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公共事務的需求皆已達直轄市組織編制的業務規模,「地方制度法」修改前、後,升格為直轄市的門檻分為為100萬及125萬人,而目前臺中市區所之編制仍停滯於省轄縣(市)階段已顯困窘;再之以「地方制度法」第56條及62條條文修正偏重於縣市政府的組織編制調整,區公所的定位及屬性末臻明確,另外相較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有關區公所之編制與法定員額等相關規定所職掌業務略少於鄉、鎮、市公所,然目前所服務之人口規模卻有數倍於鄉、鎮、市實例發生。本研究係基於現行法令之規定,假設未來臺中市升格為直轄市,轄區公所勢必重新規劃行政區劃、法定員額及公共事務等等之調整,試以北、高兩市現行組織編制與鄉鎮縣轄市現行組織編制組織為參考對象,探討其現行推展城市發展之經驗與所面臨的問題與困境,作為比較現階段臺中市各區公所與其兩者之間的差異,評估現階段臺中市轄區公所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將來因應升格所帶來之衝擊,深入探討其興革以及研擬因應對策。使台中市區公所業務功能發揮至極限,讓台中市區公所目前雖僅有省轄市區公所之規模在未升格為院轄市前仍具有院轄市區公所業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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