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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廖婉菁
研究生(外文):Wan-Ching Liao
論文名稱:公益徵收司法審查之探討 ——從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出發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Judicial Review for the Taking of Public Interest - Focus on J.Y.Interpretation No.732
指導教授:李惠宗李惠宗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李介民林昱梅
口試日期:2017-07-28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興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7
畢業學年度:105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46
中文關鍵詞:土地徵收公共利益審查密度
外文關鍵詞:TakingPublic interestJudicial Review
相關次數:
  • 被引用被引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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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爭議話題一向熱門,可見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應該還有很多待改進的地方,本次研究係受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的解釋文、理由書及諸位大法官的意見書的啟發,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觀察何謂徵收合理性,並檢討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開發的徵收合理性問題及司法系統對於國家剝奪財產權的行為應有的審查態度。
關於公共利益的審查,係從「基本權」及「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出發,透過權利保障的角度,尋找人們可獲得的基本權保障及制度性保障。在基本權討論中藉由「國家任務」的角度,得到「基本權」性質上為「公共利益」的一種;其次再就公共利益的內容為討論,由學說的啟發,認同「公共性之探討」係受「國家社會文化中具有重要性」的影響,得到「公共性」亦具有「質」的性質,雖然基本權可能有助於衡量公共利益,但目前尚無法僅以基本權判斷公共利益,有時,有些人對相同的事做出不同的評價,因此,基於徵收的最後手段性,以「必要性」、「補償原則」作為協助確認公共利益的方法。
那麼,也可以藉此判斷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開發徵收的公共利益,首先,確認徵收毗鄰地所侵害的權利,及可得到的利益,此需確定「所有的」利益及損失,在文中您可以發現,除非開發的方法所創造的權利顯大於被侵害權利(基本權),否則,以單純開發的角度,尤如「補貼」的徵收,在自由市場的領域內並不見得有必要性,而現實的是,基於「損害與補償相等原則」,此等徵收是否能創造預期的利益,是值得商榷。
最後,是本文對司法的期待,在「立法形成自由」及「審查密度」間,司法並沒有任意選擇的餘地,其僅是尊重立法形成自由,而依「憲法價值」選擇「審查基準」及「審查密度」,關於徵收本就是剝奪人民財產自由權之核心價值,縱然為公用徵收,至少應有「中度審查密度」,何況是有利於私人之公益徵收?
The topic of taking has always been an issue, it is obvious that the system of taking of our country should have a lot of places to be improved, the study was inspired by the interpretation, the reasons and the opinions of J.Y. Interpretation No.732, from public interest's point of view to what the levy rationality, reviewing the levy rationality on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adjacent area of the mass rapid transit systems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should have a censorship attitude towards the depriv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n the public interest review, from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and through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s protection to look for people can get basic rights protection and system protection. In fundamental rights discussion, the fundamental right is a kind of public interes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ional mission. Next is to discuss the public interests, inspiring by the theory, the identification of public discussion is influenced by national social culture, from which it identity with publicity possess the character of quality. While fundamental rights may help to measure the public interest, But it is not yet possible to judge the public interest only with fundamental rights, sometimes, some people will make different assessment on the same thing. Therefore, the “necessity” and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are the means to help confirm the public interest based on the last resort of taking.
Then, it also can judge the public interest on the exploitation and taking of the adjacent area of the mass rapid transit systems. Firstly, affirming the right on the adjacent area was been violated and the available benefits, which need to calculate all the benefits and losses. In this study, you can find that unless the developed method can create the rights which significantly greater tha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r it is not necessary in the free market from the angle of pure development, such as the levy of subsidy. But in reality, it is worthy to discussion that whether the levy can create the expected benefits or not based on equal principle of damage and compensation.
Finally, the study has expectations of Judiciary. The judiciary is no room for choice between the formation of free legislation and the censorship density. Then, Judiciary should respect the formation of free legislation, Taking is the core value of depriving people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proper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value to choose censoring benchmark and censorship density, even for public taking, there should be at least moderate censorship density. Moreover, how does it beneficial to private commonweal collection?
