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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顏揚修
研究生(外文):YEN,YANG-HSIU
論文名稱:論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脈絡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The Research o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regulations─Focusing on the Subjection of J.Y.Interpretation NO.742
指導教授:程明修程明修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CHENG,MING-SIOU
口試委員:胡博硯李東穎
口試委員(外文):HU, PO-YENTung-Ying Lee
口試日期:2021-12-07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22
畢業學年度:110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414
中文關鍵詞:法規命令行政命令司法權威國族認同法律保留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法安定性原則規範爭訟具體審查抽象審查權力分立
外文關鍵詞:regulationsExecutive orderAuthority of Judicial Powernational identityNondelegation doctrine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regulationsJ.Y.Interpretation NO.742The Review Procedure of Urban Planningprinciple of legal stabilitynormative litigationspecific reviewabstract reviewSeperation of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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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乃針對現行法規命令的司法控制安排是否妥當、有無改革必要、如何改革進行研究分析。
對這個問題先於第二章劃定本文所研究的法規命令的意義為何並捕捉其與其他國家行為不同的特性用以作為後續說明的基礎。經研究發現法規命令的行政作成性質以及抽象規範性質,使得法規命令的風險與權利保障需求大於法律與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在第三章便依據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要求,必須給予行政法院層次的救濟程序才能有效保障人民權利,並考量到司法權於權力部門的弱勢地位,所以進一步研究我國司法權能否承擔此一更為積極的法規命令控制任務,得到我國目前司法權的力量應足以支撐提高法規命令司法控制變革的結論。

其次,由於提高法規命令司法控制的強度將更加限縮行政權使用法規命令的強度,而涉及到權力分立的問題,故在第四章嘗試對於司法權介入行政權領域如何才符合權力分立進行分析,並獲得開放法規命令行政爭訟管道應符合權力分立,只是在具體的爭訟程序設計上必須注意權力分立的要求。此外,因為扭轉法規命令合法性以及提升挑戰頻率本身對於法秩序安定與對行政效能的破壞均屬嚴峻,必須有配套措施,因此也一併於第四章進行研究分析,研究結論係認為在提高司法權控制法規命令強度的同時,因為我國現況法治傳統未予穩固,社會對於行政效能的高度需求與期盼下,本文主張應放寬法律保留的限制,一方面能夠減輕法規命令受到司法削弱效用的缺失,另一方面甚至更能發揮效用以回應現代社會愈趨複雜困難的挑戰並兼顧人民權利保障。

最後在第五章以前述較偏向憲法討論的法規命令行政爭訟結論作為指導原則嘗試架構諸如法規命令的訴訟種類、訴之利益等相關機制,並以此作為基礎評析我國現行唯一開放的法規命令行政爭訟,也就是行政訴訟新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相關制度以及作為修法前提的釋字第742號解釋。希冀藉由以上研究能夠為我國法規命令爭訟制度盡一份棉薄之力,拋磚引玉,完善我國法規命令的相關制度。

This research is on the subject abou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regulation. To analyze this topic, I've divided it into six chapters.

In ChapterⅠand Ⅱ,I have discussed what is my regulation and describe the features of regulation. To understand this question,I have compared regulations with similar governmental acts,like Act which Legislative Yuan complish,some acions which administrative agency does,Directs,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etc. After comparing and concluding, I found there are some features which make regulations require special design about litigation. First,abstraction of regulations, similar to Act,makes itself affect people’s rights more than other administrative actions. Second,by comparing regulations with Act,regulations need more strong litigation because regulations are created by administrative agency which creates regulations more often than Lrgisture Yuan creates Act.

In Chapter Ⅲ,by reaserching current litigation of regulation,I founded it doesn’t conform with The Constitution ⅩⅥ. Therefore,our litgation of regulation might be increased its intensity. Because increasing the intensity makes the judicial power intrude administrative power,I have discussed the question of separeated power. I founded that to merely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litigation doesn’t break separeated power principal but only when Governance autonomy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compressed too over. Hence,this adjustment needs to review conditions in our contry,I have tried to analyze the challenges which our nation faces with and the governmental image of our nations. I founded that the trust to our judicial power of citizens is enough to support enhancing the intensity of regulation litigation.

