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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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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白夏嫣
研究生(外文):
PAI, HSIA-YEN
論文名稱:
從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談離婚後對經濟弱勢者保護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
A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after Divor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112-Hsien-Pan-4(2023)
指導教授:
陳重陽
指導教授(外文):
CHEN,CHUNG-YANG
口試委員:
郭欽銘
、
黃淨愉
口試委員(外文):
KUO,CHIN-MING
、
HUANG, CHING-YU
口試日期:
2024-07-30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系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24
畢業學年度:
11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27
中文關鍵詞:
財務報告義務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贍養費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
離婚損害
、
經濟弱勢配偶
、
未成年子女
外文關鍵詞:
Duty of Disclosure for Matrimonial Property
、
Matter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Distribution
、
Alimony
、
Child Support Payment
、
Divorce Damages
、
The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spouses
、
Minor child
相關次數:
被引用:0
點閱:24
評分:
下載:4
書目收藏:0
我國離婚後之經濟效果制度,因裁判離婚原因、贍養費、離婚損害等,都存在有責主義的色彩,導致夫妻於離婚時往往帶有個人濃烈的報復情緒互揭瘡疤、數落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足之處,以減少他方離婚後可獲得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此不但無助於我國離婚制度「和離」之目的,亦使家庭中的經濟弱勢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無法從離婚後獲得妥適的生活保障,而造成一樁又一樁的家庭悲劇。
現行離婚後經濟效果制度,雖有追求男女平等、夫妻二者為獨立個體的美意,但經濟弱勢配偶卻仍然處於經濟上弱勢且險峻之地位。鑒於離婚後所帶來的上述問題,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提到漸進式的去除有責主義之色彩,亦提示立法者應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離婚損害進行修法,以保障離婚後經濟弱勢配偶之經濟保障。為回應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修法要求,本論文主要在檢討現行離婚制度,對於經濟弱勢者於離婚後經濟效果保障不足之處,其中包含婚後財務報告義務、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贍養費、離婚損害、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仍有不少的待檢討改進之處。
又因上述數個制度效果之間有牽一髮則動全身、環環相扣與相互影響的現象(如從剩餘財產獲得差額分配後,經濟弱勢配偶仍然生活陷於困難,才符合請求贍養費的要件;夫妻之婚後財產數額,可能也會影響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數額多寡)。故本論文將參酌並整理我國學者對於現行離婚後經濟效果制度對於經濟弱勢者所帶來的困境後,以英國離婚制度作為借鏡,提供未來法制改革的修法建議,使離婚後的每個家庭成員,都能在離婚後有妥善的經濟安排,以達到夫妻離婚後和離之目的,同時兼顧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與生活發展。
In Taiwan, the economic effects of the divorce system, such as the reason for divorce, alimony, and divorce damages, all carry the connotation of fault , leading couples to often harbor intense personal vendettas during divorce proceedings, airing grievances and criticizing each other's inadequacies during the marriage to diminish the share of marital assets the other party can receive post-divorce. This not only fails to serve the purpose of "peaceful divorce" within our country's divorce system but also results in numerous family tragedies, as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spouses and minor child are unable to obtain adequate post-divorce livelihood protection.
Although the current economic effects of the divorce system aim to pursue gender equality and individual independence for both spouses,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spouses still be placed in a financially vulnerable and precarious position. Addressing the aforementioned issues raised by divorce, the Perspective of 112-Hsien-Pan-4 (2023) advocates for gradually removing the burden of liability and suggests legislative amendments regarding matrimonial property distribution, alimony, child support payment, and divorce damages to safeguard the financial well-being of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spouses post-divorce. Responding to the imperative for amendment set forth in the Perspective of 112-Hsien-Pan-4(2023), this study primarily examines the inadequacies of the existing divorce system in protecting the financial effects of the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spouses post-divorce , including the duty of disclosure for matrimonial property, the matter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distribution, the alimony, the divorce damages, and the child support payment, all areas requiring thorough review and improvement.
