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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劉秋蘭
研究生(外文):Lan-lan Chiu
論文名稱:認罪協商下之強制辯護
論文名稱(外文):Forced to plead guilty under the defense consultations
指導教授:柯耀程柯耀程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9
畢業學年度:9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87
中文關鍵詞:辯護認罪強制辯護認罪協商協商
外文關鍵詞:defenseplea negotiationsmandatory defenseconsultationspl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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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十八、十九世紀盛行於歐陸的刑事訴訟改革運動,破除中古糾問訴訟而改採控訴制度,這種新制的特性,在於承認被告的主體地位,並植基於啟蒙思想與自由主義而發展出一系列的基礎原則,諸如審理程序的直接、言詞及公開三大支柱原則,保護被告取向的無罪推定、罪疑唯輕、自白任意性原則、不自證己罪、公平審判原則及聽審原則等,然而即使是在歐陸這塊原則取向訴訟構造的發源地,近三、四十年來外在環境的遽變,也使傳統的刑事訴訟構造左支右絀:立法者除罪化的速度永遠趕不上節節攀升的犯罪行為數量。於是,實務逐漸嘗試摸索各式各樣變通的做法,契約對價去向並以「合意」之名來簡化繁複訴訟程序的協商作法,正是其中之一。
我國立法院為了體諒法官辦案辛勞,紓解其沉重的辦案負擔,以提高裁判品質,接受民間司改會的建議,引進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納入修法範圍,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所公佈施行的刑事簡易訴訟程序部份條文,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法擴大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範圍後,又再次,基於訴訟經濟的觀點,增修了簡易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並新增所謂「認罪協商制度」,核其內容,似與英美法系之「認罪協商制度」,有所不同,甚至,有與我國現行之刑事訴訟制度相互衝突的情事產生,實務及學者多有為文評論 ,二ΟΟ四年四月,我國刑事訴訟法繼一九九七年修法採納的簡易程序的協商之後,又全新引進了爭議已久的協商程序,以解決司法審判之案件負荷問題,因此,解決案件負擔的立法手段推陳出新,美國、日本、德國、義大利這些不同制度下各式各樣的解決案件負擔的制度都一一被引進台灣 。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將整個協商機制,從刑事簡易程序獨立出來,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並經總統於四月七日公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從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二至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一,共計十個條文,確立我國「審判中之協商程序」,成為刑事通常程序及刑事簡易程序以外之另外一獨立刑事程序,稱之為「協商程序」。使得我國法院處理案件之程序,除了刑事通常程序外,另外還有二個特殊程序,一為刑事簡易程序,另一為刑事協商程序。
在現代法治國家採行的「控訴原則」(Akkusationsprinzip﹔國內文獻通稱為彈劾主義)之下,被告地位和過往糾問制度最大不同,就是被告取得「程序主體」(Verfahrenssubjekt bzw. Prozesubjekt)之地位,不再是單純的程序客體,並更進一步成為訴訟程序之「共同參與者」(Mitwirkende)。為此目的,刑事訴訟法分配予被告許多程序權利,請求公平審判權無論,其他如在場權、聲請調查證據權、詢問權及救濟權等等,亦屬被告作為程序主體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其中辯護制度,乃彌補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落差最重要的機制,造成這種落差最重要的原因,一來是因為以強大組織為後盾的國家機關,為求刑事真相之發現,得對被告進行調查程序並發動強制處分,因而與被告實力並不平等﹔二來,被告的法律知識與國家的專職法律人員並不相當,因而,必須借重辯護制度彌補其間的法律知識落差,雖說完完全全的「武器平等」,在偵查程序中,乃至於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皆屬遙不可及的夢想,但是,適度平衡雙方的差距,仍屬必要而可能。於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官為審判程序之主持者,檢察官訴追犯罪,被告作為被訴追的對象,更需要辯護人為其提供有效的協助,辯護人於訴訟上之必要性於焉產生。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訴訟權利之保障,刑事訴訟法中亦賦予接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實務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陸續作成第三八四、三九五、三九六、四一八、四三六、四四二、四四六號等解釋,亦將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利明白揭示於解釋文中,肯認被告享有辯護人協助之權利。
