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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林明徹
論文名稱:現行土地使用法制中有關土地使用限制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The research of land use limit in present land use legal system
指導教授:楊松齡楊松齡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地政研究所
學門: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
學類:公共行政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7
畢業學年度:96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05
中文關鍵詞:財產權保障準徵收土地使用限制土地使用管制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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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揭示了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憲法對於財產權之保障係透過對於財產權之承認並透過立法者建立財產權之法律制度,即所謂財產權之「制度保障」。而憲法以財產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並予以保障則為財產權之「個別保障」。個別保障使人民產生一積極權力以抵抗公權力對財產之侵害亦是對於財產權法律地位之保障。
然財產權保障並非絕對之保障,財產權於社會中尚須考慮其於眾人間之相互性及普遍性。因此,財產權之實行須受社會環境之限制;換言之,財產權除供「私人利用外」亦應配合公共福祉而負有「社會義務」。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財產權及其他自由權利」即蘊有此意涵。此外,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故立法者藉由法律訂定財產權之內容及界限時,亦由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五條取得財產權之限制依據。因此,法律對於財產權之限制,如屬財產權之內容及界限之事項,原則上權利人應予容忍而不生補償之問題。但若對於財產權之限制,使權利人與他人相較受有特別不利益時甚或侵害財產權之內涵時,則須予補償,以與憲法對於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及平等原則相符。
土地為財產權之一部,當然依法受有保障。但因土地具數量、位置固定之特性,且為人們生活所不可或缺之資源,為調和土地上各種不同使用之需求、競爭並考量社會整體利益,需透過法律或土地利用計畫對於土地使用施以干涉、管制。然土地使用限制可能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對土地施以不同強度之限制。甚至許多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中,政府並無意以徵收程序取得人民之所有權,但這些法管制卻大幅限縮人民使用財產之權利,造成土地權利人相較下承受更多或更嚴苛限制之不公平情形。因此,土地使用規定對財產權之干涉,如為公共利益之目的,而使受干涉之權利人與他人相較受有特別不利益時,應由國家予以合理補償以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及平等原則。但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於何種情況無須補償?於何時須予補償?而其間之辨別基準為何?此等問題實為一複雜且不易具體化之重要課題。
有關土地使用限制之界限及補償問題,於我國之法制下並未見出具體之判斷標準。而「特別犧牲」之概念雖已經由大法官解釋引入並作為財產權限制是否須予補償之判斷基準,但關於財產權受限制至何種程度或何種情況始構成「特別犧牲」,解釋中則未進一步闡釋及說明。國內文獻對美國法「準徵收」觀點討論財產權限制之相關問題雖不如「特別犧牲」常見,但美國法有關準徵收之討論自1922年之Pennsylvania Coal Co. v Mahon案以來已有相當之發展,由其文獻及案例之彙整可整理出較為具體的準徵收判斷基準,甚或於國會中提出之財產權利提案已明確指出管制措施對於財產價值造成ㄧ定比例之減損時須予補償。因此,本研究除對於現行土地使用限制之相關問題加以討論,並希冀藉由美國法關於準徵收案例之蒐集及分析,釐出準徵收之判斷標準,並應用其觀點對我國之土地使用法制中有關土地使用限制之規定加以檢視分析,釐清土地使用限制規定中有關管制限度及補償之問題,俾助於土地使用法制與憲法對於財產權保障之意旨更相符合。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
壹、研究動機 1
貳、研究目的 5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及研究流程
壹、研究範圍 6
貳、研究方法 7
參、研究流程 8
第二章 土地使用限制與財產權保障
第一節 財產權保障與財產權之社會拘束
壹、財產權保障之意涵 10
貳、財產權之社會拘束 13
參、小結 15
第二節 財產權限制之憲法基礎
壹、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17
貳、憲法第一四三條之規定 19
參、大法官有關土地使用限制之相關解釋 19
肆、小結 26
第三節 美國法有關財產權保障及限制之討論
壹、美國憲法對於財產權之保障 27
貳、財產權限制與準徵收理論 29
參、综合權利法案及私有財產權保護法案 42
肆、準徵收之正當性-Michelman的本益分析 46
伍、小結 48
第三章 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檢視
第一節 土地使用限制目的及內容
壹、文化古蹟保存 51
貳、環境生態保護 54
參、國防及公共安全 60
肆、建築管理 63
第二節 土地使用限制類型及補償規定
壹、禁止破壞自然狀態之開發行為 65
貳、禁止或限制建築 70
參、古蹟、史蹟定著土地利用現狀變更之禁止 77
肆、污染行為之禁止 80
第三節 現行土地使用限制規定與綜合權利法案
及私有財產權保護法案之比較
壹、先行程序之建立 86
貳、明確之補償門檻 86
參、補償基準 87
肆、以財產權受限制部分評估補償數額 87
伍、多樣的補償途徑 88
陸、小結 88
第四章 應用準徵收觀點檢視土地使用限制規定
第一節 準徵收之要件及使用限制類型分析
壹、土地使用限制判斷基準及正當性 89
貳、土地使用限制類型之檢視 91
第二節 土地使用限制模式之建立
壹、先行評估程序 96
貳、明確之補償基準 97
參、由財產權受限制部分評估補償數額 98
肆、多樣的補償途徑 98
第三節 土地使用限制相關問題討論
壹、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99
貳、要塞堡壘地帶、軍事管制區之限制問題 100
參、既成道路之相關問題 10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壹、結論 104
貳、建議 104
1、 專書
于明誠,「都市計畫理論與實務」再版,臺北市:詹氏書局,民國八十二年。
中國土地經濟學會,「建立國土再造之土地使用管制機制」,內政部營建署,民國九十二年。
中國土地經濟學會,「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劃定與土地使用管制機制結合」,內政部營建署,民國九十四年。
