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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陳姵吟
研究生(外文):Pei-Yin Chen
論文名稱:侵害債權人人格權之債務不履行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論文名稱(外文):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due to Non-Performance and Damages for Non-Pecuniary Loss
指導教授:詹森林詹森林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林誠二吳志正
口試日期:2016-07-21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6
畢業學年度:10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85
中文關鍵詞: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人格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外文關鍵詞:Article 227-1 of Taiwan Civil CodeNon-PerformanceTortsPersonality RightsDamages for Non-Pecuniary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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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乃人格實現所不可或缺之權利,更是人作為法律主體得以享有一切財產權之基礎,自為民法所應保護之核心價值。我國民法中關於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據,原僅規定在侵權行為之領域,直至民國88年債編修正時,始於債務不履行制度中增訂第227條之1。第227條之1施行迄今已16年餘,此一條文是否已適切地發揮其制度功能?又對我國之人格權保護帶來何種有別於侵權行為規定之實益?均值得吾人觀察與探究。

本文首先透過判決之統計與分析,觀察第227條之1於實務上有無優於侵權行為規定之實益,再從第227條之1準用侵權行為規定之立法方式,檢討可能造成之適用疑義,並就第227條之1準用第197條短期時效之不當,提出在人格權為契約履行利益之情形,應透過目的性限縮之手段排除第197條適用之建議。本文進一步指出,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得做為契約之履行利益,故第227條之1除了不完全給付以外,亦應一併適用於給付遲延與給付不能之類型,如此將賦予第227條之1獨立於侵權行為而專屬債務不履行制度之適用實益。最後,本文試圖透過契約自由原則之概念,使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得以在多元而彈性之契約類型中獲得更完整之保障,並給予第227條之1高於侵權行為規定之積極意義。


Personality rights are not only the inherent rights for personality achievement but also the foundation that people, as the legal entity, can enjoy all property rights, so that they are the core value to be protected by the Civil Code. In Taiwan Civil Code, the legal basis of non-pecuniary damages in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was previously provided only in torts; until 1999, when the Part of Obligations of the Civil Code was amended, Article 227-1 was first added. 16 years have passed since Article 227-1 was applied. Whether Article 227-1 has fittingly exerted its system functions and what benefits apart from tort provisions it has brought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 Taiwan are the issues worthy of observation and exploration.

