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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洪國欽
研究生(外文):Kuo-Chin Hung
論文名稱:論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於我國實務判決適用之情形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applied to Judgement in practice in Taiwan
指導教授:姚志明姚志明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Chih-Ming Jau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高雄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碩士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8
畢業學年度:96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37
中文關鍵詞:情事變更原則要件理論法律行為基礎物價指數租金調整
外文關鍵詞: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Die Lehre der VoraussetzungDie Geschäftsgrundlageprice indexthe rent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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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實務上,常被引為訴訟標的或抗辯主張,當事人動輒祭出情事變更請求或抗辯。職是,有關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之爭議,在實務案例甚多,尤以工程延宕或變更、物價上漲及租金調整所造成者為最。然實務判決對於情事變更原則成立要件之認定,似未臻一致,同樣或類似之案例事實,或因不同審判者而生相異之結果。基此,乃生本論文探究之動機。
本論文首先探究情事變更原則理論之起源,從該理論在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之起源作一探索,並進一步論述該原則之意義及其理論發展之沿革。繼而,申論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論基礎學說以及其所具有之性質等,將情事變更原則在學理面作一完整之介紹及整理,以釐清該原則最初所欲處理之問題類型為何。
再者,為辨析與情事變更原則相類似之法律概念,諸如:條件、意思表示之錯誤、給付不能、危險負擔、不可抗力、免責條款乃至商業風險等概念,本論文亦從本質、適用上、要件及效力等各方面作一區別及釐清。
嗣為探索本論文之主題,爰針對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民事法上之立法沿革作一研析。本論文從我國自民法公布前後、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期間、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期間、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失效後至民事訴訟法公佈施行前、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施行期間,乃至民法第227條之2公布施行後,有關各該時期之社會現況、立法例、成立要件、實務見解及其法律效果,逐一論述,藉此了解我國在情事變更原則之立法沿革及實務適用情形。最後,為探究目前實務判決對情事變更原則請求之見解及適用類型,爰考量以人口及案件數量繁多,案件類型多樣化,具有取樣代表性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等三個都市區域地方法院之民事判決,作為本論文樣本分析之來源。本論文選取從89年1月起至96年11月為止,計8年期間,在前開三法院審理案件中,訴訟兩造有將情事變更原則列為訴訟標的或抗辯爭點者,合計273件判決個案,分析情事變更原則在實務判決之適用情形。相關判決經分析、篩選及分類後,歸納出8種適用類型,至於在適用率方面,取樣之273件個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案件事實符合情事變更原則要件者,僅佔59件,總體之適用率為21.6%,顯然偏低。基此,在實務運作上,當事人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之主張,有浮濫而不嚴謹之情形,應屬明確。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is often quoted as the object of action or defense proposition in civil action practice in Taiwan. The parties advocate the claim or defense of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easily. Therefore,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in practice cases, in particular with respect to procrastination or change of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the price increase and the rent change..However, there seems to be a lack of consistency identify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in practice, As a result, judgement in the same or similar case may lead to different results by different judges .The motive of this thesis was hence established.
This thesis will first search for the theoretical origin of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from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then discuss its meaning and the evolution history . After that, it will introduce and analyze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in theory in details by discussing the basic theory and its character of this principle to distinguish what types of problems this principle would deal with in the beginning.
Moreover, in order to differentiate and analyze the legal concept similar to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such as condition, expressed intention mistake,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risk acceptance, force majeure, escape clause, even commercial risks ,etc., this thesis will also make a comparison of differences and distinguish from essence, applicability, requirements and availability etc.Hard upon,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main theme, this thesis will focus on 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in the civil law of Taiwan, and discuss about Taiwan’s society , instance of legislation, form requirements, practice opinion and fructus legis from before and after Civil Law was announced,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Civil Procedure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 in Emergency,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Civil Procedure Code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 after demobilization,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article 397 of Civil procedure code, and even after Article 227-2 of Civil laws was announced.
