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於社會中掀起一連串的省思與疑問。究其解釋是否合理,社會中普遍存在正反兩種意見,但是社會維護法中相關存在的問題,並非僅止於娼妓相關議題,要了解「社會秩序」這個名詞是具有其空間性與時間性,每個時期每個不同的社會,對其定義均不相同,但觀察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制定至今,其不僅年久失修,其實用價值也常為人所詬病。又或從其立法技術和執行來切入,多所規定恐有違憲之虞,縱其將拘留裁處權限,交由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來進行,想藉此脫離違警罰法侵害人權之汙名。但縱觀全法其留置相關規定,並無救濟途徑;強制到案亦無須由檢察官申請拘票;拘留的執行交由警察機關;而其勒令歇業無期限規定,在在對人民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造成侵害,亦有違憲之虞。本研究嘗試以釋字666號為契機,藉由此號違憲解釋切入,探討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在研究本法的目的性、價值性與實用性,提出相關整建的建議或藉由日本法制相關經驗廢止本部法律,將其規定遁入其他相關法規之中。以為立法者參考。 復由社會秩序維護法制定背景來探討其存廢問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制定乃是因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51號宣告違警罰法違憲而來,是為了解決違警罰法侵害人權的爭議,但綜觀全文卻猶如違警罰法借屍還魂,某些條文不僅照抄違警罰法規定,其將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的處罰權限,交由各地方法院設置簡易庭進行宣判。表面上是要落實對人身自由與重大權利的法律保留,但實質上卻紊亂了整個行政法與刑事法體系。況承襲違警罰法採實質警察概念,但現代警政於「脫警化」運動後,許多關於衛生、安寧等行政相關事務,都有其權責機關管理,並有專法進行裁罰。使得許多條文淪為廢法,圖有英雄無用武之地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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