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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歐陽文皇
研究生(外文):OuYang, Wen-Hwang
論文名稱:金融機構退場法制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A Legal Study on the Exiting Mechanism for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指導教授:陳猷龍陳猷龍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輔仁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9
畢業學年度:9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362
中文關鍵詞:金融機構接管清理金融重建基金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存款保險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立即糾正措施
外文關鍵詞:financial institutionconservatorshipreceivershipfinancial restructuring fundbankcredit cooperativethe credit d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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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是國家發展的血脈,金融機構更有為數甚多的存款債權人,倘金融機構有不能支付之情形,其所造成之連鎖性影響將甚為深遠。民國90年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通過後,主管機關即依照條例規定,陸續派員接管56家淨值為負數之金融機構,並使之順利退出市場,金融重建基金對穩定我國金融秩序確有不可磨滅之功勞。又為加強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及履行保險責任,存款保險條例於民國96年1月從26條修訂增加至52條。而銀行法亦於民國97年12月修正,增訂立即糾正措施,建立以資本適足率為指標之財務標準,賦予主管機關得以提早令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之依據,並修訂金融機構退場之接管及清理等相關條文,更落實對金融秩序之維護。

本論文針對金融機構退場,就銀行法及農業金融法機制、金融重建基金機制、存款保險機制等三大方面提出說明,並從法令規定及制度運作上探討,對於法令不明確或實務運作上有窒礙難行之處,加以檢討分析,且提出若干結論與建議,希冀能使金融機構退場法制更為完善。

本論文係以金融機構退場法制為研究對象,共分6章:
第一章為緒論,先略述本論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及研究架構,並在此一基礎之下,依序建構出本論文之研究內容與方向。

第二章為金融機構退場之法令依據,本章係從我國金融法規,諸如: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金融機構合併法、破產法等規定,說明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之法令依據,並就銀行法適用範圍之金融機構及農業金融法、存款保險條例對退場法令之運作提出探討。

第三章為金融機構之接管及清理,本章係從我國接管及清理之機制說明接管及清理之意義與目的、法律性質及程序等,再進一步分析其中所涉及之相關法律問題,並就金融機構債務清理法案之訂定、清理人之指派、存款保險應賠付利息、清理債權之分配順序是否於法規中加以明定等問題提出討論。

第四章為金融重建基金與金融機構之退場,本章係從我國金融重建基金成立背景及依據、性質與組織、設置期間及處理程序、財源與運用、運作方式與整體流程作一說明,並就金融重建基金對金融機構淨值是否成為負數或虧損是否逾資本三分之一之認定,有無須扣減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可分5年認列出售不良債權之損失、金融重建基金之專款可否墊借予存保公司、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對不法人員民事求償事件及其授信案件之標售、對不法人員收回求償款項之分配、投資人所加發之退休資遣補償金、農會信用部讓與銀行時對內部融資之處理、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之賠付、理事及經理人無過失責任之規定、次順位金融債券持有人請求提前償還及抵銷,與金融機構減資時對次順位金融債券持有人之清償等問題加以探究。

第五章為存款保險與金融機構之退場,本章係討論存款保險功能及理賠範圍、存款保險資金之來源及運用,與存款保險責任之履行等相關法律問題,並敘及日本預金保險法、韓國存款人保障法及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法之有關規定,且就存保公司組織之調整、存款保險採強制申請許可制、對政府機關存款之歸戶、員工退休資遣撫卹金及非法人團體存款之保障、外幣存款應納入要保範圍、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款保險,應另設獨立之農漁會存款保險機構保障、對未符合抵銷適狀之債務,建議於取得存款人之同意後以存款淨額賠付,或於條文內訂定特別抵銷或扣抵等相關機制,與存保條例第28條第2項但書有系統性風險之虞,其事實要件須謹慎認定或於條例中訂明等問題提出檢討。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章係綜合前述各章節之內容,就本文所論述之相關問題提出看法以總結全文。
Abstract
Finance is the lifeblood of a nation’s development. There are many depositors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refore, i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ck the ability of paying, it will cause profound chain influence. Since Act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Financial Restructuring Fund passed in 2001, the official authorities have taken over 56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th negative number of net value based on the Act and made them exit from the market successfully. And, the financial restructuring fund indeed devoted to stabilizing our financial order. In order to strengthen security depositors’ right and fulfill insurance responsibility, The Deposit Insurance Act was extended from 26 to 52 in January, 2007. Moreover, the Banking A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s been revised in December, 2008, and added prompt corrective measures. Official authorities established the financial standard with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nd they have the capability of interrupting proble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advance. And,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lso modifies the regulations of conservatorship and receivership related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iting the market; therefore, it can promote the maintenance of financial order.