Finally, in order to probe into the practice opinion and application of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in practice judgments at present, this thesis uses civil judgements from district courts in the first three largest cities in Taiwan, including Kaohsiung District Court, Taichung District Court and Taipei District Court, in terms of population, caseload, and a variety of case types, as sampling sources. This thesis selected 273 judgments made by the three above-mentioned courts from January 1990 until November 2007, in which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was labeled as object of action or issue in action by the two parties., to analyze the status and application of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on judgement in practice. After analyzing, screening and classifying the 273 cases, eight types of applications were established, and only 59 of 273 cases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The overall application rates were 21.6 percent, which were relatively low.. Based on this, it is rational to assume that most arguments over application of 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are vague and obscure in practice operation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011
第一項 研究動機……………………………………………………011
第二項 研究目的……………………………………………………011
第二節 文獻回顧………………………………………………………011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013
第一項 研究範圍……………………………………………………013
第二項 研究方法……………………………………………………014
第二章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
第一節 情事變更原則之起源及沿革…………………………………015
第一項 大陸法系……………………………………………………015
第二項 英美法系……………………………………………………018
第二節 情事變更原則概念及理論之發展……………………………020
第一項 契約嚴守原則………………………………………………020
第二項 情事不變條款………………………………………………021
第三項 要件理論……………………………………………………023
第四項 法律行為基礎理論…………………………………………024
第五項 法國不預見理論……………………………………………034
第三節 情事變更原則之意義…………………………………………036
第一項 大陸法系……………………………………………………036
第二項 英美法系……………………………………………………037
第四節 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論基礎……………………………………039
第一項 約款說………………………………………………………039
第二項 相互性說……………………………………………………040
第三項 行為基礎說…………………………………………………041
第四項 法律制度說…………………………………………………042
第五項 誠信衡平說…………………………………………………042
第六項 義務改變說…………………………………………………043
第七項 小結…………………………………………………………044
第五節 情事變更原則之性質…………………………………………045
第一項 具補充法性質………………………………………………045
第二項 具解釋法性質………………………………………………045
第三項 具調劑法性質………………………………………………045
第四項 具藝術法性質………………………………………………046
第五項 具自由裁量準則性質………………………………………046
第三章 與一般情事變更原則相類似概念之區別比較
第一節 前言……………………………………………………………047
第二節 與條件之區別…………………………………………………047
第一項 概述…………………………………………………………047
第二項 本質上之區別………………………………………………047
第三項 要件上之區別………………………………………………048
第四項 效力上之區別………………………………………………048
第三節 與錯誤之區別…………………………………………………048
第一項 概述…………………………………………………………048
第二項 本質上之區別………………………………………………049
第三項 要件上之區別………………………………………………049
第四項 效力上之區別………………………………………………050
第四節 與給付不能之區別……………………………………………050
第一項 概述…………………………………………………………050
第二項 本質上之區別………………………………………………051
第三項 適用上之區別………………………………………………051
第四項 要件上之區別………………………………………………052
第五項 效力上之區別………………………………………………052
第五節 與危險負擔之區別……………………………………………052
第一項 概述…………………………………………………………052
第二項 作用上之區別………………………………………………053
第三項 適用上之區別………………………………………………053
第六節 與不可抗力之區別……………………………………………054
第一項 概述…………………………………………………………054
第二項 本質上之區別………………………………………………054
第三項 適用上之區別………………………………………………055
第四項 效力上之區別………………………………………………055
第五項 功能上之區別………………………………………………055
第七節 與免責條款之區別……………………………………………056
第一項 概述…………………………………………………………056
第二項 適用上之區別………………………………………………057
第三項 程序上之區別………………………………………………057
第四項 效力上之區別………………………………………………057
第八節 與商業風險之區別……………………………………………057
第一項 概述…………………………………………………………057
第二項 本質上之區別………………………………………………058
第三項 產生上之區別………………………………………………058
第四項 效力上之區別………………………………………………058
第四章 我國之一般情事變更原則
第一節 前言……………………………………………………………060
第二節 民法公布前(民國元年至18年)………………………………060
第一項 社會及法制現況……………………………………………060
第二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成立要件……………………………061
第三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效力…………………………………062
第三節 民法公布後至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公布前(民國18年至30年)……………………………………………………………062
第一項 社會及法制現況……………………………………………062
第二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成立要件……………………………063
第三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效力…………………………………066
第四節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期間(民國30年7月至34年12月)………………………………………………………………066
第一項 社會及法制現況……………………………………………066
第二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成立要件……………………………068
第三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效力…………………………………075
第五節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期間(民國34年12月至43年12月)……………………………………………………………078
第一項 社會及法制現況……………………………………………078
第二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成立要件……………………………079
第三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效力…………………………………086
第六節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失效後至民事訴訟法公佈施行
前(民國44年至57年)…………………………………………… 087
第一項 社會及法制現況……………………………………………087
第二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成立要件……………………………087
第三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效力…………………………………095
