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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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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摘要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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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洪本原
研究生(外文):
Ben-Yuan Hung
論文名稱: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修訂對工程爭議處理實務之影響
論文名稱(外文):
Effects of Dispute Resolution Due to Amendmen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Article 85-1
指導教授:
伍勝民
指導教授(外文):
Sheng-Min Wu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朝陽科技大學
系所名稱:
營建工程系碩士班
學門:
工程學門
學類:
土木工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08
畢業學年度:
9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61
中文關鍵詞:
政府採購法
、
工程爭議處理
、
先調後仲
、
調解
、
工程仲裁
外文關鍵詞:
Mediation
、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
Med-Arb
、
Construction Dispute Resolution
、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相關次數:
被引用:
8
點閱:780
評分:
下載:196
書目收藏:2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修正後,採先調解後仲裁(所謂『先調後仲』)之機制解決工程爭議。過往,機關因仲裁人代理人化、仲裁判斷結果有失公平與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條件過於嚴苛等,致機關不信任亦不願意仲裁。調解成立過程中需雙方合意讓步,而公務員惟恐陷入圖利泥沼中,而避免去同意接受調解建議。實務是否會產生以機關本身不妥協之態度,而調解委員因雙方差距過大而不作調解建議或方案,讓廠商無法依新修訂之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尋求後續救濟。又廠商若把調解視為進入仲裁之一種工具,並在調解程序中虛與委蛇,只為尋求調解建議或方案,並依採購法修訂之新法在後續之仲裁中全力鋪陳,不免有「假意參與調解,實際追求仲裁」之「假調真仲」疑義。
本論文進行資料收集及各學說與實務等文獻內容分析與研討。為剖析「先調後仲」制度面臨之問題,除了瞭解該制度適用範圍與其施行所產生之疑義,亦對機關之公務員身份立場問題一併分析研究。本研究成果提出「先調後仲」制度三要件成立之分析,並建議機關與廠商都應對此制度採取正面積極之態度,以避免調解制度工具化、扭曲化。本論文建議修訂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提出先調後仲制度之配套,供立法單位及各單位參考,使「先調後仲」制度廣受信賴與接受,以符合修定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的立法意旨。
After the amendment, the Paragraph 2, Article 85-1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provided that the construction dispute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the mechanism of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in sequence (what is called “Med-Arb”). In the past, the authority hadn’t belief and was also unwilling to arbitrate because of arbitrator agentization, unfair arbitration awards, and excessively severe conditions for the revocation of arbitration awards. In the process of conclusion of the mediation, it is necessary for both parties to make an agreement and concession. However, the public servants are afraid of being fallen into a profit-making swamp so that they will more like to avoid agreeing to accept the mediation suggestion. In practical cases, the contractor cannot look for further relief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85-1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as amended because the authority takes uncompromising attitudes in itself and the mediation committee is unwilling to make a mediation suggestion or project due to too-big differences between both parties. Besides, if the contractor regarded the mediation as a tool of entering the arbitration process, dealt with the other party courteously but without sincerity in the mediation process only in search of a mediation suggestion or project, and devoted every effort to follow-up arbitration based on the Procurement Act as amended, then it is unavoidable to have a doubtful point of “Insincerely Playing a Part in Mediation but Actually Seek an Arbitration”.
With the data collec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tudies such documentary contents as various theories and empirical cases. In order to dissect the problems faced by the “Med-Arb” system, we will not only understand its applicable scope and the doubtful point resulted from its implementation but also analyze & study the status or position of the public servants in the authority. For the result, this research provides the analysis of three essential elements for the “Med-Arb” system and also suggests both of the authority and the contractor shall take positive and active attitudes toward this system to avoid the mediation system from being toolized and distorted. This paper suggests to modify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ediation for Dispute Regard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o provide a supporting measure for the Med-Arb system to the legislation instituti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for their references, making the “Med-Arb” system be broadly trusted and accep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intention of Article 85-1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as amended.
