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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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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陳泓逸
研究生(外文):CHEN, HUNG-YI
論文名稱: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the Input Tax Credit and Identification of Non-Actual Transaction Objects in the Value Added Business Tax Act—Focusing on Recycling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指導教授:江彥佐江彥佐引用關係蔡孟彥蔡孟彥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CHIANG, YEN-TSOTSAI, MENG-YEN
口試委員:葛克昌范文清
口試委員(外文):GEE, KEH-CHANGFAN, WEN-CHING
口試日期:2022-05-18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22
畢業學年度:110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54
中文關鍵詞:合作社合作經濟拾荒者回收商資源回收再生工廠補徵稅額免徵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憑證銷項憑證加值型營業稅稅捐法定主義非實際交易對象
外文關鍵詞:cooperativecooperative economiesscavengercollectorrecycling and marketingrecycling factoryamount of additional tax leviedexemption from business taxoutput taxinput taxinput documentary evidenceoutput documentary evidencevalue-added business taxprinciple of taxation by lawnon-actual transaction o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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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以前,我國營業稅採取「毛額型營業稅」。亦即,每一階段的「銷售額」與其「銷項稅額」均計入稅基,使銷售額隨著銷售過程所產生之營業稅逐層累積,形成放大總稅捐負擔之累積效應,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之結果。為解決上述問題,1986年開始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即以「稅額相減法」計算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必須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藉由規範營業人申報退抵文件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促使營業人主動向銷售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具有自動勾稽之作用,進而減少逃漏稅之機會。

承上,自加值型營業稅之建置原則以觀,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均否准再生工廠取得「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所開立之發票,導致其無法扣抵已申報的銷項稅額,進而須「補繳營業稅」是否符合稅捐法律主義,頗待研究。對此,司法實務最常引用者無非是最高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其認為:「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本件營業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2011年,大法官釋字685號宣告上開決議見解並未違反稅捐法律主義。進而,司法實務常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中「未依規定取得之憑證」否決再生工廠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從而再生工廠負有補繳「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義務,導致有重複課稅之疑慮。

因此,引發本論文所欲處理營業稅法上之兩個問題意識為:第一,「營業稅法上銷售關係當事人之認定判準為何?」亦即,在稅捐法上認定實際交易相對人時,是否跟隨民事法上認定交易相對人之標準?抑或與民事法之規範有所脫鉤?倘若採取稅捐法與民事法規範脫鉤的看法,極容易導致徵納雙方在「銷售當事人之認定」存在認知上差異,因而引起第二個問題意識:「營業人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得否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自加值型營業稅具有轉嫁功能以觀,再生工廠只要將營業稅款支付予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時,應立即取得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並不因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是否申報繳納銷項稅額而受影響。

綜上,本論文研讀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相關文獻,對於上述問題意識提出「現行制度運作之批判與反思」與「修法建議與未來展望」之結論,希冀透過跨部門間良性且有效率地互相合作與協調溝通,方能更臻完善地解決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憑證問題。
Before 1985, the Republic of China’s business tax system was based on the Gross Business Receipt Tax (GBRT). Specifically, Sales Amounts and its Output Tax at each sales stage were included in the Taxable Base, therefore Sales Amounts were piled layer by layer with the business tax generated in the sales process, resulting in a cumulative effect of amplifying the total tax burden, resulting in double taxation and a helical effect of additional tax.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aforementioned issues, the Value-added Business Tax(VABT)was implemented in 1986, and the Tax Deduction Method was utilized to calculate the tax payable or amount of business tax overpaid in the current period. By standardizing the business entities' declare refund documents and uniform invoice details, the business entities are encouraged t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get the Input Documentary Evidence from the sales business entities, thereby reducing the likelihood of tax evasion through automatic audits.

As stated previously, based on the establishment principle of the Value-added Business Tax, both the Revenue Practic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ny the recycling factory’s invoice issued by the Recycling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making it impossible to deduct the declared output tax. Consequently, it must be determined whether the requirement to pay business tax i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 of Taxation by Law. In this regard, the most frequently cited authority in legal practice is the July 1998 Resolution of the Judge-council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which stated that:" Currently, the Value-added Business Tax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a multi-stage sales tax in which the value-added amount of each sales stage is taxed separately. Each entity involved in the sales process is subject to the business tax. The obligation of business entities to pay the business tax is unaffected by the amount of the invoice issued for declaring and paying the business tax." According to Interpretation No. 685 (2011), the aforementioned resolutions did not breach the Principle of Taxation by Law. In additi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requently rejects the Input Documentary Evidence obtained by the recycling factory from non-actual transaction objects as "evidences obtained without 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s" accordance with in Article 19, paragraph 1, subparagraph 1 of the Value-added and Non-value-added Business Tax Law. Recycling factories are obliged to repay the business tax of input tax, which cannot be deducted from output tax, which raises to the concern of double taxation.

