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前人處理春秋時代的盟誓,多從政治角度分祈,著重盟誓在春秋霸主政治中 的均C 本文則從社會的角度重新處理春秋時代的盟誓,主要史料以《左傳》為主,並 佐以出土的青鋼器銘文。 春秋時代的盟誓,主要史料以《左傳》為主,並佐以出土的青銅器銘文。 春秋時代的盟誓不是十個單獨的歷史現象,首先,我們可以說:它實是一個社會上的 習俗,上自周三下至小女子,由國際間的戰爭,會同到個人間的感情,皆以盟誓作為 昭信約束的手段。其次,盟誓起碼在商代就巳經存在,而這種習俗是建立在么神信仰 的宗教觀念上,經過一定的程序,透過明神的鑑照,相仩盟誓是有咒縳的機能,因此 對雙方產生規範效果。而盟誓又經周人制官設禮,與朝覲會同結成一套禮法,則盟誓 又因而具有制度性質。 不論盟誓作為社會上的習俗,或是封建宗法秩序下的救濟措施,皆需處在兩造間勢力 較對等的情況,若一方勢力過大,則無所謂盟與不盟,即便申以重誓也不足維繫以彼 此關係。而在春秋時代的霸主政治中,盟誓所達到的秩序,仍還是宗法社會下的長幼 秩序。隨著皇帝制度,官僚系統的建立,中央政台權力日趨絕對化,這種兩造間較對 等的盟誓,便從中國政治舞台中消失。而在社會上,由於成文法典的公布,及隨後傳 統中國人文精神的發軔,使得這種基於敬畏鬼神的盟誓習俗漸趨減少約束規範的效力 。 本文分五章。第一章前言;第二章處理盟誓在政治結構中的角色;第三章分辦春秋時 代盟誓類型;第四章處理盟誓之法及其約束效力;第五章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