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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王銘裕
研究生(外文):
Wang Ming Yu
論文名稱:
論成年監護制度-以財產法上能力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
A Study on Guardianship over Adult with The Capacity Relating to Property Law
指導教授:
林誠二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系所名稱:
法學系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06
畢業學年度:
9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8
中文關鍵詞:
成年監護
、
高齡社會
、
意思能力的類型及判斷標準
外文關鍵詞:
system of adult guardianship
、
aging society
、
The Capacity Relating To Property Law
相關次數:
被引用:
8
點閱:559
評分:
下載:0
書目收藏:2
從高齡社會來臨的議題逐漸浮出檯面後,原本甚少有機會使用,甚至是很少論及的成年監護制度,轉眼間卻成為民事法上的共同話題。不過,正因為是新的領域,多數均以介紹外國制度為主並建議我國應適度引進接納之。由於成年監護制度在現代世界重要的法治國家中有著重大轉變,本文除了簡介外國制度外,對於論文的構思將著重於外國制度的基本思考,以及整個成年監護制度想要重新建構的理論基礎及內容架構。
其次,我國現行法對於成年應受監護者之規範依據及決定程序,似較為簡陋,因而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只能視以無行為能力人並宣告禁治產一途。而且該制度施行至今,聲請法院宣告禁治產者,其數量在法院逐年的聲請裁判上之比例甚低。造成此制度利用低落性之原因何在?為何先進國家大多揚棄過去的禁治產及凖禁治產(強制障礙者保護)等舊制度,而重新建構新制度,其理由何在?新制度對於成年受監護人(尤其是財產法上)能力之基本想法及制度內容為何?新制度在法院實務操作及成年受監護人有無能力的判斷上,有否較為明確且容易之判斷標準?亦即民事精神鑑定在成年監護制度上,能否結合法學與精神醫學的知識而共同做出一致且正確的能力判斷結果?諸此對於人民利用成年監護制度來保護自己權利或從事生前財產規劃的意願,有著重大影響。此不論是我國,甚至是大部分國家,均為面臨老人化社會所應共同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文希望透過對成年監護制度的重新檢討,針對成年受監護人的能力有無,以及法院判斷其財產法上能力的標準,嘗試建構制度的理論基礎及可能的能力判斷模式,希望能提供立法者在憲法框架下有權形成新法律制度之空間中,可為參考的思考方向之一,以確實落實成年受監護人基本權保障之法治國家原則。
本論文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對象與方法,及論文的結構安排。第二章「我國成年監護制度的現況」主要說明我國現行成年監護制度的內涵、相關專業法律的規定及實施概況。第三章「外國成年監護制度的修正背景及修正概況」主要介紹英美法系、德國及日本的成年監護制度,以了解諸國的修正背景及修正概況,並指出本文係以日本法制作為參考主軸的模式,點出本文植基於能力的觀點。第四章「成年監護制度的能力概念」主要分析成年受監護人在新舊時代中可能有的能力概念,以定義本文成年監護制度財產法上能力所要探討的對象。第五章「財產法上意思能力的類型及判斷標準―以日本法制為例」主要介紹日本成年監護制度學說及實務上提出意思能力的類型,及各該類型所對應的判斷標準,並輔以英國、加拿大及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併為參考。第六章「總結―從能力類型化的觀點重構我國成年監護制度的內涵」部分,主要是從能力類型化的觀點形塑我國新成年監護制度的理論基礎及內容架構,並分析目前法院審理的判斷標準。另外,參考法務部目前的修法方向及內容,提出本文從能力類型化的觀點對於重構成年監護制度之建議,及適合我國採納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以為法院實務參採的建議方法之一。最後,對於未來實施新制度可能面臨的問題,研究可能的因應措施。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senior population accounts for 8.91% of the tatal population. It is clear that our state is an aging society. With the“aging society”comes, it will also cause problem one after another. So the policy of solving the problems of“aging society”is now an acute issue which can't be ignored.
