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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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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盧惠珍
研究生(外文):
Hui-chin Lu
論文名稱:
論行政爭訟法之停止執行制度-以實體要件之審查為中心
指導教授:
詹鎮榮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國立高雄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系碩士班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07
畢業學年度:
95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328
中文關鍵詞:
權利救濟
、
訴訟權
、
有效權利保護
、
暫時權利保護
、
停止執行制度
、
執行停止
、
不停止執行
、
審查基準
、
權利保護必要
、
停止執行之實體要件
相關次數:
被引用:
7
點閱:647
評分:
下載:0
書目收藏:4
停止執行制度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ㄧ環。在舊法時代,由於僅有撤銷訴訟一種,因此法院所能提供的暫時權利保護,也只有停止執行制度。依舊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原則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機關,得依職權或原告之請求停止之。而舊訴願法則無停止執行之規定。惟在舊法時期,行政法院依職權或原告之請求而停止系爭行政處分之執行者,趨近於零。因此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在舊法時期之行政爭訟實務上,可謂並未發揮功能。而後因大法官會議釋字三五三號,對於現有之停止執行制度提出質疑,以及行政訴訟研修過程中,研議增加訴訟種類為取向,故而,對於現行行政爭訟程序中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有加以修正之必要。
有鑑於此,我國乃參照日本行政事件法第二十五條及德國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條第五項之立法例,於民國八十七年大幅修正現行行政爭訟制度下有關停止執行制度之規定,以強化暫時權利保護之制度。而依新修正訴願法第九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之規定,可知我國仍採原則執行不停止,例外停止執行之制度。且新法不僅明文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包含消極要件及積極要件),更於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三項,增訂提起行政訴訟前,亦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規定。
因此在此種立法之方式下,本次修法對於例外得停止執行之要件,便明文規定於條文之中,例如,依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可知,欲在行政訴訟繫屬中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須具備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有急迫情事等二個積極要件以及停止執行對公益無重大影響者及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等二個消極要件。而從條文之規定,亦可發現雖條文形式上似乎已將停止執行的各個情形做了規範,惟進一步研究的結果可以發現條文中各要件之規定多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形式,因此各該要件之操作,在實務運作上便有很大裁量空間。此種修法是否妥當,雖學者間多有批評,但仍肯認該修法用意及精神,亦屬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ㄧ大進步。
以「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要件為例,行政法院幾乎認為即使行政處分即刻執行,對相對人之損害,若可以透過事後之金錢賠償,則無事前停止執行之必要,此即無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之情形。唯有問題的是,一昧的以「是否可由事後金錢賠償」來作為是否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之標準,而未考慮就個案判斷來做利益衡量,尤其在某些涉及個人使用價值或情感認同等因素之事件,若一概以「是否可由事後金錢賠償」來作為是否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之標準,其基於暫時權利保護之功能之一,即權利之確保機能,對於國民權利之保護將會有所損害。而此對於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內涵中之「有效權利之保護」之落實,恐有違背之虞。而此種情形於其他要件之適用上亦會有相類似之問題發生。
故基於對上述實務運作之疑惑,引發筆者欲討論行政爭訟下停止執行制度之運作機能。尤其本文之研究重點,乃放在對於停止執行制度要件之分析及其實體審查基準之建構,首先,先試著透過德國法之停止執行制度的研究,相對照於我國現行制度學說及實務之運作,尤其針對民國八十七年修法後,各級行政法院所作成之有關「停止執行」裁判,就各種訴訟事件分別歸納分析,對於實務就停止執行之准否,在要件審查上所採之標準,而就該歸納及分析的結果與德國的停止執行制度之學說見解與實務運作作一個比較,針對我國停止執行制度之規定及運作為評析,並試圖尋找一最合乎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功能下之停止執行制度。另外,並透過「有效權利之保護」-即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去探討暫時權利保護的制度功能,以對於在停止執行制度下,在對於聲請停止執行要件之探討、實務見解之評析,更重要的乃在對實體審查標準的界定時,所應秉持之最低憲法要求。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有效權利保護之憲法要求 7
第一節 前言 7
第一項 概說(權利救濟之重要性) 7
第二項 權利救濟之概念 8
第一款 權利的本質 8
第二款 權利救濟 10
第三款 權利救濟之法理基礎 11
第一目 有權利即有救濟 11
第二目 法治國原則 12
第三目 小結 14
第二節 有效權利保護之訴訟權 14
第一項 概說 14
第二項 訴訟權之功能體系 15
