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保險」為近代各國提升本國輸出競爭力的重要輸出金融支援措 施之一,各貿易先進國家均立法建立輸出保險制度,來積極拓展輸出貿易 及對外投資。我國在臺灣亦於民國四十九年即試辦輸出保險,惟迄今未正 式立法,致成效不彰,適財政部於八十四年草擬乙份「輸出保險法草案」 ,本論文爰蒐集國內﹑外輸出保險文獻資料和法律規定,就我國輸出保險 法規範的內容予以研究,俾供立法之參考。 研究內容先就輸出保險的 概念說明;其次,研究世界主要國家和我國目前輸出保險的制度與立法情 形;最後,探討輸出保險法的概念,並參酌比較歐、美、日、韓等外國立 法例及我國現行的輸出保險法令,研究探討我國「輸出保險法」立法的問 題及應有的規範內容。 我國輸出保險法的立法宜把握下列立法原則: 一、確立健全的輸出保險制度;二、配合國際貿易政策實際需要彈性規定 ;三、規律制約輸出保險業務的經營;四、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五、擴 大保險基礎。依上述原則,我國輸出保險法的立法結構體例和規範內容, 可規定如下:一、「總則」:立法目的、法規適用、主管機關、承保危險 、定義規定;二、「輸出保險的種類」:種類的概括規定、各險種承保範 圍;三、「輸出保險契約」;四、「輸出保險的經營」:承保機構、輸出 保險基金、經營管理;五、「輸出保險審議會」;六、「附則」:就其他 有關附帶事項,如施行細則的訂定、新舊規範適用的過渡條款及法律的施 行期日等予以規定。 未來為避免對外貿易巨額順差,影響國內經濟及 導致貿易嚴重磨擦,我國宜仿效日本制度以兼併規範輸出入保險的「貿易 保險法」為我國未來的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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