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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楊琇涵
研究生(外文):Hsiu-Han Yang
論文名稱:都市計畫下容積移轉機制之探討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the Mechanism of Building Capacity Transfer under Urban Planning
指導教授:李惠宗李惠宗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Hwai-Tzong Lee
口試委員:謝如蘭陳信安
口試日期:2019-06-19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興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9
畢業學年度:10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51
中文關鍵詞:都市計畫法計畫高權財產權保障管制理論體系正義容積總量管制容積移轉容積調派容受力適足居住權永續發展
外文關鍵詞:Urban PlanningHigh power of planningSecurity of Property RightsRegulatory theorySystem JusticeVolumetric Total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ControlBuilding Capacity TransferToleran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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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都市計畫之主要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城鄉之均衡發展,其中實施容積總量管制作為維持都市生活品質的重要管制之一,是為了能適當管控都市成長及避免都市活動強度過高而產生負面影響。惟觀察我國都市的實際發展卻與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制的的本意背道而馳,現有過多的獎勵容積制度與各種容積移轉管道致使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制已面臨失控局面。
監察院雖曾於民國99年11月4日糾正內政部,有關都市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內政部亦已配合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明定除了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及容積移轉相關規定另有容積上限之外,容積獎勵上限為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
除此之外,在法體制下,建築基地尚有容積移轉機制可作為增加容積的管道,對象包含古蹟土地、開放空間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惟目前地方政府有自行創設容積移轉機制的趨勢,透過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針對個案量身訂定一套容積移轉機制(即容積調派),本文認為於法理上似有不當,有規避現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制度之虞,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嫌。
本文採文獻研究法,法學方法論中「立法論」的法體系論作為研究方向,參酌國內有關國家對公共事務管理權限的法理基礎,探討都市計畫所建立的容積總量管制,為滿足適足居住權而影響部分財產權等相關文獻,並以地方政府已公告實施之容積調派案例作為背景,透過實際案例的研究,釐清目前實務上都市計畫的運作是否符合都市計畫的體系正義。最後,針對目前法體制提出本文的修法建議。
The main purpose of implementing urban planning in Taiwan is to improve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residents and promote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Among them, the implementation of volumetric total control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rols to maintain the quality of urban life is to properly control urban growth and avoid urban activities. The intensity is too high and has a negative impact. However, observing the actual development of Taiwan's cities is contrary to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total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of urban planning. The existing excessive reward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system and various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transfer pipelines have caused the urban planning volume total control to face a situation of out of control.
Although the Inspectorate corrected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n November 4, 1999,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has a lack of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control mechanism for the urban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has also cooperated with the revi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Taiwan Province of the Urban Planning Law, which clearly stipulates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of the city. In addition to the additional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limit for the transfer related regulations, the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award limit is 1.2 times the legal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of the construction base.
In addition, under the legal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base still has a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transfer mechanism as a pipeline to increase the building capacity volume, including monuments, open spaces and private public facilities. However, at present, local governments have the tendency to create a building capacity transfer mechanism by themselves. Through the change of urban planning cases, a set of building capacity transfer mechanism is tailored to the case. This article thinks that it seems to be improper in legal terms. It is suspected of circumventing the existing urban plan building capacity transfer system, violating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improper connection prohibition.
This paper takes the legal system theory of legislation as the research direction, and adopts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 and takes into account the legal basis of the domestic authorities on the authority of 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and discusses the volumetric total control established by the urban planning, in order to satisfy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It affects some related documents such as property rights, and uses the building capacity allocation case that has been announced by local governments as a background to clarify whether the current operation of urban planning is still in line with system justice. Finally,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is article are proposed for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3
第二章 國家對公共事務的管理 5
第一節 國家對公共事務管理之權限 5
第二節 管制理論發展 20
第三節 國家管制的界限 29
第四節 小結 36
第三章 都市計畫作為土地利用管制手段 37
第一節 都市土地規劃之意涵 37
第二節 都市規劃下的體系正義 49
第三節 財產權與適足居住權保障 57
第四節 容積總量管制作為建築管理之手段 64
第五節 容積移轉作為建築管制之例外 66
第六節 都市計畫下法制容積移轉類型 74
第四章 法制外容積移轉個案探討 85
第一節 容積調派之法律性質 85
第二節 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91
第三節 容積調派個案檢討 93
第四節 總評論 134
第五章 結論與立法建議 137
第一節 結論 137
第二節 修法建議 138
參考文獻 143
索引 149
一、書籍
于如陵譯,Arthur O’sullivan著,都市經濟學(Urban economics, 6th),建都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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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庚、盛子龍,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第15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修訂7版,元照出版公司,2017年9月。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第7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9月。
李惠宗,法學方法論,第3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
李惠宗,憲法要義,第7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9月。
辛晚教著述,都市及區域計劃,初版,詹氏書局,2012年8月。