第一款 主觀功能面向 15
第一目 就防禦權功能而言 15
第二目 就給付請求功能而言 16
第三目 小結 17
第二款 客觀功能面向 17
第三款 訴訟權之程序保障功能 18
第三項 訴訟權性質之界定 19
第四項 訴訟權之本質內容 20
第一款 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 20
第二款 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 21
第一目 概說 22
第二目 自然正義 22
第三目 權力分立 23
第四目 程序上的公平救濟程序 26
第五目 小結 26
第三款 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27
第一目 概說 27
第二目 權利保護有效性之理論建構 27
第四款 小結 29
第三節 有效權利保護之憲法基礎 29
第一項 概說 29
第二項 德國法制 30
第一款 基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制內容 30
第二款 基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保護範圍 30
第一目 提供或開放權利救濟途徑 30
第二目 有效性之權利保護 31
第三目 小結 34
第三款 有效權利保護之內容 34
第一目 適時之程序期限 34
第二目 法院裁判之貫徹性 35
第三目 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必要性與事先性 35
第四款 小結 36
第三項 我國法制 36
第一款 概說 36
第二款 憲法第十六條之內涵 36
第一目 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36
第二目 憲法第十六條訴願權之保障範圍 39
第三款 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見解 40
第一目 大法官解釋內容整理 40
第二目 實務見解分析及整理 45
第四款 小結 48
第四節 有效權利保護下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49
第一項 暫時權利保護之憲法要求 49
第一款 概說 49
第二款 暫時權利保護之憲法基礎 49
第一目 從憲法第十六條推論出權利保護有效性原則 50
第二目 從基本權之程序保障功能出發 50
第二項 暫時權利保護之基本概念 51
第三項 暫時權利保護與本案訴訟程序之關係 52
第一款 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的獨立性 52
第二款 與本案訴訟程序之共通功能 53
第四項 暫時權利保護之功能 53
第一款 權利確保 54
第二款 分配與降低錯誤裁判風險 55
第三款 暫時滿足功能 56
第四款 小結 56
第五節 結論 57
第三章 行政爭訟中之停止執行制度 58
第一節 暫時權利保護下之停止執行制度 58
第一項 概說 58
第二項 立法例 60
第一款 執行停止原則 60
第一目 規範意義 60
第二目 功能 60
第三目 外國立法例 60
第二款 執行不停止原則 61
第一目 規範意義 61
第二目 功能 61
第三目 外國立法例 61
第三款 小結 62
第三項 我國法制 62
第二節 我國停止執行制度 63
第一項 概說(立法沿革) 63
第二項 舊法特色 64
第一款 舊法規定 64
第二款 適用情形 64
第一目 須在行政訴訟繫屬中,始得聲請 64
第二目 事實上需具必要性 65
第三款 舊法之問題 65
第一目 訴願前置主義與特別程序要件之影響 66
第二目 因審級制度造成停止執行制度之空洞化 66
第三項 修正重點及立法理由 66
第一款 訴願法部分 67
第一目 新法規定 67
第二目 修正重點及立法理由 67
第二款 行政訴訟法部分 69
第一目 新法規定 69
第二目 修正重點及立法理由 69
第四項 停止執行之具體架構 72
第一款 訴願法 72
第一目 法條架構 72
第二目 範圍界定 73
第三目 停止執行的類型 74
第二款 行政訴訟法 75
第一目 法條架構 75
第二目 停止執行之類型 75
第三節 停止執行之程序要件 77
第一項 訴願法 77
第一款 申請人適格 77
第一目 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78
第二目 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78
第二款 受理機關及申請方式 78
第三款 申請停止執行之時點 79
第四款 權利保護之必要 79
第二項 行政訴訟法 79
第一款 聲請權人 80
第二款 管轄機關 80
第三款 聲請停止執行之時點 81
第四款 權利保護之必要 82
第一目 對已停止執行或已撤銷之行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 82
第二目 對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 82
第三目 在行政訴訟繫屬前,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須其已向 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未獲救濟始得認有聲請利 益 83
第四目 人民申請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行政機關為駁回之行政處分 ,其申請行為於未獲准駁前不具法律上利益者,無聲 (申)請停止執行之利益。 84
第四節 停止執行之適用標的 85
第一項 概說 85
第二項 訴願法 85
第一款 學說概觀 86
第二款 外國立法例 86
第一目 德國法例 86
第二目 日本法制 86
第三款 小結 87
第三項 行政訴訟法 87
第一款 概說 87
第二款 日本法例 87
第三款 德國法例 88
第四款 小結 88
第四項 我國實務見解分析 89
第一款 單純授益之行政處分 89
第二款 已確定之行政處分 89
第一目 行政處分生效後,受處分人逾期未提起訴願 (或訴願之先行救濟程序)而確定 90
第二目 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 91
第三目 就已經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聲請再審 91
第三款 事實行政行為 92
第一目 未發生具體法律效果之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 93
第二目 事實通知尚未發生具體法律上之效果,非行政處分 93
第三目 屬單純之敘述,尚不對外發生准駁法律上效果, 非行政處分 94
第四目 基於命拆除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所為執行拆除日期 之通知,為單純事實之通知,非行政處分 94
第五目 基於徵收處分所為接續為之拆除地上物公告,為單純 之事實通知,非行政處分。 95
第六目 事實行為 95
第七目 接續行為 96
第四款 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 97
