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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奕仲
研究生(外文):
I-Chuang Chen
論文名稱:
監視影像資訊之取得與運用-以非為偵查目的所架設之監視錄影系統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
Getting and Usage of Video Evidence Captured b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focus on Non-investigative Purposes
指導教授:
楊雲驊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系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09
畢業學年度:
97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08
中文關鍵詞:
監視錄影系統
、
監視影像資訊
、
影像證據
外文關鍵詞: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
the data captured b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
the evidence of video
相關次數:
被引用:
14
點閱:1036
評分:
下載:381
書目收藏:7
中文摘要
國家機關為了預防犯罪、維護交通安全或其他行政目的,有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必要,此種國家機關非為偵查目的而裝設監視錄影系統之行為,其行為類型主要有「國家機關於公共場所設置監視錄影系統」以及「國家機關設置自動測速照相攝影裝置」兩大類型。惟不論哪一種類型,它雖可達成特定目的,但因其「全都看、全都錄」的不疲倦眼睛特性,將使人民的「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以及「行為自由」等基本人權遭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與剝奪,故其可謂具有「雙刃性」之功能。惟既強調其有「雙刃性」功能,便意謂著我們無法割捨其強大的「正面」功效,此時,如何善用其正面功效並防堵負面效應的滋生,便須依靠完善立法規範。此等規範必須經得起「法治國原則」之檢驗,不論目的、要件與程序,皆須慎重考量,並注意基本人權與公益維護間之平衡。就目前為止,我國與此相關之法制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惟該法的規範密度稍嫌不足,由於監視影像資訊所涉及者皆為「個人資料」,因此,必要時必須回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甚且,應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監視影像系統攝取個人資訊之總則性規範,如此,對於「個人資訊保護網絡」方屬周全。
在私人架設監視錄影系統方面,若架設者係在自己有合法掌控權源領域內架設,則基於「個人對於其財產享有絕對的支配權適足以排除任何人侵害」之法理,其當然可以運用監視錄影系統以保障自身生命財產之完整性,惟必須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竊視竊聽竊錄罪之問題;至於私人在公共場所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情形,目前並無法制足以規制,只能期待修法或援引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
另外,關於監視錄影系統所取得資料之保管與銷毀問題,是取得資料之後必須要加以關注的。針對此問題,我國最主要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10條第2項以及第29條第3項,其他未規定之事項,則回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加以適用,規範密度不足之處,便有賴立法機關深入研究之後再為規範。
監視影像資訊的運用問題,則是本論文的另一重點。為何要藉由監視錄影系統以取得監視影像資訊,關鍵就在於「運用」。透過運用這些「監視影像資訊」,我們可以使潛在的犯罪行為人現形,亦可用以作為論罪科刑之證據,「監視影像資訊」之運用可謂神通廣大!惟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監視影像資訊」之運用並非毫無限制,其作為「監視影像證據」,必須通過「關聯性法則」、「證據禁止/排除法則」以及「傳聞法則」等證據法則之檢驗,亦即,此一「監視影像證據」與待證事實間必須具備「重要性」、「必要性」與「可能性」,該「監視影像證據」之取得過程必須合法妥當,而「監視影像證據」是否為「傳聞證據」而有「傳聞法則」之適用,則更有深入探討之必要!在證據調查上,「監視影像證據」必須運用「勘驗」此一法定證據方法,使法官直接觀看監視影像畫面,以直接的印象去感知影像畫面所要傳遞的內容與訊息,並輔以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之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監視影像之內容、聲音、畫面、資料與符號,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當場辨認,直接運用五官去感受,並體會其所要呈現的意義,如此,可謂該「監視影像證據」已經通過「嚴格證明法則」之考驗,我們運用「監視影像資訊」之行為方取得合法權源而足以作為法官論罪科刑之基礎。
Abstract
Specific state agencies find the need to set up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in order to conduct operations such as crime prevention, traffic safety control or other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s. The nature of the installation of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for non-investigative purposes by state agencies can be primarily divided into “the installation of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in public places by state agencies” and “the installation of photo radar device by state agencies”. Although both types of installations have proven their efficacy in achieving the intended goals, the “all-seeing, all-recording” trait of such 24-hour surveillance installation has restricted and deprived the people’s basic rights to information autonomy,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freedom to act (to a certain degree) as they function as “a double-edged sword”. However, when one emphasizes the “double-edged sword” function of such installation, it also means that the powerful, “positive” results of the system is something that we, as users, are unable to give up. As such, we must fall back on adequate, sound and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s to harness the advantages of such installations while minimizing the negative downsides. These regulations must stand up to the standards of the “Rule of the Law” principle and require deliberate consideration regardless of the purpose, conditions and procedures to maintain the balance between basic huma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ubic. Presently, the scope of 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enforced in Taiwan has been detailed in Article 10 of the Police Authority Performing Act. However, it still has room for improvement with regards to the fineness of coverage. Since all data captured b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can be categorized a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need to refer to the Computer Processed Data Protection Act may arise occasionally. In fact, it could be feasible to adopt the Computer Processed Data Protection Act to serve a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that govern the regulation on the captur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to fortify the network of protection for personal data/information.