博、碩士論文授權書
論文口試委員會中文審定書
論文口試委員會英文審定書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誌謝 IV
總目錄 VI
本文目錄 VII
表目錄 IX
圖目錄 X
參考文獻 121
附錄 126
附錄一 126
附錄二 150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 6
第四節 研究方法 7
第五節 研究流程 12
第六節 本文架構 14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工程爭議 17
第一節 論文文獻回顧 17
第二節 公共工程之特性 17
第三節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特性 21
第四節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原因 22
第五節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態樣 28
第三章 政府採購與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制度 32
第一節 政府採購立法之背景及特性 32
第二節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制度 39
第一項 異議申訴爭議處理制度 39
第二項 履約爭議處理制度 46
第三項 現行履約爭議處理制度之執行成果 59
第三節 其他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 62
第一項 和解 62
第二項 調解 63
第三項 仲裁 66
第四項 訴訟 69
第四節 小結 70
第四章 先調解後仲裁制度衍生之效應 74
第一節 先調解後仲裁制度之適用與範圍 74
第二節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之職責與作法 83
第三節 先調解後仲裁制度之適用時點 93
第四節 廠商對先調解後仲裁制度之可能因應 97
第五節 機關對先調解後仲裁制度之可能因應 101
第六節 機關合意讓步等同圖利之疑義 107
第七節 小結 11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12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112
第二節 後續研究方向 120
表目錄
表1-1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歷年受理仲裁案件統計表 3
表1-2營建法規體系表 8
表1-3研究方法 11
表2-1公務人員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說明表 20
表2-2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彙編依案件性質統計 29
表2-3行政院公共委員會調解案件類型件數排序統計表 29
表3-1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收費表 51
表3-2調解案件處理情形表 60
表3-3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案例分析表 61
表4-1公務人員服務法解析表 109
表5-1政府採購法與建議修正對照表 118
表5-2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與建議修正對照表 119
圖目錄
圖1-1 研究流程圖 13
圖3-1 異議流程圖 44
圖3-2 申訴流程圖 45
圖3-3 調解結果示意圖 55
圖3-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流程圖- 156
圖3-5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流程圖- 257
圖3-6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流程圖- 358
圖3-7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流程圖 73
壹、專書論著類
1.鄭玉波,法學緒論,三民書局,1986。
2.蔡明誠,發明專利法研究,1998。
3.尹介華,營建法學緒論,三民書局,1998。
4.林俊益,仲裁法之實用權益,永然文化,2001。
5.林鴻銘,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永然文化,2003。
6.唐國盛,政府採購法律應用篇,永然文化,2003。
7.張德周,契約與規範,文笙書局, 2005。
8.魏嘉甫,「營建仲裁指南」,台灣營建仲裁協會,2005。
貳、學位論文及專題研究計畫類
1.楊英君,「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未出版之碩士論文,1998。
2.廖炳雄,「政府採購法實施對採購人員運作影響之研究」,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論文,2000。
3.李盈達,「工程仲裁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4.吳家德,「公共工程仲裁制度應用之研究」,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2003。
5.吳啟光,「公共工程爭議調解與仲裁之研究」,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碩士論文,2004。
6.施百鍵,「公共工程爭議事件類型與其救濟途徑選擇之研究」,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7.洪添福,「我國政府採購制度變遷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暨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8.黃于禎,「營造業法中專業營造業設立制度之研究」,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2005。
9.藍秉強,「由木柵捷運工程仲裁案論工程遲延免責約款及風險分配」,東吳大學碩士論文,2005。
10.王怡文,「論營建工程之仲裁人選任制度與衡平仲裁」,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2007。
11.宋武,「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研究」,台灣科技大學管理研究所EMBA碩士論文,2007。
12.房樹貴,「解決公共工程履約糾紛問題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07。
13.張靜薰,「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14.簡世民,「公共工程總價承攬契約中實作數量增減爭議之研究」,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15.蕭仁瑚,「我國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制度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16.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相關資料彙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叢書(16-2),1999。