Consequently, the understanding of two issues in business tax law that this thesis intends to address is as follows: First, "What criteria does the business tax law use to determine the parties to a sales relationship?" Specifically, when determining the actual counterparty in the tax law, does it adhere to the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civil law? Or is it independent of the norms of the civil law? If the view of decoupling tax law and civil law norms is adopted, it will lead to differences in percep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regarding the "identification of sales parties", which will bring to the awareness of the second issue: "Can the business entities deduct output tax from invoices for non-actual transaction objects?” So long as the recycling factory pays the business tax to the Second Recycling 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it should get the appropriate input tax promptly,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Second Recycling 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declares and pays the output tax.

In conclusion,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on the scavenging recycling system and resource recycling cooperatives, and offers "criticism and reflection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current system" as well as "suggestions for amending the Law and future prospects" for the aforementioned problem awareness. It is hoped that the recycling cooperative association's evidence problem would be more effectively resolved by means of amicable and effective interdepartmental collaboration and coordinated communication.
簡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1
第二節 問題提出3
第三節 研究方法7
第四節 文獻回顧9
第五節 研究架構12
第二章 加值型營業稅架構與進項稅額扣抵權13
第一節 營業稅之建置原則14
第二節 營業稅稅捐之成立與課徵25
第三節 進項稅額扣抵之概念51
第四節 拾荒業者是否能開立憑證之爭議70
第三章 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基本概念及其稅制問題73
第一節 分析我國資源回收之實證資料75
第二節 我國資源回收制度之現況78
第三節 拾荒回收體系81
第四節 拾荒回收系統87
第五節 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的介紹118
第六節 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現行稅制及其問題145
第七節 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實務判決之分析159
第四章 非實際交易對象之認定及分析164
第一節 營業稅法上主體歸屬之問題164
第二節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原則170
第三節 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188
第五章 結論196


