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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葉志成
研究生(外文):Chih-Cheng Yeh
論文名稱: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論文名稱(外文):The Amendment or Addition of the Claim
指導教授:陳啓垂陳啓垂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張文郁石佳立
口試日期:2017-04-28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興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7
畢業學年度:105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16
中文關鍵詞:訴之變更訴之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
外文關鍵詞:amendm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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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民訴法修正後,擴大訴訟紛爭及寬認訴之變更或追加制度,與訴訟經濟間如何達到平衡,以達成當事人雙方與法院間三贏。本文僅討論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範圍,當起訴後,須符合民訴法第二五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一至第七款規定,方得准予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而其中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要件,大大吸收了其他訴之變更或追加要件;第一審為促進雙方當事人儘量提出紛爭爭議一併解決,應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要件作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要件即可。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而衍生法院管轄權及訴訟程序轉換的規定,以俾使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僅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同時也滿足法院之利益,以促進訴訟終結。
當事人於上訴審,提出訴之變更或追加,我國第一審為事實審,當事人上訴審提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我國訴之變更或追加第一審與上訴審所規範的要件相同,不免落入當事人不重視第一審訴訟,反而皆將訴訟拉到第二審,造成訴訟延滯,上訴審訴之變更或追加要件,應排除或限縮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要件,以促使當事人更重視第一審。
在我國訴訟標的理論,採用舊實體法說,有請求權競合問題,導致日後既判力認定時的矛盾,再加上我國非律師強制代理,要當事人於起訴狀表明其請求之訴訟標的,有其困難度;本文以為我國之訴訟標的改採我國學者提出之三分肢說理論,應可降低既判力認定問題,若能配合律師強制代理,由律師提出實體法規限定原因事實範圍,三分肢說於我國應有實施之可能。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如因訴之變更或追加導致訴訟程序應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而當事人間合意採行簡易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本文以為應加強法院的闡明責任,以避免如當事人擬於上訴審提出訴之變更或追加,反而因無法利用同一程序解決,僅能另行起訴或放棄請求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
After the amendm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2000, for broadening the function of actions to resolution of disputes, we adopt the principle of concentration of disputes and loose the restriction on the change of actions, addition of actions, and counterclaim i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appeal in order to achieve win-win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he court. This study only discusses the objective exchange and collateral suit-of the civil, the parties have to be allowed to change or appeals in accordance with No. 1-7 of Article 255 (1)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which requested the basic fact that the same elements, greatly absorb the other changes or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of the change; the first instance to promote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as far as possible dispute resoluti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request of the basic facts of the same elements as a change or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can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nge or addition of the court to deriv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and the procedures for the conversion of the proceed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change or appeals not only in line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but also to mee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urt to promote the end of the proceedings.
The parties in the appeals trial, the proposed change or appeals, the parties do not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first instance litigation, but all the proceedings pulled to the second instance, resulting in delay in the proceedings. The appeal of the change or additional elements of the trial should be ruled out or limit the basic facts of the request to the same Attention to the first instance.