然而,國家不只必須建立訴訟制度,而且所建立之制度,還必須可以確保審判公平及公正之制度,單單只有形式上兩造對立,並不足以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故對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受公平及公正審判的權利,為憲法訴訟權的保障,當然應該包括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權至少具備三項機能 :(一)監督公權力,以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在程序中受到不法、不當的侵害。(二)實現武器平等的理想。(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使其能為正確裁判。易言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未獲得辯護人協助之情況下,其所具有之防禦權將不發生意義;只有在獲得辯護人協助之情況下,其被賦予之防禦權,始真正發揮作用。「對一個被警察拘留的人來說,最重要的權利也許就是及時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刑事被告能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乃是世界共通的人權要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國際自由權條約第十四條第一至三項都揭示此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後段即規定︰「被告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日本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也規定︰「刑事被告得在任何場合,委託有資格之律師。被告無法自行委託時,由國家委託 。」這種出於人權保障而使被告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就是被告的辯護人依賴權。
論文摘要
十八、十九世紀盛行於歐陸的刑事訴訟改革運動,破除中古糾問訴訟而改採控訴制度,這種新制的特性,在於承認被告的主體地位,並植基於啟蒙思想與自由主義而發展出一系列的基礎原則,諸如審理程序的直接、言詞及公開三大支柱原則,保護被告取向的無罪推定、罪疑唯輕、自白任意性原則、不自證己罪、公平審判原則及聽審原則等,然而即使是在歐陸這塊原則取向訴訟構造的發源地,近三、四十年來外在環境的遽變,也使傳統的刑事訴訟構造左支右絀:立法者除罪化的速度永遠趕不上節節攀升的犯罪行為數量。於是,實務逐漸嘗試摸索各式各樣變通的做法,契約對價去向並以「合意」之名來簡化繁複訴訟程序的協商作法,正是其中之一。
我國立法院為了體諒法官辦案辛勞,紓解其沉重的辦案負擔,以提高裁判品質,接受民間司改會的建議,引進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納入修法範圍,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所公佈施行的刑事簡易訴訟程序部份條文,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法擴大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範圍後,又再次,基於訴訟經濟的觀點,增修了簡易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並新增所謂「認罪協商制度」,核其內容,似與英美法系之「認罪協商制度」,有所不同,甚至,有與我國現行之刑事訴訟制度相互衝突的情事產生,實務及學者多有為文評論 ,二ΟΟ四年四月,我國刑事訴訟法繼一九九七年修法採納的簡易程序的協商之後,又全新引進了爭議已久的協商程序,以解決司法審判之案件負荷問題,因此,解決案件負擔的立法手段推陳出新,美國、日本、德國、義大利這些不同制度下各式各樣的解決案件負擔的制度都一一被引進台灣 。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將整個協商機制,從刑事簡易程序獨立出來,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並經總統於四月七日公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從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二至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十一,共計十個條文,確立我國「審判中之協商程序」,成為刑事通常程序及刑事簡易程序以外之另外一獨立刑事程序,稱之為「協商程序」。使得我國法院處理案件之程序,除了刑事通常程序外,另外還有二個特殊程序,一為刑事簡易程序,另一為刑事協商程序。
在現代法治國家採行的「控訴原則」(Akkusationsprinzip﹔國內文獻通稱為彈劾主義)之下,被告地位和過往糾問制度最大不同,就是被告取得「程序主體」(Verfahrenssubjekt bzw. Prozesubjekt)之地位,不再是單純的程序客體,並更進一步成為訴訟程序之「共同參與者」(Mitwirkende)。為此目的,刑事訴訟法分配予被告許多程序權利,請求公平審判權無論,其他如在場權、聲請調查證據權、詢問權及救濟權等等,亦屬被告作為程序主體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其中辯護制度,乃彌補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落差最重要的機制,造成這種落差最重要的原因,一來是因為以強大組織為後盾的國家機關,為求刑事真相之發現,得對被告進行調查程序並發動強制處分,因而與被告實力並不平等﹔二來,被告的法律知識與國家的專職法律人員並不相當,因而,必須借重辯護制度彌補其間的法律知識落差,雖說完完全全的「武器平等」,在偵查程序中,乃至於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皆屬遙不可及的夢想,但是,適度平衡雙方的差距,仍屬必要而可能。於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官為審判程序之主持者,檢察官訴追犯罪,被告作為被訴追的對象,更需要辯護人為其提供有效的協助,辯護人於訴訟上之必要性於焉產生。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訴訟權利之保障,刑事訴訟法中亦賦予接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實務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陸續作成第三八四、三九五、三九六、四一八、四三六、四四二、四四六號等解釋,亦將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利明白揭示於解釋文中,肯認被告享有辯護人協助之權利。
