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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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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曹美吟
研究生(外文):May-in Tsao
論文名稱:從國家責任論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論文名稱(外文):From to State Responsibilities on the Medical Disputes and Compensation Act(Draft)
指導教授:陳正根陳正根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Cheng-Ken Chen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高雄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4
畢業學年度:102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68
中文關鍵詞:醫療行為醫療事故醫療糾紛國家責任國家賠償損失補償全民健保
外文關鍵詞:medical conductmedical matter (happening)medical disputenational responsibilitynational compensationremedy for loss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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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醫療科技之發展,人類平均壽命逐年延長,然而醫療科技的進步,並沒有帶予我們百分百的醫療安全,反而造成更多不可預知的醫療風險。此外,隨著民國84年開始施行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導致病患就醫成本大為降低,加上部分新聞媒體產業誇大渲染相關醫療糾紛之報導,使得醫病關係逐漸朝向緊張化發展,進而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率逐年提升,造成醫療產業五大皆空之窘境。探究臨床醫師不願繼續堅守崗位之原因,除了長期健保給付的不合理外,其主因仍是擔心可能發生於己身之醫療糾紛,因為一旦行醫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除了醫療訴訟審理過程漫長,所造成之心理壓力難以言諭外,加上屢見高額之賠償金額的判決,更讓許多臨床醫師棄械投降。

為此,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開始推動修訂醫療法,希望藉由合理之醫療刑責使醫師刑責明確化,故行政院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提出增訂醫療法第82條之1:「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屬於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不罰。前項注意義務之違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客觀情況為斷」。惟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時,基於保護病患權益,亦希望改善醫療現狀並消除法界疑慮,委員會要求行政院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作為增訂醫療法第82條之1的配套措施。其重點包含,「調解前置制度」及「不責難補償制度」,希望藉由此雙管齊下,可以逐漸改善我國醫療產業之現況。此乃因我國醫療刑事判決平均約需3.12年,但衛福部統計近十年醫事鑑定結果發現,其中僅約17%醫事人員被認定醫療上有疏失,平均賠償金額為200萬元,扣除律師費、交通費等支出,病患僅獲得約120萬元賠償金,如此耗損時間與人力的訴訟過程卻是低定罪率的結果,相當不合乎成本概念,故希望藉由設立強制調解及補償基金等制度,滿足病方之需求進而避免訟累,藉以保障醫病雙方且改善現今的醫療環境。

故,本文由醫療行為、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基本概念為初步之探討,進而分析我國醫療糾紛之現況及其困境,並從國家責任之觀點探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相關問題,最後針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進行全面性探討,並與國內、外目前已施行之相關醫療事故補償法為其比較,藉以提出檢討及建議。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technology, average human life extends every year. However, advances in medical technology did not bring us a hundred percent of medical safety,but caused more unpredictable medical risks. In addition, the government began to carry out a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in 1995. It resulted in greatly lower medical costs for patients. Moreover, part of the news media exaggerated to report related medical disputes that mad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ore intense. So it led to the increase of medical disputes year by year. So that it results in "medical five for not". Looking into the reason that clinic doctors won´t continue to do the work, in addition to unreasonable NHI payment, they themselves are worried mainly that medical disputes will likely occur. As medical disputes once occur in the course of practices, in addition to the long legal process that will bring about the mentally unspeakable pressure, together with lots of frequent compensations, as a result more and more doctors give up and surrender.

