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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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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吳重光
研究生(外文):WU,CHUNG-KUANG
論文名稱:驗收制度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The study on acceptance system.
指導教授:李家慶李家慶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LI,CHIA-CHING
口試委員:林玠鋒黃淳鈺
口試委員(外文):LIN,CHIEH-FENGHUANG,CHUN-YU
口試日期:2017-07-24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輔仁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7
畢業學年度:105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26
中文關鍵詞:驗收主驗人資格驗收監辦救濟制度危險負擔
外文關鍵詞:acceptanceThe qualification of chief inspectoracceptance supervisionjudicial relief systemtheory of risk-b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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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明白揭櫫政府採購法之規範目的。所稱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應係指招標、審標、決標等程序須符合公平、公開。「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應係指履約管理等階段,應確實督促廠商能依約定期限履約完成並符合效能。至「確保採購品質」應係指履約管理中之查驗及驗收階段,能確實檢驗採購標的物能符合採購契約約定品質之要求。惟驗收過程係採購程序之最後階段,故如何能確保機關所採購之標的物能符合契約所約定之品質,實為政府採購法上重要課題。
至於我國現行政府採購法關於驗收制度規範內容,是否足以確保採購標的物之品質,實不無疑義?特別是重大公共工程常見因驗收過程中之人為缺失及事後發掘工程之重大瑕疵而引發各種弊端而見諸媒體報導,以及因驗收爭議而引發司法訴訟爭議。其影響所擴及之層面甚廣,一方面因行政機關辦理驗收不確實或有舞弊情事,造成國家建設推動之延宕並降低民眾對政府之信賴度。另一方面機關與廠商間之訴訟爭議也造成廠商需耗費其所投入之勞力、時間、費用之成本,甚至影響企業之穩定經營。據此,如何透過嚴謹之採購法制,能降低缺失弊端並健全驗收功能,俾創造採購機關與廠商間雙贏的局面,實為本文撰寫所期待能達成之目標。
本文主要就政府採購法相關驗收之規定加以檢討分析;包括,辦理驗收之程序、驗收紀錄之要式性、驗收不合格之效果、驗收監辦之作用以及驗收爭議之救濟制度等議題。另就可能衍生之驗收爭議,則包括探討主驗人資格之專業性、未經監辦之驗收效力、驗收紀錄之功能、驗收之抽驗比例、書面驗收之妥適性,以及現行驗收救濟制度等問題。再就驗收所衍生民法上常見之相關問題,如危險負擔,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等。分別從學說學理之觀點,司法實務判決之見解、比較法學上之觀察、立法規範目的等觀點,就現行驗收制度面及實務面,加以分析探討,對於未來立法修法方向提出相關建議。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Article 1:“This Act is enacted to establish 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that has fair and open procurement procedures, promotes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peration, and ensures the quality of procurement.” Article 1 obviously reveal the purpos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fair and open procurement procedures”, should refer to the tender, review the case, award of contract and other procedures must be fair and open.“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peration”,should refer to compliance management and other stages, should indeed urge manufacturers to meet the agreed time to complete and meet the performance.“ensures the quality of procuremen”, should refer to the compliance management in the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phase, can really test the procurement of the subject matter can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curement contract quality requirements. But the acceptance process is the final stage of the procurement procedure,so how to ensure that the authority of the procurement of the subject matter to meet the contract agreed by the quality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s an important issue.
As for the curr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on the acceptance system norms, is sufficient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curement of the subject matter, is not without doubt? In particular, major public works are often found in media reports due to human defects in the course of acceptance and the major defects in the subsequent excavation projects, as well as acceptance of disputes arising from judicial litigation disputes. The impact of the expansion of the level is very wide, on the one hand ,due to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for the acceptance of false or fraud, resulting in state construction to promote the delay and reduce the people's trust in the government. On the other hand,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authorities and the manufacturers also caused the manufacturers to spend the labor, time, money of the cost, and even affect the stability of the business. Accordingly, how to purchase the legal system through rigorous procurement, can reduce the shortcomings and improve the acceptance function, in order to create a win-win situation between procurement agencies and manufacturers, this is the purpose of writing this expected to achieve.