詳目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1
第二節 問題提出3
第三節 研究方法7
第四節 文獻回顧9
第五節 研究架構12
第二章 加值型營業稅架構與進項稅額扣抵權13
第一節 營業稅之建置原則14
第一項 消費稅15
第二項 間接稅17
第三項 交易稅19
第四項 多階段加值稅19
第五項 量能課稅原則在營業稅法之展現21
第六項 小結23
第二節 營業稅稅捐之成立與課徵25
第一項 稅捐債權債務之成立26
一、 稅捐法定主義26
二、 抽象稅捐債權債務與具體稅捐債權債務28
第二項 營業稅稅捐債務之構成要件29
一、 稅捐主體30
(一) 稅捐權利能力30
(二) 營業人之認定標準32
1. 立法理由32
2. 司法實務32
3. 學說見解33
(三) 「自然人」之營業行為是否屬於營業稅所欲課徵之對象?34
(四) 小結37
二、 稅捐客體38
(一) 稅捐財與稅捐客體38
1. 稅捐財與稅捐客體之區辨38
2. 稅捐財與稅捐客體在營業稅之展現39
3. 小結40
(二) 銷售之概念40
1. 立法理由40
2. 學說見解41
3. 小結42
(三) 對債權行為課稅,抑或是對物權行為課稅?43
1.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在營業稅法上之意義43
2. 營業稅稅捐客體的發生時點44
(四) 小結47
三、 課徵週期48
四、 稅捐客體之歸屬48
五、 稅基49
六、 稅捐減免50
第三節 進項稅額扣抵之概念51
第一項 基本原則51
一、 中立性原則52
(一) 立法論52
(二) 司法實務52
(三) 學說見解53
二、 立即扣除原則55
三、 小結55
第二項 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扣抵權之概念56
一、 進項稅額 56
(一) 當事人57
(二) 標的60
(三) 意思表示61
(四) 要式行為—營業人是否須取得法定進項憑證?62
1. 相關法規範62
2. 稽徵實務62
3. 學說見解63
4. 小結64
(五) 要物行為—營業人是否須已交付進項稅額,方取得進項稅額債權?65
二、 進項稅額扣抵權65
(一) 進項稅額扣抵權之成立時點65
(二) 進項稅額扣抵權之性質67
(三) 進項稅額扣抵權之行使要件68
三、 小結68
第四節 拾荒業者是否能開立憑證之爭議70
第三章 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基本概念及其稅制問題73
第一節 分析我國資源回收之實證資料75
第二節 我國資源回收制度之現況78
第三節 拾荒回收體系81
第一項 名稱由來81
第二項 正式部門與非正式部門之交錯83
第四節 拾荒回收系統87
第一項 參與者的概述87
一、 回收物87
二、 廣義拾荒者88
(一) 狹義拾荒者88
(二) 販仔89
三、 回收商89
(一) 中小盤回收商89
(二) 大盤回收商90
(三) 廢棄物商(單項回收商)90
四、 再生工廠90
第二項 拾荒回收系統之運作流程91
第三項 拾荒回收系統具有循環性91
第四項 各參與者之特性94
一、 拾荒者94
(一) 特質94
(二) 小結98
二、 販仔100
三、 回收商100
(一) 中小盤回收商101
(二) 大盤回收商104
(三) 廢棄物商(單項回收商)104
四、 再生工廠105
五、 回收物的運銷網絡105
六、 小結106
第五項 拾荒回收系統參與者之訪談文獻107
一、 「收集者」—拾荒者與販仔107
(一) 拾荒者107
(二) 販仔109
(三) 小結110
二、 「運銷與再處理者」—中小盤回收商、大盤回收商及單項回收商111
(一) 中小盤回收商111
(二) 大盤回收商與單項回收商113
(三) 小結114
三、 「製造者」—再生工廠115
第六項 小結115
第五節 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的介紹118
第一項 合作經濟的概念119
第二項 合作社法的概述121
一、 合作社法的意義與發生121
二、 合作社的法律上分類124
三、 合作社的機關125
四、 合作社的對外行為127
五、 合作社的非社員利用問題128
第三項 運銷合作、運銷契約及運銷制度的概述130
一、 運銷合作130
二、 運銷契約之意義131
三、 運銷契約之重要性及特質132
四、 運銷制度之種類132
(一) 收買運銷制133
(二) 委託運銷制134
1. 個別運銷制135
2. 普林運銷制136
五、 小結136
第四項 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137
一、 背景137
二、 一資社—外部組織架構139
三、 一資社—內部作業流程141
四、 一資社的現況與困境142
第六節 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現行稅制及其問題145
第一項 拾荒回收系統的憑證問題145
一、 憑證取得之困境146
二、 財政部之解決方式及其衍生問題146
三、 小結148
第二項 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課稅問題149
一、 合作社的相關稅制規定150
二、 財政部相關函釋152
(一) 財政部(86)台財稅字第861888061號函152
(二) 財政部(87)台財稅字第871953090號函153
三、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05號行政判決154
四、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65號行政判決156
五、 小結158
第七節 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實務判決之分析159
第一項 實務判決之簡單述明159
第二項 實務問題的發生緣由—再生工廠為何有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發票之情形?160
第三項 判決爭點之歸納與整理161
第四章 非實際交易對象之認定及分析164
第一節 營業稅法上主體歸屬之問題164
第一項 主體歸屬爭議之緣由164
第二項 物權行為與履行行為之區別實益165
第三項 法定憑證主義對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之限制167
第四項 小結169
第二節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原則170
第一項 內部關係之經濟利益歸屬說171
一、 稽徵實務172
(一) 物流查核172
(二) 資金查核172
二、 司法實務173
三、 小結174
第二項 外部關係之民事契約歸屬說174
一、 司法實務174
二、 學說見解176
三、 外部關係之民事契約歸屬說之再探討178
(一) 稻草人與幕後者之關係178
(二) 表見代理179
(三) 例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180
(四) 善意買受人之保護182
四、 在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案例中,參與者構成何種民事法上之契約183
第三項 小結186
第三節 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188
第一項 司法實務189
一、 微觀角度189
(一) 最高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189
(二) 大法官釋字685號解釋190
(三)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789號行政判決191
二、 宏觀角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23號行政判決192
第二項 學說見解192
一、 宏觀角度192
二、 關於大法官釋字685號在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操作上之反思194
第三項 小結195
第五章 結論196
一、 現行制度運作之批判與反思196
二、 修法建議與未來展望199
附錄一 昆禹金屬公司案203
附錄二 錦美紙業公司案214
附錄三 桂宏企業公司案221
附錄四 魏○益案228
附錄五 吳○朋案234
參考文獻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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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光,《高雄市拾荒老人問題探討》,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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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與衍生問題探討》,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杜宗璉,《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課稅問題之研究—以低價免稅制度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20年。
杜雅鈴,《從拾荒到環保:資源回收體系的空間結構—以台南市為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沈克儉,《法律行為之無效、撤銷、解除或終止對於稅捐債務之影響》,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1年。
柯格鐘,《稅捐稽徵協力義務與推計課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
許俊偉,《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制中不實憑證處罰之檢討—以實質課稅原則為核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陳大中,《論商家與拾荒者之互動關係—以台中市中區為例》,東海大學建築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年。
陳衍任,《營建業借牌營運及其於營業稅法上之違章行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陳清秀,《稅捐法上法律關係論》,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年。