With regards to private installation of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by individuals, if an individual installs such a system in an area under his legal possession, he will be entitled to utilize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to safeguard the integrity of his properties and his own well-being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inciple that states “an individual is entitled to absolute authority over properties in his possession to be free from trespassing”. However, one must practice caution when installing surveillance systems to avoid violation of the Paragraph 1, Article 315 of Criminal Law on illegal video surveillance/wiretapping/recording.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currently no regulations that govern the installation of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by individuals in public places and we can only hope for amendments or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 to be implemented.
In addition, the preservation and destruction of data captured b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is something that one should look into after acquiring such data. Presently, existing regulations that touch on the subject include Article 18,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0 and Paragraph 3 of Article 29 from the Police Authority Performing Act. Other items that do not fall under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Computer Processed Data Protection Act. It is up to the legislative bodies to make up for the inadequacy of pertinent regulations after in-depth researches.
Another focus of this thesis rests on how the data captured b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should be used. In fact, the rationale that justifies the acquisition of video footage through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is determined by the intended application of such data. Through surveillance video footage,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are able to expose criminal acts that might have otherwise gone unnoticed and serve as concrete evidence in determining the offences committed by a perpetrator. There is no doubt that surveillance video data is an extremely powerful and convenient instrument in law-enforcement operations. Howeve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utilization of surveillance video data is not without its limits in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procedures. In order to be used as legitimate evidence, surveillance video footage must stand up to the tests of various criminal principle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relevance, exclusionary rule, hearsay rule and so forth. In other words, a piece of surveillance video evidence and the issue on fact must encompass “significance”, “necessity” and “possibility”. In addition, the process involved in the acquisition of surveillance video evidence must also be entirely legal and appropriate. On the other hand, the practice of adopting the hearsay rule to determine if a given surveillance video evidence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an evidence of hearsay still requires further investigation. When it comes to the 