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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吳俊霖
研究生(外文):Chun-Lin Wu
論文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人員民事及刑事過失責任問題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the problems of the civil and the criminal liability relating to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s staff
指導教授:何建志何建志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Jen-Ji Ho
口試委員:周漾沂邱惠鈴
口試委員(外文):Yang-Yi ChouHuei-Ling Chiu
口試日期:2019-06-17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臺北醫學大學
系所名稱: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專業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9
畢業學年度:10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06
中文關鍵詞: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長照服務人員注意義務過失責任機構責任
外文關鍵詞: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Long-term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Nursing homeWelfare organization of the elderlyLong-term care personnelDuty of careDuty of negligenceInstitution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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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高齡社會到來,吾人對於長期照顧的需求更加迫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因此長照機構內被照顧者人身安全的探討也就顯得重要。
本文以機構安全為中心,提出3個問題:其一,政府政策與長照機構經營上與機構安全相關者為何;其二,以往法院判決中對於長照機構人員法律責任歸屬的探討;其三,學說對於法院判決出現的問題有何評論。
經由相關法院判決及學說見解的探討,本文發現以下問題:其一,政府政策與長照機構經營上與機構安全最相關者,為人力政策與機構收入來源問題。其二,法院判決傾向以行政規則及機構內部照顧常規,作為長照機構人員注意義務標準,失於不夠彈性。其三,因應未來長照機構法人化的浪潮,可能出現機構負責人法律責任難認定的問題。
本文提出建議如下:其一,人力政策方面,政府應著重於薪資提升及教育訓練部分;機構收入來源方面,由於長照機構收入來源主要是被照顧者所繳納的照顧費用,機構經營應以被照顧者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其二,利用照顧水準作為注意義務標準,以取代照顧常規。其三,基於民法與刑法性質的不同,在民法與刑法上機構責任的發展應有所區別。
In response to the arrival of the aged society, our demand for long-term care is more urgent, and the number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 is increasing.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discuss the personal safety of patients in the institution.
We focus on institutional safety and submit three questions: First, what are the policies and institution’s managements about institutional safety; second, the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s staff in judgments; third, the theories against the problems in the judgments.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judgments and theories, we find the following problems: First, human resource policy and institutional income issues are the most relevant to institutional safety. Second, the court tends to use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care practice as the standard of duty of care for the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s staff, which was not flexible enough. Third, there may be problems in determining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person in charge.
Our suggestions are as follows: First, in terms of human resource policy, the government should focus on salary promotion and training; in terms of institutional income sources, since the source of income is mainly the care expenses paid by the patient, the person in charge should give primary consideration to institutional safety. Second, use care standard as a standard of duty of care to replace the care practice. Third, based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haracters of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the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al responsibility in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should be different.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第一項 判決分析法 3
第二項 文獻回顧法 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
第二章 名詞概念與產業政策分析 6
第一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人員的概念 6
第一項 長期照顧的意義 6
第二項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的意義 7
第一款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法) 7
第二款 老人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法) 8
第三款 護理機構(護理人員法) 10
第三項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人員的意義 10
第一款 照顧服務人員 11
第一目 照顧服務員 12
第二目 護理人員 14
第二款 機構負責人 15
第二節 長期照顧產業政策分析 17
第一項 人口高齡化的需求 17
第二項 長期照顧政策發展 18
第一款 機構經營與人力配置 19
第二款 機構設備安全 21
第三款 機構評鑑制度 22
第三項 長期照顧產業的特性 23
第三項 長期照顧產業面臨的問題 24
第三章 司法實務判決分析 26
第一節 照顧服務人員責任 27
第一項 專業照顧 27
第一款 照顧水準要求 27
第一目 誤置鼻胃管?(聖翁護理之家案) 27
第二目 物理治療實施(聖公媽護理之家案) 29
第三目 導尿管適當放置(高雄聯合醫院護理之家案) 31
第二款 職務執行規範 31
第一目 實際值勤(圓山老人養護中心案) 31
第二目 確認儀器正常運作(崇善養護中心案) 33
第三目 測量生理數值與緊急事故處理(中敏護理之家案) 35
第二項 日常生活照顧 36
第一款 安全維護 36
第一目 約束與病床護欄過高(全家養護中心案) 36
第二目 再論約束與病床護欄過高(耕莘附設護理之家案) 39
第三目 巡房空檔?(健生護理之家案) 41
第四目 注意動靜安全(親親養護中心案) 43
第二款 日常協助 44
第一目 確實餵食(馨園護理之家案) 44
第二目 再論確實餵食(享庚護理之家案) 45
第三目 協助咀嚼不佳者進食(水美護理之家案) 46
第二節 機構負責人責任 48
第一項 設備與環境維護 48
第一款 個別設備 48
第一目 定期維修設備(樂活照顧中心案) 48
第二目 合格檢測設備(長春藤安養院案) 49
第二款 整體環境 51
第一目 感染控制(林新護理之家案) 51
第二目 防災避難措施(建益護理之家案) 52
第二項 機構管理 54
第一款 排班人力管理(慈暉養護之家案) 54
第二款 被照顧者行動掌控 56
第一目 行動掌控與走失(吉翔護理之家案) 56
第二目 行動掌控與跌落(祥恩養護中心案) 57
第四章 法律責任檢討與常見風險預防 60
第一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人員責任 60
第一項 過失責任與注意義務的意義 60
第一款 刑法上過失責任與注意義務 60
第二款 民法上過失責任與注意義務 62
第二項 注意義務標準的建立:照顧常規或照顧水準? 64
第一款 建立長期照顧注意義務標準的可能性 64
第二款 照顧常規與照顧水準 67
第一目 為何須建立長期照顧注意義務標準? 67
第二目 判決中的照顧常規及照顧水準 68
第三項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人員法律責任檢討 70
第一款 照顧服務人員的法律責任 70
第一目 專業照顧 70
第二目 日常生活照顧 72
第二款 機構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74
第一目 環境與設備維護 74
第二目 機構管理 74
第三款 從機構負責人責任到機構責任 75
第二節 機構責任 78
第一項 機構刑事責任(組織體罪責) 79
第一款 現行法規適用的限制 79
第二款 組織體罪責的內涵 80
第三款 組織體罪責的立法模式 82
第二項 機構民事責任(組織責任) 85
第一款 現行法規適用的限制 85
第二款 機構組織義務的內涵 87
第三款 機構組織義務的請求權基礎 88
第三項 民事及刑事機構責任的不同 92
第一款 理論依據不同 92
第二款 立法模式不同 93
第三節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常見風險的預防 94
第一項 照顧服務人員 94
第一款 專業照顧 94
第二款 日常生活照顧 95
第二項 機構負責人 97
第一款 設備與環境維護 97
第二款 機構管理 98
第五章 研究結果及建議 101
第一節 法律面向 101
第一項 建立注意義務標準 101
第二項 發展機構責任 102
第二節 政策面向 102
第一項 維護機構安全 102
第二項 完善人力及財源制度 103
參考文獻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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