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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賴佳琪
論文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責任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
A study of the apartment building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corporations
指導教授:
黃立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畢業學年度:
97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20
中文關鍵詞: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
、
管理委員會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規約
、
建築物管理維護
相關次數:
被引用:
3
點閱:667
評分:
下載:0
書目收藏:2
若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問題分為所有關係與管理關係兩大方面,本文係著重於管理關係的討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有,(1)管理委員會、(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3)規約。
管理委員會是指,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委員所設立的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而管理服務人是指,受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1款);又基於建築物之所有人的地位,全體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建築物的設置維護亦有其基本的責任(民法第191條)。若今因對於管理維護的事務有所疏失,應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便值探討。
又關於建築物的維護,公寓大廈僅是眾多建築物型態中的一種,但本文的論述範圍僅限於住宅用的公寓大廈或其混合型態,如住商混合或住辦混合之大樓,故諸如商用大樓、行政機關、學校、醫院等建築皆不在論述範圍中。
第一章 緒論 3
第一節 研究動機 3
第二節 研究範圍 6
第三節 論文架構 7
第二章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相關問題 10
第一節 管理委員會 10
第一項 管理委員會之成立 11
第二項 管理委員會之法律地位 17
第三項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內容 22
第四項 不動產應如何登記之問題 40
第二節 規約 43
第一項 規約的效力 44
第二項 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 45
第三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55
第四節 管理維護公司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中的地位---與大陸物業管理條例比較 59
第三章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約定保全業務的問題 73
第一節 管理維護契約的法律性質 77
第一項 管理維護契約係屬於有償契約 77
第二項 管理維護契約係屬於不要式契約 77
第三項 管理維護契約係屬於繼續性契約 78
第四項 管理維護契約係屬於有名契約 79
第二節 管理維護契約的契約當事人 88
第一項 管理服務人 88
第二項 管理維護契約的委任人或雇用人 106
第三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與保全業間之關係 110
第一項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與保全業之業務劃分 111
第二項 管理維護契約約定保全業務之效力 121
第四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124
第一項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契約是否是第三人利益契約 124
第二項 契約附保護第三人效力 132
第三項 損害賠償的範圍 149
第四章 對於公共設施設備管理維護疏失之責任檢討 156
第一節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僱用人侵權責任 159
第一項 法人的侵權責任 159
第二項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成立要件 161
第二節 區分所有權人之「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 173
第三節 管理維護公司的僱用人侵權責任與區分所有權人的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間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 179
第五章 因第三人行為所致管理維護疏失管理公司之責任探討 184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的適用要件 187
第一項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的適用主體 188
第二項 瑕疵服務所生損害的賠償要件 195
第二節 法人可否主張消保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 20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209
引註文獻 214
參考資料: 217
一、書籍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2006年11月版。
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下),2002年7月版。
溫豐文著,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研究,1992年版。
溫豐文,公寓大廈管理問題之研究,行政院研考會,1997年。
李鴻毅,土地法論,1997年增訂版。
姚瑞光,民法物權論,1993年。
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下)。
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1996年版。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01年8月版。
朱柏松,消費者保護法論。
史尚寬,債法總論。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
古振暉,共同所有之比較研究,2006年版。
二、期刊論文
黃立、陳立夫,公寓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得否登記為房地產所有人之問題,人與地,1998年5月。
黃立,德國新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之分析,政大法學評論,2005年2月。
黃立,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的適用,律師雜誌,217期。
黃立,餐廳的商品與服務責任問題,月旦法學,2002年4月。
吳瑾瑜,受雇人執行職務之行為---評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161號判決,中原財經法學,2001年7月。
吳宜平,保全契約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王千維,論可分債務、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2002年7月,34頁。
劉春堂,契約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輔仁法學第4期。
謝銘洋,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台灣本土法學,2000年10月,120頁。
馮震宇,論服務業無過失責任之爭議,中原財經法學,1998年12月。
楊淑文,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台灣本土法學,第25期,28、30頁。
溫豐文,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法令月刊,46卷11期。
溫豐文,論公寓大廈住戶生活秩序之維護,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3期。
溫豐文,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論管理負責人,法令月刊,1997年10月。
吳明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功能,法學叢刊,1998年1月。
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法人之適用問題,法官協會雜誌,1999年12月。
陳聰富,消保法有關服務責任之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台大法學論叢,30卷第1期。
邱聰智,消費者保護法上商品責任之探討,收於消費者保護法律問題研討會實錄。
林欣柔、彭建文、曾明遜,從協商決策與監督執行之交易成本觀點論台灣與大陸公寓大廈管理法制之比較,台灣土地研究,9卷2期。
郭志裕,公寓大廈安全維護法令適用之探討,警學叢刊,87年11月。
林誠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侵權能力,月旦法學教室,2006年11月。
朱柏松,論消費者保護法服務業者之責任(下),律師通訊,1996年5月。
陳俊樵,論區分所有建物之管理組織,中興法學,24期。
林旺根發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律問題座談會,月旦法學雜誌,1995年7月。
林致寬,區分所有建築物樓頂平台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0年6月。
謝穎青,對屋頂平台使用性質之商榷,植根雜誌,5卷12期。
林永汀,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執行業務的法律關係(二),現代地政雜誌,1998年7月。
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四)---雇用人侵權責任(上),台灣本土法學,2004年11月。
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七)---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台灣本土法學,2005年4月。
侯英泠,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擔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純粹醫療行為與醫院提供相關醫療服務的企業式服務行為之適用---民法研究會第二六次學術研討會記錄,法學叢刊,2002年7月。
蘇惠卿,自危險責任之生成與發展論民法191條之3---民法研究會第19次學術研討會,法學叢刊,2001年1月。
林世芬,論消費者保護法上服務提供人之歸責型態,兼評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中興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建樑,醫療關係與消費者保護法,醫事法學,1999年9月。
林忠儀,論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服務無過失賠償責任」之適用,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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