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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林其本
研究生(外文):Chi-Pen Lin
論文名稱:古蹟保存計畫法制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Monument Preservation Plans Legal System
指導教授:李惠宗李惠宗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Hwai-Tzong Lee
口試委員:黃源銘吳瑛珠
口試日期:2023-04-14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興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23
畢業學年度:111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24
中文關鍵詞:國家與社會二元論文化權利財產權保障
外文關鍵詞:dualism of state and societycultural rights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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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發展的觀點而言,保存維護人類的文化資產,本質上是文化的自我肯定,亦是國家重要的責任,且自20世紀以後,國際間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態度,已逐漸由單點紀念物延伸至場域性與群體性的環境課題。於是,國內於1986年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為完整呈現文化資產及其周圍景觀之特色、價值與真實性,首次提出「古蹟保存區」一詞。1997年文化資產保存法條文修正,文化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古蹟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有關規定予以編定、劃定古蹟保存區。2016年再修正相關條文,定明古蹟保存計畫擬定後,須據以公告實施,而相關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配合辦理變更作業,以完成古蹟及其周邊環境景觀之管制。
本論文提出古蹟保存計畫法制之研究,除論述保存計畫之項目、內容、處分效力,以及公告之保護與限制效果外,並進一步討論古蹟保存計畫訂定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如何依保存計畫之相關規定事項,配合文化主管機關維護古蹟保存計畫範圍之景觀風貌。同時藉由臺北府城北門、艋舺龍山寺、臺中火車站、臺中霧峰林宅等4處古蹟保存計畫操作案例,於計畫擬定過程所涉及範圍劃設之重要爭議事項,予以釐清相關爭點與檢討程序正義之落實。
論文最後就相關法令之修正提出具體建議,期藉以完善古蹟保存計畫制度。首先是關於古蹟保存計畫內容,既經文化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討論並獲共識,後續自應依保存計畫內容據以實施管制,並辦理調整、修正或變更各自所主管之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以維護計畫範圍內之環境景觀風貌。其次古蹟保存計畫對於緩衝地區範圍之土地,原依法可建築容積造成限制時,倘已逾其所應忍受之社會責任,且形成財產權之特別犧牲者,因現行法令未對該補償有所規範,致出現財產權保障漏洞,並不符憲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宜修正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以使古蹟面對區域開發利益衝突時,能夠兼顧促進公共利益與私有財產權之保障。
From a social development perspective, preserving and maintaining human cultural heritage is the self-affirmation of culture and an important state responsibility. Regarding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s, the legal issues of monument preservation and their surrounding environments cover several factors. The benefits proposed by monument preservation plans are to consider both the interests of developer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landscape features surrounding the monuments to achieve a win-win situation. The legal research of monument preservation plans proposed in this paper addresses the items, contents, effect of disposition, and the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effect of the announcement of preservation plans. Furthermore, through the operation case of four monuments, including the Taipei North Gate, Bangka Lungshan Temple, Taichung Station, and the Taichung Wufeng Lin Family Mansion and Garden, it discusses the key controversial issues involved in preparing monument preservation plans, identified relevant disputes, and review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Finally, this paper provides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amendment of relevant laws, with the expectation of improving relevant systems of monument preservation plans. First, regarding the content of monument preservation, plans must be discussed and a consensus reached by competent cultural authorities and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for related purposes. Next, plans should be implemented and reg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onument conservation plan content. Moreover, plans should be adjusted, amended, or altered according to respective regional, urban, or national park plans in their charge to maintain the environmental landscape within the scope of monument preservation. In monument preservation planning, regarding land within the buffer area, when the original legal building volume limit has exceeded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buffer area should bear and form a notable loss of property rights. Hence, land within the buffer area should be amended to be transferred to other places with an equal value for building use or to enjoy for other purposes. Subsequently, public interest can be promoted, and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rotected when monuments are confronted with a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regional development.