In the theory of subject matter in our country, the old subject-matter theory is used to say that there is a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claim and the claim, which leads to the contradiction in the future judgment. In addition,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parties to express the claim in the case of the indictment.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theory of the three-point limbs proposed by our scholars should reduce the problem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res judicata. If it can cooperate with the lawyer, the lawyer shall put forward the substan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limit the factual scope.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agree to adopt a simple proceeding cases to resolve the dispute, this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cour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o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to avoid the parties in the appeal to prosecute the case of litigation, such as due to change or append the proceedings should be converted to the usual proceedings Of the change or addition, but can not use the same procedure to resolve, only to prosecute or give up the request and aff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2
第三節 論文架構 3
第二章 訴之變更或追加概說 4
第一節 訴之變更或追加的意義 4
第一項 訴的意義 4
第二項 訴之變更或追加的意義 6
第三項 訴之變更 7
第四項 訴之追加 11
第五項 當事人變更 15
第二節 訴之變更或追加制度沿革 17
第一項 德國制度沿革 17
第二項 日本制度沿革 18
第三項 我國制度沿革 19
第四項 訴之變更或追加各方利益考量 21
第三節 訴之變更或追加制度之目標 22
第三章 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類型 25
第一節 訴之變更或追加類型 25
第二節 訴訟標的變更或追加 25
第一項 訴訟標的 25
第二項 訴訟標的理論 26
第三項 訴訟標的變更或追加之判斷 37
第三節 一部請求理論 39
第一項、 一部請求之概念與許可性 39
第二項、 一部請求既判力範圍 42
第三項、 一部請求對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影響 45
第四節 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制度 47
第一項 德國規定 47
第二項 日本規定 49
第三項 我國規定 52
第四章 第一審之訴之變更或追加 54
第一節 第一審相關規定 54
第一項 向原繫屬法院為之 54
第二項 新訴非專屬他法院管轄 55
第三項 新訴與原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57
第四項 須於訴狀送達前為之 60
第五項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61
第二節 第一審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特殊要件 63
第一項 被告同意者 63
第二項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64
第三項 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76
第四項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82
第五項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求其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86
第六項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88
第七項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9
第三節 簡易訴訟程序相關規定 89
第四節 小額訴訟程序相關規定 93
第五節 小結 94
第五章 上訴審之訴之變更或追加 96
第一節 第二審相關規定 96
第一項 被告同意者 97
第二項 第二五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 98
第二節 第三審相關規定 9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00
第一節 結論 100
第二節 建議 101
第一項 第一審訴之變更或追加規定以被告同意或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兩要件 101
第二項 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規定應排除或限縮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102
第三項 我國訴訟標的可採三分肢說 102
第四項 合意依簡易訴訟程序應加強法官闡明 102
第五項 我國宜改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 103
第七章 最高法院以訴之變更或追加為合法之裁判 104
索引 111
參考文獻 113
書籍 113
研討會與論文集 114
期刊 114
書籍
1、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全),2007年。
2、民事訴訟法修訂資料彙編,五南圖書,2000年3月。
3、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冊),三民書局,2007年。
4、李木貴,民訴訟訟法(下),三民書局,2006年
5、李銀英譯,日本民事訴訟法附民事執行法及破產法,五南書局,1993年。
6、邱聯恭,程序利益保護論,月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4月第一版。
7、邱聯恭,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自行出版,2008年9月。
8、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弘揚圖書,2012年。
9、姜世明,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三) ,新學林,2014年9月第1版。
10、范光群,民事程序法之問題與發展,新學林,2007年。
11、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下),三民書局,2013年。
12、陳?垂,民事訴訟法上冊,新學林,2015年。
13、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書局,2013年。
14、彭鳳至,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中、德立法、裁判、學說之比較,五南圖書,1986年。
15、楊建華,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一),1989年。
16、楊建華,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三),1996年。
17、楊建華,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四),2000年。
18、楊建華、鄭傑夫,民事訴訟法要論,三民書局,2013年。
19、楊淑文,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問題,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
20、駱永家,民事法研究Ⅲ,1996年。
21、駱永家,既判力之研究,1999年。
22、駱永家,訴之變更或追加,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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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與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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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 (200,任意當事人變更,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八),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2006年12月。
3、法研會著,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三),三民書局,2001年12月。
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七),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2010年12月。
5、張文郁,民事訴訟訴訟標的理論之研究-論權利保護之理論實踐. 義薄雲天.誠貫金石:論權利保護之理論與實踐-曾華松大法官古稀祝壽論文集. 月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6月。
期刊
1、王欽彥,當事人變更追加與訴之變更追加,台灣法學雜誌(142),2009年12月15日,頁 25-44。