然而,國家不只必須建立訴訟制度,而且所建立之制度,還必須可以確保審判公平及公正之制度,單單只有形式上兩造對立,並不足以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故對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受公平及公正審判的權利,為憲法訴訟權的保障,當然應該包括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受辯護人協助權至少具備三項機能 :(一)監督公權力,以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在程序中受到不法、不當的侵害。(二)實現武器平等的理想。(三)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使其能為正確裁判。易言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未獲得辯護人協助之情況下,其所具有之防禦權將不發生意義;只有在獲得辯護人協助之情況下,其被賦予之防禦權,始真正發揮作用。「對一個被警察拘留的人來說,最重要的權利也許就是及時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刑事被告能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乃是世界共通的人權要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項、國際自由權條約第十四條第一至三項都揭示此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後段即規定︰「被告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日本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也規定︰「刑事被告得在任何場合,委託有資格之律師。被告無法自行委託時,由國家委託 。」這種出於人權保障而使被告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就是被告的辯護人依賴權。
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之五明文規定︰「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又「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五第二項明文規定。上開規定如何落實,在無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下,僅此一個條文,辯護人要如何進行協商?如果案子在審判時,辯護人去協商,辯護人僅能陳述意見,辯護人的職權到底是擴大還是壓縮?如果在偵查中,辯護人本來就可以在場陳述意見,為什麼條文還要規定「陳述意見」?又如果在審判中,辯護權的行使,基本上是沒有限制,為什麼條文還要規定「陳述意見」?是否表示明示其一,排除其外?除此之外,在協商事項,辯護人什麼都不能做,只能陳述意見,是否除了陳述意見,沒有其他權限?在協商事件,辯護人到底是扮演什麼樣的功能?它的地位到底如何?都需要我們深入思索。本篇論文嘗試就此為出發點,探討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如何協助被告可能可行之方向。
認罪協商下之強制辯護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之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之範圍 ……………………………………………………9
第二章 協商制度概說……………………………………………………………11
第一節 序言……………………………………………………………11
第二節 協商制度之本質………………………………………………13
第三節 迅速而經濟的訴訟原則………………………………………15
第一項 迅速而經濟的訴訟內涵 ………………………………15
第一款 懲罰的觀點……………………………………15
第二款 訴訟的觀點……………………………………15
第二項 國民的法主體性 ………………………………………16
第四節 刑事簡易程序概述……………………………………………17
第一項 前言…………………………………………………17
第二項 簡易程序之正當性基礎……………………………19
第一款 訴訟經濟………………………………………20
第二款 比例原則………………………………………21
第五節 認罪協商制度精神之引進 ……………………………………21
第六節 我國協商程序之基本構造……………………………………23
第一項 前言………………………………………………………23
第二項 刑事訴訟法之協商規定…………………………………24
第一款 協商程序流程概觀…………………………………24
第二款 協商程序……………………………………………26
第三款 協商程序客體………………………………………26
第四款 協商程序之指定辯護………………………………27
第五款 協商合意之撤銷與協商聲請之撤回………………27
第六款 協商合意之審查……………………………………28
第三項 小結………………………………………………………29
  第三章 認罪協商存在之原因………………………………………………31
第一節 序言……………………………………………………………31
第二節 認罪協商制度之發展背景……………………………………32
第三節 認罪協商之性質………………………………………………36
第四節 認罪協商之爭議………………………………………………37
第一項 贊成之主張………………………………………………37
第二項 反對之主張………………………………………………46
第五節 認罪協商與有罪答辯之意義…………………………………52
第一項 認罪協商…………………………………………………52
第二項 有罪答辯…………………………………………………55
第六節 認罪協商制度之原理及根據…………………………………56
第一項 認罪協商制度之原理……………………………………56
第二項 認罪協商制度之根據……………………………………61
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上之根據………………………………61
第一目 訴訟目的論………………………………61
第二目 訴訟制度論………………………………62
第二款 憲法上的根據………………………………………63
第三款 符合人性尊嚴………………………………………64
第七節 認罪協商之產生原因…………………………………………64
第一項 節省時間…………………………………………………64
第二項 達到令人滿意之結果……………………………………66
第三項 工作群之影響……………………………………………68
第四項 認罪協商之例外…………………………………………68