摘要 i
Abstract ii
簡目 iii
詳目 iv
表目錄 ix
圖目錄 ix
第一章緒論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研究範圍3
第三節研究方法5
第四節研究架構5
第二章文化資產保存之法理基礎7
第一節文化資產作為國家存在的一部分7
第二節文化國家作為一種客觀法規範8
第三節文化權利作為一種主觀公權利18
第四節文化資產保存的特徵25
第三章古蹟保存計畫之法制架構29
第一節行政計畫之基本理論29
第二節古蹟保存計畫法制化之沿革41
第三節古蹟保存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45
第四節古蹟保存計畫之訂定程序51
第五節古蹟保存計畫之法律性質60
第六節古蹟保存計畫之法律效果65
第七節私有古蹟財產權之限制與補償77
第四章古蹟保存計畫案例爭議探討83
第一節【臺北府城北門古蹟保存計畫案】83
第二節【艋舺龍山寺古蹟保存計畫案】90
第三節【臺中火車站古蹟保存計畫案】97
第四節【臺中霧峰林宅古蹟保存計畫案】103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109
第一節研究結論109
第二節修法建議111
參考文獻117
索引121
一、中文書籍
吳志光,行政法,第9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
吳庚、盛子龍,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6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第9版,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第8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9月。
李惠宗,法學方法論,第4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
李惠宗,憲法要義,第9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2年9月。
林君成,臺灣文化資產概論與研究,初版,第一數位典藏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
林明鏘,國土計畫法學研究,第2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3月。
林明鏘,都更法學研究,第1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6月。
洪泉湖,台灣的多元文化,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7月。
翁岳生、董保城,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下),初版,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
許育典,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初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7月。
許育典,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初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3月。
許育典,憲法,第7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4月。
陳明燦,財產權保障、土地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第1版,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3月。
陳新民,憲法學釋論,增訂10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
董保城,行政法新論,初版,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
董保城,憲法精要,初版,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
詹鎮榮,民營化法與管制革新,初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
廖義男,土地法制度論集,第1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1月。
劉益昌、趙金勇、王嵩山、林會承、林修澈、李台元,文化保存,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
蔡英文,主權國家與市民社會,政治與法律思想論叢第二輯,第1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
羅傳賢,行政程序法論-兼論聽證與公聽會制度,第5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9月。
二、研究報告
國立中興大學,國定古蹟臺中火車站保存計畫全案成果報告書,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2023年1月。
國立成功大學,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及其周邊開發行為規範檢討成果報告書,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2018年12月。
都市里人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國定古蹟臺北府城暨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保存計畫期末報告書,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2018年11月。
都市里人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國定古蹟艋舺龍山寺保存計畫期中報告書,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2022年8月。
龍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國定古蹟霧峰林家周邊區域暨都市計畫管制檢討變更委託案結案報告書,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委託,2020年12月。
三、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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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岳生,行政的概念與種類,收錄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第4版,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頁1-42。
陳淑芳,文化憲法,收錄於蘇永欽主編,部門憲法,第1版,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頁頁595-623。
傅玲靜,都市計畫之正當程序及其司法審查,收錄於法治國家的原理與實踐:陳新民教授六秩晉五壽辰文集(下冊),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頁173-200。
董保城,行政計畫,收錄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第4版,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頁751-774。
蕭文生,專業(家)委員會與判斷餘地,收錄於氏著,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Ⅱ,第1版,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頁127-177。
蕭文生,授權明確性與專業諮詢委員會,收錄於氏著,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第1版,元照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頁1-19。
四、期刊論文
Bernhard Schlink著,張文郁譯,比例原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下),2010年10月,頁479-499。
Peter Badura著,張道義譯,聯邦憲法法院所認知的憲法、國家與社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下),2010年10月,頁937-955。
文 芸、傅朝卿,重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概念-從過去到現在的理解,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學報」,第76期,2011年6月,頁23-46。
王服清,評析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古蹟指定與其公益犧牲補償之法律漏洞問題-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判字第569號為中心,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1卷第3期,2008年1月,頁65-80。
王珍玲,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台灣法學雜誌,第151期,2010年5月,頁110-114。
王珍玲,行政計畫與民眾參與-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十號為例,法學新論,第27期,2010年12月,頁63-74。
王珍玲,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月旦裁判時報,第72期,2018年6月,頁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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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鏘,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利害關係人-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31期,2015年1月,頁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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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燦,古蹟土地與容積移轉,月旦法學教室,第67期,2008年5月,頁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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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愛娥,行政計畫確定程序法制的建構──法律制度繼受的案例,月旦法學雜誌,2010年5月,頁16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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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義男,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範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302期,2020年7月,頁6-21。
廖義男,論行政計畫之確定程序,收錄於公共建設與行政法理,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1994年2月,頁1-64。
蕭文生,行政機關公告行為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40期,2006年2月,頁22-23。
戴秀雄,公用地役與財產權保障,台灣法學雜誌,第227期,2013年7月,頁140-156。
五、學位論文
李俊賢,我國憲法上財產權之研究-從大法官會議解釋析論之,1996年10月,國立臺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
周志傑,文化作為憲法的一個面向-從部門憲法角度探索台灣的文化憲法,2006年6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周泰維,文化國家與文化政策之租稅優惠,2006年6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翁瑞麟,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損失補償救濟-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2006年10月,國立政治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博皓,以法定義務承擔為中心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上私人義務之法理建構,2021年10月,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陳品榕,論公私協力履行社會福利任務-兼論國家擔保責任之理論與實踐,2013年1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映如,文化資產保存訴訟權能,2006年2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雅慧,古蹟管理維護法制問題之研究,2016年7月,東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博士論文。
謝慧靜,容積移轉作為文化資產保存方式之法律問題研究,2022年1月,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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