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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潘起揚
研究生(外文):PAN,CHI-YANG
論文名稱:病理證據作為刑事責任能力及法律效果判斷之研究—兼論機構治療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Pathology Evidence A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Its Judgement On Legal Effect—With Therapeutics At Mechanisms
指導教授:鄭文中鄭文中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CHENG,WEN-CHUNG
口試委員:陳顯武許惠峰
口試委員(外文):CHEN, SIAN-WUHSU, HUI-FENG
口試日期:2018-12-08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中國文化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8
畢業學年度:10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35
中文關鍵詞:精神障礙精神鑑定責任能力監禁處分
外文關鍵詞:mental disordermental appraisalcriminal responsibilityimprisonment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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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是檢驗有無罪責重要因素之一,遺傳或腦部疾病造成行為人無責任能力時,病理科學證據應可作為法官援引裁量罪刑的因素之一,在免罰或減輕其刑之間,監護處分後之效果,應是保護法益,維護公眾安全為最終的目的,遂此,本文從病理科學的方向驗證責任能力可能樣態,探討裁罰處分效果,嘗試在病理醫學的架構下,建構具科學性的理論。當行為人明知行為不法,卻在行為時控制不了行為,而為之時,其無法控制之行為係因腦部退化或與己身基因互有關聯,欠缺責任能力落入「正當化事由」。當被告不法行為,確因精神障礙,其量刑度導入刑法第19條之變數,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可依87條實施監護處分,以阻斷犯罪行為人之危險性,藉以保障公共安全,精神障礙者之量刑、監護處分期間應導入醫療專業建議,以醫療矯治系統持續關注治療,降低行為人再犯機率,終以其回歸社會生活為目的。
Mental disorder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factors in examining whether the person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s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e or not. When the genetic or brain disease causes the incapacity of the perpetrator, the physiological scientific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disease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for the judge in invoking the penalty. Between the ends of exemption from and reduction of the penalty, the purpose of custody should be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the well-being of the general public. Hence, this study aims to test different patterns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hysiological science, at the same time explor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ustody disposition. The author intends to construct a set of scientific theor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hysiological medicine. When the perpetrator is fully aware of his wrongful conduct yet unable to control it at the time of offense, there exists a mut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rongful conduct and genetic or brain degradation of the perpetrator. The perpetrator therefore lacks responsibility for what he (she) commits based on these legitimate grounds. When the defendant’ s criminal conduct is indeed due to mental disorder, the sentencing is measured on a variable as stated in Article 19 of Criminal Code of Taiwan,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risk of recidivism or any possibility of endanger public safety can then be prevented by disposition of custody according to Article 87 of Criminal Code of Taiwan ROC to block the danger of the criminal offense, thereby ensuring the public safety. Both the sentencing and custody of perpetrators with mental disorder should be assisted with medical professional advice and consistent treatment of medical rehab. The rate of recommitting will be possibly reduced and the perpetrator can eventually go back to the society and lead a normal life.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4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6
第一項 研究方法 6
第二項 研究範圍 7
第三項 研究架構 7
第貳章 責任能力之法規範 18
第一節 責任能力 19
第一項 責任 19
第二項 責任理論 21
第一款 道義責任論及社會責任論 21
第二款 心理責任論、規範責任論 23
第三款 行為責任論、性格責任論、人格責任論 24
第三項 責任能力 29
第一款 責任能力的本質 29
第二款 責任能力的意義 30
第三款 小結 30
第二節 責任能力的類型 31
第一項 責任能力的立法規範 31
第二項 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判定之判斷準則 35
第三項 我國的責任能力的類型 37
第四項 港澳中國刑事責任能力 38
第三節 小結 41
第參章 精神疾病診斷之實務 43
第一節 精神疾病的定義 43
第二節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DSM) 47
第三節 國際疾病分類 (WHO ICD) 51
第四節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與國際疾病分類之差異 56
第肆章 責任能力之刑事鑑定 61
第一節 生物學因素 63
第一項 遺傳基因 64
第二項 生理學假說 66
第三項 病理科學檢查 68
第一款 分子醫學檢查 68
第二款 腦神經醫學之病理檢查 70
第二節 精神醫學診斷 72
第三節 精神鑑定制度 74
第一項 我國刑事精神鑑定 74
第一款 精神鑑定之啟動 74
第一目 刑事被告自選鑑定人 75
第二目 當事人之鑑定在場權 77
第三目 小結 78
第二項 德國刑事訴訟鑑定程序概要 78
第一款 德國鑑定人之分類 78
第二款 鑑定之發動 80 
第三款 刑事被告自選鑑定人 80
第四款 被告之刑事鑑定參與 80
第五款 小結 81
第三項 美國法上證據能力之判斷標準 81
第一款 佛萊法則(Frye Rule) 83
第二款 道伯特法則(Daubert Test) 84
第四節 小結 87
第伍章 責任能力欠缺之機構治療 90
第一節 刑罰之目的 92
第一項 應報理論 93
第二項 一般預防理論 94
第三項 特別預防理論 95
第四項 結合理論 96
第二節 制裁體系 96
第一項 刑罰之分類 96
第二項 沒收 97
第三項 保安處分 97
第一款 意義 97
第二款 限制 97
第三款 保安處分的種類 98
第一目 廣義的保安處分 98
第二目 狹義的保安處分 99
第四款 我國刑法上之保安處分類型 99
第五款 各國監護處分之法規範與機構監護處分 102
第一目 英國 102
第二目 德國 106
第三目 荷蘭 108
第四目 法國 110
第五目 日本醫療觀察法制度 112
第六目 美國刑事精神障礙之收容 116
第三節 小結 118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120
第一節 結論 120
第二節 建議 123
參考文獻 126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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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方あゆみ,イギリスにおける精神医療法制の動向,同志社政策科学研究,5卷第1期,同志社大学大学院総合政策科学会,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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