簡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動機-從釋字第732號解釋出發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及方法 7
第二章 財產權制度性保障 11
第一節 財產權作為一種自由基本權的意義 11
第二節 財產權及財產權制度性保障 22
第三章 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 47
第一節 土地徵收實證規定 47
第二節 公共利益概念之檢證 59
第三節 必要性概念之檢證 71
第四節 補償制度 74
第五節 土地徵收之合理性 80
第四章 徵收公益性判斷之司法審查 83
第一節 美、德、英、法公益徵收之借鏡 84
第二節 我國對公益徵收的違憲審查 97
第三節 本文見解 106
第五章 釋字第732號解釋之評釋 111
第一節 事件歷程及訴訟爭點 111
第二節 本文對釋字第732號解釋之評論 11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31
第一節 結論 131
第二節 建議 133
參考文獻 135
索引 141

詳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動機-從釋字第732號解釋出發 1
第一項 釋字第732號解釋之內容 1
第二項 釋字第732號解釋之問題發現 3
壹、 徵收之公益性審查 3
貳、 徵收手段之審查 5
參、 司法審查問題 6
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及方法 7
第一項 研究範圍與目的 7
第二項 研究方法及參考文獻 9
第二章 財產權制度性保障 11
第一節 財產權作為一種自由基本權的意義 11
第一項 基本權種類及性質 11
壹、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12
貳、 受徵收影響之基本權及其內容 12
一、 徵收直接干預的權利 13
二、 徵收間接干預的權利 15
參、 基本權的權重比較 16
第二項 基本權的功能與限制 17
壹、 基本權功能 17
貳、 基本權的限制 19
第二節 財產權及財產權制度性保障 22
第一項 財產權保障範圍 22
壹、 財產權內容之發展 22
貳、 財產權保障之內容 24
第二項 制度性保障的產生 26
壹、 制度性保障的淵源 26
貳、 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 27
一、 德國財產權制度性保障的內容 27
二、 制度性保障方式及限制 28
三、 我國財產權制度性保障的內容 30
參、 財產權社會拘束應遵從的原則 31
一、 法治國原則 31
二、 比例原則 32
三、 平等原則 32
第三項 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33
壹、 財產權社會義務之內容 33
貳、 社會義務與徵收的界線 35
一、 日本的制度 35
二、 德國的制度 36
(一) 公共利益存在與程度的區別 36
(二) 實務通說 37
三、 其他方式 38
第四項 財產權的限制 39
壹、 土地徵收定義與國家任務 39
貳、 土地徵收種類 41
一、 公用徵收 41
二、 公益徵收 43
第三章 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 47
第一節 土地徵收實證規定 47
第一項 土地徵收條例 48
壹、 徵收條例之公益審查內容 51
貳、 評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及之2 52
第二項 大眾捷運法之徵收公益性 55
壹、 捷運本身的必須用地 56
貳、 開發用地——聯合開發的規定 57
第二節 公共利益概念之檢證 59
第一項 公共性 61
壹、 公共性的內容 61
貳、 公共性不必然為公共利益 63
參、 公益與私益 63
第二項 利益性 64
壹、 利益的描述 65
貳、 利益的層次 65
參、 小結—我國運作上的困難 68
第三項 大眾捷運法以開發為目的之公益性 69
第三節 必要性概念之檢證 71
第一項 徵收制度必要性的考量 71
第二項 土地徵收必要性的考量點 72
壹、 交通事業 72
貳、 經濟發展 73
第四節 補償制度 74
第一項 補償作為徵收合法之要件 74
壹、 如何補償的思維 75
貳、 Coase定理 76
第二項 從效率角度看經濟發展目的之徵收 78
第五節 土地徵收之合理性 80
第四章 徵收公益性判斷之司法審查 83
第一節 美、德、英、法公益徵收之借鏡 84
第一項 美國公益徵收制度 84
第二項 德國公益徵收制度 88
第三項 英國之公益徵收制度 92
第四項 法國之公益徵收制度 96
第二節 我國對公益徵收的違憲審查 97
第一項 違憲審查的意義 99
第二項 違憲審查的操作 100
壹、 審查標準 101
貳、 審查基準 103
第三項 土地徵收之司法審查 104
壹、 司法院解釋 104
貳、 行政法院 105
第三節 本文見解 106
第五章 釋字第732號解釋之評釋 111
第一節 事件歷程及訴訟爭點 111
第一項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259號判決 111
第二項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22號判決 115
第三項 學者評論釋字732號解釋 118
第二節 本文對釋字第732號解釋之評論 119
第一項 徵收「公益性」之檢討 120
第二項 徵收「必要性」檢討 121
第三項 其他徵收適法性及程序討論 124
第四項 回到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 12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31
第一節 結論 131
第二節 建議 133
參考文獻 135
索引 141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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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現行條文、民間版草案、行政院版草案對照表暨逐條說明,請以「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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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兆偉,從財產權保障論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公共政策碩士班碩士論文,2012年1月。
葉艾青,以財產權觀點探討美國成長管理運動與私有財產權運動,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賴世昌,從法政策學觀點論「我國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制度」建構之困境—以既成道路補償為中心,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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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服清,論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原則在行政救濟之實踐問題--無法律,無補償?,興大法學,第14期,2013年11月,第81至150頁。
2. 李仁淼,生存權的法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70期,2008年8月,第6至7頁。
3. 張志偉,比例原則與立法形成餘地—由法律原則理論出發,探討審查密度的結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24期,2008年5月出版,第1至74頁。
4. 陳立夫,評2012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條文-以徵收程序與補償之規定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2013年1月,第82至102頁。
5. 陳志民,當強制徵收成為政府補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Kelo v.City of New London案之評析,中原財經法學,第19期,2007年12月,第1頁至第57頁。
6. 陳怡如,從違憲審查基準評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全國律師月刊,2016年2月,第11至34頁。
7. 陳新民,土地徵收補償原則與個案正義的實踐─釋字第七三一號解釋的再斟酌,中華法學,第16期,2015年11月,第125頁至第154頁。
8. 廖義男、陳立夫、林明鏘、林家正,特別企劃:釋字732解釋面面觀,「大眾捷運系統、都市計畫開發與土地徵收-釋字第732號解釋的相關問題」研討會,收錄月旦法學雜誌,第247期,2015年12月,第5頁至第20頁。
9. 楊松齡,財產權保障與公用徵收補償之研究,經社法制論叢,第9期,1992年1月,第259頁至2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