Thus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began to promote an amendment to the Medical Care Act that the doctor´s criminal liabilities could be clarified by reasonable means. Then the Executive Yuan on Dec. 13th ,2012 proposed to amend section 1 of article 82 for the act: "Medical personnel of performing medical practices shall be charged with criminal liabilities as they not only intend to violate the necessary notice of duty but practice beyond usual rules resulting meanwhile in the death or injury of patients. But there´s no penalty if the risks are medically permissible. The said violation of "notice of duty" shall be judged by the medical field at that time, local medical standards, medical instruments and the objective situation". But when the Social Welfare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examined, based on protecting interests of patients, hoping also to improve present medical status and eliminate judicial doubts, the committee requested the Executive Yuan to present supporting measures of "pre-mediation system "and"irresponsible remedy system" for "medical dispute treatment and medical matter remedy act".By these two approach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medical industry might gradually be improved. On an average our final judgments of medical criminal cases cost about 3.12 years.But according to nearly 10 yearsmedical judgments by the Health Department, only about 17% of medical personnel were identified as medical negligence. The average compensation was NTD 2million. Except for lawyer´s fees, transportation fees, etc, patients could only get NTD 1.2 million. Such waste of time and labor for law process was often the cause of lower conviction rate. That´s quite unreasonable for concept of cost. It´s therefore hoped that by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compulsory mediation and remedy funds, the patient´s requirement could be reached. In the meantime, boring law proceedings became less. Through the protection of doctor-patient relations, the medical environment would change for the better.

Therefore, the basic idea of this subject on medical conduct, medical matter and medical disputes is now being primarily discussed. Further analysis of our current disputes and difficulties are required. Besides, from the standpoint of national responsibilities, we shall look into the relevant issues about the compensation acts for medical disputes and happenings. Finally, we shall carry on the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s basically on "the remedy draft for medical disputes and happenings". Meanwhile, we shall propose a review and suggestions as compared with domestic and foreign related remedy acts for the medical matter.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四節 研究架構
第二章 醫療行為、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醫療行為之基本概念
第一項 醫療行為之定義
第一款 實務上醫療行為之定義
第二款 學說上醫療行為之定義
第二項 醫療行為之類型
第一款 以醫療行為之「內容」區分
第二款 以醫療行為「是否經過病患同意」區分
第三項 醫療行為之特性
第二節 醫療事故之面面觀
第一項 醫療事故之定義
第二項 醫療事故發生之類型
第一款 診斷行為之過失
第二款 注射、預防接種之過失
第三款 投藥之過失
第四款 手術之過失
第五款 麻醉之過失
第六款 輸血之過失
第七款 延誤醫療之過失
第八款 放射線照射之過失
第九款 管理、監督之過失
第三項 醫療事故之鑑定
第一款 醫療鑑定作業介紹
第二款 鑑定事由之分析
第三款 醫療事故鑑定作業之流程
第四款 醫療鑑定之問題分析
第五款 法院之鑑定裁量權
第六款 醫療糾紛鑑定之改革及建議
第四項 醫療事故之法律責任
第一款 醫師法上規範之義務
第二款 醫療事故之民事責任
第三款 醫療事故之刑事責任
第四款 醫療事故之行政責任
第三節 醫療糾紛的基本概念
第一項 醫療糾紛之定義
第二項 醫療糾紛發生之原因
第三項 醫療糾紛之類型及特徵
第四項 醫療糾紛之影響