The paper illustrates the exi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Banking Act, The Agricultural Finance Act, The Act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Financial Restructuring Fund, and The Deposit Insurance Act. Moreover, the paper also deals with regulations of laws and the operation of system, and analyzes the uncertainty of laws and the difficulty of pragmatic ways, and proposes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s to make the exi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es more complete.

There are six parts in the paper and the exiting mechanism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s subjects.

Chapter 1 overviews the motivation, purpose, method and frame of the study and constructs step by step the content and direction of the whole thesis.

Chapter 2 is about the basic law of exi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chapter, the paper deals with our nation’s financial laws such as The Banking Act , The Credit Cooperatives Act , The Agricultural Finance Act, The Act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Financial Restructuring Fund , The Deposit Insurance Act ,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erger Act, The Bankruptcy Act. Moreover, there are some analyses about the rang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 The Banking Act, exit regulations’ executing in The Agricultural Finance Act and The Deposit Insurance Act.

Chapter 3 is about the conservatorship and receivership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t deals with meanings and aims, property, and proceedings of the conservatorship and receivership of financial institutes. Moreover, it analyzes the relevant problems involved laws, and discusses the enactment of law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ebt receivership, the assignment of receivership member, the interest of the deposit insurance compensation, and the order of distribution of receivership creditor’s rights.

Chapter 4 is about the financial restructuring fund and exi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chapter, the paper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order, property,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proceeding, expenditure, and operation of financial reconstruction funds. Moreover, this chapter also probes several problems including the financial restructuring fund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 that is negative to net value, the loss is more than one third of capital, if need to deduct recognizes according to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erger Act separable 5 years lists sells loss of the non-perform loan, if it is legal that the special fund of financial restructuring fund lend to The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non-compensation to non-deposit debts, the event of indemnification of requisition to illegal people and the sale to approved case, and allotment of requisition indemnification to illegal people, the retirement compensation of investor, the management with internal financing when the credit department of farmers’ association yields to banks , the money paid for shares compensation for cooperative credit society member, the regulation of non-unpremeditated crim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ember of a council and manager, the subordinated financial debt possessor requested that the advanced redemption and offset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 reduction of capital to paying off of the subordinated financial debt possessor.

Chapter 5 is about the deposit insurance and exi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t discusses the legal problem about the function and system of deposit insurance, the resource and application of deposit insurance fund, and some relevant problems of fulfillment of deposit insurance responsibility. Moreover, this chapter contains the regulations of Japan Deposit Insurance Law, Korean Deposit Protection Act and Canadian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Act and other some main points, inclusive of adjustment of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rganization, the regulation of deposit insurance taking force application, grouping of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deposits, staff retires discharges with severance pay the pension, the security of non-corporation deposits, the range of insurance included foreign currency deposits, an independent deposits insurance institu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protect the deposits of the credit department of farmers’ and fishers’ association, regarding the debt without conform mutuality for offset, advising it could compensate the net amount of deposits with the agreement of depositor, or some related mechanisms for special offsetting should be stipulated in the regulations. In addition, regarding the systemic risks stipulated in the proviso of the 2nd item of the 28th article of Deposit Insurance Act, the essential condition of fact should be regarded carefully or stipulated in the Act.

Chapter 6 is the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 It will conclude the content of abovementioned chapters and propose some viewpoints to summarize the whole paper.
簡 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3
第二節 研究目的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6
第四節 研究架構 7
第二章 金融機構退場之法令依據 11
第一節 銀行法之規定 13
第二節 信用合作社法之規定 18
第三節 農業金融法之規定 20
第四節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規定 21
第五節 其他法令之規定 22
第六節 小結 26
第三章 金融機構之接管及清理 31
第一節 接管 32
第二節 清理 55
第四章 金融重建基金與金融機構之退場 77
第一節 金融重建基金成立背景及依據 77
第二節 金融重建基金之性質與組織 89
第三節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期間及處理程序 92
第四節 金融重建基金財源與運用 95
第五節 金融重建基金對被接管金融機構資產之處理 109
第六節 追究造成金融重建基金損害者之責任 119
第七節 金融重建基金處理金融機構退場相關問題 127
第五章 存款保險與金融機構之退場 197
第一節 存款保險功能及理賠範圍 198
第二節 存款保險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266
第三節 存款保險責任之履行 285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313

