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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林敏浩
研究生(外文):Ming-hao Lin
論文名稱:不動產附合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Incorporation of Personalty into Realty
指導教授:謝在全謝在全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Tsay-chuan Hsieh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7
畢業學年度:95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22
中文關鍵詞:民法添附附合不動產重要成分未完成建築物不當得利動產擔保交易
外文關鍵詞:Civil CodeAccessionIncorporationReal PropertyImportant component partUnfinished ArchitectureUnjust EnrichmentSecured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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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八一一條),且動產上之其他權利消滅(民法第八一五條)。至於動產所有人及其他權利人因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民法第八一六條)。此項法律事實即所謂不動產附合,亦即本文課題。

本文重點如下:
一、 不動產附合之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經濟利益或考量交易觀念乃至交易安全。本文研究各項問題時,強調以規範目的為依歸。
二、 民法第八一一條所謂「重要成分」,係指動產結合於不動產,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且二者非因暫時目的相結合,又社會觀念認為動產已非獨立之物權客體而言。準此,乃以「固定性」、「繼續性」及「無獨立性」作為判斷重要成分之標準。
三、 建築物未完成至定著物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判決認為,未完成建築物獨立於土地外,非土地之重要成分,應認為動產。本文贊同此號判決所持見解。
四、 本文認為行使權利而將工作物附加於不動產者,不適用不動產附合之規定,工作物仍為動產;行使權利而將竹木種植於不動產者,亦同。至於行使權利而將農作物種植於不動產者,於一個月內可收成時期,承認農作物係動產。本文贊同民法第八一一條增訂但書規定。
五、 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動產所有人與不動產所有人將按各自所有物附合時之價值,共有附合新生成之物,並且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將轉變為動產所有人取得之應有部分(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四條之一)。
When a personal property become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part of a real property through attaching, the owner of the real property acquires the ownership of such personal property (Article 811 of the Civil Code). Consequently, all other rights over such personal property are also extinguished (Article 815 of the Civil Code). A person, who has suffered injury by loss of rights through the above provisions, is entitled to claim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Unjust Enrichment (Article 816 of the Civil Code). These articles depict the incorporation of personalty into realty which this thesis studies on.

The primary objective of setting up a legal system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personalty into realty is to protect economical interests in the society, that is, to avoid damaging properties or to save expenses incurred from separation of properties. Other objectives are to be consistent with general understanding of business transactions, and moreover, to insure transaction security. If a personal property is not considered an independent property but a part of a real property in transactions, the law should allow the incorporation of personalty into realty so as to meet the general understanding of business transactions. Once the law meets the said general understanding, transaction security can therefore be insured. When studying all related topics, this thesis emphasizes on connections with these objective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part” in Article 811 of the Civil Code refers to a personal property being attached to a real property in such a way that they cannot be separated without damage or can only be separated by incurring excessive expenses, and the attachment is not for a temporary purpose, and the personal property is no longer an independent property under general 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ety. Base on the foregoing, three criteria of “secure attachment”, “continuous attachment” and “loss of independency” are used for determining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part”.

An unfinished architecture in a stage still could not qualify as a real property. Supreme Court decision number 116 in 1986, based on its being independent from a plot of land, deemed such unfinished architecture to be a personal property rather than having been incorporated to be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land. This thesis concurs with this Supreme Court decision.

This thesis asserts that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corporation of personalty into realty are not applicable when a person attaches work on a real property, or plants bamboos or trees on land, in order to exercise his rights. In the case where one exercises his rights to cultivate crops on land, if the crops are ready for harvest within a period of a month, this thesis considers such crops as personal properties. This thesis concurs with amending Article 811 of the Civil Code by adding a proviso.