Moreover, there exists a phenomenon where the effects of these various systems are interconnected and mutually influential (for example, a financially disadvantaged spouse enduring hardship even after receiving the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may qualify for alimony; the total property acquired during marriage also influences the amount of child support payable), this study will draw upon and consolidate scholars' perspectives in our country on the challenges posed by the current economic effects of the divorce system for the financially disadvantaged. It will also use the British divorce system as a reference to provide recommendations for future legal reforms, ensuring proper economic arrangements for every member of divorced families post-divorce. This aim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peaceful divorce" between spouses while simultaneously considering the physical, emotional, and developmental needs of minor child.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7
第三節、 預期結果 7
第二章、 離婚後對經濟弱勢者的保護制度 9
第一節、 對離婚後經濟弱勢者的保護之重視 9
第二節、 現行制度爭議 10
第一項、 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11
第二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7
第三項、 離婚損害 30
第四項、 贍養費 39
第五項、 子女扶養費 56
第三章、 民國113年修正草案之評析 62
第一節、 修正草案之內容 63
第一項、 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63
第二項、 贍養費請求權 63
第三項、 子女扶養費 65
第二節、 對修正草案之評析 67
第一項、 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強化效果有限 67
第二項、 贍養費請求權之分類現象與要件放寬 68
第三項、 未處理子女扶養費之履行方式與機構建置 70
第四項、 仍然保留剩餘財產分配之現況 70
第五項、 離婚損害之現況缺失依舊保留 71
第四章、 他國法制之參考-以英國為例 72
第一節、 離婚後夫妻財產之綜合裁量 72
第一項、 法制沿革簡述 72
第二項、 現行法院運作模式 74
第二節、 財務揭露 85
第三節、 子女扶養費的落實 88
第一項、 自行達成協議 88
第二項、 向兒童扶養服務處申請協助 89
第五章、 英國與我國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制度之比較 91
第一節、 英國與我國離婚制度之相異 91
第一項、 夫妻財產與子女扶養費之連動與分別處理 91
第二項、 當事人未來需求的考量與否 92
第三項、 財產分配後仍生活陷於困難之補救措施 93
第四項、 財務報告義務的強制性寬嚴 94
第二節、 英國離婚制度之修法參考 96
第一項、 財務報告義務效果的加強規範 97
第二項、 建立夫妻財產與子女扶養費之連動 98
第三項、 剩餘財產分配之特殊標的處理 99
第四項、 剩餘財產分配應考量因素 100
第五項、 贍養費與離婚損害之重新定性 103
第六項、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數額酌定與執行 107
第六章、 結論 109
參考文獻 112
一、 專書
1.史尚寬,親屬法論,2版,自版,1969年。
2.林秀雄,家族法論集(二),1995年10月。
3.林秀雄,親屬法講義,6版,元照,2021年。
4.林菊枝,親屬法專題研究,自版,1982年
5.林菊枝,臺灣親屬法論,新學林,2017年。
6.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20版,五南,2020年。
7.徐慧怡,贍養費之理論與實務-以美國法與我國法為中心,五南,2000年。
8.郭欽銘,親屬法案例式,11版,五南,2018年。
9.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14版,三民,2018年。
10.陳惠馨,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2版,元照,2019年。
11.鄧學仁,親屬法之變革與展望,月旦,1995年。
12.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2版,自版,2017年。
二、 期刊
1.王泰升,英美法系的法解釋適用論:作為法學緒論之補述,台灣法律人,第19 期,2023年1月,頁1-30。
2.白有桂,離婚行不行?—從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看我國社會離婚觀念的演變及未來可能趨勢,當代法律,19期,2023年7月,頁31-38。
3.李太正,約定贍養費事件之實體與程序─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裁判時報,73期,2018年7月,頁29-36。
4.林秀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89期,2002年10月,頁8-20。
5.林秀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萬國法律,126期,2002年12月,頁16-25。
6.林易典,論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數額之調整: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之調整規範,與瑞士、德國民法相關規範之比較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8卷3期,2009年9月,頁1-71。
7.呂麗慧,論離婚損害—慰撫金存在價值之探討,法學新論,3期,2008年10月,頁1-26。
8.呂麗慧,論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交錯與虛實—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九號民事判決,裁判時報,19期,2013年2月,頁104-109。
9.呂麗慧,論「過失」在離婚損害賠償之連結與意涵──以非財產損害賠償為探討重心,月旦法學雜誌,221期,2013年10月,頁87-99。
10.徐慧怡、吳從周,親屬法與人事訴訟程序結合教學專題研究:第三講─贍養費給付之理論與訴訟實務,月旦法學教室,83期,2009年9月,頁63-74。
11.郭欽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問題研究,東吳法律學報,第19卷第3期,2008年1月,頁101-150。
12.郭欽銘,我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問題與修法課題,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2023年4月,79期,頁1-50。
13.陳棋炎,從婚姻及離婚效果,看家族法上男女平等,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5卷第2期,1986年6月,頁135-163
14.陳重陽,英國法有關家務勞動價值之研究,東吳法律學報,第24卷第2期,2012年4月,頁127-166。
15.陳重陽,我國民法與英國婚姻訴訟法之比較── 以夫妻財產分配和家務勞動評價為中心,月旦法學教室,128期,2013年6月,頁71-83。
16.陳重陽,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權衡平化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之啟示,裁判時報,第109期, 2021年7月,頁1-38。