First of all, in this article, whether there is the real benefit of Article 227-1 better than tort provisions in practice is observed through the statistics and analysis of judgments. Then, it is reviewed whether the legislation way of the mutatis mutandis of tort provisions in Article 227-1 may cause applicable doubts. Besides, for the inappropriateness of the mutatis mutandis of Article 197 short-term limitation period in Article 227-1, it is suggested that in the case personality rights are for contract performance interest,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97 should be excluded through teleological reduction. Further, it is noted in this article that personality rights or other legal interests of personality can be the performance interest of contracts; therefore, in addition to incomplete performance, Article 227-1 should be also applicable to impossible performance and deferred performance so that Article 227-1 will be given with the applicable benefit being exclusive of non-performance and independent of torts. At last,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ncepts of the freedom-of-contract principle, it is attempted to safeguard personality rights or other legal interests of personality more completely in multiple and diversified contract types so as to give Article 227-1 with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higher than tort provision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本文架構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 2
第二項 本文架構 3
第二章 人格權 7
第一節 人格與人格權 7
第一項 人格之定義 7
第二項 人格權之意義 8
第三項 人格權之性質 10
第一款 權利與人格權 10
第二款 人格權之傳統性質 11
第三款 人格權之財產性質 12
第二節 人格權之起源 15
第一項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之人格權發展 15
第二項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之人格權發展 17
第三節 我國人格權之發展 20
第三章 侵權行為制度下之人格權保護 23
第一節 現行制度簡介 23
第二節 第18條與人格權之保護 25
第一項 第18條第1項之文義解釋 25
第二項 第18條第2項之「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26
第一款 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之概念 26
第二款 第18條第2項之「損害賠償」概念 30
第三款 「慰撫金」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32
第四款 慰撫金之請求與精神上痛苦之存在時點 34
第三項 第18條第2項之「法律特別規定」 35
第四項 第18條第2項立法之檢討 37
第五項 侵害財產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39
第三節 第194條與人格權之保護 43
第一項 生命權或身分權之保護 43
第二項 請求權主體限制之合理性檢討 44
第四節 第195條與人格權之保護 48
第一項 88年債編修正前之因應措施 48
第二項 88年債編修正後人格權保護之擴張 50
第三項 第195條第3項與身分權之保障 53
第四章 第227條之1與債務不履行之人格權保護 57
第一節 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制度之協動 58
第一項 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本質 58
第二項 兩制度之區別實益 60
第三項 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適用關係 64
第二節 第227條之1之立法目的與特色 69
第一項 第227條之1增訂前之困境 69
第二項 第227條之1之立法理由與評論 72
第三項 比較法上之觀察 74
第一款 日本法之人格權保護制度 74
第二款 德國法之人格權保護制度 77
第一目 舊德國民法典之人格權保護 77
第二目 舊法之批評與2002年之修法 79
第三目 2002年修法後之問題與評價 82
第三款 小結 83
第一目 日本民法與我國民法之比較 83
第二目 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 84
第三節 第227條之1之實務適用情形 87
第一項 第227條之1歷年判決數量 87
第二項 第227條之1實務上適用之契約類型與准駁比例 89
第三項 第227條之1與侵權行為之適用比例 95
第四節 第227條之1之學理探討 101
第一項 第227條之1之性質與時效 101
第一款 學說見解之整理 102
第一目 第227條之1的性質 102
第二目 第227條之1與第227條第2項之適用關係 105
第三目 第227條之1的時效規定 106
第二款 實務判決之觀察 109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20
第二項 第227條之1之保護客體 128
第一款 學說見解之整理 128
第二款 實務判決之觀察 129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31
第三項 第227條之1之權利主體 133
第一款 準用第194條與第195條第3項之疑義 133
第二款 學說見解之整理 134
第三款 實務判決之觀察 135
第一目 第227條之1準用第194條之判決 136
第二目 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3項之判決 139
第四款 本文見解 146
第四項 第227條之1適用之債務不履行態樣 149
第一款 問題意識 149
第二款 學說見解整理 149
第三款 實務判決之觀察 152
第一目 給付遲延類型之案例探討 152
第二目 給付不能類型之案例探討 157
第四款 本文見解 159
第一目 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是否僅生履行利益之損害 161
第二目 人格權得否作為契約之履行利益 163
第三目 小結 165
第五章 結論 169
參考文獻 179


壹、中文文獻(按姓氏筆劃排序)

一、教科書與專書
王利明(2005)。《人格權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王澤鑑(2006)。《侵權行為法第一冊: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台北
:自版。
王澤鑑(2009)。《民法學說及判例研究第八冊》。台北:自版。
王澤鑑(2009)。《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台北:自版。
王澤鑑(2009)。《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七冊》。台北:自版。
王澤鑑(2009)。《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台北:自版。
王澤鑑(2012)。《人格權法:法釋義學、比較法、案例研究》。台北:自版。
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
,增訂3版。台北:自版。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台北:自版。
王澤鑑(2015)。《侵權行為法》,增訂新版。台北:自版。
吳志正(2006)。《解讀醫病關係I─醫療契約篇》。台北:元照。
吳志正(2006)。《解讀醫病關係II─醫療責任體系篇》。台北:元照。
林誠二(2000)。《民法債編總論:體系化解說(上)》。台北:瑞興圖書。
林誠二(2012),《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上)》,3版,台北:瑞興圖書。
林誠二(2015)。《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台北:瑞興圖書。
邱聰智(2005)。《民法總則(上)》。台北:三民。
邱聰智(201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2版。台北:承法數位文化。
姜世明(2006)。《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台北:新學林。
施啟揚(2014)。《民法總則》,8版。台北:自版。
孫森焱(2014)。《民法債編總論上冊》。台北:自版。
孫森焱(2014)。《民法債編總論下冊》。台北:自版。
徐國棟(2008)。《羅馬法與現代意識形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陳自強(2011)。《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台北:元照。
陳忠五(2008)。《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台北:新學林。
曾世雄(2005)。《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台北:元照。
曾世雄(2005)。《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台北:元照。
黃立(1999)。《民法總則》。台北:元照。
黃茂榮(2010)。《債法總論(第二冊)》,增訂3版。台北:植根。
楊國樞(1971)。〈人格的定義〉,收於:陳雪屏(編),《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九冊:心理學》。台北:臺灣商務。
詹森林(1998)。《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台北:自版。
詹森林(2003)。《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二)》。台北:元照。
詹森林(2007)。《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五)》。台北:元照。
劉春堂(2010)。《判解民法債編通則》,修訂6版。台北:三民。
劉風景、管仁林(1999)。《人格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鄭玉波(2008)。《民法總則》,修訂11版。台北:三民。
龍顯銘(1949)。《私法上人格權之保護》。上海:中華書局。
蘇永欽(2008)。《尋找新民法》。台北:元照。
Medicus, Dieter(著),杜景林、盧諶(譯)(2006)。《德國債法總論》。北京:法律。(簡體字版)。