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the technique of “inquisition” is required to enable the judge to directly examine the footage captured b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so that the judge may perceive the contents and messages from the video feed based on his/her direct impressions. Such practice is vindicated by Paragraph 1, Article 165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ch states, “…through the use of appropriate equipment to present the content, sound, image, information and symbols from surveillance video footage so that the litigants, proxies, legal counsels and assistants could identify the contents immediately by direct use of their five senses and perceive the meaning of the footage”. And as such, it logically follows that “surveillance video evidence” has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 of strict proof” and that the utilization of surveillance video information has adequate and legitimate legal standing to serve as evidence that will enable a judge to pass his ruling in criminal litigation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1
第一項 比較研究法 2
第二項 文獻分析與歸納法 2
第三項 案例分析法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3
第二章 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行為規範 5
第一節 國家機關非為偵查目的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行為 7
第一項 國家機關維護治安任務與監視錄影系統運用之關係 8
第一款 監視錄影系統之介紹 8
第一目 監視錄影系統之起源 8
第二目 監視錄影系統之意義與組成 10
第三目 監視錄影系統之發展過程 11
第二款 國家機關架設監視錄影系統與治安維護之關聯 13
第一目 國家任務與治安維護的關聯 13
第二目 以犯罪預防之觀點論國家機關架設監視錄影系統與治安維護之關聯 16
第三款 國家機關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目的 25
第一目 預防與嚇阻犯罪之功能 25
第二目 即時排除犯罪危害之功能 25
第三目 偵查犯罪之功能 26
第四目 維護交通安全之功能 27
第五目 其他行政目的 27
第四款 國家機關運用監視錄影系統之流程 27
第一目 裝設監視錄影系統 28
第二目 啟動監視錄影系統 28
第三目 儲存以及保管所取得之影像資訊 29
第四目 調閱影像資訊 30
第五目 比對影像資訊 30
第六目 銷毀影像資訊 31
第五款 國家機關運用監視錄影系統的現況 31
第一目 外國經驗-以英國、日本與美國為例 31
第二目 我國監視錄影系統運用的現狀 34
第二項 國家機關架設監視錄影系統的行為類型 35
第一款 國家於公共場所設置監視錄影系統 36
第一目 日本法對於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行為規範 36
第二目 我國法對於架設監視錄影器之行為規範 38
第二款 自動測速照相攝影 39
第一目 自動測速照相攝影之意義 39
第二目 自動測速照相攝影之法律依據 40
第三目 自動測速照相攝影之適法性與架設要件問題 41
第三項 國家機關架設監視錄影系統的法律基礎 42
第一款 國家機關架設監視錄影系統蒐集資料與基本人權之關係 42
第一目 架設監視錄影系統蒐集資料所涉及之基本人權 43
第二目 架設監視錄影器是否為對基本權利之干預 53
第二款 我國法制上之現狀 55
第一目 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56
第二目 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 59
第三款 小結 64
第二節 私人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相關問題 65
第一項 私人於非公共場域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情形 65
第一款 私人在自己有合法掌控權源之領域內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適法性問題 66
第二款 私人於非公共場所架設監視錄影系統與刑法第315條之1之窺視竊聽竊錄罪之關係 68
第二項 私人於公共領域架設監視錄影系統之情形 70
第一款 我國目前法制的現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的規範缺失 71
第二款 外國法制的參考-以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b條為例 72
第三款 小結 73
第三項 警察向私人調閱監視錄影系統之影像畫面的法源基礎 74
第四項 小結 76
第三章 監視錄影系統所取得資料之保管與銷毀問題 79
第一節 我國現行監視影像資訊保管與銷毀的相關規定 79
第一項 就國家機關非為偵查目的架設監視錄影系統的部分 79
第一款 國家於公共場所設置監視錄影系統所取得影像資料的保管與銷毀規定 79
第一目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80
第二目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81
第二款 因自動測速照相攝影所取得影像資料的保管與銷毀規定 82
第二項 就私人架設監視錄影系統的部分 83
第二節 我國現行法制的檢討 85
第一項 缺乏專責管理與監督機制 85
第二項 過時的保管方式 86
第三項 保管期限的問題 86
第三節 小結 87
第四章 監視錄影系統取得之影像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使用 89
第一節 監視影像資訊的利用階段 91
