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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高啟霈
研究生(外文):Chi-Pei Kao
論文名稱: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侵權證明與損害規範之研究-與日本法之比較
論文名稱(外文):Proving Infringement and Damage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it-Perspectives from Japanese Law
指導教授:黃銘傑黃銘傑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李素華陳皓芸
口試日期:2016-07-15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6
畢業學年度:10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04
中文關鍵詞:證據保全智慧財產權公證制度舉證責任
外文關鍵詞:Perpetuation of EvidenceIntellectual PropertyInfringement SuitNotary PublicBurden of Proof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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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之收集與舉證責任之分配恆為原告獲得損害賠償的關鍵。然於智慧財產侵權訴訟中,由於智慧財產權本身之無體性、於訴訟中之證據偏在性等特質,相較於一般訴訟,其常有難以證明侵害存在或估算額度之情形。
本論文以證據保全之條文構造及各法院之裁定內容為出發,先行探討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法院對證據保全裁定核准率過低之問題,並接續研究公證制度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所發揮之功能,末再就現行法規中舉證責任之議題為論述。同時亦於各該議題中著重比較日本相關法制。


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are always the hinge to the damage compensation of the plaintiff. However,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suits, because of the intangibility and evidence-imbalance, it is not easy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the infringement nor to calculate the amount of the damage while comparing to the common ones.

This thesis starts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vidence-perpetuation and the content of the court rulings, discussing the low approval rate of abovementioned rulings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its as the first issue, and then turn to the function of notary public in such suits to be the second issue, with the research of the burden of proof under the existing law being the final issue. All issues are emphasized to compare with the Japanese law.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2
第三節 研究項目 3
第一項 證據保全制度使用比較 3
第二項 公證制度於證據保全之功能 3
第三項 智慧財產訴訟中之舉證責任與侵權損害額之計算 4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訴訟概論 6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6
第一項 智慧財產財產權之概念 6
第二項 國際條約對智慧財產權範圍之界定 6
第三項  我國法制下之智慧財產權 8
第四項  日本法制下之智慧財產權 8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 9
第一項 我國之智財民事訴訟體系 9
第二項 日本之智財民事訴訟體系 10
第五節 小結 15
第三章 智慧財產訴訟中之證據保全 16
第一節 證據保全制度概論 16
第一項 我國證據保全制度鳥瞰 16
第二項 證據保全制度不同於保全程序 18
第二節 智慧財產訴訟中證據保全之變革 21
第一項 保全範圍之擴大 21
第二項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訂 27
第三節 智財案件中證據保全之困境 29
第一項 實務上智財案件使用證據保全制度之觀察 29
第二項 證據保全之困境與檢討 37
第四節 日本智慧財產訴訟之證據保全 45
第一項 日本證據保全制度 45
第二項 日本智財程序中證據收集相關之規範 47
第三項 日本法上補充證據保全之制度 48
第五節 小結 52
第四章 公證程序於證據保全之應用 53
第一節 公證制度簡介 53
第二節 公證與認證-兼論公證文書證明力 57
第三節 公證書於智慧財產權訴訟中之證據保全功能 60
第一項 公證文書於訴訟實務之運用 60
第二項 法院判決整理 64
第三項 判決評析 71
第四節 日本法制比較 73
第一項 日本公證制度簡介 73
第二項 日本公證書用於證據保全之情形 74
第五節 小結 75
第五章 智財訴訟中之舉證責任及損害額 77
第一節 舉證責任 77
第一項 舉證責任之意義 77
第二項 舉證責任之分配 79
第三項 舉證責任之減輕 81
第二節 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中之舉證責任 88
第一項 智慧財產權法規與舉證責任 88
第三節 日本智慧財產訴訟中之特殊舉證責任規範 91
第一項 過失的推定 91
第二項 生產方法之推定 92
第三項 具體方式的明示義務 92
第四項 計算損害的鑑定 93
第五項 損害額之認定 94
第四節 小結 95
第六章 結論 97
參考文獻 100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一)書籍
王澤鑑(2006)。《侵權行為法第一冊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台北:自刊。
沈冠伶(2013)。《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台北:新學林。
姜世明(2009)。《新民事證據法論》,3版。台北:新學林。
姜世明(2010)。《法院組織法》。台北:新學林。
姜世明(2015)。《民事訴訟法《下冊》》,3版。台北:新學林。
許士宦(2014)。《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2版。台北:新學林。
郭雨嵐、林發立、鍾文岳、范曉玲、汪家倩、呂紹凡、王孟如、陳貞妤(2009)。《智慧財產訴訟新紀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評析》。台北:元照。
陳計男(2009)。《民事訴訟法論上》, 5版。台北:三民。
楊建華(2005)。《民事訴訟法要論》。台北:自刊。
鄭雲鵬(2005)。《公證法新論》,3版。台北:元照。
駱永家(2015)。《新民事訴訟法I》。台北。自刊。
謝銘洋(2012)。《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