附錄 331
參考文獻 345



詳 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3
第二節 研究目的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6
第四節 研究架構 7
第二章 金融機構退場之法令依據 11
第一節 銀行法之規定 13
第二節 信用合作社法之規定 18
第三節 農業金融法之規定 20
第四節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規定 21
第五節 其他法令之規定 22
第一項 存款保險條例之規定 22
第二項 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規定 23
第三項 破產法之規定 25
第六節 小結 26
第三章 金融機構之接管及清理 31
第一節 接管 32
第一項 接管之意義與目的 32
第一款 接管之意義 32
第二款 接管之目的 33
第二項 接管之法律性質 34
第一款 委託行使公權力 34
第二款 接管人之職權 36
第三款 接管人之責任 39
第三項 接管之程序 43
第一款 進駐之佈達及業務之委託經營 43
第二款 查處不法案件 44
第三款 變更公司登記及印鑑登記 45
第四款 停止股票交易 46
第四項 接管之正當法律程序 48
第一款 接管合憲性 48
第二款 司法實務見解 51
第五項 小結 53
第二節 清理 55
第一項 清理之意義與目的 59
第一款 清理之意義 59
第二款 清理之目的 59
第二項 清理之法律性質 60
第一款 委託行使公權力 60
第二款 清理人之職權 61
第三項 清理程序 63
第一款 清理人之指派 63
第二款 催告申報債權 65
第三款 清理分配 67
第四款 清理之完結 72
第四項 小結 73
第四章 金融重建基金與金融機構之退場 77
第一節 金融重建基金成立背景及依據 77
第一項 我國金融重建基金成立背景及依據 77
第二項 美國資產再生公司成立背景及依據 79
第三項 日本整理回收機構成立背景及依據 82
第四項 韓國資產管理公司成立背景及依據 85
第五項 小結 88
第二節 金融重建基金之性質與組織 89
第一項 金融重建基金之性質 89
第二項 金融重建基金之組織 90
第三項 小結 92
第三節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期間及處理程序 92
第一項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期間 92
第二項 金融重建基金之處理程序 93
第三項 小結 94
第四節 金融重建基金財源與運用 95
第一項 金融重建基金之財源 95
第一款 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總額 95
第二款 專款專用 100
第二項 金融重建基金之運用 102
第一款 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102
第二款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5項之疑義 103
第三款 非存款債務賠付之疑義 105
第三項 小結 107
第五節 金融重建基金對被接管金融機構資產之處理 109
第一項 標售規劃之決定 110
第二項 分包上之疑義 113
第一款 同一借款人多筆授信債權之分包 113
第二款 不法人員民事求償及其所辦理授信債權之分包 114
第三項 保密義務之遵守 116
第四項 小結 118
第六節 追究造成金融重建基金損害者之責任 119
第一項 刑事責任 119
第二項 民事責任 121
第一款 民事追償原則 121
第二款 承當訴訟或承受訴訟 123
第三項 小結 125
第七節 金融重建基金處理金融機構退場相關問題 127
第一項 對農會信用部之處理 127
第一款 農會信用部之起源 127
第二款 農會之組織及性質 128
第一目 農會之組織 128
第二目 農會之性質 131
第三款 農會信用部資產之讓與 133
第一目 不動產之讓與 136
第二目 有價證券之讓與 137
第四款 小結 140
第二項 對信用合作社之處裡 141
第一款 信用合作社之起源 141
第二款 對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之返還 142
第一目 信用合作社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143
第二目 鳳信條款 147
第三款 信用合作社法對理事經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151
第四款 小結 153
第三項 對銀行之處理 155
第一款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賠付 157
第一目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意義 157
第二目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法律性質 161
第二款 債票券附買回交易課稅之處理 174
第一目 附買回交易 174
第二目 債券附買回交易的法律性質 177
第三目 司法實務之見解 180
第三款 勞工不休假獎金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184
第一目 經理人是否屬勞工 184
第二目 勞動基準法休假年資之計算 188
第三目 不休假獎金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189
第四款 小結 191
第五章 存款保險與金融機構之退場 197
第一節 存款保險功能及理賠範圍 198
第一項 存款保險之法律性質及功能 216
第一款 存款保險的法律性質 216
第二款 存款保險制度之功能 222
第一目 存款保險制度之正面功能: 223
第二目 存款保險制度之負面功能: 225
第二項 須參加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 227
第一款 強制申請許可制 227
第二款 存款保險契約之簽訂 231
第三項 存款保險理賠範圍 233
第一款 全額保障或限額保障 233
第二款 要保及非要保存款法律區分之疑義 240
第四項 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與民事責任追償 248
第一款 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 248
第二款 辦理民事責任追償 253
第五項 小結 258
第二節 存款保險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266
第一項 存款保險資金之來源 266
第一款 資本額 266
第二款 保險費及其繳納期限 267
第一目 保險費之計算 267
第二目 保險費之滯納 277
第二項 存款保險資金之運用 279
第一款 餘裕資金之運用 279
第二款 預估墊付債權 279
第三項 小結 283
第三節 存款保險責任之履行 285
第一項 現金賠付 291
第二項 移轉存款 297
第三項 提供財務協助 298
第四項 過渡銀行 299
第五項 小結 30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313



