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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謝璨鴻
研究生(外文):Tsan-Hung Hsieh
論文名稱: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A Research on Implied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指導教授:吳從周吳從周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Chung-Jau Wu
口試委員:吳瑾瑜顏佑紘
口試委員(外文):Jin-Yu WuYu-Hung Yen
口試日期:2022-01-20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22
畢業學年度:110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80
中文關鍵詞: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
外文關鍵詞: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Covenant to Manage the Thing Held in IndivisionImplied MethodExclusive Right AgreementArticle 820 of the Civil Code
DOI:10.6342/NTU2022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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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
  The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in court decisions is large, and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over their handling. In the past 30 years, the concept of "Implied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has also been developed in court decisions. However, there is still no uniform standar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elements and application of this concept. The appropriateness and necessity of the concept itself are also open to discussion, but there is little detailed discussion of this part in scholars, so it is necessary to organize and explain it. Therefor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mplied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as the main axis of discussion, and uses the court decisions in Taiwan as the core of the discussion. By collecting the relevant decisions of the Supreme Court against the implied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we summarize the process of the Supreme Court's construction of this concept, and discus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it.
  The second chapter of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co-ownership, and explains the current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of "Co-Ownership" and "Ownership-In-Common" in Taiwan. The third chapter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First of all, we review the meaning of the contract.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tract has different emphases in scholars and court decisions, but in our opinion, a more appropriate definition is "a contract between the co-owners to manage a specific part of the common property separate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tract is based on the consent of all the co-owners, and the method of establishment does not require formality, nor does it require possession as an element of its establishment, and it can be established by express or implied method. The nature of the contract is considered to be a contract of obligation, and is one of the subtypes of contract about management of shared property, and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a usufruct distribution contract and an undivided agreement. With regard to the review of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both the court decision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ve recognized that it can be effective against third parties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However,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the current law on movable property still relies on whether the third party knows or can know as the element of resistance to the third party's validity. The lack of a clear method of publicity is not sufficient as a basis for the effect of breaking the doctrine of privity. The current model of regulation is still inappropriate. In addition to the Civil Code regulations, the amendments to Condominium Administration Act Building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also have an impact on their validity. The distinc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urt decisions depending on the subject matter also results in a divergence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In the comparative discussion of the concepts of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and the exclusive rights contract,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although there are functional similarities, there are mor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 terms of the applicable subject matter, object, method of formation, elements of entry into force, and use. Therefore, they should be regarded as separate legal concepts, instead of classifying the exclusive rights contract as a subordinate type of the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The forth chapter of this paper presents an overview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mplied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and its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With regard to the court decisions development of implied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hronology of their development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ir types. In terms of chronological developmen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Supreme Court's historical decisions on implied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s and divides them into the Negative Phase, the Origin Phase, the Hesitation Phase, the Development Phase, the Expansion Phase, and the Limitation Phase, which the current court decision is located. In terms of type establishment,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a distinction can be made between the condominium cases and land cases, as they differ not only in terms of the applicable subject matter, but also in terms of the point of emergence, the trend of development, and the standard of establishment in court decisions. In the analysis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implied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the way court decisions construct this concept is to characterize it as a contract and to recognize the relevant facts as constituting an implied method of application. However,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cepts of "implied method" and "contract" and concludes that, in theory, a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cannot be established by implied method; moreover, in court decisions, the existed concept of express method can be used to handle relevant cases more appropriately.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is paper, the creation of the concept of implied separate-management contract in courts lacks theoretical appropriateness and necessity of application.
