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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楊汶斌
研究生(外文):Wen-Bing Yang
論文名稱:刑事訴訟審判範圍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The Research of the Range of Judgment for Criminal Procedure
指導教授:劉秉鈞劉秉鈞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作者未提供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銘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3
畢業學年度:101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52
中文關鍵詞:案件單一起訴事實不告不理訴訟權訴因
外文關鍵詞:countin dubio pro reosame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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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底下,係以案件作為審判之對象,然而在確立審判對象後,卻難以說明法院所審理之案件內涵為何物,最終在實務及學界之操作下,以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作為案件內涵之表徵,以案件單一性作為審判範圍之劃分,以案件同一性作為審判對象是否已於他法院審理或判決之判斷基礎,然而此種區分卻完全敗在判斷標準一致上,皆以「刑罰權」作為判斷基礎,導致審判範圍難以確立。
從而本文從憲法角度出發,以司法權與訴訟權作為刑事訴訟制度天平之基礎上,重新檢視現行刑事訴訟法上,針對法院審判範圍之劃分是否正當合理,故而此將司法權有關其被動性之表徵—不告不理稍作介紹,緊接著介紹訴訟權之積極與消極之部分,最後一併介紹刑事訴訟最近文章不脫之重要關鍵字「公平法院」,以其所代表之意義往後接續刑事訴訟上之重要原則—無罪推定及其衍生之罪疑惟輕與選擇確定。
在確立前提要件後,討論目前我國實務及學說上常用之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作為為討論之對象,針對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在我國體制下之定義及其適用本質上幾乎重疊之因,並探討與外國立法立之作法,以不告不理原則與訴訟權保障下,嘗試對我國後續更動審判範圍判斷標準之作法,提供可採之方向。其後區辨案件同一性與案件單一性之不同與重合之處,藉以說明何以我國在此項問題上產生不正確之見解與適用。
最後在判斷案件同一性上,此與案件單一性具有密切之關係,對案件單一性所生之限制加以彌補,但此種彌補並非單純變更起訴法條如此容易。此需考量者,包含原先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使用之法條所隱含之法條內涵作為判定基礎,在此基礎之下,證據資料成為重要之關鍵。畢竟事實係由證據資料,透過人為認定而生,並無絕對之真實,從而「證據資料」、「起訴事實」與「變更起訴法條」之互動關係,必須納入探討之,故而放於最後整體論之。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System, offense as the object in the trial, in after the adjudication object is established, however, is difficult to explain what connotation of the offense in the trial. Now, court uses to a power of punishment as the range of this trail. That means court couldn’t define the range of this trail before the judges make sentences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It will infringe the defendant’s human rights especially the right of litigation, and destroy Judiciary system that being final official system protects human rights is.
This article is focusing on the range of offense. Trying to distinguish same offense in Criminal Procedural System, and find the rule of range in a offense what runs in court. In second chapter, we’ll try to find the defendant’s rights from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principle that unwritten in the code. It is including Judiciary and right of litigation from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principle—‘in dubio pro reo’.
In the third chapter, we will try to explain the same offense meaning, and introduce other nations Criminal proceedings, especially the system of count. After that, we’ll discuss the relation of evident-fact-code. Evident is the source to build the fact, and the fact is the source for judges to make sentences. The evident will lead the judges to know the fact, when the judges search for the evidents who free-will is to confirm the fact is exists. It will destroy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and the right of litigation. So we could find the rule of relation about evident、fact and code. After these chapters, we’ll make a conclusion why the same offense is a core of a trial. It will make the defendant to choose the way in this proceeding, and let the Separation of Powres system could be saved.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順序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 2
第二項 研究之順序 3
第二章 刑事審判在憲法上之地位 4
第一節 法院審判權在權力分立下之定位 5
第一項 司法權於審判上之特性 5
第一款 司法被動性 6
第二款 不告不理與審判範圍之關係 8
第一目 不告不理之內涵 8
第二目 不告不理與審判範圍之關係 9
第二項 檢察官於審判上之作用力 10
第一款 檢察官於刑事程序之任務 11
第二款 檢察官、法院與起訴之關係 13
第三項 小結 15
第二節 司法權與訴訟權之關聯 15
第一項 訴訟權在審判上之運作 16
第一款 訴訟權原始面貌—防禦性 17
第二款 訴訟權主動轉變—積極請求性 20
第二項 司法權另一新興內涵—公平法院 25
第一款 公平法院之內涵 25
第二款 司法被動性之減緩 33
第三項 罪疑惟輕、選擇確定與無罪推定之關係 36
第一款 無罪推定之內涵 37
第二款 無罪推定之功能 39
第三款 罪疑惟輕 41
第四款 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與選擇確定交互適用 44
第四項 小結 50
第三節 小結 50
第三章 起訴與審判範圍之關係 52
第一節 刑事審判之目的與訴訟本質之區別 53
第一項 刑事訴訟之目的 53
第二項 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區別 55
第一款 訴訟之本質 55
第一目 發現真實非唯一重要目的 56
第二目 人權保障之貫徹 57
第三目 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並重 58
第二款 與刑事審判之交叉 61