二、政府出版品
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1976)。《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上冊》。台北:司法行政部總務司。

三、期刊文章
王千維(2003)。〈論人格法益損害之賠償方法〉,《月旦法學雜誌》,99期,頁113-133。
王利明(2006)。〈試論人格權的新發展(上)〉,《法商研究》,5期,頁16-28。
王澤鑑(2008)。〈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五)─人格權的性質及構造: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保護(下)〉,《台灣本土法學》,107期,頁75-87。
吳志正(2008)。〈醫療傷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月旦法學雜誌》,153期,頁113-131。
林大洋(2008)。〈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適用關係─實務上相關見解在理論體系上之再建構〉,《法令月刊》,59卷9期,頁4-11。
林信和(1999)。〈民法債編修正原則與修正要點之檢討〉,《律師雜誌》,241期,頁40-54。
邱琦(2007)。〈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的探戈舞─以醫療糾紛為中心〉,《月旦民商法雜誌》,18期,頁175-184。
邱聰智(2000)。〈我國侵權行為法構成上之潛在危機:民法債編侵權行為修正之綜論〉,《法令月刊》,51卷10期,頁374-378。
姚志明(1999)。〈民法債編修正後對債務不履行規定變動部分問題探討〉,《月旦法學雜誌》,55期,頁40-50。
姚志明(2003)。〈民法債務不履行之新發展〉,《月旦法學雜誌》,99期,頁86-99。
倪同木、夏萬宏(2010)。〈違約非財產損害賠償問題研究:以德國民法典第253條之修改為中心〉,《法學評論》,2期,頁46-54。
孫森焱(1978)。〈論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法令月刊》,29卷4期,頁6-9。
陳志雄(1999)。〈民法債編修正與實務:總論部分(下)〉,《律師雜誌》,241期,頁100-111。
陳忠五(2007)。〈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臺大法學論叢》,36卷3期,頁51-254。
陳忠五(2012)。〈病患手術後成為植物人,進而死亡的損害賠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195期,頁23-33。
陳忠五(2015)。〈論醫療過失的概念與功能〉,《月旦法學雜誌》,246期,頁5-25。
陳計男(1974)。〈人格權之侵害與損害賠償例案研究〉,《法令月刊》,25卷3期,頁10-14。
陳聰富(2008)。〈論侵權行為法之違法性概念〉,《月旦法學雜誌》,155期,頁155-195。
陳聰富(2013)。〈人格權的保護〉,《月旦法學教室》,132期,頁42-53。
黃茂榮(2009)。〈概論損害賠償之債(一)〉,《植根雜誌》,25卷3期,頁26-40。
黃茂榮(2009)。〈概論損害賠償之債(二)〉,《植根雜誌》,25卷4期,頁16-30。
葉啟洲(2012)。〈身分法益侵害之損害賠償的實務發展及其檢討〉,《政大法學評論》,128期,頁1-78。
詹森林(1993)。〈自由權之侵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之研究(下)〉,《萬國法律》,70期,頁8-14。
詹森林(2015)。〈臺灣民法債務不履行體系之發展─外國法之繼受、本國理論與實務之演變〉,《月旦法學雜誌》,241期,頁5-24。
鐘美芳(2009)。〈台灣道教喪葬文化儀式與悲傷治療之探討〉,《台灣心理諮商季刊》,1卷2期,頁10-21。

四、學位論文
王寰峯(2005)。《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探討─以長潛伏期損害之侵權行為類型為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
李靜蘭(2014)。《人格物受侵害請求慰撫金之研究:以中國大陸之法制與實踐為重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章秀明(1984)。《人格權保護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松茂(2008)。《人格權之財產性質:以人格特徵之商業利用為中心》,國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鄭聆苓(2012)。《論侵害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規範法體系定位及責任成立要件之再檢討》,國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學術論文集
王千維、林誠二、姚志明、郭麗珍、陳聰富、黃立、楊秀儀、謝哲勝、蘇永欽(2000)。《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台北:元照。

