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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郭峻豪
研究生(外文):Chun-Hao Kuo
論文名稱:論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以美國法為借鏡
論文名稱(外文):Witness Immunity in Criminal Proceeding: Some Lesson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指導教授:王兆鵬王兆鵬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張明偉李榮耕
口試日期:2012-07-12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2
畢業學年度:100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30
中文關鍵詞:豁免檢察官證人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強制取證刑事免責
外文關鍵詞:ImmunityProsecutorWitnessPrivilegeCompulsory Process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相關次數:
  • 被引用被引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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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概念,係指當證人主張不自證己罪特權而拒絕作證時,政府豁免證人遭刑事追訴之可能性,以換取政府得強制該證人出庭作證之權力的刑事訴訟制度。此制度使檢察官得透過授予豁免予證人之方式,克服證人所擁有之不自證己罪特權,而為美國檢察官及大陪審團偵辦重大複雜之經濟案件、組織犯罪案件、公務員貪瀆案件及白領犯罪等刑事案件之重要偵查手段,據以對抗拒絕作證之頑抗證人並策反污點證人,是美國刑事訴訟法制所賦予檢察官及大陪審團等偵查機關之重要偵查利器。

反觀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並未規範此等強制作證機制供偵查機關運用,是我國檢察官一旦面臨關鍵證人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拒絕證言權而堅持拒絕作證,至多僅得對其柔性勸導或曉以大義,惟無法運用該等強制作證機制使證人據實以告。因此,如何克服證人所擁有之前揭拒絕證言權,即為我國偵查實務所亟待解決之難題。因我國刑事訴訟法制近來受美國法影響甚深,是本文即以美國偵查機關據以克服證人不自證己罪特權之偵查利器—「證人刑事豁免制度」為研究對象,並深入介紹此制度於美國法之沿革、學理上之探討與實務運作模式,以供我國學術與實務之參考。

美國法「證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法制類型依豁免範圍的不同,可區分為「行為豁免」、「使用豁免」、「使用暨衍生使用豁免」,因「使用暨衍生使用豁免」對於證人所提供之保障,已足以取代不自證己罪特權,故現行聯邦豁免法採行「使用暨衍生使用豁免」法制。

美國現行聯邦豁免法所規範之「證人刑事豁免制度」的運作模式為,由檢察官擔任「豁免命令」之聲請人,當證人主張不自證己罪特權而拒絕作證時,倘若檢察官認有公共利益之需求,於徵得檢察總長之同意後,即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豁免命令予證人,經法院審核認符合聯邦豁免法之法定要件後,由法院核發「豁免命令」。當證人取得法院所核發之「豁免命令」後,證人不得再行主張不自證己罪特權拒絕作證,而檢察官則得強制證人作證,若證人拒絕作證,則其可能遭致法院判處「藐視法庭罪」之處罰。惟檢察官依豁免命令所取得之豁免證言及相關衍生證據,除該證人有因偽證遭起訴、虛偽陳述或其他違反該命令之情事外,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對該證人為不利之使用。

依美國現行聯邦豁免法規定,檢察官於授予證人豁免後,因證人所取得之豁免為「使用暨衍生使用豁免」,故於現行聯邦豁免法制下,檢察官仍保有追訴豁免證人之可能性。當豁免證人經檢察官起訴後,若其向法院主張檢察官所據以起訴之證據已遭豁免證言污染,法院即應召開聽證程序,以釐清有無此等情事。倘若法院認定檢察官確實有違反現行聯邦豁免法不得使用豁免證言之情事,該遭起訴之豁免證人所可獲得之救濟,端視該等豁免證言之污染係發生於何種刑事訴訟階段以斷。

本文自偵查實務工作者之角度,觀察我國以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為中心所建構之證人刑事免責制度,於實務運作上面臨諸多困境,且經比較分析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及相關類似之證人刑事免責法規後,認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並未存有如同美國法「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制度設計,致使我國檢察官偵辦具有高度隱密性與集團性的犯罪案件時,因無強制作證之權限,無法克服證人之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僅能仰賴證人自願與檢察官配合,並自願供述案情,倘若證人拒絕作證,即無法取得證人之關鍵證詞,而難以追訴該等犯罪集團之首腦,以剷除犯罪根源。