曾于倫,《對合作社課稅衍生出之爭議探討》,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
曾正安,《論營業稅之進項稅額扣抵權》,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
黃大祐,《垃圾的倫理化?台北都會區垃圾治理與資源回收體制的轉型》,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黃秀蘭,《租稅客體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年。
黃宗正,《「租稅債務」法律關係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0年。
黃清和,《拾荒者的空間經驗、從業歷程與性別差異》,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楊文榮,《非正式部門中拾荒業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論文,1993年。
楊得君,《論稅捐債務之成立、確定與清償》,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
劉建成,《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法律爭議》,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9年。
蕭明正,《論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之處罰與裁量》,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賴陽碩,《營業稅法上取具非交易對象憑證之查處》,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7年。
鍾佳縈,《「有限責任台灣區第一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永續發展的挑戰—企業流程再造》,國立中興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六)政府文件(依時間排列)
《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74卷81期,1985年10月8日
《司法周刊》,891期,二版,1998年8月19日
《立法院公報》,委員會紀錄,100卷6期,2011年1月14日。
《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105卷100期,2016年12月9日。
《各級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座談會資料彙編(一)》,司法院,2001年12月。
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5月。
(七)大法官釋字(依時間排列)
大法官釋字337號
大法官釋字397號
大法官釋字576號
大法官釋字660號
大法官釋字685號
大法官釋字688號
(八)法院決議與判決(依時間排列)
最高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4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509行政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23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50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11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716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9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789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8號行政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7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59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號行政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2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47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51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05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94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4號行政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5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52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41號行政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29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99號行政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7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13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65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0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10號行政判決
(九)財政部函釋(依時間排列)
財政部(80)年台財稅字第800705304號函
財政部(80)年台財稅字第801251536號函
財政部(81)年台財稅字第810858524號函
財政部(83)年台財稅字第831601371號函
財政部(84)年台財稅字第841643836號函
財政部(85)年台財稅字第850290814號函
財政部(85)年台財稅字第851903313號函
財政部(86)年台財稅字第861888061號函
財政部(87)年台財稅字第871953090號函
財政部(88)年台財稅字第881921502號函
財政部(89)年台財稅字第0890455736號函
財政部(98)台財稅字第09804501280號令
(十)內政部函釋
內政部(92)年內授中社字第0920088141號函
(十一)網路資料
〈巴西專家:亞馬遜森林或在20~30年後完全消失〉,俄羅斯衛星通訊社,2019年8月27日。擷取自:http://big5.sputniknews.cn/society/201908271029395474/。
〈日月光廠偷排廢水至後勁溪,環保局罰60萬勒令停工〉,環境資訊中心,2013年12月9日。擷取自:https://e-info.org.tw/node/95607。
〈比利時馬斯河谷煙霧事件〉,人民網,2001年11月24日。擷取自:http://www.people.com.cn/BIG5/huanbao/56/20011121/610318.html。
〈水俁病〉,台灣海洋生態資訊學習網。擷取自:http://study.nmmba.gov.tw/Modules/Knowledge/KnowledgeShow.aspx?ItemID=41&TabID=37。
〈台財政部:回收若有利潤 相信大盤商會繼續做〉,大紀元新聞網,2006年3月15日。擷取自:http://www.epochtimes.com/b5/6/3/15/n1255356.htm。
〈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合作社傳逃漏稅〉,自由電子新聞網,2002年11月6日。擷取自:http://old.ltn.com.tw/2002/new/nov/6/today-c3.htm。
〈官員火了!與資源回收業者互拍桌〉,TVBS新聞網,2006年3月10日。擷取自: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371806。
正皓有限公司。擷取自:https://www.twincn.com/item.aspx?no=86929533。
民皓有限公司。擷取自:https://www.findcompany.com.tw/%E6%B0%91%E7%9A%93%E4%BC%81%E6%A5%AD%E6%9C%89%E9%99%90%E5%85%AC%E5%8F%B8。
昆禹金屬有限公司。擷取自:https://www.bizzword.com/be-3ee968f2-%E6%98%86%E7%A6%B9%E9%87%91%E5%B1%AC%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6%96%B0%E5%8C%97%E5%B8%82%E8%98%86%E6%B4%B2%E5%8D%80。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擷取自:https://www.twincn.com/item.aspx?no=73209786。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擷取自:http://www.kpp.com.tw/tw/company.html。
繼揚金屬有限公司。擷取自:https://www.twincn.com/item.aspx?no=86132661。
二、日文文獻
日本国税庁,擷取自: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hohi/6509.htm。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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