司法院編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輯第二輯」初版,臺北市:司法院,民國九十年。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度學術研討會紀錄-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之保障」一版,臺北市:司法院,民國九十三年。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七版,臺北市:吳庚,民國九十年。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初版,臺北市:吳庚,民國九十二年。
李先良,「都市與區域計畫學」初版,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民國七十四年。
李建良‧李惠宗‧林三欽‧林合民‧陳春生‧陳愛娥‧黃啟禎合著,「行政法入門」初版,臺北市: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七年。
李建良,「憲法理論與實踐(一)」一版,臺北市: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八十八年。
李建良,「憲法理論與實踐(二)」一版,臺北市: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九年。
李常山譯,讓‧雅克‧盧梭著,「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初版,臺北:唐山出版社,民國七十五年。
李惠宗,「憲法要義」第二版,臺北市: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七年。
法治斌,「人權保障與釋憲法制-憲法專論(一)」再版,臺北市: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二年。
法治斌、董保城合著,「憲法新論」二版,臺北市:董保城,民國九十三年。
段重民、法治斌譯;黑洛‧柏曼主編,「美國法律論壇」初版,臺北市:幼獅文化事業公司,民國六十三年。
徐百齊譯,盧梭(J.J.Rousseau)著,「社約論」二版,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九年。
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冊,二版,臺北市:翁岳生,民國八十九年。
陳敏,「行政法總論」四版,臺北市:陳敏,民國九十三年。
陳明燦,「財產權保障、土地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一版,臺北: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
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五版,臺北市:元照出版公司,民國八十八年。
許志雄‧陳銘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合著,「現代憲法論」第二版,臺北市:元照出版公司,民國八十九年。
逢甲大學地理資訊系統研究中心‧逢甲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區域土地使用計畫管理系統-桃園縣限制發展地區劃設示範作業」初版,內政部營建署,民國八十八年。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學系,「第七屆(2003年)國土規劃論壇學術研討會論文摘要集」,民國九十二年。
葉百修,「從財產權保障觀點論公用徵收制度」初版,臺北:葉百修,民國七十八年。
傅崑成等編譯,「美國憲法逐條釋義」,臺北市:123資訊有限公司,民國八十年。
溫麗琪編譯;Robert Cooter & Thomas Ulen原著,「法律經濟學」初版,臺北市: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
廖天美編譯;科威恩‧帕特森原著,「美國憲法釋義」初版,臺北市:結構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一年。
楊松齡,「實用土地法精義」二版,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
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臺北市: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民國八十七年。
劉遐齡,「當代政治思想史」初版,臺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八十八年。
錢學陶編著,「都市計劃學導論」增訂九版,臺北市:茂榮圖書公司,民國七十九年。
謝哲勝,「財產法專題研究」初版,臺北:三民書局,民國八十四年。

2、 期刊
王文宇,從財產權之保障論釋字第349號解釋,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421-456頁,臺北市:中研院社科所,民國八十七年
林明鏘,從大法官解釋論都市計劃之基本問題,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457-486頁,臺北市:中研院社科所,民國八十七年
陳立夫,土地利用限制與是否應予損失補償-日本法理論之介紹,「人與地」第140期,民國八十四年八月,第39頁-第51頁。
陳立夫,闡釋保留徵收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別,「月旦法學雜誌」第28期,民國八十六年九月,第71頁-第75頁。
陳雅慧,古蹟保存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玄奘法律學報」第2期,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第85頁-第146頁。
陳愛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393-第420頁,臺北市:中研院社科所,民國八十七年
張文郁,徵收及特別犧牲之補償,「台灣本土法學」第53期,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第169頁-第175頁。
張泰煌,從美國法論財產權之限制,「臺灣土地金融季刊」第35卷第1期,民國八十七年三月,第23頁-第35頁。
張泰煌,以準徵收理論填補我國財產權保障之漏洞,「台灣地政」第151期,民國八十七年九月,第4頁-第11頁。
張泰煌,從美國法論財產權準徵收之救濟,「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學報」第9期,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第81頁-第92頁。
蔡懷卿,美國之土地使用法管制以及其憲法許可界限,「玄奘法律學報」第2期,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第197頁-第280頁。
謝哲勝,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期刊」第5期,民國九十年九月,第97頁-第162頁。
謝哲勝,準徵收之研究:以美國法之研究為中心,「中興法學」第40期,民國八十五年三月,第107-第153頁。
3、 論文
卓佳慧,「由財產權觀點探討限制發展地區損失補償之問題」,國立台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八年
