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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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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樂道頤
研究生(外文):YUEH, DAO-YI
論文名稱:與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同之第三人原告適格之判斷
論文名稱(外文):The Judgement Against the Competence of a Plaintiff of the Third Party That Shares the Same Interest with the Addresse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指導教授:張文郁張文郁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林明昕吳志光
口試日期:2019-06-18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輔仁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9
畢業學年度:10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53
中文關鍵詞:訴訟權立法形成自由公法上權利原告適格保護規範理論訴訟類型利害關係相同婚姻與家庭權兩公約制度性保障合一確定之必要
外文關鍵詞:Right of Instituting Legal ProceedingsFreedom of LegislationPublic RightStanding of a PlaintiffTheory of Protective NormsTypes of LitigationSame InterestMarriage and Family RightsICCPR&ICESCRInstitutional GuaranteeNecessity to Adjudicate Join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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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諺云:有權利即有救濟

對於人民是否具備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循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之脈絡,並援引德國法上之「保護規範理論」,作為人民得以提起行政訴訟之程序要件之判斷依據,為我國現今通說與實務見解之主流趨勢。惟於學理討論與海量的實務見解中,此保護規範理論大多適用於處分相對人與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反」之案例中,例如鄰人訴訟、競爭者訴訟或環保訴訟中。反之,保護規範理論則鮮見適用於處分相對人與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同」之情形,此時如何探尋第三人之公權利不無疑問。適逢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中,對於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遭主關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是否具備本案原告適格之法律問題作成決議,並否定本國配偶之原告適格。就本處分而言,處分外第三人本國配偶與處分相對人外籍配偶間,對於此一拒為處分利害關係一致的情形下,本國配偶究竟是否具備原告適格之地位而得以提起行政訴訟,復涉及兩公約中之婚姻與家庭權、以及憲法所保障人民有訴訟權所稱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本旨,應有深究之必要。

