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在英國之發展源遠流長。自然正義之理念膾炙人口,為正當法律程 序」觀念之起源。合理原則之發展起源亦甚早,可追溯至十六世紀之案例 及十七世紀之「人權法案」。本世紀以來,合理原則之內涵更發展極速, 不僅自程序之審查及於實質之審查,更從積極行為及於機關權限之消極濫 用。行政法不再被誤認為係保障行政機關之特權,甚且,由於合理原則之 發展,英國行政法學生氣蓬勃,蓬勃,其情形正如英國行政法學大師 WADE 所述,行政法乃是保護國民、控制政府權力、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之 法。概言之,由於合理原則做為司法審查之基石,今日英國法院對於裁量 權濫用法理之闡釋堪稱足與歐陸之德法諸國並駕齊驅,在裁量權消極濫用 之司法控制方面,且尤有過之,故合理原則在英國行政法上之地位,不言 可諭,極有研究之價值。以上原因乃構成本論文之寫作動機,論文第一章 遂大略簡述研究之緣起,並介紹本論文之研究方法,採歷史研究法及比較 研究法,並以案例研究法為研究之主軸。本論文之第二章即從合理原則之 早期發展開始。先概略介紹英國司法審查制度之歷史發展,再介紹十八世 紀以前之合理原則,然後再討論本世紀上半葉合理原則之案例。第三章則 以介紹 Wednesbury 案為主。按傳統之合理原則以程序之瑕疵為「不合 理」之內涵,與「自然正義原則」並列為司法審查之基石。但一九四八年 之 Wednesbury案則打破傳統,使合理原則之內涵兼及程序與實體。第四 章進一步探討合理原則與裁量權不行使之關係。傳統上,如同大陸法系之 德、日等國受反射利益所影響一般,英國法也受「公共義務原則」之影響 ,認為權力之不執行不受合理原則之審查,主觀語言更不受任何拘束, 但 Padfield 改變此向來之見解。惟合理原則之適用本不及於國王特 權( 或稱普通法權力 ),又合理原則與大陸法比例原則之關係亦待釐清。 G.C.H.Q.案例對此有大幅度之改變。第六章則自歷史之觀點簡述英國行政 法上對公法與私法區別之最近之態度,略述我國裁量審查之現況,做為本 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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