The purposes of this research consist of the following:First, the fact that we are now approaching an“aging society”the government and all people must face its coming problems accompanied as soon as possible, such as the physical caring and property managing. Second, the seniors are stll the subjects of having fundamental rights must be protect. Although their capacity of judgement is a little low by normal people, they aren't in the situation of none capacity of will.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is point when making law and policies. Thirth, re-examin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
The system of interdicted persons”provide in the Civic Code as applied against current society. At last, trying to make amending proposals of the laws to conform to value the rights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the senior, trying to make their remaining ability and making them to live a normal lives of “system of adult guardianship”.
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six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of thesis is Introduction, in which motivation and objectives,and scope and methods of the research, and the thesis framework and arrangement are described. In chapter 2, Examines the adaptations upon which the current laws can amend in order to tackle an aging society. The main purpose is to examine whether the current laws is aptly enough to cope with an aging society. In chapter 3, provide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1985 United kingdoms’“ 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 Law”(In Unite States calls “Uniformon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Act”); German majority caring law;the amendment pertaining to the Japanese law of majority custody system and pompare the differences existing between them, in order to deduce the most appropriate means to be adoptd by us. Chapter 4 analyze the concepts of guardianship over adult with the capacity relating to property law, and focus on the amendment pertaining to the Japanese law of majority custody system. In Chapter 5, after studying on Japanese law, we can summarize the standards of capacity relating to property law, and these standards can provides us to restruct our amending guardian system. Chapter 6 is the summary and conclusion, brings up the direction of our amending guardian system and might be face the problem in the future.
論成年監護制度—以財產法上能力為中心
序目
第一章 緒論……………………………………………………………1-7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2
第三節 論文的結構安排…………………………………………………5
第二章 我國成年監護制度的現況……………………………………8-28
第一節 成年監護制度的意涵……………………………………………8