第五款 抽象法律效果行為 98
第六款 行政執行行為 99
第一目 學說見解 99
第二目 實務見解 100
第三目 小結 102
第五節 停止執行之效力內容(法律效果) 104
第一項 概說 104
第二項 外國立法例 104
第一款 日本法制 104
第二款 德國法制 104
第三項 學說見解 105
第一款 學說概觀 105
第二款 小結 106
第四項 我國法制 107
第一款 訴願法 107
第一目 狹義說 108
第二目 廣義說 108
第三目 小結 108
第二款 行政訴訟法 108
第一目 概說 108
第二目 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 109
第三目 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109
第四目 停止程序之續行 110
第五目 小結 110
第三款 行政法院有裁量權 111
第一目 決定何種內容之停止執行 111
第二目 決定何種範圍之停止執行 112
第三目 停止執行效力內容之順序 112
第四款 我國實務見解 112
第五項 結論 113
第六節 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停止執行規定之競合 114
第一項 概說 114
第一款 法條規定 114
第二款 立法沿革 114
第二項 聲請(申請)時點之競合 115
第一款 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三項之申請時期 115
第一目 訴願繫屬前,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116
第二目 訴願決定後,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119
第三目 小結 120
第二款 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聲請時期 120
第一目 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時點 120
第二目 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三項與行政訴訟法 第一一六條第三項適用之先後 124
第三項 數決定機關之競合 130
第一款 概說 130
第二款 於訴願繫屬中,同時或先後向數決定機關聲請 停止原處分執行 130
第一目 學說見解 130
第二目 實務見解 131
第三目 結論 132
第三款 數決定機關停止執行之決定衝突 132
第一目 數決定機關同時停止執行之決定不一 132
第二目 行政法院駁回後,復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理機關 聲請停止執行 133
第四章 停止執行之實體要件 134
第一節 訴願法下之停止執行之實體要件 134
第一項 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之要件 134
第一款 概說 134
第二款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135
第三款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135
第一目 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136
第二目 有急迫之情事 137
第三目 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137
第二項 小結 138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下停止執行之實體要件 138
第一項 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要件 138
第二項 積極要件 139
第一款 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139
第一目 學說見解 139
第二目 外國立法例 140
第三目 實務見解 141
第四目 結論 171
第二款 停止執行有急迫性 173
第三項 消極要件 174
第一款 停止執行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174
第一目 學說見解 174
第二目 實務見解整理及分析 175
第三目 小結 179
第二款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 180
第一目 學說見解 180
第二目 實務見解 180
第三目 小結 182
第四項 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要件 183
第一款 概說 183
第二款 「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適用與否之爭議 183
第一目 學說見解 183
第二目 實務見解: 185
第三目 小結 188
第三款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適用與否之爭議 190
第一目 學說見解 190
第二目 小結 191
第三節 結論 191
第五章 停止執行實體要件之審查基準 194
第一節 德國停止執行制度之審查基準 194
第一項 德國法停止執行制度之概說 194
第二項 德國行政法院法停止執行之相關規定 195
第一款 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條 195
第二款 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條之一 197
第三款 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條之二 198
第三項 停止執行要件分析 199
第一款 積極要件 199
第二款 消極要件 199
第四項 德國停止執行之實體審查基準 201
第一款 學說之建立 201
第二款 略式審查模式 202
第一目 概念簡述 202
第二目 德國裁判實例 202
第三款 利益衡量模式 204
第四款 階段審查模式 204
第一目 概念簡述 204
第二目 德國裁判實例 206
第五款 Fr. Schoch 之「繫諸實體(法)審查」理論 208
第六款 小結 211
第二節 我國學說見解 212
第一項 學者之見解 212
第一款 主張總括審查模式 212
第二款 程序面「類推適用」通常撤銷訴訟程序之一般規定, 實體面採階段審查模式 212
第一目 第一階段就本案權利救濟有無勝訴希望(可能性) 為審查 213
第二目 第二階段進行利益衡量 213
第三款 主張階段審查模式 214
第二項 本文見解 215
第三節 實務見解整理與分析 216
第一項 概說 216
第二項 我國實務的看法 218
第一款 概說 218
第二款 實務見解之整理與分析 219
第一目 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 219
第二目 原裁定廢棄發回更審或自為裁定之案例 226
第三款 小結 234