謝辭 I
中文摘要 III
ABSTRACT 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4
第一項 研究範圍 4
第二項 研究方法 5
第三節 研究架構 5
第二章 共有概論 7
第一節 「共同所有」之概念與類型 7
第一項 共同所有之概念 7
第二項 共同所有之類型 8
第一款 總有 8
第一目 總有之概念 8
第二目 比較法上之總有制度 9
第三目 我國之總有制度 9
第二款 共有 10
第一目 共有之概念 10
第二目 法制上之共有制度 11
第三款 合有 11
第四款 小結 12
第二節 我國共有之規範模式 14
第一項 分別共有 14
第一款 分別共有之意義 14
第二款 應有部分之意義與法律性質 14
第一目 應有部分之意義 14
第二目 應有部分之性質 15
壹、我國學說見解 15
貳、日本學說見解 17
參、小結 18
第三款 分別共有之內部關係 18
第一目 對共有物用益之歸屬分配 18
第二目 對共有物與應有部分之處分 19
壹、對應有部分之處分 19
貳、對共有物之處分 21
第三目 對共有物之管理 22
壹、共有物管理之範圍 22
貳、管理之具體行為樣態 23
參、共有物之管理方式 25
第四目 對共有物之費用分擔 27
第四款 分別共有之外部關係 28
第一目 對第三人之權利 28
第二目 對第三人之義務 29
第五款 共有物之分割 29
第二項 公同共有 30
第一款 公同共有之意義 30
第二款 公同共有之發生 30
第三款 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 31
第一目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共有物全部 31
第二目 公同共有人權利義務之適用順序 32
壹、依規定公同關係之法律、習慣或法律行為定之 32
貳、準用分別共有之規定 32
參、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3
第四款 公同共有之消滅 34
第三節 小結 34
第三章 分管契約之基本理論 36
第一節 分管契約之定位與依據 36
第一項 分管契約之定位 36
第二項 分管契約之法源依據 37
第二節 分管契約之定義 39
第一項 國內學者見解 39
第二項 國內實務見解 41
第三項 比較法見解 46
第四項 小結 48
第三節 分管契約之成立 50
第一項 依全體協議定之 50
第二項 不以書面作成為限 50
第三項 明示默示均無不可 51
第四項 不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 52
第五項 無法訴請法院為分管契約之裁判 53
第四節 分管契約之法律性質 53
第一項 以共有關係存在為前提 53
第二項 與共有物管理契約之區分 54
第三項 債權契約或物權契約? 55
第四項 同時兼具用益歸屬分配約定性質 56
第五項 具有不分割協議之性質? 57
第一款 分管契約存在時,共有人可否請求裁判分割? 57
第一目 通說及實務見解(肯定說) 58
第二目 學說見解(否定說) 58
第二款 裁判分割後分管契約是否當然終止? 59
第一目 學說見解(否定說) 59
第二目 學說通說及實務見解(肯定說) 60
第三款 小結 61
第五節 分管契約之效力 63
第一項 內部效力 64
第二項 外部效力 65
第一款 早期見解 65
第一目 拘束說—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判決 66
第二目 區分說—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 66
第二款 現行條文—民法第826條之1 67
第一目 修訂內容 67
第二目 適用情形 68
壹、肯定修法見解 68
貳、就動產規定部分之批評 68
參、就不動產規定部分之看法 70
肆、小結 71
第三款 與債權物權化之關係 73
第一目 債權物權化之基礎與意義 73
第二目 債權物權化之依據 76
第三目 分管契約效力之檢討 79
第四目 分管契約債權物權化之依據 80
第五目 小結 82
第四款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分管契約效力之影響 83
第一目 公管條例第23條之修訂 83
第二目 民法第826條之1與公管條例之相互關係 86
第三項 小結 87
第六節 分管契約之消滅 89
第一項 事由 89
第一款 分管契約期限之屆至 89
第二款 全體共有人合意終止 89
第三款 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收益 90
第四款 經法院裁定變更 90
第五款 應有部分讓與不受拘束之第三人 90
第六款 共有物分割 91
第二項 消滅後關係 91
第七節 與專用權約定之相關概念比較 94
第一項 專用權之意義 94
第一款 我國法之規定 94
第二款 日本法之規定 95
第二項 專用權之法律性質 95
第一款 學說見解 96
第一目 債權性質說 96
壹、分管契約說 96
貳、租賃權(使用借貸權)說 97
第二目 物權性質說 98
壹、地役權說 98
貳、地上權說 99
第三目 反射利益說 99
第四目 折衷說 100
第二款 實務見解 100
第三款 小結 101
第三項 專用權之主體範圍 104
第一款 肯定說 104
第二款 否定說 105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06
第四項 專用權之客體範圍 109
第一款 禁止作為專用權使用之客體 110
第二款 實務上常見之專用權客體 113
第一目 法定空地 113
第二目 屋頂平台 115
壹、搭建建物之情形 116
貳、設置地上物、設備之情形 117
參、分析檢討 117
第三目 外牆 119
壹、學說見解 119
貳、實務見解 120
參、本文見解 122
第四目 法定避難設備、法定停車空間 123
壹、法定避難設備、法定停車空間之性質 124
貳、法定避難設備、法定停車空間之專用權約定 125
第五項 專用權之成立方式 126
第一款 規約 126
第一目 起造人擬定規約草約 127
第二目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訂立規約 128
第三目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變更規約 128
