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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黃蕙君
研究生(外文):HUANG, HUI-CHUN
論文名稱:緩起訴處分金收支管理問題探討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management of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System
指導教授:黃劭彥黃劭彥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林琦珍卓佳慶
口試日期:2017-06-03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商業及管理學門
學類:會計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7
畢業學年度:105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66
中文關鍵詞:緩起訴處分金非營利組織
外文關鍵詞:Deferred ProsecutionNon-profit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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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之分配與運用是否公平,頗受外界的關注,過去因法條賦予檢察官指定支付緩起訴處分金的權利,因支付的標準未盡客觀而飽受批評。故自105年度以來一律以繳納國庫為唯一選項,並採收支併列的預算編制方式,歲出預算不得高於同年度該檢察機關所編列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歲入預算百分之五十。執行至今,由於收入與支出相互的限制,減低了運用成效。再者公益團體缺乏對於補助款的法規標準、使用限制及成果考核的方式的充分了解,核報支付運用明細或單據憑證資料時諸多問題,肇致各種流弊。
本研究乃是利用文獻分析法、深入訪談法等研究方法對緩起訴處分金運用與控管問題的省思,其全數繳入國庫後執行上的扞格、撥付支配使用是否公平、是否用所當用;在資訊公開的情形下,應以何種方式將補助款全面透明化,進行研析並提出可行的方案。目的是為了避免緩起訴處分金編列過於浮濫、計畫重疊、未有效整合及績效不彰等情況發生。
主管機關應將緩起訴處分金應備的申請文件、流程等標準化或將各地檢署之緩起訴處分金集中專屬一單位辦理,統一窗口、簡便程序。另外應強化公益團體「自我謀求收入來源」的能力,避免過度依賴緩起訴處分金。社福組織在財務人員方面,建議聘用專業的人員,並應採取商業化的財務管理方式,例如獨立的帳務處理、現金管理辦法、採購機制、內稽內控機制、財產管理、商用會計準則等,對於相關帳務稅務也要深入瞭解,以順應組織事業化管理的需求。

因緩起訴處分金的資源有限,無法迎合所有社福團體的需求,社福團體應與各地檢署間共同努力,以達到緩起訴處分金立法之理念與國家經費有效的配置。


關鍵詞:緩起訴處分金

表目錄
圖目錄
壹、緒論
第一節、研究背景
第二節、研究目的
第三節、研究流程
貳、文獻探討
第一節、緩起訴制度及作業要點
第二節、預算的基本定義
第三節、政府單位補助非營利組織之因素
第四節、內部控制與運作原則與內控缺失
第五節、緩起訴處分金運作缺失
參、研究方法
第一節、文獻分析法
第二節、深度訪談法
第三節、現況限制
肆、緩起訴處分金運作上之缺失與解決方案
第一節、緩起訴處分金帳務管理問題
第二節、緩起訴處分金審查、自籌款、資料公開之問題
第三節、接受補助的團體,經費報銷與原意不符,財務控管缺失
伍、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研究結果
第二節、未來研究建議
陸、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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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民國102年12月30日:院授主綜督字第1020600635B號函。
行政院主計總處委託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研究,主計資訊系統導入持續性稽核技術之研究,頁24,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104年4月。
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會計共同規範審議會,「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政府會計及財務報導標準」頁4,第三號「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頁2-3,台北市,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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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月珍,「我國緩起訴處分金運用之研究—以花蓮地檢署經驗分析」,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民國98年6月。
戴玉玲,「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公益團體之關鍵影響因素」,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科技研究所,民國103年。
魏大統,「非營利組織與政府部門協力創造就業之初步分析-以勞委會「永續就業工程計劃」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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