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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羅秀園
研究生(外文):Shiou-Yuan Luo
論文名稱: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權益保障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The Research of How to Guarantee The Benefit of The Person with The Right to Claim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Caution
指導教授:鍾懿萍鍾懿萍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Yee-Ping Chung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逢甲大學
系所名稱:土地管理所
學門:建築及都市規劃學門
學類:都市規劃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8
畢業學年度:96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21
中文關鍵詞:本登記限制登記債權物權化順位保全物權變動
外文關鍵詞:registrationregistration of restrictiontransformation of rights in personam to rights isecurity cis-positionalternation in 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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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登記早在民國11年北京政府時期,以教令公布之「不動產登記條例」,即仿日本不動產登記法,於第7條規定暫時登記,嗣於24年公布之土地法施行法,又仿德國民法例,於土地法施行法第27條規定預告登記,至64年修正土地法時,特增訂第79條之1規定預告登記,即沿用迄今,未再修正。
  學者一般見解,認為預告登記係物權化的債權,具有物權效力,但實務見解恰與此相反,認為預告登記僅有債權效力。預告登記在日本因為手續十分簡便,又有順位保全之規定,運用率極高。反觀我國法規定,僅條文一條,過於簡略疏漏,德、日有關順位保全之規定,我國法亦無,且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加以登記機關以審查是否符合物權變動之登記所須要件,作為准駁預告登記之依據,致沿革久遠,立意良好的預告登記制度,竟極少被運用,又因實務上缺乏物權化的效力,也難以充分保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權益。
  本文依序探討土地登記制度與效力、預告登記之法律性質,針對預告登記核心問題,以最近二、三年間,實務上具爭議案例作分析,並比較德、日等國規定,提出對預告登記的修正論據,期參考德、日立法例,將順位保全予以明文規定,使預告登記於運用上,能具有物權化的效力,俾擴大對預告登記的適用,並保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權益。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Re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Act” in 1922, Notice Registration was introduced under the Beiyang Government rule. Notice Registration, Article 7 thereof, was a temporary registration adapting Japanese Real Property Law. Inspired by the German Civil Codes, Notice Registration, Article 27, was included in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Land Act promulgated in 1935. The Land Act was revised in 1975, and incorporated Notice Registration (Article 79-1) till present.
  It seems to be the consensus among the legal scholars that Notice Registration has effects in rem. However, it is asser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hat it is merely bestowed with effects in person am. The process thereof is highly convenient in Japan, along with its legal protection of security cis-postion. Therefore, it is utilized frequently. On the contrast, Taiwanese Notice Registration is insufficiently regulated without any security cis-postion protection as incorporated in German and Japanese Law. Furthermore, Notice Registration does not preempt new registration arising from expropriation, court judgment or compulsory execution. Registration agencies scrutinize the requirements in rem of Notice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s, to determine the admission thereof. This years-long system established for good purposes is therefore utilized rarely. Becaus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contend that Notice Registration lacks effects in rem, the rights of the Notice Registration applicants can barely be protected.
  This Research covers the issues of land registration, its effectiveness and the nature of Notice Registration. I focus on the core problems of Notice Registration by analyzing controversial cases between 2005 and 2007. With comparative law methodology, I also analogize the German Law and Japanese Law to Taiwan scenario and recommend amendments accordingly. By incorporating the security cis-position protection in The Land Act, Notice Registration has effects in rem. Consequently, it will promote Notice Registration and protect the rights of applicants thereof.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目的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4