第一項 現行民法的規定及適用問題…………………………………8
第一款 民法的規定…………………………………………………8
第二款 現行禁治產制度之問題……………………………………9
第三款 現行監護制度之問題………………………………………11
第二項 相關專業法律的規定現況……………………………………14
第一款 老人福利法…………………………………………………14
第一目 相關規定…………………………………………………15
第二目 適用上的問題……………………………………………15
第二款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6
第一目 相關規定…………………………………………………17
第二目 適用上的問題……………………………………………17
第三款 精神衛生法…………………………………………………18
第一目 相關規定…………………………………………………18
第二目 適用上的問題……………………………………………18
第三項 問題呈現與制度背景之關係…………………………………19
第二節 繼受修正前德國民法的成年監護制度…………………………20
第一項 修正前德國民法相關規定……………………………………20
第二項 制度所欲實現的憲政理念……………………………………20
第三節 成年監護制度的憲政背景………………………………………21
第一項 民法規範意義下的私法自治及憲法要求……………………21
第二項 面臨憲政背景轉變的制度保障不足…………………………21
第一款 人性尊嚴理念的興起―以人性尊嚴作為基本權利之
內在界限……………………………………………………22
第一目 尊重自己決定與本人保護的調和………………………23
第二目 尊重自己決定與財產制度的調和………………………24
第二款 基本權保障的多方面向……………………………………24
第四節 小結―泛起制度保障不足的修正漣漪…………………………25
第三章 外國成年監護制度的修正背景及修正概況…………………29-69
第一節 英國法制(設立持續性代理權授與制度)……………………29
第一項 制度修正的背景………………………………………………29
第二項 持續性代理權授與法之意涵…………………………………30
第三項 持續性代理權之成立要件及登錄後之效果…………………31
第一款 成立要件……………………………………………………31
第二款 登錄程序及效果……………………………………………32
第一目 登錄之程序………………………………………………32
第二目 登錄之效力………………………………………………33
第四項 持續性代理權授與法之特色…………………………………33
第五項 持續性代理權授與法迅速普及原因…………………………34
第六項 現行制度之問題及改革方向…………………………………35
第一款 問題所在……………………………………………………35
第二款 改革方向……………………………………………………37
第七項 小結……………………………………………………………37
第二節 美國法制(設立持續性代理權授與制度)……………………38
第一項 制度修正的背景………………………………………………38
第二項 持續性代理權授與法之意涵…………………………………39
第三項 小結……………………………………………………………39
第三節 德國法制(設立德國成年照護制度)…………………………40
第一項 法案改革的必要性(制度修正的背景)……………………40
第一款 舊成年監護制度的問題……………………………………41
第二款 廢止禁治產宣告及強制障礙者保護制度…………………42
第二項 聯邦成年照護法的主要內容…………………………………44
第一款 照護法之指導原則─必要性及補充性原則………………44
第二款 照護人的選任、義務及照護範圍…………………………44
第一目 選任要件、種類及複數照護人…………………………45
第二目 照護義務…………………………………………………48
第三目 照護人職務的範圍………………………………………49
第三款 照護人的權限………………………………………………50
第一目 代理權……………………………………………………50
第二目 同意權的保留……………………………………………50
第三目 醫療處置及實施結紮手術………………………………51
第四目 收容及處所的處置………………………………………52
第五目 住所使用租賃關係的處置………………………………52
第四款 照護人的解任………………………………………………53
第五款 照護的廢止或變更…………………………………………54
第六款 照護報酬及支出……………………………………………54
第七款 小結…………………………………………………………55
第四節 日本法制(設立日本新成年監護制度)………………………55
第一項 制度修正的背景………………………………………………55
第一款 舊成年監護制度的問題……………………………………56
第二款 廢止禁治產及準禁治產宣告制度…………………………56
第二項 新成年監護制度的主要內容…………………………………57
第一款 指導原則─尊重自己決定權………………………………58
第二款 修正法定成年監護制度……………………………………58
第一目 監護制度的修正…………………………………………58
(一)監護開始的審判及其撤銷………………………………59
(二)監護人及監護監督人的選任……………………………59
(三)監護人及監護監督人的權限……………………………59
(四)監護人的辭任或解任……………………………………60
第二目 輔佐制度的修正…………………………………………60
(一)輔佐開始的審判及其撤銷………………………………60
(二)輔佐人及輔佐監督人的選任……………………………61
(三)輔佐人的權限……………………………………………61
(四)輔佐人的辭任或解任……………………………………61
第三目 補助制度的增設…………………………………………61
(一)補助開始的審判及其撤銷………………………………61