However,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mage of our culture is big government. So,judicial power still needs a line between itself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refore,in Chapter Ⅳ,I have focused on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ed power because increasing the intensity may bring about the danger of breaking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ed power. In this chapter,I think the burden which judicial power bears must be most taken to Administrative Court,especially the regulation litigation in time. The rest of the mission which judicial power control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law line is taken to consitiutuional court. In this structure,I think it will not break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ed power. By the way,because the image which our people think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tradition which had been autocratic,I need to hold the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when I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regulation litigation. I think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isn’t appropriate for our country because it weakens the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too over. Therefore,I advocate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must be motfified.

In ChapterⅤ,according to conclusion above,I have tried to build new regulation litigation,especially types of litigation,interest in litigation etc. After building some principles about new regulation litigation,I have reviewed the Republic of China Constitutional Court Reporter Interpretations NO.742 and new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ct about Urban Planning through the research above.

In last Chapter Ⅵ,I have summaried above conclusion briefly. I hope through my effort to improve the regulation litigation of our country.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範圍 6
第三節 論文架構 7

第二章 法規命令之意義與特性 8
第一節 法規命令的意義與發展脈絡 8
第一項 我國現行法之法規命令 8
第二項 創造「法規命令」之背景與法律保留之歷史互動 8
第二節 「法規命令」之範圍與法律以及其他行政行為間的差異 16
第一項 法規命令與法律 16
第二項 法規命令與具體行政行為 18
第三項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緊急命令 20
第四項 法規命令與職權命令 22
第五項 小結 27

第三章 法規命令合法性控制改革之「必要性」與司法權能力配合之現狀評估 29
第一節 訴訟權的保障內涵與法規命令司法救濟變革之必要 29
第一項 訴訟權保障的核心與非核心領域之分 29
第二項 核心領域保障的具體要素與內涵 31
第三項 法規命令爭訟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範圍應予以通常訴訟救濟 32
第二節 現行法制脈絡下法規命令之制定、審查與控制 33
第一項 法規命令的來源以及其風險 33
第二項 法規命令之事前合法性控制──通過、審查流程與概述 35
第三項 法規命令事後之合法性控制 43
第三節 我國憲政傳統的穩固性與法規命令司法控制之需求 47
第一項 我國特殊的儒法傳統對政府與人民的影響 47
第二項 我國承繼西方思想的過程與社會的認同程度 52
第三項 評析現行法規命令合法性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與改革之急迫性 58
第四節 我國司法權對於法規命令提早介入的實然面可行性分析 63
第一項 司法權提早介入法規命令合法性控制的阻礙─權威性的需求 63
第二項 規範的落實與憲法實踐的特殊需要 66
第三項 西歐落實現代憲法拘束力的歷史發展 76
第四項 比較歐美各國司法權優缺總結司法權的適當角色 84
第五項 法規命令與我國司法權的權威建立與現況 101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司法救濟改革與權力分立以及配套改變 115
第一節 法規命令司法救濟改革之憲法限制 115
第一項 我國憲法與權力分立原則 115
第二項 權力分立原則的內涵與審查標準 118
第三項 適合我國權力分立解釋理論─功能論為主 132
第四項 司法權提高對法規命令控制的權力分立考量 139
第五項 法安定性原則的考量 154
第二節 我國現今的所面臨的客觀挑戰與行政功能上之需求 160
第一項 工業革命後的世界秩序變化與自由平等理念的發展 160
第二項 混合自由及社會主義民主國家與其挑戰 181
第三項 我國的特殊挑戰 229
第三節 我國政治部門對於命令的角色調整與司法權即時介入之必要性 237
第一項 行政權較立法權之優勢 237
第二項 應承認國會的廣泛授權讓行政權擁有抽象規範制定權 239

第五章 憲法框架下法規命令司法救濟的設計原則與可行之改革方案 261
第一節 以分散審查作為法規命令即時審查之可行性與建構 261
第一項 行政法院應具有法規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限以及抽象與具體審查兼有之爭訟程序 261
第二項 法規命令即時規範審查的制度設計方向 282
第三項 行政法院即時審查法規命令的具體設計 288
第二節 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法評析 328
第一項 都市計畫法制概述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 328
第二項 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概述、相關見解整理與評析 348
第三項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評析與建議 367

