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際勞工公約,民國99年6月,347頁。
2.辛炳隆,如何訂立兼顧勞資雙方的勞動派遣法, 台灣勞動季刊,第23期,99年9月,34-40頁,第36-37頁。
3.李玉春,派遣勞工同工同酬原則之運用與限制,勞資關係論叢 22 卷 1 期,2020年6月, 40-54頁,45-48頁。
4.邱駿彥,淺談勞工派遣法律問題,萬國法律,第98期,1998年4月,11-26頁,17頁。
5.邱祈豪,派遣勞動與其類似型態派之區別及問題點—以日本勞動派遣為例,研究與動態,第10期,2004年,第154頁。
6.邱駿彥,勞動派遣法之法律關係探討,萬國法律,第138期,2004年12月,50-66頁,55頁。
7.邱駿彥,勞動派遣法律關係若干疑義之考察,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0期,2006年12月,47-74頁,53頁。
8.林更盛,論勞動派遣的幾個問題,月旦民商法雜誌,第34期,2011年12月,81-98頁,89-98頁。
9.林佳和,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243期,2014年3月1日,11-13頁,11頁。
10.林良榮,如何建構一部可期待之「派遣勞工保護法」?──淺評立法草案有關「特定派遣勞工之指定禁止」與「工作時間管理之要派單位責任」規範,台灣法學雜誌,第243 期,2014年3月,44-49頁,45頁。
11.洪榮宗,人力供應、人力支援派遣營業項目之解釋,理律法律雜誌,第1期,2000年1月,15-16頁,16頁。
12.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101 年度國內外及中國大陸經濟研究及策略規劃 工作項目四—運用非典型勞工提升產業競爭力之研究,101 年 12 ,1-93頁,58頁。
13.張昌吉、黃偉誠,我國勞動派遣法制定之研究,嶺東財經法學,第2期,2009年9月,15-83頁,53頁。
14.陳正良,派遣業勞工之僱用關係與勞動條件,勞資關係月刊,第12卷第10期,1994年4月,第9頁。
15.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第114-115頁,自版,2006年3版。
16.楊通軒,非典型工作型態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度委託研究計劃,1999年,第85頁。
17.楊式昌,既有勞動法規對勞動派遣之適用性探討,技師期刊,第47期,2007年12月,32-37頁,32頁。
18.楊通軒,論勞動派遣之意義、功能與類似契約類型之區分,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2期,2010年6月,119-157頁,123頁。
19.鄭津津,派遣勞動之法律關係與相關法律問題研究,中正法學集刊,第2期,1999年7月,237-256頁,244頁。
20.鄭津津,從美國勞動派遣法制看我國勞動派遣法草案,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10期,2003年1月,37-98頁,39頁。
21.劉士豪,當勞動派遣遇上就業歧視或性別歧視,誰該負責任?—法定雇主及要派公司責任探討,全國律師,第16卷第3期,2012年3月,51頁。
22.鄭津津,勞動派遣與工作權,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0期,102年9月,第45-89頁,51頁。
23.闕光威,勞動派遣法遵新時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2期,2020年8月,66-71頁, 66頁。
學位論文:
1.王憶華,我國勞動派遣制度問題之研究,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民國96年1月,100頁。2.王婕伃,台灣勞動派遣法制化之前沿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民國107年6月,28頁。3.李威震,我國勞動派遣問題之研究—以登錄型勞動派遣為核心探討,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第12屆碩士論文,民國101年7月,62頁。4.林昆憲,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之建構,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民國106年2月,32頁。5.侯彩鳳,我國勞動派遣法制化必要性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院高階公共政策碩士學程碩士在專班碩士論文,民國94年6月,71頁。6.柯雅齡,勞動派遣之法律問題與法制化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民國96年12月,69-74頁。7.郭寶蓮,我國勞派遣法制之發與適用問題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7年6月,45頁。8.陳國俊,勞動派遣法律關係中雇主責任之釐清,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00年6月,25頁。
9.許進福,我國勞動派遣法制之研究—以派遣勞工保謢法草案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104年1月,62頁。10.陳法撰,我國勞動遣法制化及相關爭議問題之研究—以立法院第八屆會期勞動派遣法草案為中心,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碩專班碩士學位論文,民國104年6月,28頁。11.黃仕儀,我國派遣勞動法制化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勞動法社會法組碩士論文,民國90年2月,54頁。12.黃鼎佑,從勞動條件保障的角度論勞動派遣法草案,南臺財經法學,第2期 2016 年 6 月,1-22頁,91頁。
13.蔡晶瑩,第三人利益契約,法學月旦教室,第153期,2015年7月,12-14頁,12頁。
行政函釋:
1.勞動部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勞動關 2字第 1040125914 號函。
2.勞動部107 年 3 月 9 日勞動關二字第 1070125576 號函。
3.勞動部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勞動關 2字第 1080125196 號函。
4.勞委會(86)台勞動一字第 047494 號公告。
5.政院勞工委員會98 年 04 月 14 日勞資 2字第 0980125424 號函。
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16日勞資二字第1030125036號函。
7.勞動部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公告勞動關 2字第 1080125196 號函。
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 年 11 月 20 日台勞資二字第 051472 號書函。
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3月31日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函。
10.勞動部 109 年 1 月 17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5059 號函。
11.勞動部106年6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60126397號函修正。
網頁文獻:
1.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85年12月),載於: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2264&ctNode=1309f(最後瀏覽日:2022.4.23)
2.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21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載於:https://www.moeasmea.gov.tw/list-tw-2345(最後瀏覽日:2022.6.20)
3.佘通權,趨勢觀察/中小企家族企業化 打破經營魔咒,經濟日報2021-11-23,載於:https://udn.com/news/story/7241/5909547(最後瀏覽日:2022.6.20)
法院判決:
1.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420 號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勞上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3.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勞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勞簡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6.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勞上易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7.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勞上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8.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
9.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勞簡上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1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重勞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1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1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簡字第 282 號判決。
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 584 號:「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
2.釋字第 510 號:「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3.釋字第 404 號:「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
4.釋字第 514 號:「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
5.釋字第 576 號:「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6.釋字第 570 號:「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7.釋字第740號:「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