點 54
第四款 特別成立要件——要式行為? 55
第一目 約定要式 55
第二目 法定要式? 55
第二項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生效 57
第一款 當事人需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57
第一目 試驗機構 57
第二目 受試者 62
第二款 標的須可能、確定、適法、妥當 63
第一目 可能 64
第二目 確定 64
第三目 適法 65
第四目 妥當 65
第三款 意思表示須健全並趨於一致 66
第一目 意思表示健全 66
第二目 意思與表示一致 68
第三節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性質 69
第一項 常規醫療契約性質之爭議 71
第二項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性質 72
第一款 研究性新藥人體試驗契約 72
第二款 治療性新藥人體試驗契約 75
第三款 小結 77
第四節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義務 77
第一項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義務主體 77
第二項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義務來源 78
第一款 受限制的契約自由 79
第二款 法令規範(受試者保護規範) 80
第三款 法院裁判 80
第三項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義務內涵(契約義務之具體化) 81
第一款 先契約義務 81
第一目 告知義務 82
第二目 保密義務 83
第三目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84
第二款 主給付義務 85
第一目 試驗機構 85
第二目 受試者 86
第三款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 86
第一目 研究性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試驗機構給付試驗藥品 86
第二目 告知義務 87
第四款 後契約義務 88
第一目 照護義務 88
第二目 保管掣給義務 89
第三目 說明報告義務 89
第四目 保密義務 89
第五節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終了 90
第一項 任意終止 90
第一款 受試者之任意終止權 91
第二款 試驗機構之任意終止權 91
第二項 法定終止 92
第一款 受試者之法定終止事由 92
第二款 試驗機構之法定終止事由 92
第四章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告知義務」與「告知後同意法則」之契約法定位與效
力 94
第一節 告知後同意法則之探討 94
第一項 告知後同意法則之意義 94
第二項 告知後同意之源起 96
第三項 告知後同意法則之理論基礎 99
第四項 理論基礎之發展演進——從「告知後同意」到「告知後選擇」 101
第二節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中告知與同意之行使 102
第一項 告知義務主體相關疑義 103
第一款 告知義務主體 103
第二款 告知能力 105
第三款 代理告知 106
第二項 告知義務對象相關疑義 108
第一款 告知義務對象與同意主體之區辨 108
第二款 告知義務對象 108
第三項 同意主體相關疑義 113
第一款 同意主體 113
第二款 同意能力 113
第三款 代理同意 116
第三節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告知義務範圍 119
第一項 告知義務之法律基礎與具體內容 119
第一款 契約約定 119
第二款 法令規範 120
第三款 外國立法例及學術論著 122
第四款 法院裁判 124
第二項 告知義務範圍之疑義 128
第一款 可能產生之危險 128
第二款 對照試驗與安慰劑使用 129
第三款 試驗主持人(醫師)之個人經歷 129
第四款 經費來源 130
第五款 試驗機構或醫師之其他利益 130
第四節 告知後同意之契約法定位與效力 131
第一項 告知義務之契約法定位 131
第一款 契約成立前之告知 133
第二款 契約存續中之告知 133
第三款 契約終了時之告知 134
第四款 契約終了後之告知 134
第二項 同意之契約法定位與效力 134
第一款 契約成立時之同意 135
第二款 契約存續中之同意 135
第三款 契約終了時之同意 136
第四款 契約終了後之同意 136
第五節 告知後同意法則之例外情形 136
第五章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責任 139
第一節 試驗責任之發生 139
第一項 藥品不良反應 139
第二項 不良事件 140
第二節 受試者同意書之責任條款分析 141
第一項 責任條款實例 141
第一款 我國各大醫院受試者同意書範本責任條款實例 141
第二款 我國各大醫院受試者同意書範本責任條款類型 144
第一目 藥商贊助之新藥人體試驗 144
第二目 醫院贊助(含國科會、國衛院通過案件)之新藥人體試驗 145
第二項 責任條款類型與效力 145
第一款 免責條款 145
第一目 定型化約款? 145
第二目 適法性與妥當性? 147
第二款 限制賠償責任條款 148
第三款 第三人負擔條款 149
第四款 保險理賠條款 151
第五款 調解或仲裁條款 152
第六款 免刑條款 152
第三項 責任條款適用其他疑義 153
第一款 責任條款理賠類型以外之損害得否求償? 153
第一目 不良反應與副作用 153
第二目 有害且「已預期」之不良反應? 154
第三目 「未」依所定人體試驗計劃使用而致生之傷害? 155
第四目 小結 155
第二款 理賠之範圍與標準為何? 156
第三節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義務違反之契約責任 156
第一項 違反義務者及責任歸屬 157
第二項 違反契約義務之類型及責任 158
第一款 先契約義務之違反 158
第二款 主給付義務之違反 159
第三款 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之違反 161
第四款 後契約義務之違反 161
第六章 結論 162
第一節 芻議 162
第一項 新藥人體試驗契約義務之具體化 162
第二項 將相關受試者保護規範契約化以強化法效 162
第三項 受試者同意書制度之檢討 163
第四項 司法救濟可行性之評論 164
第二節 尾聲 165
參考文獻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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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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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紀念醫院網站,http://www.cgmh.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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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紀念醫院網站,http://www.mmh.org.tw。
台北榮民總醫院網站,http://www.vghtpe.gov.tw/。
台中榮民總醫院網站,http://www3.vghtc.gov.tw/。
高雄榮民總醫院網站,http://www.vghks.gov.tw/。
奇美醫院網站,http://www.chimei.org.tw/。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網站,http://www.cmuh.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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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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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pocratic Oath,http://en.wikipedia.org/wiki/Hippocratic_O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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