第六章 結論 377
參考文獻(按姓名筆劃排列) 384

參考文獻(按姓名筆劃排列)
中文文獻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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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制度必然還是歷史偶然?-從十個觀點評析司法院建構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收於陳淳文主編,《法的理性:吳庚教授紀念論文集 下冊》,初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2020年12月,頁841-882。
蘇永欽,〈法官是否應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收於同氏著,《合憲性控制的理論與實際》,初版,月旦出版,1994年5月,頁179-198。
蘇永欽,〈金字塔的理念與迷思─何不以金字塔群來取代金字塔,大幅降低無謂的改制成本〉,收於同氏著,《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初版,元照,2002年10月,頁301-316。
蘇永欽,〈從五二O號解釋看行政立法關係〉,收於同氏著,《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初版,元照,2002年10月,頁187-206。
蘇永欽,〈當前司法問題的癥結──第二次民眾「法律認知及態度」(KOL)調查結果分析〉,收於同氏著,《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初版,月旦出版社,1998年10月,頁11-64。
蘇永欽,〈憲政主義與國家認同〉,收於同氏著,《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初版,元照,2002年10月,頁153-170。
蘇永欽,〈飄移在兩種司法理念間的司法改革─臺灣司法改革的社經背景與法制基礎〉,收於同氏著,《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初版,元照,2002年10月,頁345-368。
蘇俊雄,〈從「整合理論」(Integrationslehre)之觀點論個案憲法解釋之規範效力及其界限〉,收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初版,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出版,1998年6月,頁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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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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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慧文,《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建構—從司法院釋字第742號出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9年。
佩德羅,《反新自由主義:社會運動與新政治力量的崛起——以日本,台灣及西班牙(2010-2020)為例》,私立淡江大學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論文,2020年。
施依玲,《法規命令違憲審查之研究—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碩士論文,2010年。
洪敬哲,《我國都市計畫法制中容積移轉運用之檢討—由美國發展權移轉之功能出發》,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
梁毅鵬,《美國新保守主義之臺海政策思維》,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陳清雲,《從立法權行使論行政命令之審查》,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陳雅筑,《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司法救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之原因案件為例》,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論文,2018年。
曾義權,《論都市計畫之救濟制度》,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20年。
楊奕冷,《都市計畫確定程序與審議組織問題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7年。
雷化豪,《我國行政命令受立法權監督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
蔡志宏,《論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5年。
魏揚,《太陽花盛開後回看躁動年代:青年社運行動者社群網絡的生成與實踐(2007-2016)》,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
蘇芳儀,《人民參與都市計畫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學系一般生組碩士論文,2011年。
研討會論文
陳立夫,〈都市計畫爭訟之現況與課題〉,收於2020年8月29日在臺灣大學法學院舉辦之都市計劃審查程序研討會,《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研討會學術論文集》,2020年8月,頁83-114。
林明鏘,〈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起訴要件〉,收於2020年8月29日在臺灣大學法學院舉辦之都市計劃審查程序研討會,《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研討會學術論文集》,2020年8月,頁29-55。
政府出版品
Prof. Dr. Jean-Bernard Auby 著,吳秦雯 譯,〈介紹法國行政訴訟法〉,《新制行政訴訟實施1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實錄》,最高行政法院出版,2010年9月,頁265-354。
王金陵 撰寫,《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研究》,初版,司法院秘書處,1999年6月。
司法院統計處編印,《109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2020年。
司法院統計處編印,《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八十九年一般民眾對法院服務滿意度調查報告》,2001年。
吳綺雲 編撰,《德國行政給付訴訟之研究》,初版,司法院秘書處,1995年6月。
葉百修、吳綺雲 撰寫、張登科 審查,《行政撤銷訴訟之研究》,初版,司法院秘書處,1990年7月。
葉百修、吳綺雲 撰寫、張登科 審查,《德日行政確認訴訟之研究》,初版,司法院秘書處,1991年10月。
彭鳳至,《德國行政訴訟制度及訴訟實務之研究》,初版,司法院秘書處,1999年6月。
黃建榮,《法安定考量在司法實務上之適用》,初版,司法案秘書處,1999年6月。
侯東昇,〈都市計畫行政爭訟之研究〉,收於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104年度最高行政法院研究報告》,2015年。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十五)》,初版,司法院,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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