This article mainly reviews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n the acceptanc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ncluding the procedures for acceptance, the stytle of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the effect of acceptance is unqualified , the effect of acceptance supervision, and the judicial relief system. The other may be derived from the acceptance of controversy, including the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of the chief inspector, unsupervised effect, the acceptance of the record, the acceptance of the sampling ratio, the appropriateness of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may be conducted by examining the documents,as well as the currently acceptance and judicial relief system and other issues. And then on the acceptance of civil law derived from the common related issues, such as the theory of risk-bearing, default of obligation, warranties against defects.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currently acceptance system and judicial prac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academic theory, the view of judicial practice judgment, the observation of comparative law and the purpose of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future legislative amendment.

第一章 緒論……………………………………………………………7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7
第一項 研究動機………………………………………………7
第二項 研究目的………………………………………………9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9
第一項 研究方法………………………………………………9
第二項 研究範圍………………………………………………10
第二章 驗收在政府採購法上之意義…………………………………11
第一節 驗收之意義…………………………………………………11
第一項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定義……………11
第二項 司法實務之見解………………………………………11
第三項 學說學理之觀點………………………………………11
第四項 比較法學上之觀察……………………………………12
第五項 小結……………………………………………………12
第二節 驗收階段……………………………………………………13
第一項 驗收前之查驗…………………………………………13
第二項 辦理驗收之程序………………………………………14
第三項 驗收合格判斷標準……………………………………16
第三節 驗收之法律性質……………………………………………17
第一項 公私法判斷標準………………………………………18
第二項 政府採購法上行為之性質……………………………19
第三項 司法實務見解…………………………………………22
第四項 小結……………………………………………………22
第三章 政府採購法相關驗收規定之檢討分析………………………24
第一節 辦理驗收之程序……………………………………………24
第一項 驗收時點………………………………………………24
第二項 驗收主體………………………………………………25
第三項 驗收客體………………………………………………25
第四項 驗收方式………………………………………………26
第五項 初驗及複驗……………………………………………27
第六項 驗收紀錄之要式性……………………………………27
第二節 驗收合格主要效果…………………………………………28
第一項 報酬給付………………………………………………28
第二項 危險負擔移轉…………………………………………31
第三項 保固責任期間起算……………………………………44
第四項 點交……………………………………………………45
第五項 保證金之發還…………………………………………45
第三節 驗收不合格之效果…………………………………………46
第一項 複驗……………………………………………………46
第二項 部分驗收………………………………………………46
第三項 減價收受………………………………………………47
第四項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48
第四節 驗收監辦之作用……………………………………………49
第一項 監辦之意義……………………………………………49
第二項 監辦業務之功能………………………………………50
第五節 驗收爭議之救濟制度………………………………………52
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第74條修法前,得出異議申訴或提起民
事訴訟…………………………………………………52
第二項 政府採購法第74條修法後,僅得循民事救濟程序…53
第三項 調解……………………………………………………53
第四項 仲裁……………………………………………………53
第五項 民事訴訟………………………………………………55
第四章 驗收時對採購案件瑕疵判斷標準……………………………56
第一節 瑕疵之意義…………………………………………………56
第二節 瑕疵判斷標準………………………………………………56
第一項 學說學理上之見解……………………………………56
第二項 我國司法實務觀點……………………………………61
第三項 小結……………………………………………………62
第五章 政府採購法驗收爭議問題之探討……………………………64
第一節 主驗人資格條件之專業性…………………………………64
第一項 現行法主驗人產生之資格條件………………………64
第二項 法制上有規定主驗人之專業資格條件之必要………64
第二節 未經監辦之驗收效力………………………………………67
第三節 驗收紀錄之功能……………………………………………68
第一項 書面紀錄之要式性……………………………………68
第二項 初驗、正式驗收、複驗等階段………………………69
第三項 驗收紀錄功能之探討…………………………………69
第四節 驗收之抽驗比例……………………………………………71
第五節 書面驗收之妥適性…………………………………………72
第六節 現行驗收救濟制度衍生之問題……………………………74
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行政救濟與民事救濟競合…………………………………………………74
第二項 雙軌制救濟可能產生裁判矛盾之疑慮………………76
第七節 驗收階段常見爭議…………………………………………77
第一項 驗收瑕疵改正及瑕疵擔保之爭議……………………78
第二項 減價收受之爭議………………………………………84
第三項 驗收義務之爭議………………………………………90
第四項 遲延驗收之爭議………………………………………95
第五項 未驗收先行使用之爭議………………………………101
第六項 驗收程序、標準以及驗收結果之爭議………………106
第七項 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之爭議……………………107
第八節 完工與驗收之區別…………………………………………113
第一項 完工之意義……………………………………………114
第二項 工程瑕疵與完工………………………………………121
第六章 結論……………………………………………………………124

參考文獻(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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