17.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案例彙編(一),2001年3月。
18.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成果報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2003。
参、期刊雜誌類
1.公共工程2008年刊,爭議處理業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8。
2.李得璋,「營建工程爭議與仲裁之處理(上)」,商務仲裁季刊,第33期,第90-98頁,1993。
3.李得璋,「營建工程爭議與仲裁之處理 (下)」,商務仲裁,第34期,1993第90-102頁。
4.羅明通,「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及程序問題」,仲裁季刊,第83期,第2-12頁,2007。
5.許瑩珍,「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及程序問題」,仲裁季刊,第83期,第16-22頁,2007。
6.羅昌發,「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修訂對於工程爭議調解實務之影響」,仲裁季刊,第83期,第23-30頁,2007。
7.邱雅文,「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修訂對工程爭議處理實務之影響」,仲裁季刊,第83期,第36-53頁,2007。
8.謝定亞,「機關與廠商對於『先調後仲』應如何因應」,仲裁季刊,第83期,第79-94頁, 2007。
9.陳煌銘,「機關與廠商對於『先調後仲』應如何因應」,仲裁季刊,第83期,第98-100頁,2007。
10.王明德,「機關與廠商對於『先調後仲』應如何因應」,仲裁季刊,第83期,第101-103頁,2007。
11.陳君漢,「採購法第85-1條適用疑義」,營建知訊,第301期,第32-36頁,2008。
12.馬惠美,「採購法先調後仲機制之影響(上)」,營建知訊,第302期,第67-71頁,2008。
13.馬惠美,「採購法先調後仲機制之影響(下)」,營建知訊,第304期,第71-77頁,2008。
14.蕭家進,「公共工程爭議處理的省思」,現代營建,第260期,2001。
15.沈冠伶、陳冠鈐,「仲裁程序選擇權與訴訟權之保障—以政府採購法第八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為例探討法定仲裁之相關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58期,第217-235頁,2008。
16.李天河,「別讓主辦機關因噎廢食淪為仲裁式微的原罪」,技師報,第512期,第1版,2007。
17.陳錦芳,「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增訂『先調解後仲裁』對工程履約爭議之影響」,技師報,第559期,第3版,2007。
18.陳錦芳,「談政府採購法第85-1條先調後仲之適用時點」,技師報,第584期,第3版,2008。
肆、網際網路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法規及行政規則公告系統網站,http://planpe.pcc.gov.tw/sendlaw/。
3.立法院網站,http://www.ly.gov.tw/。
4.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網址,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5.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http://nw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6.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
7.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331735543.pdf。
8.內政部政風處網站,http://www.moi.gov.tw/dcse/case_1.asp?cas_id=16。
9.國道高速公路局網站,http://www.freeway.gov.tw/download.aspx?UID=3&i=1。
10.參閱台北市政府網站,http://www.tcg.gov.tw/。
11.全國碩博士論文資訊網,http://192.192.58.195/theabs/1/。
12.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law.moj.gov.tw。
13.政府電子採購網站,http://web.pcc.gov.tw/。
14.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站,http://www.arbitration.org.tw。
15.台灣營建仲裁協會網站,http://www.tcaa.org.tw。
16.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網站,http://www.cciaa.org.tw。
17.WTO入口網站,http://cwto.trade.gov.tw/mp.asp?mp=1。
18.阿爾斯通公司公司網站,http://www.alstom.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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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得璋,「營建工程爭議與仲裁之處理(上)」,商務仲裁季刊,第33期,第90-98頁,1993。
2.
3. 李得璋,「營建工程爭議與仲裁之處理 (下)」,商務仲裁,第34期,1993第90-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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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羅明通,「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及程序問題」,仲裁季刊,第83期,第2-12頁,2007。
4.
6. 羅昌發,「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修訂對於工程爭議調解實務之影響」,仲裁季刊,第83期,第23-30頁,2007。
5.
8. 謝定亞,「機關與廠商對於『先調後仲』應如何因應」,仲裁季刊,第83期,第79-94頁, 2007。
6.
11. 陳君漢,「採購法第85-1條適用疑義」,營建知訊,第301期,第32-36頁,2008。
7.
12. 馬惠美,「採購法先調後仲機制之影響(上)」,營建知訊,第302期,第67-71頁,2008。
8.
13. 馬惠美,「採購法先調後仲機制之影響(下)」,營建知訊,第304期,第71-77頁,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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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蕭家進,「公共工程爭議處理的省思」,現代營建,第260期,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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