第一項 我國現行監視影像資訊利用的相關規定 91
第一款 就國家機關非為偵查目的架設監視錄影系統的部分 92
第一目 國家於公共場所設置監視錄影系統所取得影像資料的利用規定 92
第二目 因自動測速照相攝影所取得影像資料的利用規定 95
第二款 就私人架設監視錄影系統的部分 96
第二項 我國現行法制的檢討 97
第一款 目的內使用之相關問題 97
第二款 調閱要件 98
第一目 概念說明 98
第二目 現行法之評析 100
第三款 限於必要且相關之資訊 100
第四款 公告與保密義務 101
第三項 小結 101
第二節 監視錄影系統所取得之影像資訊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上之意義 102
第一項 淺論監視錄影系統所取得之影像資訊 102
第一款 監視影像資訊之種類 103
第一目 照片資訊 103
第二目 錄影資訊 106
第三目 電磁紀錄 107
第二款 監視影像資訊之共通特性 108
第二項 監視影像資訊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上之意義 110
第一款 監視影像資訊在刑法上之意義 110
第一目 刑法上文書與準文書之概念 110
第二目 監視影像資訊在刑法上之意義 113
第二款 監視影像資訊在刑事訴訟法上之意義 113
第一目 刑事訴訟法中之相關規定 114
第二目 監視影像資訊在刑事訴訟法上之意義 115
第三節 監視影像證據與證據法則之關係 116
第一項 關連性法則 117
第一款 關連性法則之內涵 118
第一目 關連性法則之意義 118
第二目 我國現行法之情形 119
第二款 監視影像證據與關連性法則之關係 122
第一目 在「照片證據」方面 122
第二目 在「錄影證據」方面 123
第二項 證據禁止/排除法則 124
第一款 證據禁止/排除法則之內涵 125
第一目 證據禁止/排除法則之意義 125
第二目 採行證據禁止/排除法則之理由 126
第三目 證據禁止/排除法則之理論基礎與適用 133
第二款 監視影像證據與證據禁止/排除法則之關係 144
第一目 國家機關取得之監視影像證據 144
第二目 私人違法取得之監視影像證據 148
第三項 傳聞法則 149
第一款 傳聞法則之內涵 150
第一目 傳聞法則之意義 150
第二目 排除傳聞證據之理由 150
第三目 傳聞法則之例外 - 特信性與必要性 151
第二款 監視影像證據與傳聞法則之關係 157
第一目 照片證據之部分 157
第二目 錄影證據之部分 160
第四節 監視影像證據之證據調查 163
第一項 監視影像證據應適用的法定證據方法 164
第二項 監視影像證據應踐行的法定證據調查程序 165
第一款 就照片證據而言 165
第二款 就錄影證據而言 166
第三款 就電磁紀錄而言 166
第五節 我國實務見解評析 - 以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465號判決為中心 166
第一項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465號判決之事實概況 166
第二項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對於監視影像證據部分之認定 167
第三項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465號判決見解之評析 168
第五章 結論 171
第一節 監視錄影系統之架設行為之檢討 171
第二節 監視錄影系統所取得之監視影像資訊保管與銷毀規定之檢討 173
第三節 監視錄影系統所取得之監視影像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運用 173
第一項 就關連性法則而言 174
第二項 就證據禁止/排除法則而言 174
第三項 就傳聞法則而言 176
第四項 就證據調查而言 176
參考書目 179
附錄 199
參考書目
一、本國文獻(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一)官方資料與研究報告:
◎ 內政部警政署編印,《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2003年8月。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編<一二二>,《警察職權行使法案》,法律案編輯第335輯,立法院公報處印行,2004年7月。
◎ 司法院編,《日本國最高法院裁判選譯(第一輯)》,司法院,初版,2002年12月。
◎ 司法院編,《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一)》,司法週刊雜誌社印行。
◎ 法務部編,《外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彙編》 ,2002年10月。
◎ 李震山、鄭善印、許文義、葉庭榕、簡建章,《警察職務執行法草案之研究》,內政部警政署委託,1999年6月。
◎ 林明鏘,《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基本問題研究》,內政部警政署委託,2005年7月。
◎ 翁岳生主持,《資訊立法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執行,1985年11月。
(二)教科書:
◎ 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元照出版,初版,2005年9月。
◎ 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
◎ 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自版,增訂八版,2002年12月。
◎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作者自刊,增訂四版,2004年1月。
◎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作者自刊,增訂四版,2004年1月。
◎ 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五南出版,五版,2004年9月。
◎ 林永謀,《刑事訴訟法釋論(上冊)》,三民出版,初版,2006年10月。
◎ 林俊益,《刑事訴訟法(上冊)》,長宏出版,修訂版,1999年5月。
◎ 林俊益,《刑事訴訟法(下冊)》,長宏出版,修訂版,1999年5月。
◎ 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冊)》,學林出版,二版,2003年3月。
◎ 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學林出版,二版,2003年3月。
◎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初版,2006年9月。
◎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各論編》,自版,五版一刷,2007年9月。