第三章 醫療糾紛之現況及其處理之方式
第一節 醫療糾紛現況之分析
第一項 醫療糾紛逐年遽增之原因
第二項 我國早期醫療糾紛之概況
第三項 我國醫療糾紛之現況
第四項 我國現今醫療糾紛無法解決之因素
第五項 小結
第二節 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方式
第一項 我國現今醫療糾紛訴訟上處理模式
第二項 我國現今醫療糾紛訴訟外處理模式
第一款 民事法院調解
第二款 醫事審議委員會之調處
第三款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處
第四款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處
第五款 仲裁法之適用
第四章 國家責任與全民健保基礎法律關係
第一節 國家責任之理論基礎
第二節 國家責任法之體系及其關係
第一項 損害賠償制度之概說
第一款 國家賠償之概念
第二款 國家賠償之法理基礎
第三款 國家賠償之要件類型
第四款 國家賠償之原則與範圍
第五款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程序
第二項 損失補償制度之概說
第一款 損失補償之意義與概念
第二款 損失補償之理論基礎與依據
第三款 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
第四款 損失補償之內容
第五款 對補償爭議不服之救濟程序
第三節 全民健保之法律關係
第一項 保險人與被保險之健保基礎關係
第二項 保險人與醫事服務機構之法律關係
第三項 醫事服務機構與被保險人之法律關係
第五章 本國及外國醫療糾紛調解與補償或保險制度之分析
第一節 本國立法例之介紹
第一項 藥害救濟制度
第二項 生育事故救濟計畫
第三項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
第二節 外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之介紹
第三節 歐洲各國醫療補償或保險制度之介紹
第一項 瑞典病人補償保險制度
第一款 制度沿革
第二款 財務來源
第三款 制度內容
第四款 補償審理程序
第五款 救濟程序
第六款 相關之配套措施
第七款 品質控制機制
第八款 瑞典實行之情形
第九款 對台灣的啟發影響
第二項 丹麥病患保險制度
第一款 制度沿革
第二款 財務來源
第三款 補償內容
第四款 申請條件及限制
第五款 審理機制
第六款 推行成效
第七款 資料庫之建立
第三項 芬蘭病人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制度沿革
第二款 補償對象
第三款 財務制度
第四款 補償條件
第五款 補償項目
第六款 審理程序
第七款 施行成效
第四項 挪威及冰島補償制度
第一款 挪威醫療補償制度
第二款 冰島醫療傷害補償制度
第五項 英國國家代償制度
第一款 緣起
第二款 財務制度
第三款 補償內容
第四款 適用人員
第五款 審理機制
第四節 美國醫療補償或保險制度之介紹
第一項 美國維吉尼亞州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傷害補償制度
第一款 緣起
第二款 制度沿革
第三款 補償要件
第四款 審理程序
第五款 補償內容
第六款 財務來源
第七款 實行成效及對臺灣的啟發
第二項 美國佛羅里達州之因生產所致新生兒腦神經傷害補償制度
第一款 緣起
第二款 財務制度
第三款 補償條件
第四款 審查程序
第五款 補償項目
第六款 施行成效
第五節 其他各國醫療補償或保險制度之介紹
第一項 紐西蘭意外傷害無過失補償制度
第一款 緣起
第二款 制度沿革
第三款 財務來源
第四款 補償內容
第五款 審理機制
第六款 實證研究
第七款 預防效力
第八款 制度施行對台灣的啟發
第二項 日本醫師賠償責任保險
第一款 日本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概說
第二款 日本經驗對臺灣的啟發
第三項 各國疫苗及藥物傷害補償制度
第一款 日本疫苗傷害補償制度及藥害救濟法
第二款 美國疫苗傷害補償制度
第三款 英國疫苗傷害補償制度
第四項 小結
第六章 我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探討
第一節 立法理由
第二節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調解制度
第一項 調解的意義
第二項 調解的事項
第三項 調解的程序
第三節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之補償制度
第一項 形式要件
第二項 實質要件
第三項 醫療事故補償之對象及金額
第四項 醫療事故補償之效力
第五項 醫療事故補償之財務制度
第四節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困境分析與建議
第一項 醫療糾紛處理相關問題分析與檢討
第一款 強制調解合憲性考量
第二款 調解成功,刑事訴訟恐續行
第三款 調解委員遴選及道歉法則使用之問題
第四款 病方真正訴求及初步鑑定之問題
第五款 醫療糾紛強制調解之實務運作問題
第二項 醫療糾紛補償相關問題分析與檢討
第一款 醫療糾紛補償合憲性問題
第二款 補償制度於我國適用上具有相當之難度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依姓氏筆劃)
一、中文文獻
二、外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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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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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婉均,論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與補償制度,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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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際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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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網址:http://www.oirp-tdrf.org,瀏覽日期:2013/11/30。
4、謝銘峻,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實務的影響,醫事法專題研究,網址:http://hospital.kingnet.com.tw,瀏覽日期:2013/11/08。
5、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總說明,網址:http://www.ey.gov.tw,瀏覽日期:2013/12/06。