最後,本文建議我國應重新檢討並整併現行證人刑事免責制度,並以美國法制為借鏡,於平衡兼顧不自證己罪特權對於證人之保障的前提下,賦予檢察官得對證人強制取證之權限,強化檢察官之舉證能力,重新建構專屬於我國之「證人刑事豁免制度」。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3
第一項 研究範圍 3
第二項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本文架構 4
第四節 用語說明 5
第二章 美國法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意義與沿革 7
第一節 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意義與發展 7
第一項 概說 7
第二項 不自證己罪特權之起源與意義 8
第一款 不自證己罪特權之起源 8
第二款 不自證己罪特權之意義 9
第三項 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起源 11
第一款 英國 11
第二款 美國 14
第四項 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意義及與不自證己罪特權之關係 17
第一款 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意義 17
第二款 是否違反不自證己罪特權? 22
第二節 豁免之類型 24
第一項 概說 24
第二項 行為豁免 25
第三項 使用豁免 25
第四項 使用暨衍生使用豁免 26
第五項 何種豁免可取代不自證己罪特權? 27
第六項 小結 27
第三節 證人刑事豁免制度於美國法之發展 28
第一項 初期的發展 28
第一款 1857年之豁免法案 28
第二款 1862年及1868年之豁免法案 29
第二項 Counselman v. Hitchcock案 31
第一款 背景事實 31
第二款 法院見解 31
第三款 小結 33
第三項 Brown v. Walker案 33
第一款 背景事實 33
第二款 法院見解 34
第四項 Kastigar v. United States案 35
第一款 背景事實 35
第二款 法院見解 36
第三款 不同意見 39
第四款 小結 40
第四節 整理暨本文意見 41
第一項 整理 41
第一款 「證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意義與起源 41
第二款 「證人刑事豁免制度」的類型 42
第三款 「使用暨衍生使用豁免」足以取代不自證己罪特權 42
第二項 本文意見 43
第三章 美國法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運作模式 47
第一節 概說 47
第二節 現行聯邦豁免法制度規範之鳥瞰 47
第一項 定義 47
第二項 豁免總則 48
第一款 條文文字 48
第二款 條文分析 49
第三項 法院及大陪審團程序 51
第一款 條文文字 51
第二款 條文分析 51
第四項 行政機關與國會程序 52
第五項 小結 53
第三節 豁免命令 53
第一項 豁免命令之聲請與核發 53
第一款 聲請權人為檢察官 53
第二款 檢察官之聲請要件–程序要件 54
第三款 檢察官之聲請要件–實質要件 56
第四款 聲請對象為法院 63
第五款 檢察官之決斷 66
第六款 證人之角色 67
第七款 州豁免法之規範現況 70
第八款 小結 74
第二項 證人獲得刑事豁免命令之效果 75
第一款 豁免命令之效力影響範圍 75
第二款 豁免命令之效果 77
第三款 可否拒絕作證? 78
第四節 非正式豁免 81
第一項 概念 82
第二項 意義 83
第一款 性質 83
第二款 對於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之意義 83
第三款 本文分析 85
第二項 授予程序 86
第三項 非正式豁免之效果 86
第一款 效力範圍 86
第二款 法律效果 88
第三款 證人拒絕服從的法律效果 89
第四項 小結 90
第五節 使用豁免證言的相關問題 91
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 91
第二項 使用於偽證罪之起訴 92
第一款 目的為遏止證人偽證或虛偽陳述 92
第二款 United States v. Apfelbaum案 93
第三項 於審判程序中彈劾豁免證人 94
第一款 豁免證言可否作為彈劾證據之用? 94
第二款 New Jersey v. Portash案 94
第四項 於民事案件及其他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使用 96
第一款 原則 96
第二款 豁免證言可否使用於準刑事訴訟程序? 97
第六節 豁免證人違反豁免命令之效果–藐視法庭罪 98
第一項 概說 98
第二項 藐視法庭之意義與類型 98
第一款 意義 98
第二款 類型 99
第三項 何時啟動藐視法庭程序? 105
第四項 檢察官之抉擇 105
第五項 小結 106
第七節 整理與分析 107
第一項 整理 107
第一款 現行聯邦豁免法之規範與運作模式 107
第二款 豁免命令之效力範圍與效果 108
第三款 非正式豁免 108
第四款 違反豁免命令之效果為藐視法庭罪 109
第二項 分析 110
第一款 僅適用於行使不自證己特權而拒絕作證者 110
第二款 兼顧證人權益與社會公益 110
第三款 豁免命令聲請核發制度使院檢各司其職 110
第四款 非正式豁免有存在必要 111
第五款 藐視法庭制度為必要輔助措施 112
第四章 美國法對於豁免證人之追訴 113
第一節 概說 113
第二節 可否追訴豁免證人? 113
第一項 以所採行的豁免法制以斷 113
第二項 為何起訴豁免證人? 114
第一款 豁免非由承辦檢察官所授予 114
第二款 檢察官欲彌補其所犯下之錯誤 115
第三項 小結 115
第三節 Kastigar v. United States案之影響 116
第一項 意義 116
第二項 證據應源自獨立合法來源 116
第三項 聽證會之召開 117
第一款 目的 117
第二款 性質 118
第三款 召開的時點 119
第四款 行為豁免是否應召開聽證會? 119