附 錄
壹、存款保險契約 331
貳、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19次會議紀錄 337



參考文獻
壹、中文部分 345
一、書籍 345
二、期刊 350
三、學位論文 355
四、造訪網站 357
五、其他 357
貳、外文參考文獻 358
一、英文部分 358
二、日文部分 361
三、造訪網站 362



圖 次
圖1-1 研究流程圖 10
圖4-1 日本整理回收機構圖 84
圖4-2 信用合作社與社員之關係圖 144
圖4-3 股金之供需關係圖 145
圖5-1 存款保險組織之功能及權限策略 200
圖5-2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組織圖 208
圖5-3 日本存款保險業務架構圖 209
圖5-4 CDIC之定位及業務圖 214
圖5-5 責任訴追體制圖 257


表 次
表3-1 我國與日本接管制度比較表 38
表4-1 美國清理信託公司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要差異表 81
表4-2 我國與美國、日本、韓國金融重建機構比較表 87
表4-3 金融重建基金規模之演變表 95
表4-4 損害金融重建基金之舞弊犯罪類型表 120
表4-5 金融重建基金讓與36家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予銀行情形表 133
表4-6 金融重建基金讓與2家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予農會情形表 139
表4-7 金融重建基金讓與9家經營不善信用合作社情形表 146
表4-8 金融重建基金讓與9家經營不善銀行情形表 156
表4-9 國內籌資工具差異比較表 159
表4-10 債券附買回交易之法律關係差異表 179
表5-1 單獨設立存款保險組織之各種型態比較 201
表5-2 日本金融機構倒閉存款保障表 238
表5-3 南韓存款保險保額表 238
表5-4 南韓各類金融機構受保障之存款項目表 239
表5-5 存款保險費率之變動表 272
表5-6 韓國存款保險費率表 276
表5-7 我國、日本、韓國及加拿大之存款保險制度對照表 282
表5-8 各國履行存款保險責任方式比較表 291
表5-9 美國、日本、韓國與我國過渡銀行制度比較表 304
表5-10 銀行倒閉處理方式之優缺點 307
參考文獻
(按筆劃順序排列)
壹、中文部分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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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宇,公司法論,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8月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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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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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志誠,「問題金融機構財務協助機制之改造」,台灣金融財務季刊第5輯第2期,2004年6月。
3.王志誠,「金融改革:履行存款保險責任法制之比較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6期,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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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雅慧,「債券前手息課稅爭議:國稅局表示,申報多少收入、就抵多少稅」,實用稅務,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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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紀珠,「從韓國經驗評析我國金融重建基金之規劃」,台灣金融財務季刊,第4輯第2期,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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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顏建賢,「台灣農會組織研究與發展願景」,農民組織學刊第3期,1998年12月。
64.鍾舜華,「發行金融(次順位)債券之討論」,台肥月刊第43卷第3期,2002年3月。
65.蕭長瑞,「金融安全網及問題金融機構處理」,存款保險資訊季刊第22卷第2期,2009年6月。