第一款 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無法達成協議…………………69
第二款 被告拒絕其辯護律師與檢察官所達成的協商建議69
第三款 檢察官與被告基於特殊的政治目的………………69
第五項 認罪協商之正當性………………………………………70
第八節 認罪協商違反刑事訴訟之原理原則…………………………71

第四章 認罪協商之運作…………………………………………………………79
第一節 認罪協商之型態………………………………………………79
第一項 控訴之協商 …………………………………………79
第二項 罪狀之協商 …………………………………………80
第三項 量刑之協商 …………………………………………80
第二節 認罪協商之運作模式 …………………………………………83
第一項 認罪協商之時間點………………………………………85
第二項 認罪協商之程序…………………………………………87
第三項 認罪協商的有效性………………………………………89
第四項 認罪協商之標準…………………………………………90
第一款 確實的標準……………………………………………90
第二款 公正的標準……………………………………………91
第三款 妥當的標準……………………………………………92
第三節 認罪協商賦予被告之權利保護 ………………………………94
第一項 律師對被告權利之保障 …………………………………94
第一款 被告應得到律師有效的協助的權利…………………94
第二款 獲得有利證據之權利…………………………………95
第三款 在場的權利……………………………………………95
第二項 法官對被告權利之保障 …………………………………95
第一款 被告自願認罪…………………………………………95
第二款 被告理智地認罪 ……………………………………96
第三款 答辯之事實基礎………………………………………97
第四節 認罪協商之效力……………………………………………97
第一項 對法院之效力…………………………………………97
第二項 對檢察官之效力………………………………………98
第三項 對被告之效力…………………………………………98
第五節 認罪協商之功能……………………………………………99
第一項 節省審判之時間………………………………………99
第二項 減少實務之壓力 …………………………………100
第三項 各方滿意之結果 ……………………………………100
第四項 刑罰觀點之變遷 ……………………………………100
第六節 認罪協商之存在空間 ……………………………………101
第一項 當事人對立之訴訟制度 ……………………………101
第二項 正式審判程序之冗長 ………………………………102
第三項 刑罰累計之影響 …………………………………104
第四項 起訴便宜主義 ………………………………………104
第七節 協商制度之落實……………………………………………104
第一項 協商之範圍 ………………………………………105
第二項 協商之主體 ………………………………………106
第三項 協商之時機 ………………………………………106
第四項 協商之條件 ………………………………………106
第五項 協商之流程 ………………………………………107
第六項 協商之拘束力 ……………………………………107
第七項 協商之准駁 ………………………………………108
第八項 協商判決之程序 …………………………………108
第九項 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 …………………………109
第十項 不適用協商程序之不利益禁止 …………………110
第八節 健全對被告之保障…………………………………………111
第五章 強制辯護制度 …………………………………………………………115
第一節   概說…………………………………………………………115
第一項 意義 ……………………………………………………115
第二項 強制辯護案件之認定基準 ……………………………118
第二節  我國現行法令有關強制辯護之規定 ………………………120
第一項 強制辯護案件之範圍……………………………120
第二項 強制辯護案件設置之理由………………………122
第一款 世界立法例 ……………………………………123
第二款 我國之強制辯護規定……………………………124
第三節 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地位 ………………………………125
第四節 強制辯護案件之實際運作 …………………………………127
第五節 小結 …………………………………………………………128
第六章 認罪協商與強制辯護…………………………………………………131
第一節 序言 …………………………………………………………132
第二節 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 ………………………………………133
第三節 認罪協商下之強制辯護 ……………………………………134
第一項 認罪協商在實務運作之基本模式……………………135
第二項 實務運作不普遍之原因………………………………137
第三項 認罪協商下強制辯護之幾點建議……………………140
第四項 其他……………………………………………………143
第四節 影響認罪協商之因素 ………………………………………144
第一項 認罪協商之參與者 ……………………………………145
第一款 檢察官 ……………………………………………145
第二款 辯護人 ……………………………………………146
第三款 被告 ………………………………………………147
第四款 法官 ………………………………………………148
第五款 被害人 ……………………………………………150
第二項 案件之嚴重程度 ………………………………………152
第一款 被告之惡性 ………………………………………152
第二款 犯罪行為之嚴重性 ………………………………153
第三項 證據強度 ………………………………………………154
第五節 協商結果產生之過程…………………………………………155
第一項 法庭上之互動 …………………………………………156
第一款 概說………………………………………………156
第二款 與法官有關之互動………………………………156
第三款 檢察官與辯護人之協商互動……………………157
第四款 辯護人與被告間之互動…………………………157
第二項 認罪協商結果選擇過程 ………………………………157
第一款 概說 ………………………………………………157
第二款 評估檢方所提供之認罪條件 ……………………158
第三款 就認罪條件進行協商 ……………………………160
第四款 辯護人與被告商議並決定行動方針 ……………160
第三項 認罪協商協議作成模式 ………………………………163
第一款 概說 ………………………………………………163
第二款 片面機會模式 ……………………………………164
第三款 雙面機會模式 ……………………………………164