◎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總論編》,自版,五版一刷,2007年9月。
◎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出版,增訂九版,2005年8月。
◎ 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四版,2004年11月。
◎ 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自版,再訂二版,1999年8月。
◎ 張麗卿,《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五南出版,八版二刷,2003年9月。
◎ 黃東熊,《刑事訴訟法論》,三民出版,增訂二版,1999年3月。
◎ 黃東熊、吳景芳著,《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出版,修訂六版,2004年9月。
◎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一品文化出版,初版,2006年9月。
◎ 董保城、法治斌,《憲法新論》,元照出版,三版第2刷,2006年3月。
(三)專書著作:
◎ 王兆鵬,《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元照出版,二版,2004年5月。
◎ 王兆鵬,《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元照出版,初版,2003年3月。
◎ 王兆鵬,《路檢、盤查與人權》,元照出版,初版,2003年3月。
◎ 王兆鵬,《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元照出版,初版,2004年5月。
◎ 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元照出版,初版,2004年9月。
◎ 王兆鵬,《新刑訴•新思維》,元照出版,初版,2004年10月。
◎ 李震山,《警察法論-警察任務編》,正典出版,一版,2002年10月。
◎ 李震山,《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修訂再版,2001年11月。
◎ 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元照出版,初版,2005年10月。
◎ 李震山、鄭善印、許春金、李永然、高永昆等,《保全業與治安-法制建構與犯罪抗制》,五南出版,初版,2005年11月。
◎ 李建聰,《警察法規逐條釋義》,自版,修正二刷,2003年12月。
◎ 李建聰,《警察職權行使法》,自版,初版,2001年12月。
◎ 林鈺雄,《檢察官論》,自版,一版,1999年4月。
◎ 林鈺雄,《刑事法理論與實踐》,自版,一版再刷,2002年6月。
◎ 林鈺雄等著,《刑事訴訟之運作-黃東熊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初版,1997年11月。
◎ 林輝煌,《論證據排除》,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初版,2003年9月。
◎ 法治斌,《人權保障與釋憲法制》,月旦出版,再版,1993年。
◎ 法治斌,《資訊公開與司法審查》,正典出版,初版,2003年。
◎ 吳巡龍,《新刑事訴訟制度與證據法則》,學林,初版,2003年9月。
◎ 周叔厚,《證據法論》,增訂版,1992年。
◎ 邱俊誠譯,Rolando V. del Carmen著,《美國運用電子儀器進行監視案例研究》,新知譯粹第十八卷第六期,警察大學出版,2003年。
◎ 孟維德,《警察犯罪控制》,五南出版,初版,2005年2月。
◎ 段重民譯,《美國聯邦證據法》,司法院印行,1985年,第131頁至第132頁。
◎ 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元照出版,五版一刷,1999年6月。
◎ 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下冊)》,元照出版,五版一刷,1999年6月。
◎ 許文義,《個人資料保護法論》,三民出版,初版,2001年1月。
◎ 許志雄、陳銘洋、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合著,《現代憲法論》,元照出版,三版第1刷,2002年10月。
◎ 許春金,《犯罪學》,三民書局,修訂三版, 2000年8月。
◎ 梁添盛,《警察法專題研究(二)》,初版,2004年9月。
◎ 黃東熊,《證據法綱要》,中央警官學校出版社,1980年9月。
◎ 黃朝義,《刑事證據法研究》,元照出版,二版,2000年4月。
◎ 黃朝義,《無罪推定-論刑事訴訟程序之運作》,五南出版,初版二刷,2001年12月。
◎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制度篇)》,元照出版,初版,2002年8月。
◎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證據篇)》,元照出版,初版,2002年11月。
◎ 黃朝義,《犯罪偵查論》,漢興出版,初版,2004年3月。
◎ 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自版,增訂五版,2006年4月。
◎ 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
◎ 蔡廷榕、簡建章、李錫棟、許義寶,《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五南出版,初版,2005年2月。
◎ 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修訂再版2001年6月。
◎ 蔡震榮,《警察職權行使法概論》,元照出版。初版,2004年12月。
(四)博碩士論文:
◎ 詹文凱,隱私權之研究,博士論文,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1998年。
◎ 王德麟,《從證據法則論像片錄音帶之證據能力-以刑事訴訟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1985年。
◎ 白喬維,《論治安之維護與基本人權之衝突-以監視錄影系統為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
◎ 艾鵬,《監視錄影系統在犯罪防治效果之研究-以警察人員、鄰里長為例》,碩士論文,國立警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5年。
◎ 朱俊文,《由隱私權觀點論企業對員工網路行為監事權之探究》,碩士論文,國立三軍大學國防管理學院資訊研究所,2005年。
◎ 吳景欽,《從憲法上正當程序的觀點檢視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之區分-警察行為在危險防禦與刑事訴追任務間法規範適用上的交錯》,碩士論文,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0年。