周家維,「土地使用管制準徵收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年
陳瑞主,臺灣農地農用管制制度對土地財產權界定原則與保障方式之探討-以私有農地濫採砂石為例,國立中山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年
彭正元,「財產權限制與徵收之區別-以美國法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七年。
魏千峰,「財產權基之基本理論研究-以國家與人民之關係為限」,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
4、 網路資源
LexisNexis Academic美國法學資料http://web.lexis-nexis.com/universe
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美國國會圖書館網站http://www.loc.gov/index.html
美國國會預算局網站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http://www.cbo.gov/

英文文獻
1、 專書
James O. Grunebaum(1987)Private Ownership,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
Jonathan H. Adler(1996)Property Rights,Regulatory Takings,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Studies Program,
Lawrence C. Becker(1977)Property Rights Philosophic Foundations,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
Mercuro, Nicholas.(1984)Law, economics, and public policy/Nicholas Mercuro, Timothy P. Ryan. Greenwich, Conn.:Jai Press.
Richard A. Epstein(1985)Takings: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 期刊
Christopher D. Bowers(1998)Historic Preservation Law Concerning Private Property,The Urban Lawyer Vol. 30,No.2,pp.405-440.
Frank I. Michelman(1967)Property,Utility and fairness:Comments on the ethical foundations of “Just compensation”Law. Harvard Law Review,Vol.80,pp.1165-1258.
Joseph L. Sax(1964)Takings and The Police Power,The Yale Law Journal,Vol 74,pp.36-76.
Joseph L. Saxt(1971)Takings,Private Property and Public Rights,The Yale Law Journal,Vol.81,pp.149-187.
June E. O'Neill,December 1998,Regulatory Takings and Proposals for Change,CBO(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study,P13 http://www.cbo.gov/
Lawrence Blume and Daniel L. Rubinfeld(1984)Compensation for Takings:An Economic Analysis,California Law Review,Vol.72,pp.569-624.
William S. Dahlstrom(1999)Land-Use Regulations in the Eminent Domain Process,The Urban Lawyer Vol. 31,No.3,pp.569-590.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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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立夫,土地利用限制與是否應予損失補償-日本法理論之介紹,「人與地」第140期,民國八十四年八月,第39頁-第51頁。
2. 陳立夫,土地利用限制與是否應予損失補償-日本法理論之介紹,「人與地」第140期,民國八十四年八月,第39頁-第51頁。
3. 陳立夫,闡釋保留徵收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別,「月旦法學雜誌」第28期,民國八十六年九月,第71頁-第75頁。
4. 陳立夫,闡釋保留徵收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別,「月旦法學雜誌」第28期,民國八十六年九月,第71頁-第75頁。
5. 陳雅慧,古蹟保存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玄奘法律學報」第2期,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第85頁-第146頁。
6. 陳雅慧,古蹟保存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玄奘法律學報」第2期,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第85頁-第146頁。
7. 張泰煌,從美國法論財產權之限制,「臺灣土地金融季刊」第35卷第1期,民國八十七年三月,第23頁-第35頁。
8. 張泰煌,從美國法論財產權之限制,「臺灣土地金融季刊」第35卷第1期,民國八十七年三月,第23頁-第35頁。
9. 張泰煌,從美國法論財產權準徵收之救濟,「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學報」第9期,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第81頁-第92頁。
10. 張泰煌,從美國法論財產權準徵收之救濟,「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學報」第9期,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第81頁-第92頁。
11. 蔡懷卿,美國之土地使用法管制以及其憲法許可界限,「玄奘法律學報」第2期,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第197頁-第280頁。
12. 蔡懷卿,美國之土地使用法管制以及其憲法許可界限,「玄奘法律學報」第2期,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第197頁-第280頁。
13. 謝哲勝,準徵收之研究:以美國法之研究為中心,「中興法學」第40期,民國八十五年三月,第107-第153頁。
14. 謝哲勝,準徵收之研究:以美國法之研究為中心,「中興法學」第40期,民國八十五年三月,第107-第1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