第四款 妥協模式 …………………………………………165
第六節 本章結論 …………………………………………………166
第七章 結論 …………………………………………………………169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169
第二節 法律協助的重要性 ………………………………170
第三節 展望 ………………………………………………173
參考書目 ………………………………………………………………177
壹 中文部份

一 中文書籍

1. 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訴訟法要義,董璠輿、宋英輝譯,五南書局出版,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初版。
2. 王兆鵬,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一一六,一九九九年三月出版。
3.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初版二刷,二00三年六月。
4. 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簡介,漢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八月。
5. 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
6. 司法院,「司法院對刑事訴訟制度研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之說帖」,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7. 司法院,「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暨時間表」,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8. 司法院刑事廳,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四)----司法院第三十六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專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
9. 司法院刑事廳,司法業務年報案件分析(八十七年度),民國八十八年六月編印。
10. 司法院刑事廳,「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有關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之議題」,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11. 司法院統計處,司法統計提要(八十七年),民國八十八年五月編印。
12. 貝加利亞(C. Beccaria)著,李茂生譯,「犯罪與刑罰」,協志工業叢書,一九九三年五月,初版一刷。
13. 林俊益,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月旦法學雜誌,一九九七年二月一版。
14.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下冊),西元二00二年九月。
15. 李昌鈺口述,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出版。
16.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七二),三民書局,一九九三年四月再版。
17. 許春金,犯罪學,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刑事司法叢書(四),三民書局,民國八十二年元月修訂版。
18. 黃東熊,刑事訴訟法研究,民國七十年四月出版。
19. 黃東熊,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出版,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版。
20. 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民國八十年八月重定四版。
21. 陳運財,刑事訴訟與正當之法律程序,月旦法學雜誌,一九九八年九月一版。
22. 陳清怡,以修復性司法再定位我國簡易訴訟程序及認罪協商制度,司法研究年報,第二十五輯第十二篇,九十四年十一月。
23. 張甘妹,犯罪學原論,自版,民國八十四年三月。
24. 蔡墩銘譯,德日刑事訴訟法,五南書局出版,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初版。
25. 褚劍鴻,刑事訴訟法論上冊、下冊,台灣商務印書館,一九九四年十月二次修訂本。

二、 中文期刊論文

1. 王文,認罪協商與有罪答辯制度之探究----評析我國刑事訴訟法新增之認罪協商制度,刑事法雜誌,第四十二卷第五期,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刑事法雜誌社編印。
2. 王兆鵬,刑事訴訟的新潮流----與被告協商,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一一六),一九九九年三月出版。 
3. 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簡介,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一一六),一九九九年三月出版。
4. 王兆鵬,證據排除法則與電腦資訊錯誤,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一一六),一九九九年三月出版。
5. 王兆鵬,證據排除法則的相關問題,刑事法雜誌,第四十三卷第三期,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6. 王兆鵬,當事人進行主義爭辯之評議,刑事法雜誌,第四十三卷第四期,民國八十八年八月。
7. 王兆鵬,論刑事訴訟新增訂之協商程序(上),司法週刊,第一一八三期。
8. 王梅英,淺釋證據排除法則(上)、(下),司法週刊,第九七四期及第九七五期,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及十二日。
9. 王梅英,引進認罪協商之質疑,司法週刊,第八五五期,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10 王梅英,從刑事簡易程序正當性基礎評現行立法,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十五期,一九九九年二月。