第四項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 119
第一款 證據優勢的舉證責任 120
第二款 舉證事項 121
第四節 追訴豁免證人所面臨之難題 121
第一項 United States v. McDaniel案 121
第一款 背景事實 122
第二款 法院見解 122
第三款 小結 123
第二項 United States v. North案 123
第一款 背景事實 123
第二款 法院見解 125
第三款 本文意見 126
第五節 「非證據使用」原則 127
第一項 禁止使用的定義 127
第二項 非證據使用之意義 128
第一款 意義 128
第二款 是否有明確的定義? 128
第三項 非證據使用是否屬禁止使用? 129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29
第二款 本文意見 130
第六節 檢察官的解決之道 131
第一項 一般作法 131
第二項 先行記載備忘錄 131
第三項 先行封緘所得證據並呈交法院 132
第四項 宣誓書 133
第七節 不可避免的揭露原則 133
第一項 意義 134
第二項 要件 134
第八節 豁免證人遭起訴後之救濟 134
第一項 偵查中 135
第二項 案件繫屬法院後 135
第三項 有罪判決後 135
第九節 整理與分析 136
第一項 整理 136
第二項 分析 137
第一款 法院「應」舉行聽證會 137
第二款 不應技術性架空「使用暨衍生使用豁免」法制 137
第五章 我國證人刑事免責制度之探討與重塑 139
第一節 概說 139
第二節 我國證人刑事免責制度之規範設計 140
第一項 制度規範 140
第二項 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 140
第一款 條文規定 141
第二款 立法目的及適用對象 141
第三款 適用要件 143
第四款 適用限制 150
第五款 法律效果 152
第三項 我國現行法制之類似規定 153
第一款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 154
第二款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八條 155
第三款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 156
第四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 156
第五款 與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之異同 157
第六款 與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之競合 161
第四項 我國法制是否存有證人刑事豁免制度? 162
第一款 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是否屬之? 163
第二款 其餘類似規定是否屬之? 170
第五項 小結 171
第三節 我國實務面臨之困境 172
第一項 適用案件類型之限制 172
第二項 檢察官就是否給予證人刑事免責未有決定權 175
第一款 污點證人在想什麼? 175
第二款 我國實務現況 176
第三項 檢察官未有強制取證權 178
第四項 檢察官甚少運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180
第五項 僅限於偵查中適用 183
第六項 無從運用非正式豁免 185
第七項 免責制度規定紊亂 186
第四節 重新建構我國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以美國法為啟發 188
第一項 建構符合不自證己罪特權保障之證人刑事豁免制度 188
第一款 不自證己罪特權於我國之定位 190
第二款 採行「使用暨衍生使用豁免」法制 191
第二項 對於我國證人刑事豁免制度重塑之建議 193
第一款 建構方向 193
第二款 於刑事訴訟法設置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專章 194
第三款 刪除適用案件類型之限制 195
第四款 採行豁免命令制度 197
第五款 增訂使檢察官得強制取證之配套措施 203
第六款 於偵查及審判程序均有適用 205
第七款 訂定內部規範以承認非正式豁免之運用 206
第八款 整併現行證人刑事免責規範 208
第九款 訂定內部規範以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209
第三項 建議增訂「證人刑事豁免制度」條文 209
第五節 整理與分析 209
第一項 整理 210
第一款 我國證人刑事免責法制之檢討 210
第二款 我國證人刑事豁免制度建構之建議 210
第二項 分析 212
第六章 結論 215
第一節 他山之石 215
第一項 美國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綜整 215
第一款 意義與沿革 215
第二款 現行聯邦豁免法之實務運作模式 215
第三款 非正式豁免之運用 216
第四款 對於豁免證人之追訴 216
第二項 本文意見 217
第一款 兼顧證人權益與社會公益 217
第二款 贊同現行聯邦豁免法之豁免命令規範設計 218
第三款 建議以藐視法庭制度為必要輔助機制 218
第二節 我國現況 219
第三節 放眼未來 219
第一項 本文觀點 219
第二項 本文建議 220
第一款 於刑事訴訟法設置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之專章 221
第二款 刪除適用案件類型之限制 221
第三款 採行豁免命令制度 221
第四款 增訂使檢察官得強制取證之配套措施 222
第五款 應於偵查及審判程序均有適用 222
第六款 訂定內部規範以承認非正式豁免之運用 222
第七款 整併現行證人刑事免責規範 222
第八款 訂定內部規範以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223
第三項 修法建議 223
第一款 建議增訂「證人刑事豁免制度」條文 223
第二款 建議增訂「民事藐視法庭」條文 226
參考文獻 227