A personal property being a collateral of a secured transaction, once incorporated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part of a real property, the owners of the personal property and real property shall jointly own such composition in proportion to the value of each property at the time they were incorporated, and the share acquired by the owner of the personal property becomes the collateral of the secured transaction (Article 4-1 of the Act of Secured Transactions for Personal Property).
第一章、緒論 一、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緣由 一、1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方法 一、4
第三節、研究重點或問題提出 一、6

第二章、不動產附合概說 二、1
第一節、添附、附合與不動產附合 二、1
第二節、不動產附合之外國立法例 二、4
第一項、日本 二、4
第二項、德國 二、6
第三項、法國 二、8
第三節、不動產附合之規範目的 二、10
第一項、學說見解 二、11
第二項、社會經濟利益維護之考量 二、13
第三項、交易觀念乃至交易安全之考量 二、15

第三章、不動產附合之要件 三、1
第一節、須為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三、1
第二節、須動產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 三、2
第一項、學說見解 三、2
第二項、實務見解 三、9
第三項、綜合說明 三、19
第三節、須不屬同一人所有 三、23

第四章、實務見解研究 四、1
第一節、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 四、1
第一項、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739號民事判例 四、1
第一款、判例要旨 四、1
第二款、主張及理由 四、1
第二項、評釋 四、2
第二節、未完成之建築物 四、4
第一項、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四、4
第一款、判決要旨 四、4
第二款、主張及理由 四、5
第二項、問題提出 四、6
第三項、學說見解 四、8
第四項、本文見解 四、8

第五章、不動產附合之效力 五、1
第一節、物權變動關係 五、2
第二節、求償關係 五、4
第一項、民法第八一六條 五、4
第一款、因前五條之規定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 五、4
第二款、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五、6
第三款、請求償金 五、10
第二項、強迫得利 五、13
第三項、民法修正草案第八一六條 五、16
第三節、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之關係 五、19

第六章、特殊問題研究 六、1
第一節、基於一定權源得否排除適用不動產附合 六、1
第一項、問題提出 六、1
第二項、地上權排除不動產附合之比較思考與其延伸 六、3
第三項、本文見解 六、4
第一款、工作物 六、4
第二款、未與土地分離之出產物 六、7
第四項、增訂第八一一條但書批評之我見 六、10
第五項、小結 六、13
第二節、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四條之一適用於不動產附合 六、14
第一項、引言 六、14
第二項、是否適用 六、15
第三項、如何解釋條文 六、15
第四項、相關問題 六、17
第五項、與民法不動產附合規定之關係 六、19
第六項、另一種解釋方式 六、19