◎ 邱智宏,《論我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之關係-以行政與司法在偵查中的交錯領域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4年。
◎ 林建中,《隱私權概念之再思考-關於概念範圍、定義及權利形成方法》,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1999年。
◎ 林錦鴻,《警察運用監視器之法律問題分析-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6年。
◎ 周惠文,《電子監視系統對員工隱私侵犯與程序公平認知之影響》,碩士論文,國立中央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2002年。
◎ 洪榮彬,《資訊時代之資料處理與資料保護-以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中心》,碩士論文,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1993年。
◎ 陳宏達,《個人資料保護之研究-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中心》,碩士論文,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1992年。
◎ 陳志忠,《個人資訊自決權之研究》,碩士論文,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0年。
◎ 陳信武,《行政調查之研究-以其與刑事偵查程序之轉換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2年。
◎ 陳通和,《警察情報蒐集活動法律建置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警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1年。
◎ 陳慧珍,《治安與隱私的平衡:探討臺中市公共空間中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碩士論文,東海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碩士班,2004年
◎ 楊明勳,德國類似徵收侵害制度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1993年1月。
◎ 黃齡慧,《從警察蒐集資料活動論線民之運用-兼論資料使用》,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5年。
◎ 楊雅玲,《美麗新視界?-臺灣都市公共空間中錄影監視細痛之興起》,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2005年。
◎ 鄭勝智,《寫實證據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1999年。
◎ 盧廷彰《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監視錄影器設置管理之法律問題研究》,碩士論文,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2006年。
◎ 盧國勳,《刑事證據法中影音證據之研究》,碩士論文,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7年。
◎ 熊愛卿,《網際網路個人資料保護之研究》,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2000年。
◎ 黃齡慧,《從警察蒐集資料活動論線民之運用-兼論資料使用》,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2005年。
(五)期刊論文:
◎ 王兆鵬,《從美國法論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3期,2002年4月。
◎ 王兆鵬,《警察盤查之權限》,刑事法雜誌第45卷第1期。
◎ 江慶興,《閉路監視器〈CCTV〉應用於警察工作之探討-以英國為例》,警專學報第2卷第8期, 2000年9月。
◎ 李尚仁,《老大哥在看你-監視攝影機的使用與濫用》,科學、技術與社會,2002 年5月。
◎ 李茂生,《圓形監獄與行刑制度-以日本行刑實務中的分類制、累進制、階段制為題材》,載於「權力主體與刑事法」。
◎ 李建良,《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層次》,載於「憲法理論與實踐(一)」,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二版,2003年2月。
◎ 李震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回顧與前瞻》,中正法學集刊第14期, 2003年12月。
◎ 李震山,《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普設監視錄影器論個人資料之保護》,東吳大學法律學報第16卷第2期, 2004年12月。
◎ 李震山,《資訊時代下「資訊權」入憲之芻議》,律師雜誌第307期, 2005年4月。
◎ 李震山,《監視錄影器設置的合法性-對「電眼」的恐懼VS.還好老天有「眼」!》,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8期,2006年1月。
◎ 李震山,《德國抗制恐怖主義法制與基本權保障》,月旦法學雜誌第131期, 2006年4月。
◎ 林明鏘,《警察職權行使法基本問題之研究》,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6期,2004年3月。
◎ 林雅惠,《從犯罪偵查看面部辨識技術之隱私權爭議》,萬國法律第133期,2004年2月。
◎ 林漢強,《臥底警察取得供述之效力》,法令月刊第55卷第12期,2004年12月。
◎ 林鈺雄,《線民之干預與授權問題-以線民之偵查活動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89期,2006年2月。
◎ 吳巡龍,《私人不法取得證據應否證據排除-間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08期,2004年5月。
◎ 吳巡龍,《相當理由與合理懷疑之區別》,新刑事訴訟制度與證據法則,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115頁至第117頁。
◎ 吳信華,《基本權利之體系思考》,月旦法學教室第九期,2003年7月。
◎ 吳秋宏,《拍照攝影-評京都府學連遊行示威事件》,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7期,2006年10月。
◎ 范姜真媺,《企業內電子郵件之間看與員工隱私權》,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0期,2004年7月。