17.陳重陽,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適用程序與財務揭露義務之研究,月旦財經法雜誌,第47期, 2022年5月,頁199-232。
18.陳重陽,112年憲判字第4號「併此敘明」的弦外之音,當代法律,19期,2023年7月,頁17-22。
19.陳冠甫,論協議離婚約定贍養費之實,萬國法律,201期,2015年6月,頁86-97。
20.陳冠甫,從民法第1057條之制定歷史出發─論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之實體法與程序法定性, 裁判時報,63期,2017年9月,頁57-67。
21.陳冠甫,簡評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以贍養費修法為中心,裁判時報,79期, 2019年1月,頁81-90。
22.陳明楷,離婚後子女扶養費負擔之台日實務相異發展──兼論通說所謂「生活保持義務理論」,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08期,2018年12月,頁1-78。
23.許士宦,家事審判之請求(上),月旦法學教室,第130期, 2013年8月, 頁55-68。
24.許兆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配偶財產報告義務為中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8期,2023年8月,頁25-33。
25.黃士洲,老公偷偷脫產,老婆如何自保?─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保全與加算實務,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8期,2023年8月,頁34-40。
26.黃淨愉,離婚贍養費之研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23期,2022年9月,頁83-165。
27.劉昭辰,離婚贍養費計算(一)─離婚配偶的生活需求,月旦法學教室,162期,2016年4月,頁15-17。
28.劉昭辰,離婚贍養費計算(二)─離婚配偶的被扶養需要,月旦法學教室,174期,2017年4月,頁16-18。
29.劉昭辰,離婚贍養費計算(三)─扶養義務人需有扶養能力,月旦法學教室,180期,2017年10月,頁13-16。
30.劉宏恩,「婚前協議」約定未來離婚贍養費之性質與效力,月旦法學教室,241期,2022年11月,頁13-17。
31.鄧學仁,我國離婚法之問題與修正,政大法學評論,65 期,2001年3月,頁131-151。
32.鄧學仁,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問題,月旦法學教室,212期,2020年6月,頁9-11。
33.鄧學仁,判決離婚與合意性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月旦法學教室, 217期,2020年11月,頁14-17。
34.鄧學仁,限制有責配偶請求離婚之問題與修法課題,當代法律,19期,2023年7月,頁6-12。
三、 意見書
1.李立如教授之專家諮詢意見書。
2.林秀雄教授之專家諮詢意見書。
3.黃瑞明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4.楊惠欽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5.戴瑀如教授之專家諮詢意見書。
四、 政府資料
1.立法院秘書處,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案(下) ,1985年。
2.法務部,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2024年5月15日,https://www.moj.gov.tw/media/28880/%E6%B0%91%E6%B3%95%E8%A6%AA%E5%B1%AC%E7%B7%A8%E9%83%A8%E5%88%86%E6%A2%9D%E6%96%87%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7%B8%BD%E8%AA%AA%E6%98%8E%E5%8F%8A%E6%A2%9D%E6%96%87%E5%B0%8D%E7%85%A7%E8%A1%A8.pdf?mediaDL=true,最後瀏覽日:2024/08/12。
五、 研究報告
1.陳重陽,英國夫妻財產分配原則於我國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權之啟示,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17年10月。
2.戴瑀如,從法規面探討離婚配偶經濟分配之公平性及政策建議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22年3月。
六、 英文專書類
1.Bird, R. (2000) “Ancillary Relief Outcomes”, Family Law 30.
2.Herring, Jonathan, Family Law (2021).
3.Smart Carol, The Ties that Bind: Law, Marriage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Patriarchal Relations,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ondon, 1984)
4.Stephen Cretney, Family Law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A Hist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七、 英文期刊類
1.Glennon, L. (2008) ‘Obligations between adult partners: moving from form to func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Policy and the Family 22: 22.
2.Niamh Foley, Child Maintenance: Fees, enforcement and arrears (UK),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2024).
八、 英文網路資料
1.Calculate your child maintenance,https://www.gov.uk/calculate-child-maintenance,最後瀏覽日:2024/05/10。
2.Child Support Act 1991,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1/48/section/31#section-31-6,最後瀏覽日:2024/05/10。
3.COMPLETE GUIDE TO FINANCIAL DISCLOSURE FOR MARRIED COUPLES OR THOSE IN A CIVIL PARTNERSHIP,https://www.mediateuk.co.uk/financial-disclosure-on-divorce/,最後瀏覽日:2024/08/05。
4.Family-based child maintenance arrangements,https://www.nidirect.gov.uk/articles/family-based-child-maintenance-arrangements,最後瀏覽日:2024/05/10。
5.FORM E,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3c132468fa8f516ac0d5a6d/Form_E_0123_save.pdf 最後瀏覽日:2024/04/21。
6.Section 25 of 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73/18/section/25 ,最後瀏覽日:2024/04/12。
7.The Child Support (Management of Payments and Arrears) Regulations 2009,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09/3151/regulation/3A,最後瀏覽日: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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