一、研究範圍 4
二、研究方法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6
第一節 土地登記制度與效力 6
一、各國土地登記制度 6
(一)契據登記制 8
(二)權利登記制 9
(三)托崙斯登記制 10
二、我國土地登記制度 13
(一)不動產登記條例所定之登記制度 13
(二)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登記制度 14
(三)土地法所定之登記制度 15
(四)臺灣日據時期土地登記制度 18
三、日本土地登記制度 20
(一)採契據登記制 20
(二)採形式審查主義 20
(三)登記內容 20
(四)登記機關 21
(五)登記簿編製 21
四、德國土地登記制度 21
(一)採權利登記制 21
(二)登記內容 22
(三)登記作用 22
(四)登記機關 23
(五)登記簿編製 23
五、土地登記之效力 23
(一)公示力 24
(二)推定力 28
(三)公信力 29
第二節 預告登記 33
一、德、日、中等國立法例 33
(一)德國 33
(二)日本 34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 35
二、我國預告登記之沿革 36
(一)不動產登記條例所定之預告登記制度 36
(二)土地法施行法所定之預告登記制度 36
(三)土地登記規則所定之預告登記制度 37
(四)土地法所定之預告登記制度 37
三、我國預告登記之原因 38
(一)為保全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39
(二)為保全土地權利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40
(三)為保全土地權利內容變更之請求權 40
(四)為保全土地權利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40
(五)為保全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41
四、我國預告登記之要件 42
(一)預告登記須為有請求權人 42
(二)預告登記須為保全請求權人之權益 43
(三)預告登記須以他人已登記之土地權利為對象 43
(四)預告登記須為保全土地權利之移轉、消滅或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43
五、我國預告登記之程序 44
(一)依登記名義人之同意為之 44
(二)須符合物權變動之登記所須要件 46
六、我國預告登記之效力 48
(一)相對無效 48
(二)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50
七、我國預告登記之消滅 50
第三節 我國預告登記相關文獻 51
第三章 我國預告登記債權物權化之分析 53
第一節 概說 53
第二節 債權與物權之關係 53
一、債權之意義及效力 53
(一)債權者一種權利 54
(二)債權者以特定行為為標的之權利 54
(三)債權者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54
二、物權之意義及效力 54
(一)優先效力 55
(二)追及效力 55
(三)排他效力 55
三、債權與物權之區別 55
(一)債權是請求權,物權是支配權 56
(二)債權是相對權,物權是絕對權 56
(三)債權有平等性,物權有優先性 56
(四)債權無排他性,物權則有排他性 57
(五)債權無追及效力,物權則有追及效力 57
(六)債權功能保護「動」的安全,物權功能保護「靜」的安全 58
四、物權之債權化與債權之物權化 58
五、債權與請求權 59
第三節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關係 60
一、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效成立 61
二、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不成立,被撤銷或無效 61
三、債權行為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不成立,被撤銷或無效 62
四、債權行為不成立,被撤銷或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 63
第四節 我國預告登記之特徵與課題 63
一、我國與德、日、中等國預告登記制度之比較 63
(一)順位保全規定 65
(二)預告登記對於強制執行之效力 65
(三)登記名義人處分之限制 65
二、學說及實務上見解 66
(一)債權說 66
(二)物權說 67
(三)債權物權化說 67
三、我國預告登記僅具有債權效力 69
(一)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無直接支配標的物之權利 69
(二)物權取得權不等於物權 69
(三)經登記之事項,未必即具有物權效力 70
(四)預告登記請求權並無善意取得之問題 72
(五)預告登記僅具有限制登記名義人為處分之效力 73
(六)預告登記僅具有相對的效力 74
四、我國法制上之缺漏 76
(一)無順位保全之規定 76
(二)對於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無排除之效力 76
(三)預告登記為限制登記之ㄧ 77
五、理論與實務之不一貫 77
(一)有無物權化之效力 77
(二)登記名義人得否處分其土地權利 77
第四章 預告登記實務案例研析 78
第一節 案例問題爭點及選取目的 78
第二節 保全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80
一、公同共有物所有權移轉 80
(一)問題爭點 80
(二)實務見解 81
(三)本文見解 84
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之限制 85
(一)問題爭點 85
(二)實務見解 87
(三)本文見解 90
三、耕地所有權移轉 91
(一)問題爭點 91
(二)實務見解 93
(三)本文見解 94
第三節 保全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96
一、問題爭點 96
二、實務見解 99
(一)臺北市政府 99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三)法務部 101
(四)內政部 103
三、本文見解 103
(一)預告登記無物權效力 103
(二)地上權登記事項有物權效力 104
(三)債權物權化始能保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權益 105
(四)買賣不破租賃於強制執行程序亦適用之 10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08
參考文獻 115
索 引 120

圖目錄
圖: 1 研究流程圖 5
圖: 2 公同共有物所有權移轉示意圖 80
圖: 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之限制示意圖 87
圖: 4 耕地所有權移轉示意圖 92
圖: 5 保全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示意圖 99

表目錄
表: 1 土地登記制度比較表 7
表: 2 德國、日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國之預告登記相關規定比較表 64
表: 3 預告登記實務類型與案例研析表 79
表: 4 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110
表: 5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點建議修正規定對照表 110
表: 6 土地法第79條之1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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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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