一、中文文獻(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一)專書
1.王兆鵬,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翰蘆圖書,1999年3月。
2.王兆鵬,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元照,2002年10月。
3.王兆鵬,新刑訴‧新思維,元照,2004年10月。
4.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2版,元照,2007年9月。
5.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4版,元照,2009年9月。
6.王兆鵬,刑事救濟程序之新思維,元照,2010年12月。
7.李建廣,我國組織犯罪實體面及其偵查策略之探討,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四),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編印,2001年11月。
8.吳巡龍,新刑事訴訟制度與證據法則,初版,學林,2007年1月。
9.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9版,新學林,2008年9月。
10.林鈺雄,檢察官論,1版,作者自版,1999年4月。
11.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篇,6版,作者自版,2010年9月。


(二)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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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鑫健,我國證人保護法律制度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6月。
3.林妍汝,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憲法權利,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
4.林雅君,我國污點證人制度之研究,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6月。
5.洪宜和,「窩裡反」條款之研究—以貪污犯罪偵查為例,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6月。
6.許家源,證人刑事免責制度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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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蔡羽玄,第二審上訴之審理—美國法為借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7月。
9.蔡宗聖,證人拒絕證言權制度之研究—以新聞記者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立法可行性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8月。
10.蔡鎮宇,行政法上強制揭露義務與不自證己罪權利之關係—以美國法為核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6月。
11.蔡侑倫,藐視法庭罪制度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6月。
12.謝秉錡,探論審判中受危害證人保護措施之強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6月。
13.蘇凱平,政府秘匿特權與刑事審判—以美國法為借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6月。


(三)期刊
1.立法院,立法院公報第79卷第52期院會紀錄,第2372卷,1990年7月。
2.立法院,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42期院會紀錄,第2864卷上冊,1996年9月。
3.立法院,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57期院會紀錄,第2879卷,1996年11月。
4.立法院,立法院公報第86卷第55期委員會紀錄,第2947卷下冊,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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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錦村,證人保護法之研究(下),軍法專刊第46卷第6期,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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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輝煌,建構有效打擊利得犯罪法制—美國「民事沒收充公」制度之借鏡,法學叢刊第57卷第2期,2012年4月。
14.陳運財,赦免法之修正與誤判之救濟,月旦法學雜誌第43期,199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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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黃朝義,訴訟制度:第六講刑事訴追免除制度,月旦法學教室第38期,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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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彭南雄,當前美國聯邦政府防制組織犯罪策略(上),法務通訊第1731期,第二版,1995年6月。
20.彭南雄,當前美國聯邦政府防制組織犯罪策略(下),法務通訊第1733期,第二版,1995年7月。
21.楊崇森,美國聯邦司法部之組織與功能,軍法專刊第56卷第4期,2010年8月。
22.鄧湘全,證人保護制度之研究,軍法專刊第45卷第2期,1999年2月。


(四)新聞報導
1.吳俊陵、張企群報導,臺灣版「無間道」 進出黑白兩道 臥底警察實錄,中國時報A11版,2006年8月2日。


二、英文文獻(依姓氏字母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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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usan W. Brenner & Lori E. Shaw, Federal Grand Jury—A Guide to Law and Practice (West Group, 2nd ed. 2006).
3.Stephen Hrones, Catherine C. Czar, Criminal Practice Handbook (The Michie Company, 1995).
4.James B. Jacobs, Gotham Unbound – How New York City was Liberated from the Grip of Organized Crime (NYU Pres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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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Wayne R. LaFave, Jerold H. Israel & Nancy J. King,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Group, 4th ed.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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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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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Jerome A. Murphy, The Aftermath of the Iran-Contra Trials: The Uncertain Status of Derivative Use Immunity, 51 Md. L. Rev. 1011 (1992).
10.Leonard N. Sosnov, Separation of Powers Shell Game: The Federal Witness Immunity Act, 73 Temp. L. Rev. 17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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