(二)補助人及補助監督人的選任……………………………61
(三)補助人的權限……………………………………………61
第三款 創設任意成年監護制度……………………………………63
第一目 任意監護契約之締結……………………………………63
第二目 任意監護監督人的選任…………………………………63
第三目 任意監護與法定監護之關係……………………………63
第四款 創設成年監護登記制度……………………………………64
第一目 後見、輔佐及補助的登記………………………………64
第二目 意定監護契約的登記……………………………………64
第五款 家事審判規則等的修正……………………………………64
第一目 精神鑑定的必要性………………………………………65
第二目 本人的參與………………………………………………65
第三目 其他的配合修正…………………………………………66
第三項 小結……………………………………………………………66
第四節 探討引進新制度應考量之要點…………………………………67
第一項 以日本法制作為參考主軸的模式……………………………67
第二項 著手於法制度及實務運作層面的共同交錯…………………67
第三項 植基於能力的觀點對於新制度的想法………………………68
第四章 成年監護制度的能力概念…………………………………70-115
第一節 成年監護制度的行為能力………………………………………70
第一項 我國民法行為能力的概念……………………………………70
第一款 行為能力的規定……………………………………………70
第二款 行為能力的學說及實務見解………………………………72
第二項 日本民法行為能力的概念……………………………………72
第一款 修正前行為能力規定的歷史沿革…………………………73
第一目 有關禁治產部分…………………………………………73
第二目 有關準禁治產部分………………………………………74
第二款 修正前行為能力的學說……………………………………75
第一目 有關禁治產部分…………………………………………75
第二目 有關準禁治產部分………………………………………78
第三款 修正前行為能力的實務見解………………………………79
第一目 有關禁治產部分…………………………………………79
第二目 有關準禁治產部分………………………………………84
第三目 駁回案例…………………………………………………86
第三項 小結―修正前的問題點及重新評價…………………………89
第二節 成年監護制度的意思能力………………………………………90
第一項 財產法上的意思能力…………………………………………90
第一款 我國民事上意思能力的概念………………………………90
第二款 日本民事上意思能力的概念………………………………90
第一目 學說見解…………………………………………………91
第二目 認定精神障礙者意思能力的實務見解…………………91
第二項 形成身分行為的意思能力……………………………………95
第一款 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96
第二款 日本學說及實務見解………………………………………96
第一目 學說見解…………………………………………………96
第二目 實務見解…………………………………………………97
第三項 遺囑行為的意思能力……………………………………………100
第一款 我國學說見解…………………………………………………100
第二款 日本學說及實務見解…………………………………………100
第一目 學說見解…………………………………………………………101
第二目 實務見解…………………………………………………………102
第三款 法判斷與醫學判斷的關係………………………………………103
第四項 小結……………………………………………………………………………103
第三節 成年監護制度的責任能力…………………………………………106
第一項 我國民法責任能力的概念…………………………………………106
第一款 責任能力的規定………………………………………………107
第二款 責任能力的學說及實務見解………………………………………107
第二項 日本民法責任能力的概念…………………………………………109
第一款 責任能力的規定………………………………………………109
第二款 責任能力的學說………………………………………………109
第三款 責任能力的實務見解…………………………………………111
第三項 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112
第四節 財產法上意思能力類型化的嘗試………………………………………113
第一項 財產法上意思能力的意義…………………………………………113
第二項 開始成年監護審判機制的標準………………………………………114
第三項 意思能力類型化的可能性…………………………………………115
第五章 財產法上意思能力的類型及判斷標準
―以日本法制為例……………116-171
第一節 財產法上意思能力的類型……………………………………116
第一項 傳統的類型―依障礙內容及聲請原因而區分……………116
第一款 依障礙內容而區分………………………………………116
第一目 精神發展遲緩(知的障礙、精神耗弱)……………117
第二目 精神分裂症(統合失調症)…………………………118
第三目 先天性腦性精神病……………………………………118
第四目 器質性腦疾病患者(腦部外傷、痴呆)……………118
第五目 其他(醫療事故等)及原因不明者…………………118
第二款 依聲請原因而區分………………………………………119
第一目 財產管理(不動產處分、買賣等)…………………119
第二目 遺產繼承………………………………………………119
第三目 離婚(訴訟)…………………………………………119
第四目 訴訟(交通外傷、醫療過失)………………………119
第五目 身上照護………………………………………………120
第六目 保險金、年金給付……………………………………120
