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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林璟顯
研究生(外文):
Ching-Hsien,Lin
論文名稱:
論行政訴訟法之舉證責任-以公法上不當得利為例
指導教授:
劉建宏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中國文化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07
畢業學年度:
95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37
中文關鍵詞:
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法
、
民事訴訟法
、
一般給付訴訟
、
公法上不當得利
、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
、
消極事實
、
舉證責任
、
舉證責任分配
、
客觀舉證責任
、
主觀舉證責任
、
主張責任
、
證據提出責任
、
證據
、
自由心證
、
當事人協力義務
、
職權調查主義
、
職權探知主義
、
辯論主義
、
規範理論
、
有利規範說
、
範圍理論
、
支配領域說
、
消極事實說
、
通常事實說
相關次數:
被引用:
9
點閱:4259
評分:
下載:1196
書目收藏:2
我國行政訴訟法依其立法理由、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認為行政訴訟程序係採取職權調查(探知)主義。而通說認採職權調查主義之訴訟程序均無主觀舉證責任之適用,行政訴訟由於採取職權調查主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請之拘束,因此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並無證據提出責任。從而在行政訴訟中論及之「舉證責任」,非指證據提出責任,而係指客觀舉證責任。此點與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而有所不同,且在行政訴訟法修訂前係採辯論主義,修訂後則明文改採職權調查主義,關於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行政訴訟法明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亦即採取「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之「有利事實說」。本文對於舉證責任分配理論之爭議,做分析歸納之整理,擬在通說-規範理論說(有利規範說)下,以公法上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為例,深入探討並研析此類實務訴訟中,行政法院心證之形成與舉證責任分配之情形,嘗試對此要件舉證責任分配之標準予以釐清,以期對我國實務運作有所助益。
本文認為就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由於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舉證責任係指客觀之舉證責任,故當事人之舉證責任分配於事實真偽不明時始發生。若法院就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依其職權調查仍無法形成心證時,則須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將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分歸於當事人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則列為效果發生之前提要件即權利發生要件,依規範理論,若消極事實於實體法中係以權利發生要件呈現者,自應由主張該權利發生者負舉證責任。消極事實之舉證責任之問題,未發生之事實固不能以直接方式證明,但仍可經由間接方式舉證。我國行政法院就此方面之判決似尚無正面處理之,而仍係以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直接將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屬於當事人。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基本權,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時應考量行政法規之特殊性與舉證責任之公平性,適時以德國所發展之規範理論補充理論,考量訴訟當事人間之舉證責任分配,釐清職權調查主義與客觀舉證責任,並發展出適合我國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即以規範理論說(有利規範說)為基礎之下,輔以支配領域說,按實體行政法之規定特性,審酌當事人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以符合公平正義之要求,並保障人民之權利。
在行政訴訟程序,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之適用並非必然與民事訴訟程序相同,究其原因乃係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程序二者存有其本質上之差異,因行政訴訟案件常有涉及公益者,且行政法之領域亦常存有多極之關係,是以在許多案例中,實難以判斷某項事實,究係對何者有利,且行政訴訟案件態樣之繁雜又超過民事訴訟,因而似無可能尋得一具有一般性普遍得適用所有行政訴訟案件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為了因應行政訴訟案件之多樣性,在行政訴訟程序似應視不同案件而適用不同之舉證責任規則,惟不同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其標準各異,若不分案件類型而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適用之先後順序,同時適用不同之舉證責任規則,恐生歧異之結果而造成混亂。為解決此等弊端,應先就學者認為可適用於行政訴訟程序之各種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依不同案件類型,而決定其適用之順序。
論行政訴訟法之舉證責任-以公法上不當得利為例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
第二節 背景及動機
第三節 研究目標及限制
第四節 論文架構
第二章 行政訴訟之證據法則
第一節 舉證責任之意義、種類
壹、概述
貳、舉證責任之意義
參、舉證責任之種類
一、客觀舉證責任
二、主觀舉證責任
第二節 舉證責任之作用
第三節 行政訴訟之證據評價、證明度及舉證責任
第四節 職權調查主義與主觀舉證責
壹、職權調查主義之意義及依據
貳、行政訴訟之職權調查主義
參、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衝突
肆、職權調查主義之限制與當事人協力義務
一、職權調查主義之限制
二、職權調查主義與當事人協力義務之作用
三、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舉證責任
伍、行政程序法之職權調查主義、當事人協力義務、舉證責任
第五節 行政訴訟上之特殊性
第六節 各種訴訟類型之舉證責任
壹、行政訴訟種類
一、行政訴訟類型概說
二、我國行政訴訟法對於訴訟類型的規範模式
三、行政訴訟種類與舉證責任分配
(一)給付訴訟與確認(公法關係存否)訴訟
(二)撤銷訴訟
1.負擔處分
2.授益處
3.雙重效力處分(第三人效力處分)
4.裁量處分
四、我國實務對於不同行政訴訟種類舉證責任分配之操作模式
第三章 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客觀舉證責任之規定
壹、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事實及證據調查程序之規定
一、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立法方式
二、準用之範圍與限制
貳、民事訴訟法關於客觀舉證責任之規定與相關學說
參、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解釋
一、準用之範圍
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解釋
第三節 德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學說與實務
壹、德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學說與實務
一、德國學說與實務之通說-規範理論說(有利規範說)
二、其他行政訴訟客觀舉證責任學說
(一)維持現狀說
(二)法律規定之結構分配舉證責任
(三)範圍理論(支配領域說)
第四節 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學說
壹、概述
貳、我國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