第三項 以「利益衡量模式」為實體審查標準的實務見解 234
第一款 採用「利益衡量」模式的開始 234
第一目 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830號裁定 235
第二目 本文分析 237
第二款 「利益衡量模式」的明確化 237
第一目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182號裁定 238
第二目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199號裁定 239
第三款 小結 240
第四項 德國階段審查模式及Fr. Schoch 理論 在我國法中適用可能性 242
第一款 德國階段審查模式在我國法中之適用可能性 242
第二款 我國實務見解 243
第三款 德國Fr. Schoch 理論在我國法中之適用可能性 244
第一目 概說 244
第二目 學說見解 245
第三目 我國實務見解 246
第五項 結論 248
第六章 檢討與建議(代結論) 249
第一節 檢討 250
第一項 就制度設計面 250
第一款 概說 250
第二款 現行制度之檢討 250
第一目 相同制度為重複規範 250
第二目 引用外國立法例時之缺漏 251
第三目 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第三項之立法疏漏 252
第二項 就實務運用作面而言 252
第二節 建議 253
第一項 就制度設計面而言 253
第二項 就實務運作面而言 256
第三節 總結 257
附錄 歷年實務見解之整理 261
一、八十九年度停止執行裁定 261
二、九十年度停止執行裁定 263
三、九十一年度停止執行裁定 268
四、九十二年度停止執行裁定 279
五、九十三年度停止執行裁定 288
六、九十四年度停止執行裁定 294
七、九十五年度停止執行裁定 304
八、九十六年度停止執行裁定 313
參考文獻 318
一、圖書書目 318
二、政府出版品 321
三、期刊論文 321
四、學位論文 326
參考文獻
一、圖書書目
作 者 書 名 出 版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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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三民,1992年1月。
42、許世楷,「世界各國憲法選集」,台北:前衛,199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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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廖義男,「國家賠償法」,台北:三民,1993年7月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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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蔡志方,「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二),台北:三民,1993年3月初版。
53、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講」,台南:成大法學,1997年10月增訂版。
54、蔡志方,「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三)、(四)」,台北:學林,1998年初版。
55、蔡志芳,「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五)」,台北:正典,2004年9月。
56、蔡震榮,「行政執行法」,台北:元照,2002年9月修訂三版。
57、鄭玉波編譯,羅馬法要義,台北:三民,1965年10月二版。
58、鄭玉波著,民法總則,台北:三民,1990年8月八版。
59、謝瑞智,「憲法新論」,台北:文笙,1999年初版。
60、薩孟武著,政治學,台北:三民,1992年增訂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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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羅清俊、陳志瑋譯,「公共政策新論」,台北: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4月。
63、Dennis Lloyd 著,張茂柏譯,法律的理念(The Idea ofLaw),台北:聯經,78年1月第四次印行。
64、Dennis H.Wrong著,高湘澤,高全余譯,權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Power :ItsForms ,Bases ,and Uses),台北:桂冠出版社。
65、Friedmann 著,楊日然、耿雲卿、蘇永欽、焦興鍇、陳適庸合譯,法理學(LegalTheory),台北:司法週刊雜誌社,1984年9月再版。
66、Hans Kelsen 著,雷崧生譯,法律與國家,台北:正中書局,1976年3月台三版。
67、Karl Larenz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台北:五南,1999年7月。
68、Paul R. Verkuil 著,法治斌譯,英美行政法之分流,收錄於法治斌著「人權保障與司法審查」,台北:月旦,1994年1月初版。
69、Roscoe Pound著,吳守恭譯,法的任務,台北:協志工業叢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七月第一版第四刷。
70、Rudolf von Jhering著,林文雄譯,為權利而抗爭,台北:協志工業叢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十二月第一版第一刷。
71、William L. Shirer著,董樂山等譯,第三帝國興亡史(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Third Reich)第一冊,台北:麥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2月初版一刷。
二、政府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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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三),司法院編印,1986年6月。
3、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資料彙編(四),司法院編印,1987年6月。