第七目 撤銷或宣告禁治產或準禁治產………………………120
第八目 其他(戶籍校正等)及原因不明者…………………120
第三款 小結………………………………………………………120
第二項 新制度的類型―依意思能力的程度而區分………………121
第一款 監護………………………………………………………121
第二款 保佐………………………………………………………122
第三款 補助………………………………………………………123
第三項 小結………………………………………………………124
第二節 類型化所需的能力判斷方式―精神鑑定與法規範評價……124
第一項 朝向對能力作成一致正確性判斷的努力―法學與精神
醫學的對話及共同合作……………………………………124
第一款 傳統能力判斷的問題……………………………………124
第一目 法學與精神醫學的各自為政…………………………125
第二目 單獨仰賴精神鑑定意見的不足………………………125
第三目 民事精神鑑定經驗累積較少…………………………127
第二款 新制度的能力判斷方式…………………………………128
第一目 成年監護鑑定對於識別能力的判斷―
能力判斷的構造………………………………………128
第二目 精神鑑定與法規範評價的結合………………………129
第三目 精神鑑定必要性的爭論………………………………130
第四目 併用精神鑑定及診斷書的方法―二元主義…………131
第三款 新制度對於鑑定及診斷的要求…………………………131
第二項 判斷方式及類型化有助於意思能力判斷標準的建立……132
第三節 財產法上意思能力的判斷標準………………………………132
第一項 傳統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個案判斷……………………132
第一款 精神障礙者財產法上意思能力的判決…………………132
第一目 戰前的判決……………………………………………133
第二目 戰後的判決……………………………………………133
第二款 小結………………………………………………………136
第二項 新制度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總合性判斷………………137
第一款 英國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137
第一目 判斷方法………………………………………………137
第二目 判斷標準………………………………………………138
第二款 加拿大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139
第一目 判斷方法………………………………………………139
第二目 判斷標準………………………………………………139
第三款 俄亥俄州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140
第一目 判斷方法………………………………………………140
第二目 判斷標準………………………………………………141
第四款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144
第一目 原有的障礙觀…………………………………………144
第二目 新的判斷標準…………………………………………145
第五款 日本學者嘗試提出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145
第一目 本人在醫學及精神醫學的狀態………………………146
第二目 本人對於財產管理的思考及行動……………………146
第三目 財產管理的客觀事實…………………………………147
第四目 社會生活的關聯性(社會關係)……………………148
第六款 實例一―地方福利權利保護事業的
意思能力判斷標準…………………………149
第一目 地方福利權利保護事業的簡介及實施流程…………149
第二目 必要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154
第三目 實施問題………………………………………………154
第七款 實例二―日本橫濱生活安養中心的
意思能力判斷標準…………………………154
第一目 能力判斷基準檢討委員會的設置……………………155
第二目 提供援助的流程………………………………………155
第三目 針對痴呆性高齡者的意思能力判斷標準……………155
第八款 實例三―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家庭局提供的意思能力
判斷標準…………………………………………159
第一目 新成年監護制度鑑定書作業手冊提供的判斷標準…159
第二目 新成年監護制度診斷書作業手冊提供的判斷標準…166
第四節 小結……………………………………………………………170
第六章 總結―從能力類型化的觀點重構我國成年
監護制度的內涵…………………………………172-188
第一節 目前法院審理的現況…………………………………………172
第一項 禁治產宣告的障礙內容及聲請原因………………………172
第二項 禁治產宣告的判斷標準……………………………………173
第二節 法務部目前的修法方向及內容………………………………173
第一項 修法過程……………………………………………………174
第二項 專家學者的研究意見………………………………………175
第三項 修法方向及內容……………………………………………176
第四項 小結…………………………………………………………178
第三節 本文對於重構成年監護制度之建議…………………………178
第一項 建構財產法上意思能力的類型……………………………179
第二項 精神鑑定與法規範之評價的判斷標準—總合性判斷……180
第三項 建立意思能力的判斷標準…………………………………181
第四項 其他法制度建議……………………………………………182
第一款 修正法定監護制度………………………………………182