第七節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施行期間(民國57年2月1日至88年4月2
日)………………………………………………………………101
第一項 社會及法制現況……………………………………………101
第二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成立要件……………………………103
第三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效力…………………………………116
第八節 民法第227條之2施行期間(民國88年4月2日以後)…………119
第一項 社會及法制現況……………………………………………119
第二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成立要件……………………………122
第三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效力…………………………………131
第九節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適用上之其他問題………………………134
第一項 須否以訴之方式行使方生效力……………………………134
第二項 訴訟外主張之效力為何……………………………………136
第三項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有無係屬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137
第五章 我國實務判決適用一般情事變更原則之探討
第一節 實務判決之分析………………………………………………138
第一項 判決樣本選取之說明………………………………………138
第二項 各法院之樣本數及判決期間………………………………138
第三項 適用率之分析………………………………………………138
第四項 主張方式之分析……………………………………………139
第五項 律師代理下適用情形之分析………………………………140
第六項 案件爭議類型之歸類及適用情形之分析…………………142
第二節 各爭議類型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分析………………………147
第一項 前言…………………………………………………………147
第二項 因物價波動而請求增加給付類型之實務見解……………147
第三項 因完工期限延長而請求增加給付類型之實務見解………154
第四項 因經營環境改變而變更勞動契約類型之實務見解………163
第五項 因政策變更而請求調整契約類型之實務見解……………167
第六項 因契約內容或設計變更而請求調整給付類型之實務見解 ……………………………………………………………172
第七項 因地價或環境變動而請求調整租金類型之實務見解……179
第八項 因給付能力變更而請求調整家事費用之給付類型之實務見解…………………………………………………………… 189
第九項 給付能力變更而請求降低消費借貸之利息、手續費、違約金
或其他契約效果類型之實務見解…………………………193
第十項 仲裁判斷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爭議類型之實務見解………197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率偏低…………………………………201
第二節 原判決經上訴後維持比率高…………………………………201
第三節 主張方式非必以訴為之………………………………………203
第四節 在律師代理下並未明顯提高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率………204
第五節 實務幾乎未審酌債之關係是否業已消滅之要件……………204
第六節 案件類型分佈之情形北中南略有所偏………………………205
第七節 部分判決誤將債務不履行、錯誤等類型與情事變更原則混
………………………………………………………………206
參考文獻 …………………………………………………………………208

附錄
【附錄A】【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情事變更原則判決之統計表……………211
【附錄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情事變更原則判決之統計表……………216
【附錄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情事變更原則判決之統計表……………221
壹、書籍
1.王甲乙、楊建華、鄭建才,民事訴訟法新論,民國88年2月版。
2.史尚寬,債法總論,民國79年8月版。
3.石志泉/楊建華,民事訴訟法釋義,三民書局,民國71年10月增訂初版。
4.吳學義,事情變更原則與貨幣價值之變動(戰時民事立法),商務印書館印行,民國35年11月上海初版。
5.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篇通則(下),輔仁大學法學叢書 教科書類(一),民國90年2月新訂1版。
6.吳明軒,中國民事訴訟法(中冊),民國93年9月修訂6版。
7.杜景林、盧諶,德國債法改革:德國民法典最新進展,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1版。
8.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體系化解說(下),2001年3月初版。
9.施啟揚,民法總則,民國90年6月版。
10.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民國89年11月修正版。
11.姚志明,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元照出版社,2003年2月初版。
12.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三民書局,民國90年9月修訂初版。
13.曹偉修,最新民事訴訟法釋論(中冊),民國61年8月再版。
14.國立編譯館主編,法律辭典。
15.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6.梁慧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
17.彭鳳至,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中、德立法、裁判學說之比較,民國75年1月初版。
18.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出版社,2000年9月,2版。
19.黃茂榮,債法總論(第2冊),植根法律叢書,2002年9月版。
20.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民國87年8月,16版。
21.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民國90年9月初版。
22.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2004年。
貳、期刊
1.立法院公報56卷4期號11冊。
2.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13期院會紀錄。
3.林榮耀,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論與實際(續)-民事判例研究,法律評論第29卷第7期(1963年)。
4.林誠二,情事變更原則之理論與實際-債法之比較研究,民法理論與問題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民國80年7月修訂版。
5.林誠二,情事變更原則之再探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期,2000年7月。
6.姚瑞光,民事訴訟法修正之我見,法令月刊,第13卷第12期,51年。
7.姚志明,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於給付工程款案例之適用-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八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008年5月。
8.黃國昌,情事變更原則是否必須以起訴之方式主張,月旦法學教室第29期。
9.鄭玉波,情事變更原則,民商法問題研究(一),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民國80年11月,5版。
參、網頁
1.王寶發,論我國合同法應當確立情事變更原則,法學評論網http://www.fatianxia.com/paper_list.asp?id=14470,檢索日期2007年9月03日。
2.安永生,情事變更原則之重構,中國法律教育網,http://www.lawon.cn/site/staticHtml/lawon438558586.html,檢索日期2007年8月30日。
3.林海,情事變更原則探析,天涯法律網http://hngf.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1302&l_class=2,檢索日期2007年9月05日。
4.張安騰,論情事變更原則,法律圖書館>法律論文資料庫,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300,檢索日期2007年8月30日。
5.張照東、郭小東,合同法與情事變更情,法律圖書館>法律論文資料庫,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42,檢索日期2007年8月30日。
6.潘志國律師,引入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778論文在線網http://www.qiqi8.cn/article/1/6/2006/200610038932.html,檢索日期96年9月5日。
7.韓世遠,情事變更原則研究—以大陸法為主的比較考察及對我國理論構成的嘗試,法學評論網http://www.fatianxia.com/paper_list.asp?id=13414,檢索日期2007年9月05日。
8.Carsten Herresthal著、許德風譯,情事變更原則研究(上),中國民商法律網>民事法學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3024,檢索日期2007年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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