2、吳明軒,試論踐行民事訴訟程序所衍生之問題,法令月刊,44(3),1993年,頁9-14。
3、吳明軒,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性質下, 月旦法學雜誌(55),1999年12月,頁6-7。
4、吳明軒,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二),司法周刊(923),1999年,頁2-2。
5、吳明軒,訴訟程序之轉換,月旦法學教室(34),2005年8月,頁14-15。
6、吳明軒,原告起訴應如何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五號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六號判例. 月旦法學雜誌(185),2010年10月,頁53-67。
7、吳從周,「集中審理原則」實施滿五周年再考-著重於回顧其在德國民事訴訟法史上之起源與在台灣之雙重繼受,月旦民商法(8),2005年6月,頁88-108。
8、吳從周,闡明之界線變遷-簡評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一八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2),2005年7月,234-235。
9、吳從周,闡明時效抗辯與法官迴避-瀏覽與備忘二○○四年以來德國學說與實務見解的最新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5),2005年10月,頁165-167。
10、呂太郎,原因事實與基礎事實,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1),2000年6月,頁145-149。
11、呂太郎,適時提出主義,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9),2001年2月,頁100。
12、沈冠伶,一部請求之判決對於餘額請求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一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1),2002年2月,頁77-84。
13、沈冠伶,確認訴訟之標的與確認利益,月旦法學雜誌(28),2005年2月,頁18-19。
14、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第一講─訴訟客體論,月旦法學雜誌(96),2010年10月,頁47-49。
15、范光群,關於限制訴之變更追加之幾個問題,萬國法律,1989年10月,頁3-4。
16、范光群,一部請求訴訟之准否,月旦法學雜誌(63),2000年8月,頁12-13。
17、范光群,一部判決、一部請求與補充判決,萬國法律,第二十八期,1986,頁8-9。
18、徐美貞,德奧訴訟標的理論發展之現況,東海法學研究第十三期,1998年12月,頁3-6。
19、許士宦,訴之變更、追加與闡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32(3),2002年5月,頁215-250。
20、許士宦,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訴之變更、追加,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04),2008年3月,頁97-117。
21、許士宦,民次訴訟法之程序權保障-以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8(4),2009年12月。
22、許士宦,戰後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史,月旦民商法雜誌(35),2012年3月,頁16-17。
23、陳啓垂,新民事訴訟法連載:第一講--訴訟主體(一)法院─審判權、管轄權(上),月旦法學教室(91),2005年,頁35-47。
24、陳啓垂,一部請求及其判決之既判力,月旦法學雜誌(66),2006年4月,頁16-17。
25、陳啓垂,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月旦法學教室(71),2008年9月,頁10-11。
26、陳榮宗,一部請求之判決與既判力客觀範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6(1),1976年12月,頁213-226。
27、黃國昌,既判力:第三講—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兼論爭點效,月旦法學雜誌(34),2005年8月,頁42-43。
28、黃國昌,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之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月旦法學教室(47),2006年9月,頁18-19。
29、黃國昌,爭點整理後之客觀的訴之變更追加-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中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零一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54(4),2008年10月,頁49-77。
30、黃國昌,客體面之複雜訴訟型態:第一講:訴之客觀合併,月旦法學雜誌(79),2009年5月,頁47-59。
31、黃國昌,客體面之複雜訴訟型態:第二講─訴之客觀變更追加,月旦法學教室(81),2009年7月,頁56-66。
32、黃國昌,新民事訴訟法連載:第二講--第二審上訴(上),月旦法學教室(95),2010年9月,頁35。
33、楊淑文,訴訟標的理論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政大法學評論, 61,1996年6月,197-251。
34、楊與齡,四十年來民事訴訟法之制定與修正, 法令月刊, 41(10),1990年10月,頁15-21。
35、劉明生,客觀的訴之變更與追加,月旦法學雜誌(193),2011年6月,頁208-216。
36、劉明生,當事人變更與追加--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三號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三三二號裁定,月旦法學雜誌(191),2011年4月,頁195-203。
37、駱永家,訴訟費用(上),軍法專刊,37,1991年10月,頁3-4。
38、顧立雄(1985年06月),民事確定判決之內容經發覺牴觸既存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時,應如何救濟?,萬國法律(21),1985年6月,頁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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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吳明軒,試論踐行民事訴訟程序所衍生之問題,法令月刊,44(3),1993年,頁9-14。
2. 2、 吳明軒,試論踐行民事訴訟程序所衍生之問題,法令月刊,44(3),1993年,頁9-14。
3. 4、 吳明軒,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二),司法周刊(923),1999年,頁2-2。
4. 4、 吳明軒,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二),司法周刊(923),1999年,頁2-2。
5. 5、 吳明軒,訴訟程序之轉換,月旦法學教室(34),2005年8月,頁14-15。
6. 5、 吳明軒,訴訟程序之轉換,月旦法學教室(34),2005年8月,頁14-15。
7. 6、 吳明軒,原告起訴應如何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五號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六號判例. 月旦法學雜誌(185),2010年10月,頁53-67。
8. 6、 吳明軒,原告起訴應如何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五號及三十年抗字第六六號判例. 月旦法學雜誌(185),2010年10月,頁53-67。
9. 16、 范光群,一部請求訴訟之准否,月旦法學雜誌(63),2000年8月,頁12-13。
10. 16、 范光群,一部請求訴訟之准否,月旦法學雜誌(63),2000年8月,頁12-13。
11. 19、 許士宦,訴之變更、追加與闡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32(3),2002年5月,頁215-250。
12. 19、 許士宦,訴之變更、追加與闡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32(3),2002年5月,頁215-250。
13. 21、 許士宦,民次訴訟法之程序權保障-以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8(4),2009年12月。
14. 21、 許士宦,民次訴訟法之程序權保障-以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8(4),2009年12月。
15. 22、 許士宦,戰後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史,月旦民商法雜誌(35),2012年3月,頁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