第二款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29
第三款 依契約約定 130
第一目 分管契約 130
第二目 讓售契約 131
第六項 專用權約定與民法分管契約之異同 135
第一款 主體 135
第二款 客體 136
第三款 成立與生效要件 137
第四款 用途限制 138
第五款 小結 139
第八節 小結 140
第四章 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及理論分析 141
第一節 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上發展概況 142
第一項 發展時序 142
第一款 否定階段:尚未意識以默示方法成立之可能 142
第二款 濫觴階段: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判決 143
第一目 實務判決上首次出現其要件與用語 143
第二目 各要件之說明 144
第三款 猶豫階段:僅零星判決肯認成立默示分管契約 145
第四款 發展階段:默示分管契約開始發展適用 147
第五款 擴充階段:區分所有建物納入適用範圍 148
第一目 區分所有建物亦為分管契約之適用標的 149
第二目 區分所有建物進入默示分管契約之適用標的 152
第六款 限縮階段:默示分管契約之適用情況開始限縮 155
第一目 轉折點: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45號判決 155
第二目 「默示分管契約」用語之出現頻率降低 156
第三目 就默示意思表示之解釋漸趨嚴格 158
壹、相較於默示意思表示,更偏重於沉默 158
貳、倘未存有約定,僅為單純沉默 160
參、強調須有具體情事始謂構成默示意思表示 163
第七款 時序發展概況整理與小結 166
第二項 類型建立 168
第一款 區分所有建物案件 168
第一目 分管契約之成立方式 168
壹、建物原始所有人間約定分管 169
貳、由建商與承購人間約定分管 169
第二目 共有部分約定分管之實例 172
壹、屋頂 173
貳、地下室空間 176
參、基地空地 179
第三目 違反使用目的、違法之使用 181
壹、認定影響契約效力者 181
貳、否定影響契約效力者 183
參、小結 185
第四目 近期:大廈管理費之收取是否構成分管合意? 186
第二款 土地案件 188
第一目 使用橫跨時間幅度較長 188
第二目 較常以使用事實狀態進行認定 190
第三目 強調劃定分管範圍 192
第四目 近期:依舊協議內容成立新默示分管契約? 193
第三項 實務見解觀察與提問反思 198
第一款 實務見解觀察 198
第一目 近來整體發展有限縮趨勢 198
第二目 不同適用客體發展上之歧異 198
第三目 近來判決與傳統見解之碰撞 200
第二款 提問與反思 201
第一目 「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與民法相關概念是否相符? 202
第二目 實務上肯認成立者,是否可透過既有概念予以適用? 202
第二節 默示分管契約概念之理論建構與反思回應 203
第一項 實務上就默示分管契約理論之建構 203
第一款 共有物之分管約定性質上為一「契約」 203
第二款 契約默示成立方法之適用 204
第三款 透過描述事實間接推知意思表示存在 204
第四款 以個別買賣契約存在作為意思表示合致之紐帶 204
第二項 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討論 206
第一款 分管契約是否為「契約」? 206
第一目 學說就契約意義之理解 206
壹、我國學說見解 206
貳、日本學說見解 211
參、學說見解整理 214
第二目 相關契約概念之借鑒 217
壹、合夥契約 218
貳、共有關係之相關契約 224
參、小結 227
第三目 分管契約之性質是否為契約? 227
壹、契約定義之本文理解 227
貳、分管契約之性質確為契約 231
第二款 分管契約可否以默示意思表示成立? 233
第一目 默示意思表示之概念釐清 233
壹、我國學說見解 234
貳、我國實務見解 237
參、比較法上相關見解 239
肆、見解整理暨本文見解 241
第二目 默示意思表示如何成立契約? 246
壹、契約之成立方式 246
貳、默示意思表示僅得依「意思表示互相一致」成立契約 248
參、小結 251
第三目 默示意思表示成立分管契約之可能性 252
壹、分管契約多方構造與要約承諾間之適用關係 252
貳、默示意思表示於分管契約之適用情形 254
參、本文見解—分管契約性質上不適合以默示方式成立 256
第三項 就實務相關適用情形之反思回應 256
第一款 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與民法相關概念是否相符? 256
第二款 實務上肯認成立者,是否可透過既有概念予以適用? 257
第一目 當事人間就標的物已存有使用權約定者 258
壹、區分所有建物案件 258
貳、土地案件 260
參、小結 262
第二目 當事人間就標的物未有使用權約定 262
第三目 本文見解 264
第三款 小結 266
第五章 結論 267
參考文獻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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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栄著,有泉亨增訂(2001),《新訂物権法 民法講義Ⅱ》,岩波書店。
日文專書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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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期刊論文
中井美雄(1987),〈森林法分割制限規定の違憲訴訟判決の検討〉,《法律時報》,59巻9号,56-60頁。
奈良次郎(1986),〈共有物分割の訴えについて(一)〉,《判例タイムズ》,579号,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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