11. 立法院,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四卷第五十期、第八十六卷第五十二期,院會記錄。
12. 朱建男,認罪協商制度(上)、(下),司法週刊,第八五二期、第八五三期第二版,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二十七日。
13. 朱建男,認罪協商制度,美國之加哥大學進修之研究報告,司法院編印,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14. 朱建男,美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之角色極其實務之運作,刑事法雜誌,第四十二卷第五期,民國八十七年十月。
15. 李卓儒,西方犯罪(刑事紛爭)處理程序之演變---以國家權力發展為中心的歷史論述,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6. 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律師通訊,第一五0期,民國八十一年三月。
17. 林永謀,刑事訴訟之目的與其趨向,刑事法雜誌,第四十一卷第四期,民國八十六年八月。
18. 林開任,美、加實施認罪協商制度之概況及其利弊得失(上)、(下),司法週刊,第九五三及第九五四期,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及十日。
19. 林俊益,如何擴大簡易刑事程序之適用,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月旦法學雜誌,一九九七年二月。
20. 林俊益,最新修正刑事簡易程序之研究,罪與刑----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一九九八年。
21. 朱石炎,評述修正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法令月刊,第四十一卷第九期,七十九年九月。
22. 何尚先,刑事訴訟法上簡易程序之檢討,刑事法雜誌,第三十一期第四卷,七十六年八月。
23. 何賴傑,論我國刑事簡易程序與德國「簡化之刑是程序」之比較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二期,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24. 何賴傑,從拘束力觀點論協商程序,月旦法學,二00五年三月。
25. 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律師通訊,第一百五十期,民國八十一年三月。
26. 林鈺雄,協商程序與審判及證據原則(上),月旦法學雜誌,二00四年十一月。
27. 林鈺雄,強制辯護案件及其判定基準,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十期,二00一年三月。
28. 林俊益,求刑與求刑協商之辨正,月旦法學雜誌,二00四年六月。
29. 林龍輝,從公設辯護人之角度看檢察官專責全程實行公訴及交互詰問制度(下),法務通訊,第二0六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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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外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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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村 博 「毒樹の果實」 引自 松尾浩也、井上正仁編 ジュリスト新刊刑事訴訟法の爭點(新版)  有斐閣 平成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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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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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 陳運財,刑事訴訟與正當之法律程序,月旦法學雜誌,一九九八年九月一版。
2. 21. 陳運財,刑事訴訟與正當之法律程序,月旦法學雜誌,一九九八年九月一版。
3. 1. 王文,認罪協商與有罪答辯制度之探究----評析我國刑事訴訟法新增之認罪協商制度,刑事法雜誌,第四十二卷第五期,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刑事法雜誌社編印。
4. 1. 王文,認罪協商與有罪答辯制度之探究----評析我國刑事訴訟法新增之認罪協商制度,刑事法雜誌,第四十二卷第五期,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刑事法雜誌社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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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4. 朱建男,美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之角色極其實務之運作,刑事法雜誌,第四十二卷第五期,民國八十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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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6. 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律師通訊,第一五0期,民國八十一年三月。
14. 16. 李震山,人性尊嚴之憲法意義,律師通訊,第一五0期,民國八十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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