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文文獻
一、專書(依姓氏筆畫排序)
1.王雅玄著,蔡清田主編(2013),〈內容分析法〉,《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新論》,初版一刷,臺北:五南。
2.史尚寬(1974),《親屬法論》,臺三版,臺北:史吳仲芳、史光華。
3.卓意雯(1993),《清代臺灣婦女的生活》,臺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
4.林菊枝原著,吳煜宗重訂(2017),《臺灣親屬法論》,初版一刷,臺北:新學林。
5.林菊枝(1987),《我國民法親屬編修正法評論》,臺北:五南。
6.林秀雄(2018),《親屬法講義》,修訂四版,臺北:元照。
7.高鳳仙(2017),《家庭暴力法規之理論與實務》,四版,臺北:五南。
8.高鳳仙(2019),《家事事件法》,臺北:五南。
9.馬可丁(2019),《行銷學(行銷管理學)》,臺北:鼎文。
10.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2009),《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八版,臺北:三民。
11.陳思緯(2014),《圖表式社會(工作)研究法(含概要)》,一版,臺北:考用。
1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2016),《德國民法(下)親屬編、繼承編》,修訂二版,臺北:元照。
13.鈴木清一郎(著),馮作民(譯)(2000),《增訂臺灣舊慣習俗信仰》,臺北:眾文圖書出版。
14.蔡桓炤(2020),《婚姻的普通效力與「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之關聯性》,臺北:元照。
15.歐用生(1992),《質的研究》,二版,臺北:師大書苑。
二、期刊論文(含研討會論文)與書之篇章
1.王如玄(1996),〈離婚法制之我見〉,《臺灣法學會學報》,17期,頁279。
2.王曉丹(2008),〈法律敘事的女性主義法學分析-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之司法實務〉,《政大法學評論》,106期。
3.石蕙慈(2009),〈我國民法第一0五二條之修正評析〉,《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48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頁655。
4.呂麗慧(2011),〈論破綻主義離婚法之轉折與突破--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三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92期,頁208。
5.林秀雄(1986),〈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法學叢刊》,第31卷第3期,頁80。
6.林秀雄(1995),〈我國離婚制度之矛盾〉,《家族法論集(三)》,初版二刷,頁 57,臺北:漢興書局。
7.林秀雄(2015),〈臺灣日治時期之離婚制度〉,《月旦民商法雜誌》,第47期,頁40。
8.姜世明(2007),〈證明度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98期,頁369。
9.徐慧怡(2011),〈離婚制度與社會變遷〉,《月旦法學雜誌》,第191期,頁48。
10.張文貞(2013),〈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引用外國法及判決之實證研究〉。張永健主編,《2011司法制度實證研究》,頁53-54。
11.張永健、李宗憲(2015),〈身體健康侵害慰撫金之實證研究:2008年至2012年地方法院醫療糾紛與車禍案件〉,《臺大法學論叢》,第44卷第4期,頁1800。
12.郭振恭(1995),〈我國離婚法制之檢討及改進〉,《東海法學研究》,9期,頁329。
13.陳昭如(1999),〈權利、法律改革與本土婦運 ─ 以臺灣離婚權的發展為例〉,《政大法學評論》,第62期,頁31-32。
14.陳惠馨(1999),〈讓離婚不再是一場不公平的戰爭〉,《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集》。
15.項潔、蕭屹灵、董家兒(2009年3月),〈日治法院檔案數位典藏系統之研發與建置〉,發表於:《日治法院檔案與跨界的法律史研究國際研討會》,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
16.黃詩淳、邵軒磊(2019),〈人工智慧與法律資料分析之方法與應用:以單獨親權酌定裁判的預測模型為例〉,《臺大法學論叢》,第48卷4期,頁2026。
17.劉宏恩(1996),〈我國法院對婚姻暴力問題之態度─臺灣受虐婦女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之司法實務〉,《萬國法律》,88期。
18.劉邦揚(2011),〈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的實證分析:2000年至2010年〉,《科技法學評論》,8卷2期,頁264。
19.劉象文(1985),〈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正感言〉,《司法周刊》,第214期。
20.戴東雄(1978),〈西德新婚姻法的立法趨勢與立法精神〉,《臺大法學論叢》,7卷2期,頁203。
21.戴瑀如(2016),〈由離婚之本質論新修之離婚方式〉,《離婚專題研究》,頁94,臺北:元照。
三、碩士論文
1.江郁仁(2011),《論有責配偶離婚請求—以有責性之處理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姜晴文(2019),〈法律資料分析的優化與應用:以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的裁判為素材〉,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3.莊惠祺(2000),《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之檢討與立法之前瞻》,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4.陳昭如(1997),〈離婚的權利史—臺灣女性離婚權的建立及其意義〉,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5.陳依婷(2016),《臺灣離婚制度在公、私領域的出現與受容—日治時期離婚判決書之研究》,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學位論文。
6.鄔亞軒(2016),《受暴婦女就業經驗之探究:以臺東為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四、其他
(一)網站
1.Lawsnote七法。https://lawsnote.com/(最後瀏覽日: 2020年05月15日)。
2.司法院統計年報。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260-1.html(最後瀏覽日: 2020年06月21日)。
3.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訊。https://dep.mohw.gov.tw/DOPS/lp-1303-105-xCat-cat01.html(最後瀏覽日:2020年06月17日)。
(二)政府出版品
1.王麗容、陳芬苓(2012),《我國性別暴力現況調查之研究》(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PG10007-0094),臺北:內政部。
2. 立法院公報處(2015),《立法院公報》,104卷56期,臺北:立法院。
3.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業務-行政人員實務手冊研議團隊(2016),《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業務-行政人員實務手冊》,初版,臺北:衛生福利部。
立法院公報處(2015),《立法院公報》,104卷56期,頁386-387,臺北:立法院。
貳、英文文獻(由A至Z排序)
1. Barbara Graham-Siegenthaler (1995). International Marriage and Divorce Regulation and Recognition in Switzerland. Family Law Quarterly, 29(3),690.
2.Dieter Martiny & Em. Dieter Schwab (2002). Grounds for Divorce and Maintenance Between Former Spouses Germany, Divorce / Maintenance reports by jurisdiction in CEFL.
3.E. J. Schuster (1910). The History and Present Condition of the German Divorce Law.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egislation, 10(2), 235-236.
4.Heinz Hausheer &Stephan Wolf (2002). Grounds for Divorce and Maintenance Between Former Spouses Switzerland, Divorce / Maintenance reports by jurisdiction in CEFL.
參、日文文獻(依姓氏筆畫排序)
一、專書
1.秋武憲一、岡健太郎(2014),《離婚調停‧離婚訴訟》,頁112-113。
二、期刊論文與書之篇章
1.小野剛(1994),〈有責配偶者の離婚請求をめぐる最近の判例の動向〉,《早稲田法学》,69卷4號,頁157。
2.大杉麻美(2001),〈破綻主義離婚法における「苛」酷概念について―フランス離婚法をてがかりとして―〉,《法政論叢》,37卷2號,頁138。
3.手嶋昭子(2010),〈家族法とDV--離婚原因における配偶者暴力の評価〉,《神戸女学院大学論集》,57卷1號,頁154-155。
4.神谷遊(2017),〈第4節離婚第2款裁判上の離婚〉,收於:二宮周平(編),《新注釈民法(17)》,頁437,有斐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