一、我國就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研究
二、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學說
(一)規範理論(有利規範說)
(二)支配領域說
(三)依事件之性質說與權利限制、擴張區分說
(四)行政訴訟類型區分說
第五節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與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訴訟之關聯
壹、實現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途徑
貳、舉證責任與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訴訟之關聯
第六節 小結
壹、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之分配
貳、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疑義
參、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
第四章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第一節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意義及要件
壹、概述
貳、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意義
一、意義
二、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目的與依據
參、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
一、財產變動
二、公法範疇
三、欠缺法律上之原因
第二節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與範圍
壹、民法上不當得利概念之轉植
貳、民法第一百八十條至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類推適用
一、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於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是否得類推適用?
二、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與公法上不當得利間之關係
三、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與公法上不當得利間之關係
(一)公法上不當得利與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間之關係
(二)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與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間之關係
四、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與公法上之不當得利間之關係
五、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準用之範圍
第三節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訴訟途徑
壹、依請求權及請求對象區分為三類
貳、實現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途徑
一、人民向行政主體請求實現其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途徑
二、行政主體向人民請求實現其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途徑
三、行政主體相互間請求實現其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途徑
(一)德國實務見解
(二)德國學說見解
(三)我國學說見解
參、本文探討之範圍
第四節 一般給付訴訟之訴訟要件
壹、德國法
貳、我國行政訴訟法
一、一般給付訴訟之內涵
二、一般給付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
(一)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
(二)須限於行政處分以外之給付
(三)須主張給付義務之違反損害原告之權利
(四)須不屬於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之給付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章 公法上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
第一節 行政法院審理相關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情形
壹、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要件
一、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二、無法律上原因
三、無法律上原因要件屬於消極事實
(一)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法理之借用
(二)本文見解
第二節 歸納分析比較學說理論與行政法院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則
壹、我國實務上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所為之相關判決
貳、我國實務上有關公法上不當得利判決見解之分析
第三節 小結
第六章 結論
壹、歸責理論建構之困難
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不足
二、舉證責任與職權調查主義之界限
貳、本文見解
一、舉證責任分配之學說與實務無法接軌
二、公法上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
中文部分(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一、專書著作
1.王澤鑑,民法債編總論(第二冊)-不當得利,自版,1980年。
2.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二冊-不當得利,自版,2001年。
3.李學燈,證據法之比較研究,五南出版,1992年4月初版。
4.吳東都,「行政法院關於舉證責任判決之回顧與展望」,台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契約與新行政法,2002年10月。
5.吳東都,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理論與判決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二十二輯,第十六篇,2002年11月第一版。
6.吳東都,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以德國法為中心,學林出版,2001年11月。
7.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自版,2004年3月修訂八版。
8.吳庚,行政爭訟法論,自版,1999年5月修訂版。
9.吳綺雲,德國行政給付訴訟之研究,司法院秘書處出版,1995年6月。
10.吳明軒,中國民事訴訟法(中冊),自版,2000年9月。
11.邱聯恭研討會後補註,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五十五次研討會紀錄,民事訴訟法之研究(六),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1997年3月。
12.林錫堯,「公法上不當得利法理試探」,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編輯委員會編輯,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當代公法新論(下),元照出版,2002年7月初版。
13.林錫堯,行政法要義,第二次增修訂版,自版,1999年8月。
14.林明昕,「論行政訴訟法上之訴訟類型」,司法院印行,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四輯,1995年12月第一版。
15.林三欽,「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研究」,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編輯委員會,元照出版,2002年。