第七章、結論 七、1

參考文獻 獻、1
我國著作 獻、1
書籍 獻、1
論文集文章 獻、4
期刊文章 獻、5
學位論文 獻、6
其他 獻、6
中國大陸著作 獻、7
美國著作 獻、8
我國著作(依作者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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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二冊,不當得利,二00五年修正版。簡稱:王氏不當得利。
9、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二冊,不當得利,二00一年修正版(舊版)。簡稱:王氏不當得利,二00一年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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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澤鑑,民法物權第二冊,用益物權、占有,自刊,二00一年增訂版。簡稱:王氏物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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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邱聰智,姚志明校訂,新債法各論中冊,自刊,2002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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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陳朝璧,羅馬法原理下冊,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六八年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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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增訂三版。
49、陳榮宗,強制執行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二年四版。
50、曾隆興,民法債編總論,自刊,民國八十年修訂三版。
51、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二版。簡稱:黃氏債總
52、黃右昌,民法詮解,物權編上冊,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六六年一版。簡稱:黃氏物權(上)。
53、黃右昌,民法詮解,物權編下冊,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六六年一版。簡稱:黃氏物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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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自刊,民國九0年修正十一版。
56、蔡秀雄,民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民國五八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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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中冊,自刊,民國九三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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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七年修訂十一版。
61、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七九年十三版。簡稱:鄭氏債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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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鄭冠宇,動產之附合及混合,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三年初版。簡稱:鄭氏附合及混合。
67、蕭瑞徵,物權法概論,教授書局有限公司,民國六六年初版。簡稱:蕭氏物權。
68、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自刊,民國九三年修訂三版。簡稱:謝氏物權(上)。
69、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冊,自刊,民國九三年修訂三版。簡稱:謝氏物權(中)。
70、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冊,自刊,民國九三年修訂三版。簡稱:謝氏物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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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文章
1、王澤鑑,惡意占有人對有益費用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自刊,一九九三年十四版。
2、王澤鑑,添附與不當得利,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自刊,一九九二年七版。
3、王澤鑑,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與同時履行抗辯,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六冊,自刊,一九九六年版。
4、王澤鑑,動產擔保交易法三十年,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八冊,自刊,一九九六年版。
5、李建良,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體系,憲法理論與實踐(一),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7年一版。
6、陳愛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民國八八年版。
7、黃茂榮,附合或分離對所有權歸屬的影響,民事法判解評釋,自刊,1985年增訂版。
8、劉宗榮,評民法第八百十一條修正草案,蘇永欽主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88年初版。
9、鄭冠宇,楊建華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所有權人與占有人之返還關係,法制現代化之回顧與前瞻,月旦出版社有限公司,1997年。
10、謝在全,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爭議問題之研究,蘇永欽主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88年初版。
11、謝在全,動產擔保制度之最新發展,法學叢刊雜誌社主編,跨世紀法學新思維,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1版。
12、蘇永欽,論動產加工的物權及債權效果,民法經濟法論文集(一),自刊,民國七七年初版。
13、蘇永欽,財產權的保障與大法官解釋,違憲審查,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

期刊文章
1、林更盛,物之獨立性的判斷標準,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5期,2002年6月。
2、林信和,添附與不當得利,月旦法學教室,第二八期,2005年2月。
3、張永健,動產「加工」與「毀損」之法律經濟分析,法令月刊,第五六卷第八期。
4、黃立,承攬人的留置權,月旦法學教室,第七期,2003年5月。
5、詹森林,專利權受侵害時之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月旦法學雜誌,第13期,1996年5月。
6、郭玲惠,因添附所產生之不當得利,月旦法學教室,第七期,2003年5月。
7、郭華仁,基改作物的全球現況與我國農作物生物科技政策,生物科技與法律研究通訊,第十八期,2005年4月。
8、溫豐文,不動產附合,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2期,2003年11月。
9、劉昭辰,典型多數請求權競合試題之作答及思維方式,月旦法學教室,第十六期,2004年2月。
10、鄭冠宇,添附與不當得利─評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八六期,2002年7月。
11、鄭冠宇,不法管理、添附與不當得利─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七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九七期,2003年6月。
12、鄭冠宇,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東吳大學法律學報第十六卷第二期,民國九三年十二月。
13、謝在全,不動產附合問題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七十五年度民商事裁判研究專集,民國七五年特刊。
14、謝在全,建築物附屬物之研究─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一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第四十九卷第八期。
15、謝哲勝,添附的不當得利返還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月旦法學教室,第三一期,2005年5月。
16、蘇永欽,民事財產法在新世紀面臨的挑戰,法令月刊,第五十二卷第三期。

學位論文
1、王信,民國六一至九0年最高法院不合一般通念判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民國九一年。

其他
1、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上冊,司法行政部總務司,民國六五年版。
2、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下冊,司法行政部總務司,民國六五年版。
3、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主編,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資料(動產所有權部分)彙編(三),法務部總務司,民國七九年。
4、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主編,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資料(第二章所有權第三節動產所有權及第四節共有部分)彙編(十六),法務部總務司,民國八四年。
5、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主編,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資料(第二章所有權第三節動產所有權及第四節共有部分)彙編(二十七),法務部總務司,民國八七年。
6、楊宏暉譯,蘇永欽審,荷蘭民法(德文版),法務部,民國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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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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