(二)書之篇章
吳從周(2012)。〈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保全證據之研究〉,收於: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2輯》。頁330-340,台北:司法院。

(三)期刊論文
李素華(2010)。〈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以合理權利金法為例〉,《全國律師》,第14卷第6期。頁24。
李素華、張哲倫(2013)。〈專利審查品質與專利訴訟的實證考察-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五年的數據回顧〉。《裁判時報》,24期。頁1。
沈冠伶(2007)。〈智慧財產權保護事件之證據保全與秘密保護〉。《台大法學論叢第》,36卷1期。頁32。
姜世明(2005)。〈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具體化義務〉。《政大法學評論》,88期。頁300-301。
姜世明(2009)。〈合意遴任鑑定人與仲裁鑑定契約-評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69期。頁276。
許士宦(2003)。〈起訴前之證據保全〉,《台大法學論叢》,32卷6期,頁8。
陳秉訓(2015)。〈從TRIPS協定談專利法第99條之解釋〉,《興大法學》,第17期。頁145。
劉孔中、馮震宇、謝銘洋(2014)。〈專利證據保全及智慧財產權人相關資訊實體請求權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226期。頁75-105。
鄭雲鵬(1999)。〈再談公證書之實質證據力兼論公證人之審查權(上)〉,《司法周刊》,942期。頁2-2。

(四)研討會論文
歐陽漢菁(2013年12月)。〈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之證據保全程序及其檢討〉,發表於:《我國專利產業與爭端解決法治政策與國際化之檢討及展望研討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科技、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等主辦)。台北。

(五)學位論文
丁惠貞(2013)。《私權事實公證書在民事訴訟中的公證力-以智慧財產權訴訟為例》。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許士宦(1999)。《證據開示制度與秘密保護程序-以證據保全與文書提出命令為中心-》。國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台北。
劉玉中(2004)。《民事訴訟上證據收集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博士論文,台北。

(五)網路資源及其他
立法院(1999)。《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二四三號》。載於: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bcfcecfc6cfcec5cdcecfd2ccc7ca。
立法院公報處(2000)。《立法院公報》。89卷9期。頁150。台北:立法院。
立法院公報處(2007)。《立法院公報》。96卷10期。頁495~507。台北:立法院。

二、日文部分

中山信弘、小泉直樹編(2011)。《新‧注解特許法【下卷】》。東京:青林書院。
公益財団法人交流協会(2014)。《特許庁委託台湾先使用権公証制度中国出願》。東京:日本経済産業省特許庁。
日本弁理士会(2007)。《知的財産権侵害訴訟事実務》。東京:財团法人経済產業調查会。
田村善之(2010)。《知的財產法》。東京:有斐閣。
吉村德重、小島武司編(1995)。《注釋民事訴訟法(7)》。東京:有斐閣。
東京地裁証拠保全研究会編著(2006)。《証拠保全実務》。東京:社団法人金融財政事情研究会。
城山康文、武智克典、檜山聰(2009)。《知的財產訴訟手続法》。東京:青林書院。
高林龍(2012)。《標準民事手续法》。東京:発明推進協会。
渡辺忠嗣(2007)。〈公証役場証拠保全機能--事実実験公正証書体験的〉,《公証法学》,37期。頁8。
日本弁理士会(2003)。《知的財産分野公証制度利用》。載於:https://www.jpaa.or.jp/activity/publication/patent/patent-library/patent-lib/200309/jpaapatent200309_015-024.pdf。
日本法務省(2016)。《公証制度》。載於:http://www.moj.go.jp/MINJI/minji30.html。
日本公証人連合会(2013)。《关于日本公证人的利用》。載於:http://www.koshonin.gr.jp/pdf/tyu20131021.pdf。

三、英文部分
Cornell University Law School(2016)。《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載於: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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