林明鏘,國土計畫法學研究,第2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3月。
施鴻志,都市規劃,初版,建都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6月。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主持人:蔡茂寅;協同主持人:林明鏘;研究助理:林春元、吳典倫),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之研究—權限劃分與爭議協調機制之建立,初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2004年1月。
張其祿,管制行政:理論與經驗分析,第1版,商鼎文化出版社,2017年3月。
許育典,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第5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2月,
許宗力,法與國家權力(二),初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月。
陳立夫,土地法研究,第1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8月。
陳明燦,土地利用計畫法導論—法條釋義與實例研習,第2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
陳明燦,土地法專題研究,第2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8月。
陳春生,行政法之學理與體系(二),初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3月。
陳書丞編著,絕對制霸行政法(含概要),第4版,考用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
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第9版,三民書局,2015年9月。
黃宗源,土地開發與建築規劃應用,第6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月。
黃錦堂,地方制度法論,第2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3月。
趙永茂,中央與地方分權理論之建構與整合,五南出版社,1991年。
蔡秀卿,地方自治法理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1日。
鄭德篆編著,容積移轉聖經-臺北市容積移轉法令剖析與市場操作實務,初版,詹氏書局,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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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學陶,都市計劃學導論,初版,茂榮書局,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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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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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鏘,行政計畫法論,臺大法學論叢,第25卷第3期,1996年,頁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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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健,財產權的限制與補償:新理論分析框架,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30卷第4期,2018年12月,頁50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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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愛娥,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指定與財產權保障,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期,2000年5月,頁1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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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櫻琴,論地方立法權與執行中央政策之爭議─以「拜耳案」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42期,1998年11月,頁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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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元,平等原則與體系正義—釋字第455號解釋翁岳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之貢獻,收錄於葉俊榮主編,法治的開拓與傳承—翁岳生教授的公法世界,初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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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珍,從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論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收錄於同作者,憲法與國家(一),初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4月,頁265-307。
蔡達智,水土保持法之規範原則、管制程序及其行為,台灣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第3卷第4期,2006年12月,頁5-25。
蔡維音,財產權之保護內涵與釋義學結構,成大法學,第11期,2006年6月,頁31-74。
鄭陽錫,性產業的政府管制分析,中國行政評論,第19卷第4期,2013年12月,頁9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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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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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宗,從平等權拘束立法之原理論合理差別待遇之基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年6月。
張乃文,長期租賃契約型態對土地再開發之影響,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陳姵妤,適足居住權於我國司法裁判之建構與落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6年。
羅仁甫,論都市計畫變更訴訟原告適格問題—以鄰人訴訟為中心,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2016年。
四、官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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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桃園陸橋及本府住宅政策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桃園陸橋及本府住宅政策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桃園陸橋及本府住宅政策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計畫書,2015年8月27日。
桃園縣政府,「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配合馬祖新村眷村文化保存)案」計畫書,2014年12月3日。
桃園縣政府,「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配合馬祖新村眷村文化保存)案」計畫書,2014年12月3日。
桃園縣政府,「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馬祖新村眷村文化保存)案」計畫書,2014年12月3日。
桃園縣政府,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配合馬祖新村眷村文化保存)案計畫書,2014年12月3日。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容積移轉制度-容積銀行操作機制可行性研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委託,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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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後車站地區、後庄里地區、北屯東山重劃區附近地區、西屯中正重劃區附近地及西南屯地區)細部計畫(住二、住三為住五及商一為商四)案」計畫書,2006年4月21日。
臺中市政府,「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西區公館段176-2地號等6筆土地容積調派調整部分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案」計畫書,2018年10月19日。
臺中市政府,「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西區後壠子段220-2地號等5筆土地容積調派調整部分第二種住宅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案」計畫書,2018年11月2日。
臺中市政府,「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案」計畫書,2015年11月12日。
臺中市政府,「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四張犂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第三種住宅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案」計畫書,2017年2月7日。
臺中市政府,「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案」計畫書,2014年12月23日。
臺中市政府,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部分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案,2014年12月23日。
龍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應容積移轉政策辦理台中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技術服務案定案報告書,臺中市政府委託,2008年6月。
五、網路資料
李永展,以「容積移轉」落實城鄉永續發展—對「全國都計建管會議」的建言,環境資訊中心,2008年04月26日,https://e-info.org.tw/node/32138
陳朝建,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自治高權的釋憲實務見解,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70557&article_category_id=1475&article_id=33012
蔡佳明、彭揚凱,無中生有的土地,到底肥了誰?─容積轉移的真相,獨立評論@天下,2017年8月31日,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11/article/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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