◎ 范姜真媺,《監視攝影系統設置、使用之法律問題》,律師雜誌第307期,2005年4月。
◎ 范姜真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交錯適用》,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4期,2005年6月。
◎ 周悅儀,《資訊隱私保護爭議之國際化》,月旦法學雜誌第104期, 2004年1月。
◎ 洪文玲、曹昌棋,《論警察「蒐集資料」之職權》,收於「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制)與警察職權行使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與中央警政研究學會主辦, 2003年12月。
◎ 涂可欣 譯,《小心!有人在看你》,國家地理雜誌,2003年11月。
◎ 陳文哲,《犯罪嫌疑人照相的過去現在未來》,警光雜誌第556期, 2003年9月。
◎ 陳美伶,《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法務部,1997年。
◎ 陳秀峯,《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制-以個人資訊保護法為中心》,成大法學第4期, 2002年12月。
◎ 陳起行,《資訊隱私權法裡探討-以美國法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62期,2000年12月。
◎ 陳通和,《警察「資料蒐集」職權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42期, 2005年6月◎ 陳景發,《論行政調查與犯罪偵查》,警大法學論集第3期,1998年3月。
◎ 陳運財,《監視攝影與正當程序之保障》,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6期,2006年9月。
◎ 陳愛娥,《國家角色變遷下的行政任務》,月旦法學教室第3期, 2003年1月。
◎ 郭志裕,《保全設備在治安應用相關課題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36期,2000年。
◎ 許文義,《警察預防犯罪任務之分析與探討》,警學叢刊第29卷第5期,1999年3月。
◎ 許義寶,《論公共場所監視器設置之法律程序(上)》,法令月刊第57卷第2期,2006年2月。
◎ 許義寶,《論公共場所監視器設置之法律程序(下)》,法令月刊第57卷第3期,2006年3月。
◎ 黃河譯,《網路法律:監控員工的電子通訊》,網路資訊雜誌第114期, 2001年5月。
◎ 黃程貫,《雇主監看員工電子郵件之合法界限-臺北地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九號民事判決評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3期,2005年8月。
◎ 黃清德、陳斐鈴,《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設置與基本人權的關係-以資訊自決權為討論重心》,警專學報第3卷第6期,2005年10月。
◎ 湯德宗,《資訊革命與正當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施行兩週年展望》,月旦法學雜誌第96期,2003年5月。
◎ 程明修,《國家透過公共場所的監視器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干預》,法學講座第3期,2002年3月。
◎ 張煜麟,《臺灣監視器系統作為集體逃避自由的機制?一種自由主義的觀點》,資訊社會研究第7期,2004年7月。
◎ 張麗卿,《論像片與錄影帶之證據能力》,軍法專刊,第33卷第12期。
◎ 梁添盛,《行政警察活動與司法警察活動》,載於「警察法專題研究(二)」,2004年9月。
◎ 楊士隆,《情境犯罪預防之技術與範例》,警學叢刊第25卷第1期,中央警官學校印行,1994年9月。
◎ 楊雲驊,《證據使用禁止在個案上的判斷過程-以電話分機聆聽案為例》,東吳法律學報,2002年2月。
◎ 楊雲驊,《賠了夫人又折兵?-私人違法取得證據在刑事訴訟的證據能力處理》,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1期,2002年12月。
◎ 楊雲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前電話監聽合法性及證據評價的探討-評最高法院九0年臺上字第八四八號、九一年臺上字第二九0五號及八七年臺上字第四0二五號判決》,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7期,2004年3月。
◎ 楊雲驊,《私人違法取證與證據排除》,法學講座第31期,2005年1月。
◎ 蔡秋明,《美國刑事程序中之證據排除法則簡介》,律師雜誌第232期,1999年1月。
◎ 蔡聖偉,《妨害秘密罪章的新紀元(下)》,月旦法學雜誌第71期。
◎ 蔡達智,《由美國判例法論電子偵查與隱私權之關係-以利用衛星偵查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78期,2004年4月。
◎ 蔡震榮,《有關裝設監控設備之要件(上)》,警光雜誌第587期,2005年6月。
◎ 蔡震榮,《有關裝設監控設備之要件(下)》,警光雜誌第588期,2005年7月。
◎ 鄭善印,《日本法制上警察之行政質問權與司法偵查權之糾葛》,收於「法與義,Heinrich Scholler教授七十大壽祝賀論文集」,2000年。
◎ 廖元豪,《多少罪惡假「國家安全」之名而行?-簡介美國反恐措施對人權之侵蝕》,月旦法學雜誌第131期,2006年4月。
◎ 劉定基,《資訊時代的職場隱私權保護-以臺北地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為中心》,律師雜誌第307期,2005年4月。
◎ 劉益源,《遠端監控新趨勢-純網路架構即時監控》,遠端監控解決方案研討會,2004年6月。
◎ 劉靜怡,《從Cookies以及類似資訊科技的使用淺論網際網路上的個人資訊隱私保護問題》,資訊法務透析,1997年10月。
◎ 劉靜怡,《資訊科技與隱私權焦慮:誰有權塑造我的網路形象?》,當代第124期,1997年12月。
◎ 駱貞輝,《運用科技監視設備強化治安管理》,警光雜誌第519期,1999年10月。
◎ 蕭文生,《自基本權保障觀點論街頭監視錄影設備裝設之問題》,收於「法制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元照出版,2004年5月。
(六)翻譯著作:
◎ 李震山 譯,Heinrich Scholler/Bernhard Schloer著,《警察法案例評釋》登文書局,二版一刷,1995年11月。
◎ 吳麗琪 譯,Claus Roxin 著,《德國刑事訴訟法》,三民,初版,1998年11月。
◎ 陳浩然 譯,石井一正 著,《日本實用刑事證據法》,五南,初版,2000年5月。
◎ 董璠輿、宋英輝 譯,土本武司 著,日本刑事訴訟法要義,五南出版,初版,1997年5月。