第二款 創設意定監護制度-運用上結合信託制度……………183
第三款 制定成年監護登記制度…………………………………184
第四款 財產管理及身上監護的並………………………………184
第五款 相關法律的整備…………………………………………185
第一目 修正民法相關規定……………………………………185
第二目 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規定………………………185
第三目 其他相關法律的支援…………………………………186
第四節 未來實施可能面臨的問題及因應措施………………………186
第一項 日本新制度實施後有關能力判斷的問題…………………187
第二項 我國的省思與因應…………………………………………188
中文文獻目錄:
一、期刊文章
王育慧,論高齡者財產管理法制,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9期,2004年3月。
李沃實,德國成年照護法之解析,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4期,1999年3月。
李清泉,論精神異常犯罪者之監護處分,法務通訊,第1955期,88.11.4。
林孟皇,高齡社會下我國成年監護制度改革芻議,立法院院聞,第29卷第2期,2001年2月。
林尚音,日本公證法制近十五年來修正動向--以宣誓認證制度與任意監護契約制度為中心,公證法學,第2期, 1995年5月。
張麗卿,精神鑑定的問題與挑戰,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20 期,2004年6月。
劉得寬,成年「監護」法之檢討與改革,政大法學評論第62期,1999年12月。
劉得寬,德國成年監護制度之改革--廢止禁治產宣告,加強保護高齡者.知能障礙者,法學叢刊第170期,1998年4月。
劉得寬,新成年監護制度之檢討,法學叢刊第168期,1997年10月。
劉得寬,德國成年監護制度之改革—廢止禁治產宣告,加強保護高齡者‧
知能障礙者,法學叢刊第170期,1998年4月。
劉得寬,意定「 監護」制度立法上必要性--以成年(高齡者)監護制度為中心,法學叢刊第174期,1999年4月。
劉得寬,日本新成年後見(監護)制度,法學叢刊第80期,2000年10月。
劉得寬,成年「監護」制度之比較研究--以日、臺、德為中心,月旦法學第101期,2003年10月。
鄧學仁,高齡社會之成年監護,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3期,1998年3月。
鄧學仁,日本之新成年監護制度,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5期,2000年3月。
二、論文書籍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親屬法,2002年8月修訂。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繼承法,2002年12月,17版。
法治斌、董保城,中華民國憲法,2002年10月。
陳猷龍,民法親屬,三民書局,2版,1994年9月。
施啟揚,民法總則,三民書局,增訂7版,1995年9月。
黃立,民法總則,作者自刊,2版,1999年10月。
王澤鑑,民法總則,作者自刊,2002年7月。
劉紹猷,修正現行監護制度芻議-民法最弱的一環,收錄於陳棋炎先生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身分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1980年10月。
周世珍,高齡社會財產信託問題,收錄於林誠二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私法學之傳統與現代(上),學林文化有限公司,2004年4月。
鄧學仁,從德日英立法例論我國禁治產人之監護制度,收錄於林誠二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私法學之傳統與現代(下),學林文化有限公司,2004年4月。
陳惠馨,親屬法諸問題研究,月旦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11月。
陳惠馨,禁治產人之監護,收錄於林秀雄主編-民法親屬繼承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9月。
三、翻譯書文
Theodor Maunz、Reinhold Zippelius合著,陳敏、蔡志方合譯,德國憲法學,1985初版。
R. Alexy, 小山 剛譯,作為主觀權利及客觀規範之基本權【主観的権利及び客観規範における基本権(一)】,1994年,名城法学第43卷第4號。
四、博、碩士論文
朱富美,科學鑑定與刑事偵查-以人身為主,國立臺灣大學法教分處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2年。
吳文正,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中心探討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交會與整合,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年。
張麗卿,論精神障礙之鑑定及監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4年。
張玲如,精神鑑定暴力型案例之家庭研究,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1989年。
王皇玉,醫療行為於刑法上之評價—以患者之自我決定權為中心,國立
台灣大學碩士論文,1995年6月。