六、網路文獻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2013)。《臺灣傳統喪葬禮儀流程》。載於:http://tcgwww.taipei.gov.tw/public/Attachment/382316274612.pdf

貳、日文文獻(按姓氏筆畫排序)
大河純夫(1977)。〈生命侵害と損害賠償額(5):慰謝料〉,收於:乾昭三、徳本鎮(編),《不法行為法の基礎》。東京都:青林書院新社。
五十嵐清(2003)。《人格権法概說》。東京都:有婓閣。
四宮和夫(1988)。《不法行為─事務管理‧不當得利‧不法行為中卷‧下卷》。東京都:青林書院。
我妻栄(2008)。《新訂債権総論 民法講義IV》。東京都:岩波。
塩崎勤、羽成守、小賀也晶一(編)(2012)。《實務不法行為法講義》,2版。東京都 : 民事法研究所。
潮見佳男(2011)。《不法行為法I》,2版。東京都 : 信山社。
橋本恭宏(2003)。《損害賠償法》。東京都 : 不磨書房。
Erwin Deutsch、Hans-Jürgen Ahrens(著),浦川道太郎(譯)(2008)。《ドイツ不法行為法》。東京都:日本評論社。

參、英文文獻(按姓氏字母順序排列)
Blum, B. A.(2007). Contracts: Examples & Explanations, 4th ed.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Magnus, Ulrich, & Fedtke, Jörg(2001). Non-Pecuniary Loss under German Law. In Rogers, W. V. H.(ed.), Damages for Non-Pecuniary Los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pp. 109-128). Vienna and New York:Springer.
Markesinis, B. S.(2002). The German Law of Tort, 4th ed. United Kingdom:Hart Publishing.
Markesinis, B. S., & Unberath, Hannes, & Johnston, Angus(2006). The German Law of Contract, 2nd ed. United Kingdom:Hart Publishing.
von Bar, Christian, & Drobnig, Ulrich(2004). The Interaction of Contract Law and Tort and Property Law in Europe: A Comparative Study. München : Sellier European Law Publis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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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千維(2003)。〈論人格法益損害之賠償方法〉,《月旦法學雜誌》,99期,頁113-133。
2. 吳志正(2008)。〈醫療傷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月旦法學雜誌》,153期,頁113-131。
3. 林大洋(2008)。〈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之適用關係─實務上相關見解在理論體系上之再建構〉,《法令月刊》,59卷9期,頁4-11。
4. 林信和(1999)。〈民法債編修正原則與修正要點之檢討〉,《律師雜誌》,241期,頁40-54。
5. 邱琦(2007)。〈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的探戈舞─以醫療糾紛為中心〉,《月旦民商法雜誌》,18期,頁175-184。
6. 邱聰智(2000)。〈我國侵權行為法構成上之潛在危機:民法債編侵權行為修正之綜論〉,《法令月刊》,51卷10期,頁374-378。
7. 姚志明(1999)。〈民法債編修正後對債務不履行規定變動部分問題探討〉,《月旦法學雜誌》,55期,頁40-50。
8. 姚志明(2003)。〈民法債務不履行之新發展〉,《月旦法學雜誌》,99期,頁86-99。
9. 孫森焱(1978)。〈論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法令月刊》,29卷4期,頁6-9。
10. 陳忠五(2015)。〈論醫療過失的概念與功能〉,《月旦法學雜誌》,246期,頁5-25。
11. 陳計男(1974)。〈人格權之侵害與損害賠償例案研究〉,《法令月刊》,25卷3期,頁10-14。
12. 陳聰富(2008)。〈論侵權行為法之違法性概念〉,《月旦法學雜誌》,155期,頁155-195。
13. 陳聰富(2013)。〈人格權的保護〉,《月旦法學教室》,132期,頁42-53。
14. 黃茂榮(2009)。〈概論損害賠償之債(一)〉,《植根雜誌》,25卷3期,頁26-40。
15. 黃茂榮(2009)。〈概論損害賠償之債(二)〉,《植根雜誌》,25卷4期,頁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