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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蔡英柏
研究生(外文):TSAI, YING-PO
論文名稱: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the third party righ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指導教授:林昭志林昭志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LIN, CHAO-CHIH
口試委員:蔡顯鑫李怡諄
口試委員(外文):TSAI, SHIAN-SHINLI, YI -ZHUN
口試日期:2017-01-07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高雄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7
畢業學年度:105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72
中文關鍵詞: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法定利益第三人契約抗辯權
外文關鍵詞:Liability insurancethird partydirect claimCont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right of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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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為被保險人以未能預期發生之法律責任為保險標的,事前與保險人締結並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填補其對第三人因賠償損害所致之財產上損失為目的之保險契約。所關涉者除了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外,涉及到保險契約外之第三人,又被稱為第三人保險。在傳統學理之債權相對性原則下,僅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受到契約效力拘束,第三人作為保險契約當事人外之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障尚顯不足,世界各國遂賦予第三人得直接對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是為直接請求權。
直接請求權主要在構築第三人得削弱債權相對性原則,於保險人與第三人間建構一直接關係,第三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可直接向保險人行使其請求權,可減少訴訟成本便於第三人求償及避免被保險人圖謀不法利益,當為因傳統適用分離原則引起爭議之解決途徑,並作為一保障第三人權益之有效方法。
我國保險法於2011年增訂第94條第2項,將原僅屬於強制性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概念導入任意性責任保險中,惟當時立法者未能正視不同性質之責任保險場域中適用差異性,並針對不同場域建構完整之配套措施。此外,直接請求權之法律性質如「法定利益第三人契約說」等見解定性未臻明確,攸關如保險人抗辯權行使、消滅時效及請求權競合等實務問題解決方式,導致在司法實務及保險市場中引起適用上各種爭議問題,為妥適處理現行責任保險契約中直接請求權制度後所產生之架構缺失,故以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性質之定性及實務上爭議問題之解決途徑為本文討論之主軸。
本論文以「責任保險」及「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為主幹,從責任保險之演進談起,並就直接請求權之意義及類型著手,探討直接請求權之發生原因及法律性質定位,提出本論文對於直接請求權性質之看法,輔以德英美三國立法例及實務運作及對我國現行責任保險法制之啟示,並試圖以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市場慣用之一般責任保險參考條款為對象提出修訂建議,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insured to the failure to anticipate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th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prior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ance accident occurs, to fill its third-party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caused by property damage for the purpose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 addition to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the third party involv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lso known as the third party insuranc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reditor's rights, only the parties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namely,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are bound by the contractual effect, and the third party is not interested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parties. To give a third person directly to the insurer for insurance payments, is a direct claim.
The direct claim mainl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third party may weaken the principle of the relativity of the creditor, the insurer and the third person to build a dire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ird person in the insurance accident can be directly to the insurer to exercise its claim to reduce litigation costs To facilitate the third party to seek compensation and to avoid the insured plotting illegal interests, when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due to the traditional application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approach, and as a third party to protect the effective method.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insurance act” in 2011 to amend article 94, paragraph 2, the original is only a mandatory liability insurance in the third direct claim right into the concept of arbitrary liability insurance, but then the legislator failed to face the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liability insurance field, And to construct complete supporting measures for different fields. In addition, the legal nature of direct claims such as the “third-party legal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 and other insights into the characterization is not clear, at stake, such as the insurer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defense, extinguishment and claims of competing practical solutions, resulting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in order to properly deal with the existing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directly arising from the system after the loss of the structure, so the nature of direct third-party nature of the qualitative and practical dispute resolution of the solution A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n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evolution of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xplores the causes and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direct claim right by referring to the meaning and type of the direct claim right, with the main contents of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direct claim right of the third part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view of the nature of direct claim right, with the legislativ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existing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syste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attempts to use th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clauses of insurance act,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and insurance market. As the object proposed amendments proposed as a reference for future revision.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5
第一項 研究範圍 5
第二項 研究方法 6
第三項 論文體系與架構 7
第二章 責任保險之原理 9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演進 9
第二節 責任保險之內涵 12
第一項 責任保險之意義 12
第二項 三面法律關係 14
第三項 責任保險之保護對象 16
第四項 責任保險之作用 19
第三節 責任保險之合法性 23
第三章 責任保險契約 25
第一節 保險契約標的 25
第一項 對第三人應負民事責任 25
第二項 依法應負之法律責任 26
第三項 故意與非故意責任 29
第四項 須受賠償之請求 30
第二節 契約當事人之效力 31
第一項 對保險人之效力 31
第二項 對被保險人之效力 40
第三節 保險契約事故階段 46
第一項 損害事故發生時 46
第二項 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時 47
第三項 責任負擔時 49
第四項 被保險人賠償義務履行時 51
第五項 事故時點判斷基準 52
第四章 責任保險之第三人 55
第一節 第三人之概念 55
第一項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57
第二項 原始受害人及權利繼受人 60
第二節 外國法制責任保險之第三人定位 61
第一項 德國制 62
第二項 英國制 63