王小萍,精神障礙犯罪者之鑑定及處遇--以人權保障為出發,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
廖錦玉,責任能力的認定與精神鑑定,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
吳文正,從精神鑑定探討被告心神喪失抗辯之主張,東吳大學法律學類碩士論文,1996年。
孫立虹,精神病院、精神病監與監護處所之比較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李沃實,高齡社會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 ─以身體上照護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
吳建昌,刑事責任能力之研究-法學與精神醫學之交錯-,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林秀華,司法精神鑑定案例之社會支持系統與生活適應之研究,高雄醫學大學行為科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葉秀蓮,台灣地區精神病監矯治處遇問題之調查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
李宛珍,智能障礙者之法律保護與犯罪後處遇,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0年。
陳開農,監護與信託制度對身心障礙者安養保障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系碩士論文,2001年。
洪乙心,高齡者財產管理法制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1年。
楊惠雯,從美國法論我國高齡監護法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王富強,精神鑑定,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碩士論文,2002年。
黃進興,精神病患醫療人權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王家駿,交互詰問對精神專科醫師醫療業務影響之探討,國立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楊再呈,禁治產人監護之研究---以建立成年人監護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5年。
五、政府出版品
計畫主持人鄧學仁教授,「高齡社會之成年監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2000年1月。
計畫主持人李瑞金博士,「老人財產信託可行性之研究」,內政部89年度研究報告,2001年8月。
計畫主持人周世珍教授,「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法務部91年度委託研究計畫,2002年12月。
外文文獻目錄:
一、期刊文章
岡松参太郎,意思能力論(2)(3),法学協会雑誌33卷11号及12号。
新井 誠,成年後見法施行後の1年間を振り返って, ジュリスト第1211期,2001年11月。
原 司,成年後見制度の実務上の諸問題,ジュリスト第1211期,2001年11月。
上山 泰,身上監護をめぐる諸問題について,ジュリスト第1211期,2001年11月。
赤沼康弘,成年後見制度定着のための課題,ジュリスト第1211期,2001年11月。
利谷信義,身分行為の意思(性格‧存在時期),ジュリスト500号紀念特集‧判例展望,1972年
判例タイムズ第322号、第435号、第436号、第446号、第645号、第806号、第868号。
判例時報第1026号、第1160号、第1444号、第1490号、第1607号、第1608号、第1659号、第1679号。
二、論文書籍
前田 泰,民事精神鑑定と成年後件法―行為能力‧意思能力‧責任能力の法的判定基準,日本評論社,1版3刷,2001年5月。
梅謙次郎,民法要義卷之一総則編,有斐閣,1911年。
於保不二雄,民法縂則講義,有信堂,1951年。
鈴木ハッヨ,新版注釈民法(1),谷口知平等編,有斐閣,1984年。
米倉 明,民法講義縂則(1),有斐閣,1984年。
我妻 栄,民法講義Ⅰ新訂民法総則,岩波書店,1965年。
幾代通,民法總則(第二版),青林書院,1984年。
須永醇,權利能力、意思能力、行為能力,收錄於星野英一等編‧民法講座Ⅰ,有斐閣,1984年。
小賀野晶一,成年身上監護制度論-日本法制における権利保障と成年後見法の展望,信山社出版株式會社,初版1刷,2000年8月。
新井 誠,高齡社會の成年後見法,有斐閣,1994年7月。
岩井伸晃‧福本修也‧原 司‧岡田伸太著,小林昭彥‧大門 匡編著‧新成年後見制度の解說,社団法人金融財政事情研究会,初版1刷,2000年4月。
新井 誠‧西山 詮編,成年後見と意思能力,日本評論社,2002年7月。
新井 誠,新しい城年後見法展開--イギりス法,高齡社會成年後見法,有斐閣,1996年9月30日初版2刷。
弁護士高村 浩,成年後見の實務-手續と書式-,新日本法規,2001年7月。
岡本和雄,家事事件の實務-成年後見,日本加除出版株式會社,2001年6月。
田山輝明‧長谷川泰造編,現場の成年後見-Q&A,有斐閣。
小林昭彥‧大鷹一郎編,おかりやすい新成年後見制度﹝新版﹞,有斐閣,2000年5月。
經濟法令研究彙編,よくわかる新成年後見制度-Q&A銀行取引と實務對應。
登記研究編集室編,成年後見登記の実務,テイハン株式会社,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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