6、中央社,「醫糾調解醫改會要求給真相」,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瀏覽日期:2013/11/19。
7、英國公立醫療服務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網址:http://www.yxj.org.cn/news/yiliaochanjing/haiwaidongtai/,瀏覽日期:2014/06/18。
8、94 年度我國與英國病人安全專責機構(National Patient SafetyAgency;NPSA) 合作病人安全種子人員培訓計畫,網址:http://www.mohw.gov.tw/MOHW_Upload/doc/,瀏覽日期:2014/06/18。
(五)、新聞報導
1、自由電子報,「問診不周未會西醫//推拿成癱中醫判賠963萬」,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瀏覽日期:2013/12/03。
2、蘋果日報,「產檢未驗出斷掌醫不起訴」,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瀏覽2013/12/03。
3、華視新聞網,「名醫也被誤診! 高雄長庚判賠620萬」,網址:http://news.cts.com.tw,瀏覽日期:2013/12/03。
4、中時電子報,「醫死我老爸醫師告醫師誤診出人命急診醫師判8月」http://www.chinatimes.com,瀏覽日期:2013/12/03。
5、雅虎奇摩新聞,「未測腦壓害20歲男癱名醫判賠3221萬」,網址http://tw.news.yahoo.com,瀏覽日期:2013/12/04。
6、蘋果日報,「北城護士打錯針判二年」,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瀏覽日期:2013/12/04。
7、蘋果日報,「無瘤當有瘤麻醉致死醫判賠391萬」,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瀏覽日期:2013/12/04。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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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崇良,醫療糾紛鑑定與法律實務(101年度醫療案例學習討論會)-醫療糾紛鑑定之疏失判斷與法律責任,台灣醫界,第55卷第6期,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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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振修、黃清濱、蘇嘉瑞、劉清彬、莊惠萍,生產風險補償機制之相關研究,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六年度科技研究計畫,2007年。
6、監察院糾正案101財正0021號,黃煌雄等委員之調查報告,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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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際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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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if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http://www.un.org/rights/50/decla.htm.。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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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王志嘉,「論急救與建議轉診義務-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醫上訴字第三號刑事判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87期,2010年 12月。
3. 3、王志嘉,「末期病人醫療常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醫上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11期,2012年12月。
4. 3、王志嘉,「末期病人醫療常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醫上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11期,2012年12月。
5. 5、王皇玉,「論醫師的說明義務與親自診察義務-評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37期,2006年10月。
6. 5、王皇玉,「論醫師的說明義務與親自診察義務-評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37期,2006年10月。
7. 6、王皇玉,「德國醫療刑法論述概說」,月旦法學雜誌,第170期,2009年7月。
8. 6、王皇玉,「德國醫療刑法論述概說」,月旦法學雜誌,第170期,2009年7月。
9. 7、王皇玉,「論醫療刑責合理化」,月旦法學雜誌,第213期,2013年2月。
10. 7、王皇玉,「論醫療刑責合理化」,月旦法學雜誌,第213期,2013年2月。
11. 9、王皇玉,「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0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27期,2005年12月。
12. 9、王皇玉,「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0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27期,2005年12月。
13. 11、王澤鑑,「財產上損害賠償(二)-為新生命而負責:人之尊嚴與損害概念Wrongful birth及Wrongful life」,月旦法學雜誌,第131期,2006年4月。
14. 11、王澤鑑,「財產上損害賠償(二)-為新生命而負責:人之尊嚴與損害概念Wrongful birth及Wrongful life」,月旦法學雜誌,第131期,2006年4月。
15. 12、王紀軒,「密醫罪或業務過失犯罪-以新時代診所案為例」,高大法學論叢,第6卷第2期,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