◎ 蔡秋明、蔡兆誠、郭乃嘉 譯,Arthur Best 著,《證據法入門》,元照,初版,2002年12月。
◎ 劉宗德、賴恆盈 譯,塩野 宏 著,行政法Ⅰ,月旦出版,初版,1996年5月。
二、中國文獻
◎ 丁相顺 译,松尾浩也 着,《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2005年8月。
◎ 张凌 译,松尾浩也 着,《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2005年8月。
◎ 何家弘总 主编,李学军 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一版一刷,2003年2月。
◎ 刘迪、张凌、穆津 译,田口守一 着,《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初版二刷,2001年9月。
◎ 冯建妹、石宏、郝倩、刘相文、许开辰 编译,Anita L.Allen、Richard C.Turkington 着,《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一版一刷,2004年2月。
三、日文文獻(按漢字筆劃排列)
(一)教科書:
◎ 三井誠,《刑事手続法(Ⅰ)》,新版4刷,東京:有斐閣,2003年8月20日。
◎ 土本武司,《刑事訴訟法要義》,東京:有斐閣,1991年4月。
◎ 土本武司、松本時夫,《条解刑事訴訟法》,東京:弘文堂,2001年。
◎ 平野龍一,《刑事訴訟法》,東京:有斐閣,昭和33年(1958年)。
◎ 田宮 裕,《刑事訴訟法》,東京:有斐閣,1993年。
◎ 石丸俊彥、仙波厚、川山拓一、服部悟共著,《刑事訴訟實務(下)》,新日本法規出版株式會社,1990年。
◎ 村井敏邦編著,《現代刑事訴訟法》,東京:三省堂,1990年。
◎ 松尾浩也,《刑事訴訟法(上冊)》,東京:弘文堂,新版,1999年。
◎ 松尾浩也,《刑事訴訟法(下冊)》,東京:弘文堂,新版,1999年。
◎ 松尾浩也,《刑事訴訟法(下1)補正版》,東京:弘文堂,平成3年(1991年)。
◎ 高田卓爾、田宮裕編,《演習刑事訴訟法》,青林書院新社,昭和59年(1984年)初版。
◎ 團藤重光編,《刑事訴訟法講座Ⅰ》,東京:有斐悶,1963年9月。
(二)專論:
◎ 中野目善則,《刑事訴訟法の解説》,一橋出版。
◎ 井上正仁,《刑事訴訟における証拠排除》,東京:弘文堂,1985年12月。
◎ 四宮裕編,《ホ-ンブック刑事訴訟法》,北樹出版會社,昭和62年(1987年)。
◎ 司法研修所編集, 《違法收集証拠の証拠能力をめぐる諸問題-裁判を中心として》,法曹會,昭和63年(1988年)。
◎ 江家義男,《刑事証拠法の基礎理論》,東京:有斐閣,昭和26年(1951年)。
◎ 臼井滋夫,《刑事法重點講座-証拠》,東京:立花書房,昭和59年(1984年)。
◎ 阪本昌成,《プライバシーの權利》,昭和60年(1985年)。
◎ 浅田和茂,《科学捜査と刑事鑑定》,東京:有斐閣,初版1刷,1994年。
◎ 栗本一夫,《新刑事訴訟法上諸問題》,東京:立花書房,1952年。
◎ 渡部保夫,《無罪の發現-証拠の分析と判斷基準》,勁草書房,1992年。
◎ 渡邊修,《搜查と防禦》,東京:三省堂,1996年。
◎ 團籐重光編著,《法律實務講座刑事編第八卷証拠法(1)》,東京:有斐閣,昭和44年(1969年)。
◎ 福井 厚,《ドイツ刑事証拠法》,東京,成文堂,初版,1999年1月20日。
◎ 熊谷 弘、松尾浩也、田宮裕 编,《搜查法大系Ⅰ》,東京:日本評論社,1972年。
◎ 熊谷 弘、松尾浩也、田宮裕 编,《搜查法大系Ⅱ》,東京:日本評論社,1972年。
◎ 熊谷 弘、松尾浩也、田宮裕 编,《搜查法大系Ⅲ》,東京:日本評論社,1972年。
◎ 增井清彥,《刑事証拠法》,東京:立花書房,1992年12月。
◎ 橫井大三,《証拠-刑訴裁判例ノ-ト(2)-》,東京:有斐閣,昭和46年(1971年)。
◎ 鴨 良弼,《刑事証拠法》,東京:日本評論社,1962年。
(三)期刊論文:
◎ 三井誠,《証拠の關連性》,法學教堂No.201,1997年。
◎ 大塚仁,《搜查のための写真撮影と肖像權》,判倒評論第48號。
◎ 小早川義則,《犯人識別をめぐる米聯邦最高裁判例の動向(一)》,名城法學第36卷3號。
◎ 木本強,《写し》,松尾浩也、井上正仁編,刑事訴訟法判例百選[第七版],別冊ジュリストNo.148,1998年。
◎ 井上正仁,《任意搜查と強制搜查の區別》,載於松尾浩也、井上正仁編,刑事訴訟法[新版],東京:有斐閣,1991年。
◎ 井上正仁,《任意搜查における有形力の行使》,載於松尾浩也、井上正仁編,刑事訴訟法判例百選[第七版],別冊ジュリストNO.148,1998年。
◎ 石埼学、清水雅彦,《警察国家化を推進する『生活安全条例』》,法学セミナー2002年12月号。
◎ 田宮裕, 《犯罪搜查と写真撮影-判例をめぐって-》, ジュリストNo.323,1965年。
◎ 白取祐司,《科學搜查と人權》,載於松尾浩也、井上正仁編,刑事訴訟法(新版),東京:有斐閣,1991年。
◎ 石井一正,《犯人識別供述の證明力》,判例夕イムズ,No.738。
◎ 本田正義、桂正昭,《伝聞法則の例外》,收錄於法律實務講座第八巻,1963年。
◎ 北村滋,《いわゆる犯行再現ビデオについて》,警察學論集,第41卷第12號。
◎ 安富潔,《犯人識別供述の信用性》,搜查研究,No.533。 ◎ 永井紀昭,《映画フィルム》,載熊谷宏等編,証據法大系I,第1編証明-搜索�G押收-,東京:日本評論社,昭和45年(1970年)。
◎ 永井紀昭,《錄音テ-プを反訳訣した書面の證據能力》,判例時報,652號。
◎ 河上和雄,《写真撮影》,收於「刑事裁判実務大系,第十一巻,犯罪捜査」,青林書院,初版第一刷,1999年。
◎ 河上和雄,《強制搜查の新展開》,現代刑罰大系第5卷刑事手續I,東京:日本評論社,1983年。
◎ 河上和雄,《ビデオテ-プの証拠能力(その2)》,警察學論集,37卷12號。
◎ 服部一雄, 《映画フィルムの証拠能力と証拠調查》,判倒夕イムズ, No.184。
◎ 松浦繁,《ビデオテ-プの証拠調査について》,判例夕イムズ,No.750,1991年。
◎ 金隆史,《写真》,載熊谷宏等編,証拠法大系I,第1編証明-搜索�G押收-,東京:日本評論社,昭和45年(1970年)。
◎ 長沼範良,《刑事訴訟の目的》,法學教室No.197,1997年。
◎ 後籐昭,《搜索扣押の際の写真撮影》,法律時報,58卷7號。
◎ 榎本巧,《犯行再現ビデオの証拠能力》,判例夕イムズ,No.838,1994年。
◎ 栗本一夫,《写真錄音テ-ブ証拠能力と証拠調查》,收錄於総合判例研究叢書-刑訴(三),東京:立花書房,1952年。
◎ 椎橋隆幸,《搜查の科學化》,ジュリスト,No.852,1986年。
◎ 鈴木茂嗣,《憲法と刑事訴訟法との關係》,刑事訴訟法の爭點(舊版),昭和54年(1979年)。
◎ 藤井一雄、小野慶二,《最近における刑事手續上の諸問題》,判例夕イムズ,No.18,昭和27年(1952年)。
◎ 藤木英雄,《任意搜查と肖像權-昭和三七年一月二九日の大阪地裁をめぐって》,警察學論集第15卷6號。
◎ 藤野英一,《写真撮影》,載熊谷宏等編,搜查法大系Ⅲ-搜索�G押收-,東京:日本評論社,昭和59年(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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