Ubi jus, ibi remedium
Nowadays, the determine foundation of Taiwan’s main stream theory and practice to whether people have public right or legal interest to file a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order to fulfilling its procedure conditions, is mostly abided by the context of Interpretation No. 469 of Justices and quoted from the “Theory of Protective Norms” under German Law. However, through academic discussions and mass amount of practices, the Theory of Protective Norms are mostly used in those cases that the third party has opposite interest with the addresse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E.g., neighbor litigation, competitor litigation or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On the opposite, when the third party shares same interest with the addresse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the Theory of Protective Norms is barely applicable in such circumstances. At this point, how to seek public right for the third party becomes a question. At this moment, the Joint Conference of Presiding Justices and Justices of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reached a resolution in August 2013 which vetoed the citizens to have the standing of a plaintiff. This resolution was made against the question on whether or not citizens have the standing of a plaintiff in the cases of which the authority rejects the resident certification applied by their foreign spouse. As for this deposition, further discussion is necessary since the question on “whether or not citizens (the third party that share the same interest with the addressee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have the standing of a plaintiff to initiat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s for their foreign spouse (the opposite party f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against the rejected decision” involves both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Rights in ICCPR&ICESCR and the Right of Instituting Legal Proceedings (also known as 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which i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詳目
謝辭……………………………………………………………………………………i
中文摘要……………………………………………………………………iv
英文摘要………………………………………………………………………………v
第一章、緒論…………………………………………………………………………1
第一節、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1
第二節、文獻探討………………………………………………………………2
第三節、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3
第二章、訴訟權之內容………………………………………………………………5
第一節、比較法經驗—從威瑪憲法開始談起…………………………………5
第一項、威瑪時期與訴訟基本權誕生之背景……………………………5
第二項、德國基本法對於程序基本權之明文化…………………………6
第二節、程序權之法體系地位…………………………………………………7
第一項、德國基本法之借鏡………………………………………………7
第二項、訴訟權之具體內涵………………………………………………8
第三節、我國釋憲實務對於訴訟權之定位以及司法與立法權之權限爭議…9
第一項、訴訟權於憲法體系上之定位……………………………………9
第一款、制度性保障說………………………………………………10
第二款、非制度性保障說……………………………………………11
第三款、本文見解……………………………………………………11
第二項、立法形成自由之界線……………………………………………12
第一款、憲法架構下司法權與立法權之交錯………………………12
第二款、程序權之核心領域…………………………………………14
第三款、我國釋憲實務………………………………………………14
第一目、審級制度………………………………………………15
第二目、武器平等原則之實踐…………………………………16
第三目、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18
第四款、小結…………………………………………………………21
第三章、原告適格…………………………………………………………………23
第一節、原告適格作為訴訟要件………………………………………………23
第一項、訴訟要件之類型…………………………………………………23
第一款、當事人適格…………………………………………………24
第一目、當事人適格之目的……………………………………24
第一、概念之釐清…………………………………………25
第二、訴權理論……………………………………………28
第二目、我國行政訴訟法對於原告適格之規定………………30
第二款、權利保護必要……………………………………………32
第二項、訴訟類型與當事人適格之關聯性………………………………33
第一款、民事訴訟類型對於原告適格之影響………………………34
第一目、形成訴訟………………………………………………34
第二目、給付訴訟………………………………………………35
第三目、確認訴訟………………………………………………35
第二款、行政訴訟類型對於原告適格之影響………………………37
第一目、形成訴訟(撤銷訴訟)………………………………37
第二目、給付訴訟………………………………………………39
第一、課予義務訴訟………………………………………39
壹、給付訴訟亦以「公權利」為原告適格之要件…39
貳、「依法申請之案件」法條用語…………………40
參、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原告適格之另一個觀察面向—孤立的撤銷訴訟…………………43
第二、一般給付訴訟………………………………………46
壹、針對公權力的事實行為…………………………46
貳、仍需具備「公權利」要件………………………46
第三目、確認訴訟………………………………………………47
第一、確認訴訟仍須具備「公權利」要件………………48
第二、確認訴訟之補充性要件……………………………48
第三項、小結………………………………………………………………49
第二節、比較法對我國法對原告適格之影響…………………………………52
第一項、比較法上對原告適格要件之考察……………………………52
第一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歷來見解……………………………52
第一目、美國司法制度之背景…………………………………52
第二目、法規適格………………………………………………53
第三目、傳統採私權理論之觀點………………………………53
第四目、對於訴訟之結果有個人利害關係之觀點……………55
第五目、實際侵害原則與因果關係之強調……………………56
第二款、德國與歐盟法………………………………………………59
第一目、德國法制發展之背景…………………………………59
第二目、歐盟法對德國法制之影響……………………………61
第三目、歐盟法院相關判決內容………………………………61
第四目、歐盟法院判決對於德國之衝擊………………………63
第二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見解與德國保護規範理論於我國之關聯性………………………………………………………64
第一款、我國法制……………………………………………………65
第二款、比較法上對我國原告適格所生影響………………………70
第三款、主觀權利為主、客觀秩序為輔之訴訟模式………………71
第四章、利害關係人之原告適格…………………………………………………73
第一節、利害關係人於訴訟法上之定位………………………………………73
第一項、被害者訴訟與利害關係者訴訟…………………………………73
第二項、利害關係人之法律上地位………………………………………75
第二節、利害關係人於保護規範理論之適用………………………………79
第一項、保護規範理論之適用……………………………………………79
第二項、區分利害關係……………………………………………………81
第一款、與處分相對人而利害關係相反……………………………81
第一目、鄰人訴訟………………………………………………82
第二目、競爭者訴訟……………………………………………84
第三目、環保訴訟………………………………………………87
第二款、與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同………………………………88
第一目、利害關係人本於財產關係……………………………89
第二目、利害關係人本於身分關係……………………………92
第三款、判決評釋與學說見解………………………………………94
第一目、判決評釋………………………………………………94
第二目、學說見解……………………………………………97
第三目、本文見解……………………………………………98
第一、前開學說見解之評析……………………………98
第二、原則上否定利害關係相同之第三人原告適格地位之立論基礎……………………………99
第三、本文所採判斷基準………………………………102
壹、公權力行為影響第三人之公權利……………103
貳、具有合一確定之必要…………………………105
參、處分相對人或應受處分人具有正當理由未能提起訴訟…………………………………………107
第四、將本文標準套用至前開利害關係相同之實務見解…………………………………………………110
第五章、外籍配偶不得入境我國配偶是否具備原告適格………………………112
第一節、我國實務見解………………………………………………………112
第一項、審判實務………………………………………………………112
第二項、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與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113
第一款、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13
第二款、高等行政法院法律九十六年座談會提案七………………115
第二節、訴訟類型對於本案之區別…………………………………………119
第一項、撤銷訴訟………………………………………………………119
第二項、課予義務訴訟…………………………………………………119
第三節、我國配偶之原告適格地位…………………………………………120
第一項、我國配偶並非拒為處分之相對人……………………………120
第二項、我國配偶是否該當公權利要件………………………………121
第一款、婚姻與家庭權於憲法上之體系架構……………………121
第一目、我國釋憲實務對於婚姻與家庭權之解釋…………122
第二目、婚姻與家庭權於基本權體系之功能地位…………124
第一、婚姻與家庭權之制度性保障地位………………124
第二、制度性保障之功能與歷史背景…………………125
第三、我國對於制度性保障理論之發展………………126
第四、本案中婚姻與家庭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之效力…129
第二款、主觀公權利之探尋………………………………………131
第一目、民法作為保護規範…………………………………131
第二目、兩公約施行法作為保護規範………………………133
第三款、本文所採判斷基準………………………………………136
第一目、該公權力行為影響第三人之公權利………………136
第二目、合一確定之必要……………………………………137
第三目、處分相對人或應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提起…138
第六章、結論………………………………………………………………………140
參考資料……………………………………………………………………………145

一、中文(按姓名筆畫排列)

(一)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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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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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kins v Lukens Steel Co.,310 U.S. 113(1940).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n v. Sanders Bros. Radio Station, 309 U.S. 470(1940).
State of Oklahoma v. U.S.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330 U.S. 127(1947).
Baker v. Carr, 369 U.S. 186(1962).
Hardin v. Kentucky Utilities Co. ,390 U.S. 1(1968).
Flast v. Cohen, 392 U.S. 83(1968).
Data Processing Serv. v. Camp, 397 U.S. 150(1970).
Linda R.S. v. Richard D., 410 U.S. 614(1973).
Warth v. Seldin, 422 U.S. 490(1975).
Simon v. Eastern Kentucky Welfare Right Organization, 426 U.S. 26(1976).
Arlington Heights v. Metropolitan Housing Corp. ,429 U.S. 252(1977).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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