4、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資料彙編(五),司法院編印,1988年6月。
5、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編,「行政訴訟研究資料彙編-司法院第八、九期行政訴訟研究會研究專輯」,司法院,1996年12月。
6、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編,「行政訴訟論文彙編第一輯」,司法院秘書處,1998年5月。
7、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編,「行政訴訟論文彙編第二輯」,司法院秘書處,1999年6月。
8、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編,「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判決要旨選輯」,司法院秘書處,2001年12月初版。
9、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編,「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九十年度在職進修資料彙編-租稅理論與實務」,司法院,2001年12 月初版。
10、台北市訴願會編,「訴願新制專論暨研討會實錄」,2001年10月。
11、吳綺雲,德國行政給付訴訟之研究,司法院,1995年6月。
12、吳綺雲,德國行政訴訟事件裁判選輯,司法院 ,1997年6月。
13、東海法律系、台灣省訴願委員會編,「訴願業務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8年11月。
14、翁岳生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八)」,司法院秘書處,1999年6月。
15、陳敏等譯,「德國行政法院法逐條釋義」,司法院,2002年10月。
16、輔仁大學、行政法院、台灣省訴願會編,「行政救濟制度改革研討會成果研究報告」,1998年8月。
三、期刊論文
17、田炯錦著,孟德斯鳩的分權說及其時代背景,收錄於中西法律思想論集,台北:漢林出版社,1984年1月初版。
18、田村昭三郎著,李明峻譯,法治行政原則之成立,憲政思潮第九十期。
19、司法院公報,第43卷第1期,2002年1月份。
20、行政訴訟法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字第829號。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印制,「新行政訴訟法實務研討會」(資料一)。
21、李旭明,政府採購法上不良廠商認定的停止執行,《月旦法學》,144期,元照出版社,2004年11月,頁139-154。
22、李念祖,法官與人民的法律感情,法官協會雜誌第4卷第1期,2002年,頁95-125。
23、李建良,「好事的鄰居—公權利理論與訴訟權能」,月旦法學雜誌別冊,《公法學篇1995-1999》,台北:元照,200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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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李惠宗,「從基本權功能論司法獨立與訴訟平等權」,《東海大學法學研究》,9期,1995年9月,頁121-149。
26、李震山,「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之執行」,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系八十八年度論文集,行政警察學系,19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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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李震山,程序基本權,《月旦法學教室》,第19 期,2004年5月,頁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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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林明昕,論「停止執行裁(決)定之實體審查標準」收於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編,訴願專論選輯─訴願新制專論系列之三,2002年,頁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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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林昱梅,德國營業法上之危害防止措施及行政救濟,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1期,2001年11月,頁293-324。
37、林重魁,「釋論日本行政救濟制度─兼述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缺失(一)」,刊載於:中興法學,第30期,1980年4月,頁201~266。
38、林重魁,「釋論日本行政救濟制度─兼述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缺失(二)」,刊載於:中興法學,第33期,1992年4月,頁103~147。
39、林重魁,「釋論日本行政救濟制度─兼述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缺失(二)」,刊載於:中興法學,第36期,1993年9月,頁119~191。
40、林重魁,「釋論日本行政救濟制度─兼述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缺失」,刊載於:中興法學,第31期,1990年11月,頁191~245。
41、林素鳳,日本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之特色與實務現狀,警大法學論叢第四輯,1999年3月。
42、林素鳳,概論日本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收錄於司法院印行,行政訴訟論文彙編第二輯,199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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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蔡志方,「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共通之制度與法理」,月旦法學雜誌第47期,頁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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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蔡進良,「論行政救濟上人民權利之暫時保護¬-新修正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檢討」,《月旦法學》,47期,1999年3月,頁65-82。