三、學位論文
1.王麗玉,「公司負責人對第三人民事責任」,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1999年12月。
2.林寶安,「臺灣地方金融與地方社會-信用合作社的發展歷史與社會意義」,東海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4年5月。
3.陳榮隆,「讓與擔保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1997年4月。
4.孔繁琦,「經營失敗銀行處理策略之法律問題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年6月。
5.石繼志,「以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探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運用及管理」,中山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碩士學程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7年6月。
6.李國榮,「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問題銀行之退場機制」,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6月。
7.李維心,「我國存款保險條例法律問題之研究」,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年6月。
8.李燕鈴,「債券附條件交易課稅之探討」,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6月。
9.冷明珍,「銀行保密義務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
10.林文浦,「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之間接金融監督政策分析」,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6月。
11.林育杉,「我國農會信用部之法制研究-以農業金融法之規範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5月。
12.林慈雁,「論我國問題銀行清理之法制架構-以美國法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1月。
13.施仁惠,「我國問題金融機構退場處理規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8年7月。
14.洪坤清,「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建制研究」,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15.秦慧君,「不良債權證券化之研究-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為中心」,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16.孫丁君,「國家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憲法制約-以接管問題金融機構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專業碩士論文,2004年7月。
17.高國輝,「以代理成本觀點檢視存款保險停業政策與銀行資本適足性」,銘傳管理學院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6月。
18.梁忠森,「台灣地區農會信用部之經營與管理」,銘傳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3年6月。
19.張卜元,「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法律問題-論監管及接管之規範」,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8月。
20.張秀媛,「台灣地區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制之研究」,銘傳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6月。
21.黃惠敏,「我國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研究」,中原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6月。
22.廖柏蒼,「我國金融安全網之法律架構分析」,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碩士論文,2002年6月。
23.劉彥詮,「處理問題存款機構及處置資產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臺灣大學法教分處法律學研究所,2003年。
24.郭瑜芳,「對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方法之法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8月。
25.蔡岡霖,「建立有效存款保險機制之研究—以存款保險國際準則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
26.魏正卓,「兩岸存款保險制度之探討」,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

四、造訪網站
1.中央存款保險(股)公司,網址:http://www.cdic.gov.tw/
2.中央銀行,網址:http://www. cbc.gov.tw/mp1.html/
3.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網站,網址:http://www.nfcc.org.tw/
4.立法院,網址: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址:http://www. fscey.gov.tw/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址:http://www. coa.gov.tw/show_index.php/
7.法務部網站,網址:http://www.moj.gov.tw/
8.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tw/

五、其他
1.中央存款保險公司2007年年報。
2.立法院公報,第73卷第99期,委員會紀錄。
3.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1期,院會紀錄。
4.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59期,院會紀錄。
5.立法院公報,第89卷第54期,院會紀錄。
6.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68期,委員會紀錄。
7.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28期,院會紀錄。
8.立法院公報,第95卷第5期,院會紀錄。
9.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20期,委員會紀錄。
10.民國55年9月3日聯合報。
11.民國92年7月13日經濟日報。
12.民國93年9月20日經濟日報。
13.民國94年5月2日經濟日報。
14.民國94年6月1日經濟日報。
15.民國96年2月6日中國時報。
16.民國96年5月3日經濟日報。
17.民國97年4月22日聯合晚報。
18.民國97年9月29日經濟日報。
19.民國97年10月1日 經濟日報。
20.民國97年10月5日經濟日報。
21.民國97年10月7日中國時報。
22.民國97年10月8日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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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妻榮,新訂擔保物權法(民法講義Ⅲ),東京,岩波書店,1968年11月新訂。
3. 我妻榮,新訂債權總論(民法講義IV),東京,岩波書店,1964年3月新訂。
4. 我妻榮,債權各論上卷(民法講義V1),東京,岩波書店,1954年12月。
5. 我妻榮,債權各論中卷一(民法講義V2),東京,岩波書店,195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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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深尾光洋,金融再生法及び金融早期健全化の機能と課題-經濟的側面から,ジユリストNo.1151,1999年3月。


三、造訪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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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ank of Korea,網址:http://www.bok. or.kr/
3.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網址:http://www.bis.org/bcbs/index.htm/
4.Canada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網址:http://www.cdi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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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Europe-Gateway to the European union,網址:http://europa.eu/old-address.htm/
7.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網址:http://www.fdic.gov/
8.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網址:http://www.fsa.gov.uk/
9.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網址:http://www.fsforum.org/ 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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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網址:http://www.imf.org/
13.Kore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網址:http://www.kamco.or.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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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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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胡博硯,「論金融監理機關怠於行使職務與國家賠償-以德國為例」,法令月刊第60卷第6期,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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