16.林明鏘,「行政訴訟類型、順序與其合併問題」,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五南出版,2000年。
17.林石猛,行政訴訟類型之理論與實務,學林出版,2002年初版。
18.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學林出版,2002年9月一版。
19.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自版,2000年11月。
20.張文郁,「行政救濟法中職權調查原則與舉證責任之研究」,台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契約與新行政法,台灣行政法學會,2001年3月。
21.張文郁,權利與救濟-以行政訴訟為中心,元照出版,2005年9月初版。
22.張文郁譯,德國行政法院法逐條釋義,司法院印行,2002年10月。
23.連銀山,民事舉證責任之研究,楊建華主編,民事訴訟法論文選輯(下),五南出版,1984年初版。
24.陳榮宗,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程序法第二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1979年4月初版。
25.陳榮宗,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程序法(第二冊),三民出版,1994年。
26.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1999年二版。
27.陳計男,行政訴訟法釋論,自版,2000年1月。
28.陳榮宗、林慶苗合著,民事訴訟法,三民出版,1996年7月初版。
29.陳清秀,行政訴訟法,自版,2001年2月第二版。
30.陳清秀,稅法總論,自版,2000年9月初版二刷。
31.陳清秀,行政訴訟法,植根法律叢書,自版,1999年6月初版。
32.陳清秀,「一般給付之訴對行政程序及行政救濟程序之影響」,行政救濟、行政處罰、地方立法,台灣行政法學會編輯,2000年12月。
33.蔡志方,行政救濟法新論,元照出版,2000年。
34.蔡志方,行政救濟法新論,元照出版,2001年8月二版。
35.蔡志方,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三),正典出版,1998年12月初版。
36.彭鳳至,「行政訴訟種類理論與適用問題之研究」,行政命令、行政處罰及行政爭訟之比較研究,台灣行政法學會發行,2001年12月初版。
37.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五南出版,2002年11月初版。
38.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冊,自版,2000年二版。
39.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台灣商務出版,1995年4月初版。
40.駱永家,民事訴訟法Ⅰ,自版,1995年修訂七版。
41.雷萬來,民事證據法論,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8月初版。
二、博碩士論文
1.朱敏賢,行政爭訟舉證責任分配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7月。
2.李佳冠,論行政函釋予稅務訴訟之舉證責任,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3年5月。
3.李木貴,債權人代位權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6月。
4.吳東都,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以德國法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1年6月。
5.吳夙芳,日本行政撤銷訴訟舉證責任之研究,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年1月。
6.林石猛,行政訴訟類型之選定與人權保障,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6月。
7.柯格鐘,稅捐協力義務予推計課稅,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
8.黃士洲,稅務訴訟舉證責任論-以舉證責任倒置與證明程度減輕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6月。
9.羅子武,租稅稽徵程序舉證責任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1月。
10.魏虎嶺,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88年6月。
三、期刊雜誌
1.林明昕,「行政機關如何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以授益處分所造成之給付型不當得利為中心」,律師雜誌,第313期,2005年10月。
2.彭鳳至,「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立法方式的商榷-兼論民事訴訟法本次修正對於行政訴訟法適用之影響」,法官協會雜誌,第三卷,第一期, 2001年6月。
3.張文郁,「對於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之淺見」,輔仁法學,第十六期,1997年6月。
4.劉建宏,「行政主體間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途徑-中央健保局得否以行政處分命台北市政府給付健保費之補助款?」,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4期,2006年7月。
5.劉建宏,「行政主體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途徑」,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4期,2004年11月。
6.劉建宏,「人民向行政主體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途徑」,月旦法學教室,第24期,2004年10月。
7.劉建宏,「行政訴訟法上之訴訟類型」,法學講座,第2期,2002年2月。
8.董保城,「台北市政府分擔全民健保補助費相關爭議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7期,2005年12月。
四、研討會文章
1.林三欽,「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588號判決之評析—行政訴訟判斷基準時、舉證責任與職權調查」,2005年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籌備處、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主辦,台北,2005年11月19日。
2.劉建宏,「行政主體向人民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途徑及其返還範圍-評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210號判決」,2006年(第四屆)高雄市政府法制及訴願學術研討會,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辦, 2006年11月24日。
五、網路資料
1. 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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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馬信行,民國88年,「線性結構模式在教育上的應用及所遭遇之問題」,教育與心理研究,第22卷,第1期,頁1~13。
2.
6.劉建宏,「人民向行政主體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途徑」,月旦法學教室,第24期,2004年10月。
3.
3.張文郁,「對於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之淺見」,輔仁法學,第十六期,1997年6月。
4.
2.彭鳳至,「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立法方式的商榷-兼論民事訴訟法本次修正對於行政訴訟法適用之影響」,法官協會雜誌,第三卷,第一期, 2001年6月。
5.
1.林明昕,「行政機關如何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以授益處分所造成之給付型不當得利為中心」,律師雜誌,第313期,2005年10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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