104、蔡進良,「人民提起撤銷訴願、訴訟及怠為處分訴願、訴訟之權能與適格-新修正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之探討」,《律師雜誌》,235期,1999年4月,頁31-48。
105、劉初枝,權利保護必要-訴訟法之一基本概念,法學叢刊第一二五期。
106、劉宗德,憲法解釋與訴訟權之保障-以行政訴訟為中心,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三年度學術研討會(下冊),2004年,司法院發行,頁1-48。
107、劉淑範譯,「德國行政法院權利救濟之體制」,J. lpsen原著,政大法學評論54期,1995年12月,頁171-183。
108、顧立雄、劉豐州著,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全國律師3 月號。
四、學位論文
1、王服清,德國「具有徵收效力之侵犯制度」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7月。
2、王寶鋒,「憲法上訴訟權之研究—以我國大法官解釋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
3、朱健文,「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
4、朱健文,「論租稅行政爭訟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以德國法為中心」,輔大博士論文,2002年6月。
5、宋健弘,「訴訟權之研究-以行政救濟制度為中心」 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1999年1月。
6、林明鏘,「人民權利之暫時保護-以行政訴訟程序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7年6月。
7、林石猛,行政訴訟類型之理論與實務,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10月。
8、邱基峻,「環境保護作為憲法基本權之研究」,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
9、李惠宗,「從平等權拘束立法的原理合理差別之基準」,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年6月。
10、李建良,「從公法學之觀論公益之概念與原則」,中興大學去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年6月。
11、李庭熙,「論附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1990年6月。
12、宋健弘,「訴訟權之研究-以行政救濟制度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1月。
13、吳夙芳,「日本行政撤銷訴訟舉證責任之研究」,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1994年1月。
14、陳世旻,「行政爭訟上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中央警察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0年6月。
15、陳世明,「行政法上停止執行制度之研究」,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16、陳文貴,「基本權利對民事私法之規範效力-以德國法為中心 」,中央警察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2001年6月。
17、陳秀美,「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4年7月。
18、陳信安,法定法官原則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19、康春田,論行政訴訟法上停止執行之審查標準,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20、蔡志方,「法治國家中司法之任務」,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1年6月。
21、蔡志方,「從權利保護功能之強化,論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應有之取向」,台灣大學法研所博士論文,1988年6月。
22、蔡淑華,「稅捐救濟限制與稅捐保全、執行關係之研究」,中原大學財法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
23、湯金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商榷」,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9年6月。
24、張翕撰,「軍人訴訟權保障之研究-以我國軍事審判法為中心」,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6月
25、賴恆盈,「從行政法之觀點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機能-以日本法制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年。
26、殷茂乾,「從分權之離合,論行政訴訟權限應有之範圍 」,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1992年6月。
27、劉憲英,「基本權之程序保障功能-以德國法為中心」,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年。
28、羅名威著,違憲審查權控制立法權的界限,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7月。
29、羅金燕,「行政處分停止執行法制研析」,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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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民權利之暫時保護
10.