第二節 案件所描述之範圍—以單一性為中心 62
第一項 我國 63
第二項 日本 65
第一款 審判之對象 65
第二款 訴因之特定 69
第三項 美國 71
第四項 德國 72
第五項 小結 74
第三節 既判力與審判範圍不同及關聯之處 75
第一項 既判力—以同一性為中心 76
第二項 同一性之判斷與例外 77
第一款 美國 78
第二款 日本 81
第三款 我國 82
第三項 同一性與審判範圍交叉點 83
第一款 本訴審酌對象—他案與本案之關連 83
第二款 刑法上一罪與審判範圍之差別 84
第三款 小結 87
第四節 小結 87
第四章 證據與事實間之互動關係 88
第一節 審判事實建立之基礎 88
第一項 檢察官起訴所指稱之事實 89
第二項 證明事實應由有證據能力之證據證明 93
第一款 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之區別 93
第二款 證據方法與證據調查方法之區別 95
第三項 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確立事實 98
第二節 未能由檢察官舉證之事實 101
第一項 檢察官舉證責任及例外 101
第一款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之來源 101
第二款 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之使用 106
第二項 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與學說之不同 107
第一款 最高法院第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 107
第一目 91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08
第二目 100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10
第三目 101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11
第二款 學說上之批評 114
第三款 小結 117
第三節 事實證立與審判範圍 119
第一項 起訴事實與法院認定之事實不同 119
第二項 罪疑惟輕與選擇確定於審判上之適用 123
第三項 小結 124
第四節 小結 125
第五章 結論 127
參考文獻 131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一)專書
1.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元照出版社,2006年。
2.王兆鵬,論一事不再理之憲法原則,收錄於一事不再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4月。
3.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9月。
4.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限公司,2004年9月。
5.林永謀,刑事訴訟法釋論(上),自版,2006年10月。
6.林永謀,刑事訴訟法釋論(中),自版,2007年2月。
7.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
8.林朝榮、林芸澧,既判力與二重危險之研究,一品文化出版社,2009年3月。
9.林裕順,刑事程序「訴訟對象」之比較法研究—「起訴不可分」存廢之檢討,收錄於基本人權與司法改革,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
10.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9月。
11.林鈺雄,無罪推定作為舉證責任及證據評價規則—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與評析,收錄於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3月。
12.林鈺雄,罪疑惟輕原則,收錄於嚴格證明與刑事證據,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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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柯耀程,刑事訴訟目的與「無罪推定原則」,收錄於刑事程序理念與重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9月。
17.柯耀程,刑法競合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10月。
18.柯耀程,取得證據聲請之思與辯—兼論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修正,收錄於刑事理念與重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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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再訂版),自版,199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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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黃朝義,刑事訴訟法—證據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11月。
26.黃翰義,程序正義之理念(三),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11月。
27.蔡聖偉,論罪疑惟輕原則之本質及適用,收錄於戰鬥的法律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1月。
28.蕭文生,國家法(I)—國家組織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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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雲驊,「惶恐灘頭說惶恐,零丁洋裡嘆零丁」--談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台灣法學雜誌,第197期,2012年4月1日。
3.楊雲驊,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事實」概念—以所謂「單一性」之檢討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14期,2004年11月。
4.劉秉鈞,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之回顧與前瞻—以法院職權調查義務之發展為中心,軍法專刊,第59卷第2期,2013年4月。
5.鄭逸哲,以「這個被告,這個犯罪事實」來取代「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月旦法學雜誌,第175期,2009年12月。
(三)學位論文
1.黃耀平,論訴之不可分,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2.謝志鴻,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課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年5月。
3.蘇柏毓,論刑事訴訟通常程序第一審中之訴訟客體,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二、日文文獻(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三井 誠,判例教材刑事訴訟法[第4版],東京大學出版會,2011年2月。
2.上口 裕,刑事訴訟法[第2版],成文堂,2011年12月。
3.白取祐司,刑事訴訟法[第6版],日本評論社,2010年10月。
4.安冨 潔,刑事訴訟法講義[第2版],慶應義塾大學出版株式會社,2009年11月。
5.池田 修、前田雅英,刑事訴訟法講義[第3版],東京大學出版會,2010年1月。
6.後藤 昭、白取祐司,新・コンメンタール刑事訴訟法,日本評論社,2010年7月。
7.椎橋隆幸,訴因制度について,收錄於刑事訴訟法の理論的展開,信山社,2010年8月。
8.渡辺 修,訴因の特定(覚せい剤自己使用罪),收錄於松尾浩也、井上正仁編,ジュリスト増刊刑事訴訟法の争点[第3版],有斐閣,2002年4月。
9.渥美東洋,全訂刑事訴訟法,有斐閣,2009年4月。
10.福景 厚,刑事訴訟法講義[第四版],法律文化社,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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