第三項 美國制 64
第三節 複數第三人適用上爭議 67
第一項 平等待遇原則之適用 67
第二項 平等待遇原則適用之例外 71
第四節 保護第三人之公益性 74
第一項 第三人保護之背景 74
第二項 第三人保護之演進 75
第五章 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 77
第一節 直接請求權之意義與要件 77
第一項 直接請求權之意義 77
第二項 直接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81
第二節 直接請求權類型 81
第一項 限制直接請求權行使 82
第二項 抗辯權附款 84
第三節 發生原因 86
第一項 本質論 87
第二項 立法論 87
第四節 法律性質 88
第一項 法定利益第三人契約說 89
第二項 法定債務承擔說 92
第三項 法定債務併存說 93
第四項 法定債權讓與說 101
第五項 法定特別權利說 104
第六項 從適用及解釋論上分析 105
第六章 外國法制對直接請求權之探討 107
第一節 德國規範及實務運作 108
第一項 具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 108
第二項 無抗辯權附款 110
第三項 法定債務併存 111
第四項 承認責任判決拘束力 112
第二節 英國之法制與經驗 113
第一項 限制直接請求權行使 113
第二項 抗辯權附款肯否兼採 115
第三節 美國之法制與經驗 116
第一項 相對直接請求權 117
第二項 法定利益第三人契約 118
第四節 外國法制之立法模式對我國法之啟示 119
第一項 直接請求權適用所有責任保險類型之分析 119
第二項 直接請求權爭議之解決 122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149
第一節 結論 149
第二節 建議 153
第一項 保險法 153
第二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154
第三項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 155
參考文獻 157
壹、中文部分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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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1990年8月),《債法總論》,台北:自版。
江朝國(2012年3月),《保險法基礎理論》,5版再刷,台北:瑞興。
江朝國譯(1993年10月),《德國保險法》,台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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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朝國(2006年10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二版第1刷,台北:元照。
汪信君、廖世昌(2010年9月),《保險法理論與實務》,二版第1刷,台北:元照。
林群弼(2008年9月),《保險法論》,修訂三版,台北:三民。
林誠二(1996年5月),《民法債編總論講義(下冊)》,台北:瑞興。
邱聰智(2003年1月),《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一版修正二刷,台北:編者自刊。
邱聰智(2001年2月),《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新訂一版一刷,台北:編者自刊。
施文森(,1988年),《保險法論文第一集》,自版,台北:增訂七版。
施文森、林建智(2009年4月),《強制汽車保險》,一版,台北:元照。
孫森焱(1994年1月),《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下冊)》,修訂版,台北:三民。
桂裕(1992年12月),《保險法》,增訂新五版,台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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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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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慧如(2006年12月),〈淺論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下〉),《萬國法律》,1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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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琬渝(2008年6月),〈論責任保險之消滅時效-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七〇八號判決評釋為中心〉,《保險專刊》,第24期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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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報告暨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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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銘龍(2003年),《論受害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與我國法制上之適用疑義-以不健全保險關係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新裕(2002年6月),《汽車責任保險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探討》,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勳發(2007年2月),〈保險契約法相關法律問題及解決對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95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林建智、黎家興、蔡維哲、宋耿郎(2011年7月),〈從保護被害人之觀點論責任保險人之防禦義務研究報告(精簡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周碧雲(2006年),《論責任保險人之代行防禦及其利益衝突》,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
范曉玲(1998年7月),《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於第三人求償程序中參與行為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勝南(2009年6月),《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範圍之研究,銘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莊修文(1976年6月),《責任保險研究》,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雅萍(1994年),《論責任保險人於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參預權與其為被保險人利益之防禦義務》,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淑琳(1991年6月),《從責任保險之機能論被害人之保護-以相互保險制度及直接請求權制度之建立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葉銘進(1993年6月),《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受害人之保護及其相關問題-以德國法制與我國草案之比較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北芳(2013年7月),《論直接請求權在任意責任保險下之定位及相關問題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羅清安(1974年),《責任保險契約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貳、外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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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orah K.Periman.“Direct Action Against Marine Insurers:A Call For Uniform Legislation”(hereafter citied as“Direct Action Against Marine Insurers”),Willamette Law Rewiew 21:2 Spring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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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 Ehrenzweig,Deutsches(österreichisches)Versicherungsvertr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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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l.Dazu Bruck/Morller/Johannsen,a.a.0.Bd.IV,S.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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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全國法規資料入口網站:http://law.moj.gov.tw。
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http://ndltd.ncl.edu.tw。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cathay-ins.com.tw/insurance/products/other/。
英國2010年第三人權利法案: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0/pdfs/ukpgs 20100010 en.pdf。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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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千維(2002年4月),〈論可分債務、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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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建智、李志峰(2001年10月),〈論責任保險人之抗辯義務-以美國發展為重心〉,《東吳法律學報》,第23卷第2期。
8. 許慧如(2006年12月),〈淺論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下〉),《萬國法律》,150期。
9. 許慧如(2009年6月),〈論責任保險之第三人直接給付請求權及消滅時效起算〉,《萬國法律》,165期。
10. 陳琬渝(2008年6月),〈論責任保險之消滅時效-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七〇八號判決評釋為中心〉,《保險專刊》,第24期第1卷。
11. 陳榮一(1984年),〈論我國保險法對責任保險之規定的缺失(下)〉,《產險季刊》,第51期。
12. 陳榮一(1992年9月),〈責任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地位-兼論日本商法第六六七條-〉,《保險專刊》,第29輯。
13. 陳榮一(1991年6月),〈論責任保險被害人行使直接請求權之幾個問題〉,《保險專刊》,第24輯。
14. 溫汶科(1972年4月),〈侵權行為責任之社會化與責任保險之作用〉,《法學叢刊》,第17卷第2期。
15. 葉銘進(1998年3月),〈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受害人之直接請求權〉,《保險專刊》,第51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