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
11.
論附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12.
行政爭訟上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13.
稅捐救濟限制與稅捐保全、執行關係之研究─以釋字第二一一、二二四、二八八、三二一、四三九號為中心
14.
行政法上停止執行制度之研究
15.
從行政法之觀點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機能
1.
〈知經與行權──朱熹哲學的詮釋學模式分析〉,林維杰著,《中國文哲研究集刊》,2005年,第27期。
2.
〈孟子「性善」說芻議〉,劉振維著,《朝陽人文社會學刊》,2003年,第2 期。
3.
〈宋儒對於「仁」的詮釋──以《論語》「觀過,斯知仁矣」為例〉,林月惠著,《鵝湖學誌》,2001年,第26 期。
4.
〈朱熹論孔門弟子──以《四書章句集注》徵引為範圍〉,陳逢源著,載《文與哲》,2006年6月,第8期。
5.
〈朱熹對張載「心統性情」說的開展〉,劉原池著,載《哲學與文化》,2005 年,第卅二卷第7期。
6.
〈朱熹經典詮釋之目的與結果析論──以《論語‧先進》「子路、曾皙、冉有、公西華侍」章為例〉,柯玫妃著,載《問學》,2006 年,第10期。
7.
〈朱熹哲學中的經典詮釋與修養工夫〉,林維杰著,《法鼓人文學報》,2005年12月,第2期。
8.
〈朱子變化氣質的教育觀〉,楊斐芬、楊幼玫、林友棻著,《建國學報》,第21期。
9.
〈朱子的孟子學──以「知言養氣」章為例〉,蔡家和著,《東海大學文學院學報》,2005年7月,第46卷。
10.
〈朱子之道德實踐──以「即物窮理」為主之實踐進路及其限制〉,王大德著,《警專學報》,第三卷,第2期。
11.
〈「仁」的詮釋之轉化與延伸──以朱熹《論語集注》為例〉,趙中偉著,《輔仁國文學報》,2006年1月。
12.
〈二愚之際:朱熹注《論語》「甯武子」章義涵再探〉,吳冠宏著,《東華人文學報》,1997年,第1期。
13.
〈陳亮主張「義利雙行」說質疑──兼論陳亮、朱熹在義利觀上的分歧〉,葉世昌、馬新愛著,《孔孟月刊》,第三十五卷,第8期。
14.
〈從「性善」到「性本善」──一個儒學核心概念轉化之探討〉,劉振維著,《東華人文學報》,2005年,第7 期。
15.
〈論道學對新儒學心性形上學的影響──以朱熹哲學為中心〉,陳贇著,《宗教哲學》,2000年6月,第六卷第2期。
1.
論行政訴訟法上停止執行之審查標準
2.
行政法上停止執行制度之研究
3.
行政爭訟上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4.
停止執行與假處分制度實體要件之研究-以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的變革對我國的啟示為中心
5.
行政爭訟停止執行制度之研究-以我國法與日本法之比較為中心
6.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法制研析
7.
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
8.
我國行政爭訟停止執行制度之研究-以評析行政法院之相關裁定為中心
9.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研究─有效權利保護理論之觀察
10.
論行政訴訟停止執行之實體審查標準─以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為借鏡
11.
行政訴訟上假處分決定之實體審查標準
12.
人民權利之暫時保護
13.
論日本行政訴訟中課予義務訴訟與禁制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以暫時課予義務與暫時禁制為中心
14.
論稅法上核課處分停止執行之研究
15.
論行政執行措施之救濟途徑—以停止執行制度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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