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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王舜魁
研究生(外文):Shun-Kwei Wang
論文名稱: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管教之研究-以法制觀點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Study on the Teachers’ Counseling Discipline in the Public Elementary School and Junior High School-Focus on the System of Law
指導教授:郭俊麟郭俊麟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南台科技大學
系所名稱:財經法律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專業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102
畢業學年度:101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94
中文關鍵詞:教師管教權、教師專業自主、教育基本法、教師法
外文關鍵詞:Teacher’s Disciplines Right, professional autonomy of teachers, Education Basic Law, Teachers’ Law.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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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針對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之管教權進行探討。首先對在學關係理論中特別權利關係說之演變,與修正的在學關係理論作一說明,並對教師管教權之定義、功能與目的、性質進行探討,以及分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的認知與態度。本文研究發現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係屬注意事項,對於各學校應不具有法律上強制規範性與拘束力,而且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符合會議規範或其他議事規則規定才能具有合法效力,並且須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注意事項非但不能牴觸憲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亦不得違反公法上一般法律原則。而行使管教權之合理界限則必須有助於達成學校教育的目標,以及受到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及平等原則之限制,並且不得有「不當管教」之情形發生。教師不當管教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責任。校園中之不當管教現象仍然存在,故本文針對我國法院對不當管教的相關判決見解作分析後發現,大多數的法官都贊成教師應該擁有管教與懲戒權,但不贊成教師不當管教學生。實施管教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學生或其代理人若不服懲戒處分,學校應提供學生救濟的途徑。本文建議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依照「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之原則制定,使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有所依據。本文並建議訂定校園職權行使法,以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32號所指明確性原則,才不會對學生基本人權有所侵害,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確立管教分級制度,以符合比例原則的目的性、適當性及比例性,教師應建立法律素養,落實老師對學生的法治教育,法治才得以實現,人權才得以保障。
The main text of this thesis is for teachers in the public prim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s. First, explaining the change of the 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 thesis of the in-school relationship theory and the modified-in-school relationship theory, then explore the definition, function, purpose and the nature of the School to develop the Teacher’s Disciplines Right and the attitude. This study found that the School to develop the Teacher’s Student Counseling and Discipline Measures Precautions is about that school should have not the mandatory and legally binding on the normative. It’s legal only when the school council conform with meeting specification or other rules of procedure, and have to be announced and implemented according to the procedure. The precautions not only can’t contravene the Constitution or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Act, nor should it violate public law on general laws. The reasonable boundaries of exercising Disciplines Right have to help to reach school education goals and limited by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proportionality, equality and the public policy of public law. The Disciplines Right should prohibit improper discipline. Teacher’s liabilities of improper discipline includ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civil lia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article found out that improper disciplines are still happening in campus. Most scholars and judges approve that teachers have the power of discipline and punishment, but do not agree with improper disciplin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scipline should comply with due process of law. School should provide student the relief way if student or agent does not convinced. Finally summarize this article and make amendment recommendations of the law, suggest modify the Teacher’s Student Counseling and Discipline Measures Precautions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Hierarchical law reservation to be teacher’s discipline basis. We should establish discipline classification system to comply with the purpose, appropriateness, and the proportionality of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To establish teachers’ legal literacy, implement the rule of law in teachers education for students so that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was able to come true.
目次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謝誌 III
目次 I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2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研究檢討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分析架構 14
第四節 概念界定與研究範圍 17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法理基礎 25
第一節 在學法律關係 25
第二節 教師輔導管教權之意涵 37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權之實施 58
第一節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58
第二節 教師管教權之實施原則 86
第三節 教師管教權實施之界限 92
第四節 管教權之正當行使程序 102
第四章 教師不當管教與學生之救濟途徑 112
第一節 教師不當管教的責任 115
第二節 我國實務案例與分析 124
第三節 不當管教侵害學生之權利如何救濟途徑 129
第五章 綜合省思改進 158
第一節 法制面 159
第二節 司法面 164
第三節 法律行政面 171
第六章 結論 175
第一節 研究發現 175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77
參考文獻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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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姚振黎,「學校教育選擇權的理論與實施—美國明州的經驗」,清雲學報(台北),第26卷第1期(2006年3月),頁1~3。
3. 董保城,「論教師法-教師輔導與管教」,政大法學評論(台北),第54期(1995年12月),頁11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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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東熊,「日本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下)」,中興法學(台北),第34期(1992年11月),頁141~144。
6. 管秋雄,「從輔導的觀點談學校管教」,臺灣省中等學校輔導通訊(台北),第45期(1996年),頁17~23。
7. 蔡達智,「從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應有之取向評釋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憲政時代(台北),第21卷第4期(1996年4月),頁49~50。
8. 陳啟榮,「論述特別關係兼論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係」,國民教育研究學報(台北),第20期(2008年),頁88~89。
9. 陳雅貞,「從教師輔導管教落實人權教育」,國民教育(台北),47卷4期(2007年4月),頁37~39。
10. 周志宏,「學生管教法制之再檢討」,國民教育(台北),第47卷第4期(2007年4月),頁4~14。
11. 林石猛,「從學生受退學處分之行政救濟看我國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公教資訊(台北),第1卷3期(1997年),頁54~56。
12. 吳宛真,「教改浪潮下行政、教師會、家長會三方競合之現況與問題探究」,研習資訊(台北),第24卷第5期(2007年10月),頁133~139。
13. 吳清基,「學生權利的主要內涵分析」,研習資訊(台北),第36期(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